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四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 ○ 訴訟代理人 甲 ○ ○ 被 告 戊 ○ ○ 被 告 川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 ○ 被 告 乙 ○ ○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四七四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陳 清 溪 法官 蘇 重 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珍 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