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蔡建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蔡建銘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陳玄儒律師 被 告 謝應得 莊天穗 莊天彰 映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維洲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施順耀 (原名施文龍)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 件,經原告以其所有座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 地,因上述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行為遭堆置映誠股份有限公司約2萬噸之焚化爐底渣粒料,而上述被告等人因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等案,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 第7052、9734、16957、17413、18757、20371、20515、20516、20522、20527、20533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判決有罪,本院審理後,亦對被告謝應得、莊天穗、莊天彰及施順耀為有罪判決。原告對上述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