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育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林育賢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俊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 年度金訴字第882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營偵字第2943號、112年度偵字第1053、3004、11462、16170號、112年度營偵字第811號,併案案號:112年度營偵字第2732、2551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 辦(112年度偵字第35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育賢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育賢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有可能遭他人利用以遂行詐欺、洗錢犯行,竟基於縱若有人以其金融帳戶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13日向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將來銀行)申辦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並於111年8月20日開戶成功,旋將本案之帳號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復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6分許依詐騙集團之指示,與將來銀行客服人員視訊完成帳戶升級,開通約定轉帳功能。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轉入本案帳戶(詐騙手法、告訴人匯款時間、金 額等均詳如附表一所載),旋以行動網路銀行功能將款項轉 出,致前開款項去向不明而難以追查,以此方式隱匿、掩飾犯罪所得。嗣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而悉上情。二、案經蔡瓊瑩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告、陳加承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蕭郁蓁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陳信宗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告、李宜蓉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余成錡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王豐毅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王美絨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95至98、158至163頁),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取得及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二、本判決後述所引之各項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且亦無證據證明係非真實,復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育賢固坦承本案帳戶為其於111年8月13日向將來銀行申辦,於111年8月20日開戶成功,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6分許與將來銀行客服人員視訊完成帳戶升級,開通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功能後,且曾以其使用手機下載行動網路銀行APP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 辯稱:我是看到臉書有將來銀行的廣告,沒有告知他人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云云;其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6分與將來銀行視訊後,於同日晚上7 時53分收到簡訊驗證碼通知、登入失敗之通知、綁定新裝置登入App通知、變更使用者代號通知、變更使用者密碼通知 、同年8月29日收受登入失敗通知等,可知被告於111年8月22日視訊後,發生他人盜用登錄被告將來銀行網路銀行帳號 之情事,甚至改變使用者帳號、密碼,而被害人匯款皆發生於000年0月00日以後,是以被告將來銀行之帳號、密碼確有被盜用之情,被告因此否認犯罪,況由被告前案紀錄,被告從未有犯罪素行,更無詐欺、幫助詐欺或洗錢等前科,益證被告無涉犯本案之嫌。 二、經查: ㈠本案帳戶係被告於111年8月13日向將來銀行所申辦,於111年 8月20日開戶成功,又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6分許與將來 銀行客服人員視訊完成帳戶升級,開通約定轉帳帳號功能,且被告曾以其使用手機下載行動網路銀行APP等事實,有將 來銀行提供之林育賢開戶基本資料1份(見偵2943卷,下稱 偵一卷,第45頁)、被告提供之簡訊截圖1份(見偵一卷第19至31頁)在卷可參,且為被告所是認,首堪認定。 ㈡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告訴人,遭詐欺集團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將款項轉帳、匯款至本案帳戶內,旋又遭詐欺集團成員以行動網路銀行交易將款項轉出等事實,除有附表二各編號「證據與出處」所列證據可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9頁),亦可認定。 ㈢由下述證據可證,被告將本案帳戶之帳號、密碼提供予不詳之人,供對方使用: ⒈被告申辦本案帳戶時留存之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而該門號之申請人即為被告,有前開將來銀行所提供之林育賢開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申登人資料在卷可憑(見偵一卷第45、39頁)。 ⒉又依前述被告提出之簡訊截圖、及卷附將來銀行以112年3月3 日將(客)字第0000000R020071號函及所附本案帳戶所使用之IP位置、全球WHOIS查詢結果、IP查詢結果(見偵一卷第43至55、153至191、217至223頁),顯示本案帳戶於111年8月18 日起,陸續有多次登入之紀錄(登入時間及IP位置詳如附表 三),且於111年8月21日亦曾進行裝置綁定,而將來銀行於 本案帳戶登入失敗、成功變更Email及變更使用者密碼完成 時,均傳送簡訊至被告持有之0000000000門號(內容詳如附 表三),綜觀附表三所示內容,可知: ⑴本案帳戶自8月18日起登入之IP位置,即包含臺灣、香港、加 拿大等多處地點,僅止於最初之111年8月18日23時00分57秒(IP位址122.121.229.26)及111年8月22日12時12分47秒(IP 位址223.139.101.104),登入之IP位置在臺灣,另亦僅有IP位址223.139.101.104申登人為被告,顯見能登入本案帳戶 者,並非僅有被告一人。 ⑵衡以一般金融帳戶之密碼,若輸入錯誤次數過多,將啟動鎖卡或暫停使用功能之防止盜用機制,必須帳號名義人與銀行聯繫確認後,始能解鎖或恢復功能,此為眾所周知之事,是以,不知本案帳戶密碼之人,不可能憑空藉由反覆測試而得知帳戶之任何密碼,從而可見,本案帳戶之密碼於案發之前,不僅惟有被告一人單獨知悉,且旁人不可能僥倖猜得而盜用。 ⑶將來銀行於111年8月21日起即傳送相當多則訊息至被告手機內,告知本案帳戶綁定新的裝置、登入APP,甚至已變更Email、已成功「變更使用者代號」、已成功「變更使用者密碼完成」,然被告均未有任何反應,未報警或向銀行掛失,所為已然不合常理。 ⑷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不知銀行傳送簡訊云云(見本院卷 第165頁)。然觀諸將來銀行裝置綁定APP畫面YOUTUBE影片截圖(見偵一卷第195至209頁),若要在其他裝置綁定將來銀行帳戶,需執行3項步驟,首先要輸入防護金鑰,而防護金鑰 是由被告所設定之密碼,其次需輸入手機號碼進行驗證,手機號碼即為被告申請之0000000000門號,因此,驗證碼會傳到被告手機,最後則係電子信箱驗證,驗證碼也是傳送到被告之電子信箱,而依附表三之簡訊內容,縱使電子信箱曾於8月21日經變更,惟被告開戶時留存之手機從未曾有任何異 動,換言之,綁定裝置時之第2步驟需輸入之驗證碼,均會 以簡訊方式傳送到被告之0000000000門號,基此,再互核附表三之簡訊內容,本案帳戶於111年8月21日22時5分、22日12時15分、19時57分均有綁定新裝置之申請,足見若非經被 告之告知,詐騙集團成員如何能得知驗證碼,進而成功將本案帳戶綁定在詐騙集團使用之裝置,達到專供詐騙集團登入之目的,被告辯稱不知道銀行傳送附表三所示之簡訊,顯屬飾卸之詞。 ⑸又由被告多次供稱:其於8月20日開戶成功後,8月21日就無法登入,有打電話去問銀行,但都沒有人接電話,經過8小 時後,銀行才告知被165警示了(見偵一卷第13、247至248頁、原審卷第120至121頁),則被告既已於111年8月21日發現 帳戶無法登入,且經銀行告知已遭警示,竟未報警處置,反於翌日即111年8月22日13時6分,以視訊方式向行員表示要 申請帳戶升級,此亦有將來銀行提供之開戶影片中被告之全臉照片擷圖、帳號升級及開通約定帳戶影片等為憑,而上開影片亦經原審勘驗,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35 、105至108頁),被告所為,難認合理,已然可見。 ⒊依上所述,被告否認將本案帳戶之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不詳人士使用,均無採信。 ㈣被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⒈按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係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之經濟活動,具有強烈之屬人性,而金融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保障,存戶之帳號及密碼結合,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此為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與事理;而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立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開戶,且一個人可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數個存款帳戶使用,並無何困難,乃眾所周知之事實。再利用他人帳戶從事詐欺犯行,早為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政府機關及各金融機構亦不斷呼籲民眾應謹慎控管己有金融帳戶,且勿出賣或交付個人金融帳戶,以免淪為詐欺集團充作詐騙他人財物及洗錢之工具(俗稱人頭帳戶),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 若有不甚熟悉、並無信賴基礎甚或真實身分根本不明之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辦金融帳戶,反而蒐集、徵求他人金融帳戶使用,衡情應可預見該蒐集、徵求他人帳戶者,可能係要使用他人金融帳戶用於從事詐欺等犯罪,欲借該帳戶收取詐欺所得款項,進而掩飾真實身分並伺機提領,以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與去向。 ⒉被告自承學歷為大學畢業,曾從事生產製造業之工作(見本院卷第168頁),可知被告具有一定教育程度及相當社會生 活經驗;而本案帳戶既為被告所申辦,被告當知申辦金融帳戶毫不困難;又被告於警詢時陳稱知道提供個人私有帳戶供不特定人使用,容易成為洗錢或詐欺案之犯罪工具(見警一卷第9至11頁),是被告對於金融帳戶資料具有強烈屬人性 ,應專供自己使用乙情,有所認知,則被告之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對於上情自難推諉不知。 ⒊被告容任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其提供之行動網路銀行功能,遂行詐欺、洗錢犯罪: ⑴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故意之成立,不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必要,僅需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結果,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為已足,此即實務及學理上所稱之「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申言之,倘行為人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某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縱其並非積極欲求該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惟為達到某種目的而仍容任該結果發生,亦屬法律意義上之容任或接受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 ⑵被告既已預見向其索要本案帳戶者,可能係詐欺集團成員蒐集人頭帳戶使用,仍提供本案數位銀行帳戶及密碼供對方使用,以致自己完全無法了解、控制帳戶資料之使用方法及流向,容任取得者隨意利用本件帳戶,縱使本案帳戶資料遭作為詐欺及洗錢的犯罪工具,亦無所謂,足可認為被告主觀上顯然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至為明確。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營偵字第2732號、112年度營偵字第2551號移送併辦關於附表一編號6、7部分,以及112年度偵字第35352號移送併辦關於附表一編號8部分, 與原起訴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5部分之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㈡罪數: 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行動網路銀行功能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取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8人之財物,並掩飾、隱 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刑之減輕: ⒈被告以幫助之犯意為本案犯行,為幫助犯,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本案無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適用之說明: 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 白者,減輕其刑,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明定 。因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否認犯罪,自無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判決後,另有附表一編號8告訴人王美絨遭詐騙,將款項 匯入本案帳戶,並遭轉匯出去,此部分犯罪事實與起訴部分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原審所未及審酌,被告上訴否認犯罪,固無足採,然因原審有部分事實未及審酌,檢察官因此提起上訴,即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五、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我國詐欺案件頻傳,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而偵查機關因人頭帳戶氾濫,導致查緝不易,受害人則求償無門,相關權責機關無不透過各種方式極力呼籲及提醒,被告將個人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容任他人以該帳戶作為犯罪之工具,助益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使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蒙受財產損失,並致刑事犯罪偵查幕後詐騙者困難;復考量被告坦承本案帳戶為其所申設,惟始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亦未賠償;兼衡被告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6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 被告雖提供帳戶資料予真實身分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然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此取得酬勞或其他利益,無從認被告取得犯罪所得,自毋庸宣告沒收、追徵,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維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朝文移送併辦,檢察官李駿逸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盧駿道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事由 匯款時間 金額 1 蔡瓊瑩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以如欲貸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蔡瓊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8月26日15時38分許 ②111年8月26日15時39分許 ①5萬元 ②1萬元 2 陳加承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以數位貨幣獲利良好云云,致陳加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26日14時21分許 30萬元 3 蕭郁蓁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以餘額不足時需匯款進去完成任務以領取佣金云云,致蕭郁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26日11時33分許 5萬元 4 陳信宗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佯以透過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陳信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26日10時25分許 5萬元 5 李宜蓉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Paris」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佯以可透過金沙國際娛樂城平台投資云云,致李宜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24日13時13分許 298萬664元 6 余成錡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告訴人余成錡,再改以LINE暱稱「李雅妮」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尚趣購網站當賣家,可以賺取商品利潤,穩賺不賠云云,致余成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8月25日15時15分許 ②111年8月27日12時35分許 ①4萬元 ②1萬3,000元 7 王豐毅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告訴人王豐毅,再以LINE暱稱「尚趣購」向告訴人佯稱:經營網路商城,接收客戶訂單,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獲利云云,致王豐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27日13時11分許 1萬4,000元 8 王美絨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美絨訛稱,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王美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26日12時06分 15萬元 附表二 供述證據 1.告訴人蔡瓊瑩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第13-14頁) 2.告訴人陳加承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二卷第13-14頁) 3.告訴人蕭郁蓁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三卷第1-2頁) 4.告訴人陳信宗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五卷第7-9頁) 5.告訴人李宜蓉於警詢中之指述(警四卷第6-8頁) 6.告訴人余成錡於警詢中之指述(併警一卷第40-41頁) 7.告訴人王豐毅於警詢中之指述(併警二卷第4-6頁) 8.證人王叡姍於警詢中之證述(併警二卷第7頁) 9.告訴人王美絨於警詢之指述(偵35352卷第27-29頁) 非供述證據 1.被告林育賢之將來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一卷第21-27頁,同警二卷第6-8頁,警三卷第27-32頁,他二卷第76-77頁,警五卷第19頁,併警卷第55-56頁,併警二卷第8-9頁) 2.被告林育賢提供之簡訊截圖1份(偵一卷第19-31頁) 3.被告林育賢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者資料及通聯紀錄1份(偵一卷第39-41頁) 4.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3日將(客)字第0000000R020071號函檢附被告林育賢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約定轉帳帳戶及IP位址各1份(偵一卷第45-55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79959號函檢附羅鵬魁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57-87頁) 6.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9日彰作管字第1120017065號函檢附捷幣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一卷第89-139頁) 7.全球WHOIS查詢結果1份(偵一卷第153-191頁) 8.將來銀行之常見問題網頁截圖1份(偵一卷第193頁) 9.將來銀行Youtube影片截圖1份(偵一卷第195-209頁) 10.被告林育賢之入出境資料1份(偵一卷第215頁) 11.IP查詢結果1份(偵一卷第217-223頁) 12.將來銀行回覆之被告林育賢登入資料1份(偵一卷第227頁) 13.告訴人蔡瓊瑩提出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一卷第15-18頁) 14.告訴人蔡瓊瑩提出之交易成功畫面截圖1份(警一卷第19頁) 15.告訴人陳加承提出之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警二卷第17-18頁) 16.告訴人陳加承提出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二卷第19-21頁) 17.告訴人蕭郁蓁提出之轉帳成功畫面截圖1份(警三卷第5頁) 18.告訴人蕭郁蓁提出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三卷第7-25頁) 19.告訴人陳信宗提出之存摺封面影本1份(警五卷第17頁) 20.告訴人李宜蓉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1份(警四卷第38-39頁,同他二卷第46頁) 21.告訴人李宜蓉提出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四卷第45-83頁,同他二卷第8-44頁) 22.告訴人余成錡提出之臺外幣交易紀錄查詢1份(併警一卷第94頁) 23.告訴人王豐毅提出之證人王叡姍郵局存摺封面影本1紙(併警二卷第18頁) 24.告訴人王豐毅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併警二卷第19頁) 25.告訴人王豐毅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併警二卷第19-21頁) 26.將來銀行帳號升級及開通約定帳戶影片中被告之全臉照片截圖1張(原審卷第35頁) 27.原審112年10月18日勘驗筆錄(標的:被告林育賢申辦帳號升級及開通約定帳戶錄影)(原審卷第105-108頁,光碟置於偵一卷底光碟存放袋) 28.被告林育賢之將來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5352卷第15-25頁) 29.告訴人王美絨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單(偵35352卷第57頁) 30.告訴人王美絨之詐騙APP操作平台畫面、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5352卷第59-63頁) 31.被告刑事上訴理由狀所附簡訊截圖翻拍照片7張(本院卷第29-41頁) 32.告訴人余成錡113年4月30日刑事準備狀所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113年度營小字第94號宣示判決筆錄影本(本院卷第145頁) 附表三 日期 (8月) ①將來銀行傳送之簡訊內容及時間 ②登入時間、IP位址(含位置)、登入狀態 證據索引 18日 ☆22:01 你好,感謝你申請將來銀行數位帳戶,...。 ☆23:00:57 122.121.229.26(台灣)、一般登入。 ☆23:09:00 10.2.254.177(私人或保留)、一般登出。 ☆23:12:36 182.239.115.12(香港)、一般登入。 ①偵一卷第21 頁。 ②偵一卷第53 、161、183 頁。 20日 ☆11:06 開戶成功!恭喜你成為將來銀行夥伴...。 ☆13:35 簡訊驗證碼[144727],將來銀行提醒你,驗證碼在2分鐘內有效。 ☆00:46:05 47.57.143.16(加拿大)、一般登入。 ☆00:46:09 10.2.254.177(私人或保留)、一般登出。 ☆00:46:05 47.57.143.16(加拿大)、一般登入。 ☆00:39:36 182.239.114.194(香港)、一般登入。 ☆09:39:48 10.254.177(私人或保留)、一般登出。 ☆13:34:42 182.239.114.194(香港)、一般登入。 ①偵一卷第21 至23頁。 ②偵一卷第53 、175、179頁。 21日 ☆21:11 簡訊驗證碼[155889],將來銀行提醒你,驗證碼在2分鐘內有效。 將來銀行客戶你好,你已於2022/08/21 22:01登入失敗,如非本人操作或有疑問請洽將來銀行客服,謝謝! 簡訊驗證碼[558590],將來銀行提醒你,驗證碼在2分鐘內有效。 簡訊驗證碼[210068],將來銀行提醒你,驗證碼在2分鐘內有效。 將來銀行客戶你好,你已於成功[變更Email],如非本人操作或有疑問請洽將來銀行客服,謝謝! ☆21:11:11 182.239.114.194(香港)、一般登入。 ☆22:01:43 182.239.114.194(香港)、密碼輸入錯誤。 ☆22:02:17 182.239.114.194(香港)、一般登入。 ①偵一卷第23 至27頁。 ②偵一卷第53 頁。 22日 ☆12:15 簡訊驗證碼[079761],將來銀行提醒你,驗證碼在2分鐘內有效。 將來銀行客戶你好,你已於2022/08/22 12:15綁定新的裝置登入APP,如非本人操作或有疑問請洽將來銀行客服,謝謝! ☆19:53 簡訊驗證碼[742580],將來銀行提醒你,驗證碼在2分鐘內有效。 將來銀行客戶你好,你已於2022/08/22 19:54登入失敗,如非本人操作或有疑問請洽將來銀行客服,謝謝! 簡訊驗證碼[832383],將來銀行提醒你,驗證碼在2分鐘內有效。 將來銀行客戶你好,你已於2022/08/22 19:57綁定新的裝置登入APP,如非本人操作或有疑問請洽將來銀行客服,謝謝! 簡訊驗證碼[614772],將來銀行提醒你,驗證碼在2分鐘內有效。 將來銀行客戶你好,你已於2022/08/22 20:01綁定新的裝置登入APP,如非本人操作或有疑問請洽將來銀行客服,謝謝! 將來銀行客戶你好,你已成功[變更使用者代號],如非本人操作或有疑問請洽將來銀行客服,謝謝! 將來銀行客戶你好,你已於2022/08/22 20:05變更使用者密碼完成,如非本人操作或有疑問請洽將來銀行客服,謝謝! ☆12:12:47 223.139.101.104(台灣)、一般登入。 ☆15:03:43 182.239.114.52、一般登入。 ☆19:54:15 182.239.114.57(香港)、密碼輸入錯誤。 ☆19:55:53 182.239.114.57(香港)、一般登入。 ☆19:59:25 10.2.254.177(私人或保留的)、一般登出。 ☆20:00:30 182.239.93.80(香港)、一般登入。 ☆20:25:08 182.239.93.80(香港)、一般登入。 ①偵一卷第25 、27頁。 ②偵一卷第53 、153、163167、171、 2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