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 (送達代收人 乙 ○ ○ 被 告 功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 ○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葉 居 正 法官 莊 俊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廖 明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