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74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羽宣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 度訴字第411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0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羽宣前與盧政達為男女朋友關係,於民國105年12月底其與盧政達分手後,明知臺南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建物(以下簡稱系爭土地、房屋)之所有權人為盧政達,竟未取得盧政達之同意,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6年4月18日下午某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咖啡店內,於幸福家不動產公司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 「甲方」或「委託人」等簽章欄位,偽造盧政達之簽名,並將填載完畢足以表彰盧政達有委託上開公司銷售上開房地意思之委託銷售契約書,交付予上開公司副理郭穆融而據以行使,使該公司誤認盧政達確有委託銷售上開房地之意,致生損害於盧政達與上開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按 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 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製作權,自不成立該條之罪。而授權之方式,無論出於明示或默示,均無不可(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 第468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盧政達、郭穆融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楊禮桑於警詢之供述、證人羅麗如於偵查中之證述,以及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與買賣契約書、中租迪和融資契約書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吳羽宣固不否認本案以「盧政達」名義委託幸福家不動產公司銷售房地之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係其簽立,惟堅詞否認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供稱:系爭房地並非盧政達所有,係因盧政達經營營造公司,且被告個人銀行債信不佳,始會將系爭房地登記在盧政達名下,以利辦理貸款,其與盧政達交往期間,雙方均有共識要出售系爭房地,盧政達本即有授權其委託不動產公司銷售系爭房地,分手後仍是要邊租邊賣,並無終止授權其處理委託銷售事宜,其將房屋出租亦係獲得盧政達同意,不知盧政達事後有自行與房客簽訂租約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盧政達原為男女朋友關係,雙方交往多年,系爭土地及房屋登記名義人均為盧政達,被告於106年4月18日下午,與幸福家不動產公司(下稱幸福家公司)人員郭穆融、楊禮桑洽談後,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咖啡店內, 在幸福家公司(契約受託人則為『鴻運多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甲方」或「委託人」等簽章欄位,簽署告訴人「盧政達」署名,委託幸福家公司銷售系爭土地及房屋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據告訴人盧政達、證人郭穆融於警詢、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人楊禮桑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分別證述明確(盧政達部分見警卷第7-8頁 、偵卷第10頁及反面、原審卷一第376-431頁;郭穆融部分 見警卷第9-10頁反面、偵卷第9頁反面、原審卷一第184-206頁;楊禮桑部分見警卷第11-12頁反面、原審卷一第170-183頁),並有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各1 份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3-15頁、偵卷第117頁),上開事實堪可認定。 ㈡再系爭土地及房屋固均登記為告訴人盧政達所有,然就取得系爭土地及興建房屋之經過,證人盧政達於原審證稱:我跟被告原本是男女朋友,大概在105年10月、11月左右分手, 系爭土地是被告一開始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和羅小姐一起去買,我有說你為什麼要做這麼危險的事情,被告說想要買一塊地自己蓋,蓋起來自己住,我大概102年成立營造公司 ,就是買一塊5、60坪土地蓋兩戶出售,前面【在買土地的 時候,錢跟貸款是被告處理的】,就是先斬後奏,我就想說妳土地既然已經買了,就我這邊來幫她去承蓋這樣,【她剛開始買土地出資的情形我不太清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是我去簽的,被告跟地主大致上都講好,跟代書也講好,所以我有去簽約,會登記在我的名下,是因為我信用狀況比較好,而且後面銀行、租賃公司跟承攬的工程款都是我在處理,蓋房子的錢是跟中租公司借1450萬,臺灣銀行好像是借500 萬,用這些借來的錢蓋房子,我們再慢慢還利息跟本金,這是蓋兩戶的錢,房子蓋好之後,是登記在我名下,被告信用不好,如果登記在她名下,可能一些錢莊之類就會來查封,臺灣銀行跟中租公司是兩年期短期的土建融,那個就是土地融資跟公司的融資去把我們的房子蓋好,完成之後建物做保存登記,拿到建物的所有權狀之後,再去跟上海銀行辦房貸,把房貸的錢拿去還掉臺灣銀行跟中租公司的土建融,然後慢慢付20年至30年的房貸,這棟房子我們本來是要自住,後來因為被告說她外面欠了4、5百萬,想要把房子賣掉,我那時候剛開公司,要背這個1千多萬的貸款,我自己個人也是 覺得很有壓力,也同意要賣房子。103年3月28日(即附表編號1)的對話是被告剛開始買這塊地,已經有臺灣銀行的土 地貸款,當初建築師、承造是被告跟羅小姐去找,那時我還不想有這個房子,臺灣銀行那邊你如果說是沒有拿建造出來給他們看的話,他們基本上好像半年還是一年就要本金加利息全部清償,所以我才會說請她盡快送照及動工,103年6月25日(即附表編號3)的對話,【我有跟被告說台銀土地利 息不夠,被告要幫忙出】,台銀土地利息我們是跟羅小姐約定她出一個月,我們出一個月,【輪到我們要出的時候,被告如果有錢她付,她如果沒錢我付】,103 年8 月12日(即附表編號4 )對話所提到的「你那一戶」,就是指安平的房子,那時候房子還沒蓋好,【在蓋的過程我和被告就有討論房子要賣的事情】,104 年3 月5 日(即附表編號6 )這也是在講安平房子的事,因為租賃公司13個月就要把1450萬清償完,前12個月還利息,第13個月全部本金要還掉,當時房子要蓋好還短缺300 萬,104 年4 月29日、5 月28日(即附表編號7 、8 )都是在問安平這棟房子,這個房子要賣多少,我會去問她,因為那時候有說賺的錢就給被告,104 年7 月27日(即附表編號10)這也是在討論賣房子的事情,如果依我自己的角度我1500萬以內這邊我就可以賣掉了,但還是要顧慮被告的情況,我也是要先問她的意見,【我之前是有跟被告講好扣掉成本之後,我拿三成利潤】,105 年12月19日(即附表編號18)的對話是【後來合議到我這邊就是1400萬,結算完畢被告要給我1400萬,賣多的其他都歸被告】,本來我這邊是1200萬,但是被告後來有拿走140 萬左右,我後面算一算、弄一弄,就說到我這邊是要1400萬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76-43 1頁)。 故①依證人盧政達證述之購買系爭土地及房屋興建過程,【系爭土地係被告先籌措購地資金】,因被告信用瑕疵恐遭查封不動產,且為利後續借貸興建房屋,因此登記為告訴人所有,嗣後即以該土地向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公司)辦理土地融資貸款,以貸得之款項作為興建房屋資金,期間則支付貸款利息,【利息部分雙方均有分擔】,房屋興建完畢後仍登記為告訴人所有,再向上海銀行辦理房貸,並以貸得之款項清償前述土地融資貸款,雙方並曾協議結算後,告訴人盧政達取回房屋興建成本、被告欠款總計1400萬元,其餘款項均歸被告。足見【被告與告訴人盧政達係在雙方均有出資(含利息支付)之狀況下,以相當於合夥之關係,購地興建房屋出售牟利,雙方已有共識要出售系爭房屋、土地,而預先協調結算拆帳方式,並非資金均由告訴人單方支付,被告亦有部分出資。】而系爭土地於102年10月30日登記為盧政達與訴 外人羅麗如共有,該土地並有向臺灣銀行貸款而於102年11 月21日辦理權利人為臺灣銀行之最高限額土地抵押登記,復於103年7月17日以昱臣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盧政達)為借款人、盧政達與羅麗如擔任連帶保證人,向中租公司借款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款契約(不動產融專專用)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17-118頁),足見證人盧政達證稱係以系爭土地向臺灣銀行、中租公司借款,作為興建房屋資金,其與被告均有分擔繳納利息等情,應屬可採。②再者,參諸卷附被告與盧政達103年1月14日起至106年2月2日之 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見偵卷第17-115頁、原審卷一第213-341 頁),系爭房屋之設計、規劃、修改,告訴人與被告多有討論,且【被告對於房屋之設計與規劃,並非全無決定權】,其中附表編號1 、2 、5 、6 告訴人盧政達傳送與被告之用語及內容,分別係以「你安平的房子」、「你安平的事」、「安平的圖出來了. . 看妳屬意誰做」、「漁港段我弄不起來了,你看要不要找人處理一下」,【顯然系爭土地及房屋並非與被告無關】;就附表編號3 部分,告訴人亦要求被告需繳納臺灣銀行土地利息;附表編號4 、7 、18告訴人均係詢問被告欲以多少價格販售系爭房屋,足見【系爭房屋與土地之銷售價格,並非單由告訴人決定】;附表編號9 、10雙方對話內容,則在討論系爭房屋與土地銷售後之拆帳方式。③綜觀被告與告訴人就系爭土地購買與房屋興建期間之LINE對話內容,參佐證人盧政達前揭證述,系爭土地與房屋之登記名義人固均為告訴人,然就渠等內部關係而言,系爭房地係被告與告訴人以相當於合夥之關係,購地興建房屋銷售牟利,故於房屋興建過程、興建完成後,雙方已協議出售系爭房地,待房地賣出後再行拆帳,至堪認定。④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雖一再指稱被告購買系爭土地之款項,係伊給被告的云云,惟告訴人與被告交往期間,為男女朋友關係,縱告訴人曾贈與被告金錢或財物屬實,然贈與被告後,即屬被告所有,是告訴人上開主張尚有誤會。 ㈢又被告與告訴人已協議出售系爭房地,業如前述,而告訴人有無【概括授權】被告負責處理系爭房地銷售事宜?查: ⒈證人盧政達於原審證稱:【在建物完成之後,確實有委託被告賣房子,委託哪一家公司去賣其實我不知道】,那時候是被告自己去找,找很多仲介來,她自己去處理,有沒有仲介來跟我簽銷售契約我不太記得,被告會跟我講等一下要請什麼仲介的過來,因為我都在工地忙,然後她就自己處理了,房子在分手前沒有賣出去,【分手之後我沒有提賣房子的事,當然也沒有很明確的直接跟被告說你不能賣】,【分手前就賣房子的一般委託書有授權被告簽我的名字,我如果有在就我簽,如果我不在就是被告吳羽宣代簽】,之前確實有找很多仲介要銷售,後來也有找仲介要出租這棟房子,房子要出租找仲介這件事,被告有先跟我討論過,有獲得我同意,我也知道是要租給民宿業者,用3萬2千元租給房客,【邊租邊賣是我們當初達成的協議】,系爭土地和房子的土地所有權狀都在我這裡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76-431頁)。故依證 人盧政達之證述,【其與被告為男女朋友關係時,均係由被告處理房屋銷售委託仲介事宜,並有授權被告簽署委託仲介公司銷售系爭房地之一般委託書,於分手後對於系爭房地之處理方式,仍未改變出售之計畫,且未向被告明確表示終止授權】,足見被告辯稱其與告訴人本即計畫出售系爭房地,告訴人原即授權其委託不動產公司銷售系爭房地,分手後並未終止授權,並非憑空捏造,尚屬有據。 ⒉其次,觀諸卷附被告與告訴人103年1月14日起至106年2月2 日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見偵卷第17-115頁、原審卷一第213-341頁),其中附表編號11、12、13均係被告向告訴 人表示有房屋銷售仲介公司欲簽約,詢問被告可簽約時間,附表編號15則係告訴人詢問被告有無聯絡信義房屋處理續約事宜,依上開內容可知被告與告訴人確實【持續委託】仲介公司銷售房屋,並由被告負責主要聯繫事宜;附表編號14告訴人表示「你自己規劃吧...反正現在房子已經交給你處理 」、「我不會再過問任何問題,妳自己看著辦..該我處理我會處理,該你處理你也盡責」,附表編號18告訴人詢問被告「你底價要賣多少」,並表示有朋友要去看,被告告知其欲販售之底價為1700萬,復詢問告訴人其朋友是否透過仲介看房,故【依上開對話脈絡,亦彰顯被告與告訴人間就系爭房地之銷售,均知悉有委託仲介處理,且就內部關係而言,係概括授權委由被告處理】,告訴人始會傳送「你自己規劃吧...反正現在房子已經交給你處理」、「我不會再過問任何 問題」之文字,益徵被告主張告訴人原即授權其委託不動產公司銷售系爭房地,分手後並未終止授權,本案係依照告訴人原有之授權而與幸福家公司簽立一般銷售委託書,應屬可採。 ㈣至告訴人盧政達雖於原審證稱:這棟房子後來有出租,到房子出租後那時應該大家都撕破臉了,被告找林媽媽出租這件事我知道,但是被告跟房客簽出租契約這件事簽約時我不知道,我有跟林媽媽租屋網那邊講說你這樣是偽造文書,我雖然有委託被告,但是被告不能代理我去簽名,後面他才帶遇○○小姐來跟我本人簽第二份租約,我在跟遇○○小姐簽第二份租約時,有口頭上跟房客講訂約這5年期間我不會賣房 子,我知道被告跟房客簽租約之後,我好像有打電話給被告質疑她,我後面跟被告就只剩吵架,都沒有談什麼了,我雖然沒有明確告知被告不賣房子,但是要賣還是要經過我同意,而且房子已經租給別人了,再這樣去賣我覺得不是那麼好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12-431頁),而表示在被告簽立本案 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之前,即有質疑被告不應以其名義簽立租賃契約書,因此自行與房客另行簽立租賃契約。而被告確實經由林媽媽租屋之仲介,於106年2月8日以告訴人代理人 名義,將系爭房地出租與房客遇○○,告訴人嗣後又與遇○○另行簽訂租賃契約,有被告以告訴人代理人名義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告訴人本人與遇○○簽立(未填載簽立日期)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99-105 、441-444頁)。惟被告與幸福家公司簽立本案一般委託銷 售契約書之前,是否知悉告訴人就簽立租賃契約乙事嗣後反對被告代為簽立,而得推知告訴人反對其以告訴人名義簽立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乙情,被告於原審堅稱:我不知道告訴人嗣後有與房客遇○○另行簽立租賃契約,我因為本來使用的電話是盧政達名字被停話,有一段時間和大家失聯,後來我再跟盧政達聯絡上的時候,他才跟我說有和房客簽第二份租約,但那是我跟幸福家簽約之後等語,查: ⒈證人韓振宇即林媽媽租屋員工於原審證稱:我是在開元店負責租賃業務,當初是我有房客遇○○請我幫她找房子,我們看過幾間之後,覺得同平路這間還蠻符合她的需求,同平路這個是我們健康店的謝朝記有PO出這間的出租資訊,我負責聯繫遇○○,謝朝記負責聯繫被告,房客的要求是我跟謝朝記說,謝朝記再轉達給被告,之前我在帶遇○○看房子時,其實有遇過盧政達,我是事後才知道當初在房子裡頭遇到的人就是盧政達,那時我自己一個人先去同平路房子,在屋內見到盧政達,我有自我介紹說我是「林媽媽租屋」,我要帶房客來看房子,他沒有自我介紹,只有問我是不是要做民宿的,所以他其實知道房屋要出租,從那次房子內見到盧政達之後,並沒有接獲盧政達向林媽媽租屋反應他不要租房子,或是房子出租時一定要他本人簽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8- 71頁)。是依證人韓振宇上開證述,其在仲介客戶遇○○承租系爭房地前,為帶客戶看房已在系爭房地內遇過告訴人,並已自我介紹係林媽媽租屋,告訴人對於系爭房地有委託仲介出租並無表示詫異或反對,並知悉有意承租者欲經營民宿,若告訴人無意繼續授權被告處理系爭房地出租事宜,逕可直接聯繫仲介公司表達反對意思,惟在被告以告訴人代理人名義,於106年2月8日與房客遇○○簽立系爭房地租賃契約 前,林媽媽租屋公司人員未曾接獲告訴人通知其未授權被告委託租屋公司出租房屋,或告知簽立租約必須由其本人親自到場。再者,觀諸卷附被告與告訴人於附表編號16、17、19、20、21所載時間,使用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內容(見偵卷第42頁、第41頁、第30頁、第27頁至第28頁、第25頁),可知被告陸續委託有巢氏房屋、林媽媽租屋仲介系爭房地出租事宜,並由被告負責與房客洽談細節,再告知告訴人有關欲租屋者計畫簽約租期、租屋目的、對房東之要求,告訴人亦與被告討論應出租與哪一組房客為宜,且觀諸其等對話脈絡,【告訴人顯然同意被告負責委託仲介、與房客洽談系爭房地出租事宜】,其中附表編號19、20、21之對話時間為106 年1月8日、同年月9日、同年月11日,被告與告訴人於上開 期間應已分手,告訴人對於被告繼續處理系爭房地出租事宜,並未表示反對、終止授權之意思,且附表編號20、21之對話內容,告訴人於106年1月9日14時18分向被告建議將系爭 房地出租與親子民宿業者,被告於106年1月11日18時31分向告訴人表示要與林媽媽租屋洽談時,告訴人尚於同日18時34分回覆「祝成功」,同日19時53分被告告知關於洽談內容時,告訴人於同日20時07分、20時08分直接詢問「簽約了嗎?」「是報租金多寡問題嗎?」,依上開對話內容脈絡,告訴人除同意被告負責委託仲介出租系爭房地,其直接詢問被告是否已簽約、房客對於租金是否有意見,【顯然告訴人同意被告直接與房客簽訂租約,就系爭房地其授權被告處理之權限實包含租約簽訂,被告與房客遇○○簽訂租賃契約時,應係按其與告訴人協議系爭房地邊租邊賣之處理方式,本於告訴人之授權而出租系爭房地】。 ⒉再告訴人於被告與房客遇○○簽立房屋租賃契約後,固有另行以其本人名義與房客遇○○再行簽立租賃契約,有前述租賃契約2份在卷可參,然被告否認與幸福家公司簽立本案一 般委託銷售契約前其知悉此節,而證人韓振宇於原審復證稱:被告與房客遇○○簽約那天我有到場,當初因為被告是在105年7月就已經委託我們公司,所以實際簽約那天沒有再特別去要求開發部門要補一份授權書,後來我同事也就是幫忙做窗簾的廠商跟我說,盧政達有反應第一份租約有問題,應該是我同事在現場施工時,盧政達有過去,他們有遇到,所以大概是3月份的時候盧政達有來找我們,說他要繼續租給 這個房客,但是當初租約沒有他的授權書,所以要求當初我們收的仲介服務費3萬2千元,要直接抵製作窗簾的費用,我們知道盧政達在反應第一份租約沒有授權書,他質疑這一點時,我們也想要跟被告確認這件事,我們有試著要聯繫吳羽宣,可是沒有聯絡上被告,遇○○說她簽完約跟裝修進行中都還有聯繫上被告,被告有找人安裝冷氣跟付款,後來也是聯繫不上被告,之後我有帶遇○○去盧政達的工作室重新簽第二份契約,我們也希望盧政達看能否遇到吳羽宣,因為當時他們還住在同一棟大樓,盧政達住在一樓,盧政達跟我們反應第一份租約沒有授權書時,我沒有質疑他之前其實見過我要帶房客看房這件事,因為我們真的有缺失,沒有授權書,後來就有同意仲介費抵窗簾費用,用這個方式結案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8-71頁),而證人韓振宇身為林媽媽租屋公 司本案房地出租業務之承辦人員,告訴人主張被告並未獲得其本人授權時,本即會積極與被告聯繫確認此情,以避免告訴人執此求償,惟其並未能聯繫上被告,房客遇○○亦告知無法聯絡被告,被告自無從藉由林媽媽租屋公司人員或房客遇○○此管道,知悉告訴人嗣後不同意被告代為簽立租賃契約,【足見被告供稱與幸福家公司簽立本案一般委託銷售契約前,並不知此事,尚非無據】。再者,證人盧政達亦於原審證稱:「(後來就是你知道被告有代你去跟遇○○小姐簽這份租約之後,你有沒有打電話質疑或是用任何方式質疑被告為什麼沒有先跟你講好就簽了這份契約?)我好像有,我也忘記了,好像有打給被告吳羽宣跟她講,但是我不太記得,因為吵的很厲害,所以有些事情我也不想回憶太多;(你在跟遇○○小姐重簽租約的時候,被告有來嗎?)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20-421頁),是被告於告訴人與房客遇 ○○簽立第二份租賃契約時,並不在場,且證人盧政達對於其有無就系爭房地出租一事質疑被告,已記憶模糊,亦難據此認定被告知悉告訴人曾向他人表達,反對被告以其名義出租系爭房地。 ㈤被告本件所為,究竟足生何損害於盧政達與幸福家不動產公司? 證人郭穆融於原審具結證稱:這份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是由我經手簽辦,是我拿給吳羽宣簽,沒有跟盧政達本人確認過。因為之前我在21世紀不動產公司服務時,大約在105 年時我就簽過1 次,去他們家簽的,當時他們2 人都在,那時他們是男女朋友,但不太記得是由誰簽的。第1 次簽的時候,那時房子還沒蓋好,盧政達就明確表示過要賣這棟房子,我不記得盧政達有無說要委託銷售多少錢。本件是第2 次簽,同樣是賣這間系爭房屋,這份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上的1980萬元,是吳羽宣跟我講的,另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上,已經有寫「出租」的狀況。本件第2 次簽的時候,我不知道他們分手了,基於我跟吳羽宣的認識,在加上之前第1 次的簽約,所以我就沒有跟吳羽宣要盧政達的授權書,我應該跟她要才對。這件是我找吳羽宣的,不是她找我的,因我們偶爾會去吃東西,在吃東西時有聊到她有房子要賣,我說要不然給我簽。在形式上,這2 份委託銷售契約書是沒有關係,但是簽的人都是我,簽這份第2 次契約是因為我的關係,要不然這一家公司跟他們是不會有任何關係的。不動產仲介公司之委託銷售契約,分為一般委託銷售契約與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前者,委託人可以委託數家不同的房仲來賣,如委託人自己賣掉了或不想賣了,契約均可以隨時終止,所以我們在一般委託銷售契約的查核上比較不會那麼嚴格。因為隨時可以終止契約,那天我們上廣告時,那個承租方就打電話來,我就馬上下架了,契約就馬上取消了。後者,公司這邊可能會花比較多之資源去做廣告,故只專一交由我們公司幫他銷售,委託人自己是不能銷售的。被告委託本件銷售,不用先付我們費用,如終止契約,也不用付費,要成交時,我們才有抽佣金。本件已經上架要去賣,萬一有買方要來買,這時我就會跟吳羽宣說請她把後續資料補齊或請盧政達來,我相信盧政達也是要賣的,後來知道情況是盧政達還是要賣。下架之後,我有問被告為何會這樣,她說他們已分手了,至於該棟房子她說還是會賣,還是得賣掉大家分一分,我相信盧政達應該也是這麼想,因為他們分手了,不要再互相糾纏,就趕快分清楚,分一分,我覺得應該是這樣等情(見原審卷一第184-206 頁)。足見,被告與告訴人分手後,在本件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甲方」或「委託人」等簽章欄位,縱認未經授權,偽造盧政達之簽名屬實,並將填載完畢足以表彰盧政達有委託幸福家不動產公司銷售上開房地意思之委託銷售契約書,交付予上開公司副理郭穆融而據以行使,惟本件屬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隨時可終止契約,未成交前,完全無須付費,如有買方要買,最終仍須照會屋主盧政達,由其決定是否簽立買賣契約,根本無損於盧政達之權益,絕無被偷賣之風險,另被告委託銷售之價額為1980萬元,比2 人分手前告訴人預定銷售之價額1500萬元為高,並無賤售之舉,且有註記「出租」現況,自無欺瞞買受人徒生糾紛之虞,更因「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亦無損於現承租人遇○○,況2 人既已分手,依分手前之對話,系爭房地終要處理,始得解決2 人之財務問題。綜上,被告本件所為,究竟足生何損害於盧政達與上開公司?雖告訴人於本院陳稱:我有答應遇小姐如果有租出去我就不會賣了,後來遇小姐在網路上看到幸福家出售這間房子的廣告,他才驚覺她房子裡面的設計都被拍攝照片,遇小姐有告幸福家,後來雙方有和解。被告的行為讓我被我的承租人抱怨不滿,讓我的人格以及名譽受損,我才會提告,而且我的承租人的隱私權也是受損的云云,惟本件衍生與第3 人即承租人遇○○之糾紛,乃源於幸福家公司人員處事思慮未周所致,非被告簽立本件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行為之必然因果,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㈥從而,被告與告訴人間就系爭房地係以相當於合夥之關係,購地興建房屋,欲轉售牟利,告訴人並授權被告負責處理委託仲介銷售事宜,縱使分手後,渠等出售系爭房地之計畫並未改變,告訴人亦未明確終止原有授權,雖告訴人就系爭房地由被告以代理人名義與房客遇○○簽立租賃契約,嗣後就此事有表達反對之意思,然檢察官並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與幸福家公司簽立本案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之前,已知悉告訴人就簽立上開租賃契約乙事,已反對被告代為簽立,而得推知告訴人亦反對其以告訴人名義簽立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則被告本於彼此相當合夥關係之地位,依照告訴人原有之授權,以告訴人之名義與幸福家公司簽立本案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系爭土地與房屋之權狀依告訴人之證述均由其保管,故依照一般不動產買賣交易方式,若真有客戶欲購買,仍須由告訴人本人提供權狀始能完成買賣,縱使被告本次委託幸福家公司代為仲介銷售系爭房地前,未事先告知告訴人,然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僅係委託仲介公司銷售系爭房地,並非直接與購買者簽訂買賣契約,被告仍係依照原有對系爭房地之規劃及授權而為,顯未超越原有授權範圍,自難認屬偽造及行使偽造文書行為,更何況殊難想像被告本件所為,究竟足生何損害於盧政達與幸福家不動產公司? 五、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舉事證,經綜合評價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罪事實之程度,亦無法說服本院確信被告有構成此犯罪事實之存在,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涉有前開犯行,依前揭判例說明,被告被訴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事實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從而,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被告無罪,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陳詞,略以縱使被告與告訴人間有合夥關係,仍不必然代表渠等間具有授權他造使用本人名義之事,且就本件犯罪時間,係在被告與告訴人分手之後,該時系爭房地已另有其他投資作為,縱使先前告訴人在與被告交往期間有何概括授權之情,因情勢已顯然不同,足見告訴人所指並無授權被告使用告訴人名義簽署文件,尚非無據云云,本審檢察官指稱106年3、4月間,被告與告訴人之間就 有多起糾紛,包含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足認兩造的信任關係已不存在,被告於106年4月18日又用告訴人的名義簽署本件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顯未經過告訴人授權,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云云,均未論及被告之行為究如何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而指摘原判決不當,恐尚有誤會,是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狄建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書鳴提起上訴,檢察官蔡麗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附表 ┌──┬──────┬────┬───┬─────────────────────────┬──────┐ │編號│日期 │時間 │傳訊者│內容 │出處 │ ├──┼──────┼────┼───┼─────────────────────────┼──────┤ │ 1 │103年3月28日│22:55 │Lion │這幾天把你安平房子的事想一下,要盡快送照及動工,不│原審卷一第 │ │ │ │ │ │然一年後就要本息攤了 │223頁 │ ├──┼──────┼────┼───┼─────────────────────────┼──────┤ │ 2 │103年4月19日│1:46 │Lion │我忙,公事,官司,還要你安平的事,你還是一樣自私的│原審卷一第 │ │ │ │ │ │對我 │228頁 │ ├──┼──────┼────┼───┼─────────────────────────┼──────┤ │ 3 │103年6月25日│13:43 │Lion │台銀,土地利息不夠 │原審卷一第 │ │ │ │13:43 │Lion │看是羅小姐還是你 │230頁 │ │ │ │13:43 │Lion │羅小姐上次的匯了嗎? │ │ │ │ │13:43 │吳姐姐│他可能還沒匯 │ │ │ │ │13:44 │Lion │快點,還差一些 │ │ │ │ │ │‧‧ │‧‧ │ │ │ │ │13:45 │Lion │你去atm轉,我沒錢 │ │ ├──┼──────┼────┼───┼─────────────────────────┼──────┤ │ 4 │103年8月12日│12:21 │Lion │所你妳那戶要開多少 │原審卷一第 │ │ │ │12:21 │Lion │1680 │237頁 │ │ │ │12:22 │吳姐姐│1780 │ │ │ │ │12:22 │吳姐姐│可以讓客人殺2成 │ │ ├──┼──────┼────┼───┼─────────────────────────┼──────┤ │ 5 │103年10月24 │13:16 │Lion │安平的圖出來了,我待會寄到妳信箱,看妳屬意讓誰做,│原審卷一第 │ │ │日 │ │ │你自己發包 │239頁 │ │ │ │13:38 │Lion │成本請控制在7萬左右,中租貸款的差不多可以應付,除 │ │ │ │ │ │ │非妳能多籌 │ │ ├──┼──────┼────┼───┼─────────────────────────┼──────┤ │ 6 │104年3月5日 │15:42 │Lion │漁港段,我弄不起來了 │原審卷一第 │ │ │ │15:44 │Lion │你看要不要找人處理一下 │254-255頁 │ │ │ │15:49 │吳姐姐│是那個環節出了問題? │ │ │ │ │15:50 │Lion │中租那邊,時間緊 │ │ │ │ │‧‧ │ │‧‧ │ │ │ │ │15:53 │Lion │問題是,中租8月就要清償了 │ │ │ │ │15:53 │吳姐姐│現在才3月 │ │ │ │ │15:54 │吳姐姐│為何來不及 │ │ │ │ │15:54 │Lion │因為,不夠300萬 │ │ │ │ │15:54 │Lion │中間就付了100的利息了 │ │ │ │ │15:55 │Lion │我精算一下,他們的利息是【1分】 │ │ │ │ │15:56 │Lion │現在土融,我一個月就支付快【9萬】的利息 │ │ │ │ │15:56 │Lion │建融都還沒拿 │ │ │ │ │‧‧ │ │‧‧ │ │ │ │ │15:58 │Lion │所以,妳那邊房貸沒下來,我月底就跳票了 │ │ ├──┼──────┼────┼───┼─────────────────────────┼──────┤ │ 7 │104年4月29日│17:00 │Lion │安平底價多少放 │原審卷一第 │ │ │ │17:01 │吳姐姐│買賣請你不要經手 │258頁 │ │ │ │17:01 │Lion │剛剛有人打來問 │ │ │ │ │17:01 │Lion │我說2050 │ │ │ │ │17:02 │Lion │快回來 │ │ │ │ │17:02 │吳姐姐│中人若賣1900,付100萬佣金,實拿1800 │ │ │ │ │ │ │多賣都算他們的 │ │ │ │ │17:03 │Lion │所以底價1800 │ │ │ │ │17:03 │吳姐姐│開價2280 │ │ ├──┼──────┼────┼───┼─────────────────────────┼──────┤ │ 8 │104年5月28日│08:37 │Lion │請問妳,漁港段目前仲介都簽多少?底多少? │原審卷一第 │ │ │ │08:39 │吳姐姐│1900/2280 │262頁 │ ├──┼──────┼────┼───┼─────────────────────────┼──────┤ │ 9 │104年6月22日│18:12 │Lion │安平跟你結算後,這每個月的獎金你就找個信任的人幫你│原審卷一第 │ │ │ │ │ │弄了..我不跟妳拿了 │270頁、偵卷 │ │ │ │‧‧ │‧‧ │‧‧ │第88頁及第89│ │ │ │18:14 │Lion │趕緊找買家吧 │頁反面 │ │ │ │18:15 │Lion │時間很急迫 │ │ │ │ │‧‧ │‧‧ │‧‧ │ │ │ │ │18:19 │吳姐姐│安平拆帳的方式,我們最好先討論一下 │ │ ├──┼──────┼────┼───┼─────────────────────────┼──────┤ │ 10 │104年7月27日│00:11 │Lion │房子部分你就多費心了 │原審卷一第 │ │ │ │‧‧ │‧‧ │‧‧ │281-282頁 │ │ │ │00:28 │吳姐姐│危機?你用1500賣掉,就能處理所有危機? │ │ │ │ │00:29 │吳姐姐│1500賣掉,還掉貸款,還剩多少? │ │ │ │ │00:29 │ Lion │1500賣掉,我有解除,妳還沒阿 │ │ │ │ │00:30 │吳姐姐│要還銀行多少? │ │ │ │ │00:30 │吳姐姐│我想辦法找人背房貸,不賣了 │ │ │ │ │00:31 │吳姐姐│我要不能解除的危機幹嘛 │ │ │ │ │00:31 │Lion │成本要抓1100 │ │ │ │ │00:31 │吳姐姐│1100? │ │ │ │ │00:31 │Lion │嗯 │ │ │ │ │00:32 │吳姐姐│多出來的200是哪來的? │ │ │ │ │00:32 │Lion │含妳的土地成本 │ │ │ │ │00:33 │Lion │288+【76*8.5萬】 │ │ │ │ │00:33 │Lion │在加利息及雜支 │ │ │ │ │00:34 │吳姐姐│利息不是都從放款裡面扣? │ │ │ │ │00:35 │Lion │妳怎麼是這樣算成本呢? │ │ │ │ │00:35 │吳姐姐│多出2百萬也太離譜了 │ │ │ │ │00:35 │Lion │扣不夠是誰付啊 │ │ │ │ │00:35 │Lion │哪裡多出200 │ │ │ │ │00:36 │Lion │妳算給我聽 │ │ │ │ │00:36 │吳姐姐│原本一坪估8萬 │ │ │ │ │00:36 │吳姐姐│土地288 │ │ │ │ │00:36 │吳姐姐│加起來近9百 │ │ │ │ │00:36 │吳姐姐│現在估8萬5 │ │ │ │ │00:36 │吳姐姐│也934 │ │ │ │ │00:37 │吳姐姐│你沒拿去貼自來水廠嗎 │ │ │ │ │00:37 │Lion │利息外加10%,發票外加5%,稅金2% │ │ │ │ │00:38 │Lion │這些之前都沒統計 │ │ │ │ │00:38 │吳姐姐│好,賣1500處理不了事情,不賣了 │ │ │ │ │00:38 │吳姐姐│我背掉 │ │ │ │ │00:39 │吳姐姐│我近期找人 │ │ │ │ │00:39 │Lion │估8萬是沒用清水模及超耐模跟木地板 │ │ │ │ │00:40 │Lion │找人背可以,但該給我的要給 │ │ │ │ │00:40 │吳姐姐│給多少? │ │ │ │ │00:40 │Lion │我再算給妳 │ │ │ │ │00:41 │Lion │其他妳能高賣就高賣 │ │ │ │ │00:41 │吳姐姐│你1500賣掉,扣掉原本談的我的土地款135,還你的120 │ │ │ │ │00:41 │吳姐姐│你再拿3一成 │ │ │ │ │00:42 │吳姐姐│你自己算你再拿43萬 │ │ │ │ │00:43 │吳姐姐│1500是賣辛酸的嗎? │ │ ├──┼──────┼────┼───┼─────────────────────────┼──────┤ │ 11 │105年1月29日│12:56 │吳姐姐│信義房屋的仲介到了,你開門,直接跟他簽一簽,回答他│原審卷一第 │ │ │ │ │ │的問題 │299頁 │ │ │ │12:56 │吳姐姐│我吃完飯再下去 │ │ │ │ │13:11 │Lion │快下來 │ │ │ │ │13:11 │Lion │我還有其他事 │ │ ├──┼──────┼────┼───┼─────────────────────────┼──────┤ │ 12 │105年2月3日 │10:54 │吳姐姐│台慶要來找你簽約 │原審卷一第 │ │ │ │10:54 │吳姐姐│你什麼時候比較有空 │302頁 │ ├──┼──────┼────┼───┼─────────────────────────┼──────┤ │ 13 │105年2月20日│14:35 │吳姐姐│信義房屋三點會過來 │原審卷一第 │ │ │ │14:35 │吳姐姐│你要準時下去 │306頁 │ ├──┼──────┼────┼───┼─────────────────────────┼──────┤ │ 14 │105年6月20日│18:28 │Lion │其實,這裡景色還真不錯 │原審卷一第 │ │ │ │18:28 │Lion │可惜留不著 │325頁 │ │ │ │18:29 │吳姐姐│是ㄚ │ │ │ │ │18:29 │吳姐姐│做個可以看夕陽的休息區 │ │ │ │ │18:29 │吳姐姐│多棒啊 │ │ │ │ │18:30 │Lion │你自己規劃吧...反正現在房子已交給你處理了 │ │ │ │ │18:30 │吳姐姐│想想看 │ │ │ │ │18:31 │Lion │我不會在過問任何問題,妳自己看著辦...該我處理我會 │ │ │ │ │ │ │處理,該你處理你也盡責 │ │ ├──┼──────┼────┼───┼─────────────────────────┼──────┤ │ 15 │105年6月27日│11:42 │Lion │信義房屋的,你到底有沒有聯絡 │原審卷一第 │ │ │ │13:23 │Lion │你先跟蘇先生聯絡看看 │326頁 │ │ │ │13:23 │Lion │他說要續約,要簽約 │ │ │ │ │13:24 │吳姐姐│你自己跟他約時間,反正都要你的簽名 │ │ │ │ │13:24 │Lion │喔 │ │ │ │ │13:25 │Lion │所以給他簽是無所謂嗎 │ │ │ │ │13:26 │吳姐姐│簽一般約啊 │ │ ├──┼──────┼────┼───┼─────────────────────────┼──────┤ │ 16 │105年7月14日│12:27 │吳姐姐│租屋的找到一組客人說要拿斡旋跟談細節,你下午有空跟│原審卷一第 │ │ │ │ │ │他們談 │327頁 │ │ │ │12:27 │Lion │沒 │ │ │ │ │12:27 │吳姐姐│還是晚上一起談 │ │ │ │ │12:27 │Lion │你談就好 │ │ │ │ │‧‧ │‧‧ │‧‧ │ │ │ │ │12:33 │吳姐姐│出租要一些基本家具,怎麼辦? │ │ │ │ │12:33 │Lion │你處理就好 │ │ ├──┼──────┼────┼───┼─────────────────────────┼──────┤ │ 17 │105年9月5日 │15:59 │吳姐姐│你有在忙嗎? │原審卷一第 │ │ │ │15:59 │Lion │剛回來 │329頁 │ │ │ │15:59 │吳姐姐│有人要看房子 │ │ │ │ │15:59 │吳姐姐│你可以去開門嗎 │ │ │ │ │16:01 │Lion │16:30 │ │ │ │ │16:02 │吳姐姐│好,那你4:30去開門 │ │ │ │ │16:06 │Lion │有仲介代看嗎?買還是租 │ │ │ │ │16:07 │吳姐姐│有巢氏帶看 │ │ │ │ │16:08 │吳姐姐│要租 │ │ │ │ │16:08 │吳姐姐│想做民宿 │ │ ├──┼──────┼────┼───┼─────────────────────────┼──────┤ │ 18 │105年12月19 │16:28 │Lion │你底價要賣多少 │原審卷一第 │ │ │日 │16:28 │吳姐姐│1700含服務費 │339頁 │ │ │ │‧‧ │‧‧ │‧‧ │ │ │ │ │17:01 │吳姐姐│誰要去看 │ │ │ │ │17:03 │Lion │朋友 │ │ │ │ │17:04 │吳姐姐│有透過仲介嗎 │ │ │ │ │17:04 │Lion │沒 │ │ │ │ │17:05 │Lion │我覺得1500我就可以放了 │ │ │ │ │17:05 │Lion │你身上也可多100 │ │ │ │ │17:07 │吳姐姐│要賣1500我早賣掉了 │ │ │ │ │17:07 │Lion │1500有人要買嗎? │ │ │ │ │17:07 │Lion │先抽錢回來,在搞別的物件 │ │ │ │ │17:08 │Lion │我怕妳壓力台太 │ │ │ │ │17:08 │Lion │若你承受的住也沒關係 │ │ ├──┼──────┼────┼───┼─────────────────────────┼──────┤ │ 19 │106年1月8日 │19:01 │Lion │剛剛去剪頭髮。他們店上面做民宿,已經訂到初2了,2人│偵卷第30頁 │ │ │ │ │ │房2990,所以你那邊租給民宿的,應該會很長久 │ │ │ │ │19:01 │吳姐姐│他們要簽5年約 │ │ │ │ │19:02 │Lion │水 │ │ ├──┼──────┼────┼───┼─────────────────────────┼──────┤ │ 20 │106年1月9日 │13:51 │吳姐姐│「基本上會打5年,想請問一下,房東樓梯扶手會做什麼 │偵卷第27-28 │ │ │ │ │ │樣式的,窗廉布我們可以挑選嗎?廚房跟浴缸的部分,房│頁 │ │ │ │ │ │東可以不用做,浴缸我們可以自己處理,2樓我們會再隔 │ │ │ │ │ │ │出一間房間」 │ │ │ │ │ │ │「是否可以請房東加裝4台冷氣,因為我們是做親子民宿 │ │ │ │ │ │ │,所以一定會定時請專業的師傅清潔保養,因為冷氣部分│ │ │ │ │ │ │都是照坪數空間安裝,到時租約到屋主若不再續租給我們│ │ │ │ │ │ │,我們也不好處理,大致上是這樣」 │ │ │ │ │13:51 │吳姐姐│這是另一組房客的要求,好像比較容易點 │ │ │ │ │‧‧ │‧‧ │‧‧ │ │ │ │ │14:18 │Lion │租這個親子民宿的 │ │ │ │ │14:19 │吳姐姐│我也這樣想 │ │ │ │ │14:19 │吳姐姐│而且又會保持乾淨 │ │ │ │ │14:19 │吳姐姐│又什麼都不用做 │ │ │ │ │14:19 │吳姐姐│要花窗帘跟冷氣的錢 │ │ │ │ │14:20 │吳姐姐│我找幾個泠氣的來估價看看 │ │ │ │ │14:22 │Lion │窗簾請他們做,在貼補看多少 │ │ │ │ │14:22 │吳姐姐│恩恩 │ │ │ │ │14:23 │Lion │有確定簽在裝冷靜 │ │ │ │ │ │ │ │ │ ├──┼──────┼────┼───┼─────────────────────────┼──────┤ │ 21 │106年1月11日│18:32 │吳姐姐│我跟林媽媽租屋談完以後再去幫你存 │偵卷第25頁 │ │ │ │18:34 │Lion │祝成功 │ │ │ │ │‧‧ │‧‧ │‧‧ │ │ │ │ │19:53 │吳姐姐│基本上沒什麼問題,但我們要去瞭解有關報稅稅金、設立│ │ │ │ │ │ │登記是否影響房屋稅之類的。還有,他們要我們介紹我們│ │ │ │ │ │ │的設計師幫他們做室內裝潢設計,一來比較整體性,再來│ │ │ │ │ │ │水電配置要加裝修改也較清楚! │ │ │ │ │20:07 │Lion │簽約了嗎? │ │ │ │ │20:08 │Lion │是報租金的多寡問題嗎? │ │ │ │ │20:09 │吳姐姐│先釐清這些問題再簽,還有有關民宿的一些法規 │ │ │ │ │20:09 │吳姐姐│租約從3/1開始 │ │ │ │ │20:21 │Lion │民宿法規應該是他們去釐清 │ │ │ │ │20:21 │吳姐姐│他們有做功課 │ │ │ │ │20:21 │吳姐姐│我也叫威哥來問問好了 │ │ │ │ │20:22 │Lion │不用吧你那間有點違規(開窗問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