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六二號 C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 崑 山 選任辯護人 林 金 宗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 勳 忠 選任辯護人 卓 平 仲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 名 揚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 金 宗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 茂 雄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 福 成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 淑 文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 信 足 選任辯護人 林 金 宗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 澤 森 選任辯護人 趙 哲 宏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 清 權 選任辯護人 李 汶 哲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 麒 麟 右九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 家 鳳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 基 泰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 家 鳳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 南 田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 家 鳳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 靖 恭 選任辯護人 李 汶 哲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 進 興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 金 宗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 虓 選任辯護人 李 汶 哲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 登 貴 右八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 清 河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 東 舜 右七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向 文 英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 明 鴻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曾 柏 暠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汪 慶 揚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賴 鴻 鳴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 清 福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 國 明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 太 宗 選任辯護人 查 名 邦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 漢 才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徐 美 玉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 學 賢 選任辯護人 楊 丕 銘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 達 節 右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 松 柏 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七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六八六、一四八0一號、八十八年度營偵字第四二、四三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九九、四00、五七六、五七七、五七八、五七九、五八0、六五八、六五九、六六0、六六一、一一五二、一一六八、一二二四、一二二五、一二二六、一二二七、一四八八、二九二五、七四七八號;及移送併辦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鄭崑山、李勳忠、吳名揚、陳天成、林茂雄、黃福成、陳信足、潘澤森、林清權、蘇順利、江學賢等部分撤銷。 鄭崑山納稅義務人,連續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於附表十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連續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於附表十所示之物沒收。李勳忠、吳名揚、林茂雄、陳天成納稅義務人,連續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李勳忠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於附表十所示之物沒收;吳名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林茂雄,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於附表十所示之物沒收;陳天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於附表十所示之物沒收。 黃福成、陳信足、潘澤森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黃福成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陳信足、潘澤森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黃福成、陳信足於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林清權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於附表一A部分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肆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於附表一B部分所示取得之賄款應予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如附表一A、B部分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蘇順利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於附表一A部分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參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於附表一B部分所示取得之賄款應予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如附表一A、B部分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江學賢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如附表一A部分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非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圖自己私人不法之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如附表一B部分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其期徒刑玖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如附表一A、B部分所示取得之賄款沒收,如其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鄭崑山係○生水電瓦斯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勳忠係○南水電瓦斯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吳名揚係○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以上三人為「有合格電器承裝業執照」者;另林茂雄(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陳天成等二人,均係「未具合格電器承裝業執照」之水電承裝業從業人員,就承包之水電工程之所得,均為納稅義務人。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依電業法規定分別在「營業手冊」、「電業承裝業管理規則」以及「電器承裝業營業契約」中,訂有(略以): ①電器承裝業必須與本公司簽訂營業契約方可受理報裝電力工程施工。②電器承裝業與本公司簽定營業契約時應繳驗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電氣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件,電器承裝業承裝工程申報竣工時,應附經公會證明為會員之竣工報告單,以供確認電器承裝業者之會員資格,並防止轉借執照。③電器承裝業者同一年度內經查有違規事項(如:擅將電表裝置拆除、移動、改換或損毀,以金錢賄賂台電員工,將印鑑轉借他人使用申報竣工,未經檢驗合於標準即代客戶擅自接電,自行竊電或幫助用戶竊電等),或受停止報裝處分(含)三次以上者,應受停止營業契約(即俗稱吊銷營業執照)並報建設廳備案之處置。準此;電器承裝業者,依規定須⑴取得經地方主管機關登記之合格營業行號、⑵取得電氣同業公會會員資格、⑶並與台電公司簽訂營業契約;否則不得承作「電器承裝工程」(即不被台電公司受理報裝電力工程施工),且申請承裝(作)電器工程時嚴禁「轉借執照」使用,俾維護工程施工品質及提昇業務管理效能。一般水電工程承包商(俗稱水電商),在承作「用戶申請用電」案件時,因未具合格電器承裝業資格,故其等在自行承作「電器承裝工程」施工後,通常均支付一定代價委由他人(同行業者)以「有合格電器承裝業執照」名義,向台電公司代為「申報竣工及檢驗送電」(俗稱代打),俾完成用電申請(送電)程序。鄭崑山自民國(下同)八十三年間起至八十七年間止;李勳忠自八十四年間起至八十七年間止;吳名揚自八十四年間起至八十七年間止;陳天成自八十二年間起至八十七年間止;林茂雄自八十五年間起至八十七年間止;渠等等五人均係在台南縣、市地區從事①承包(或承作)「電器承裝工程」、及②代未具合格電器承裝資格之水電同業辦理「申報工程竣工、檢驗送電」(下稱『代送電』)之業者;渠等為逃漏稅捐及可避免因違規施工(三次)受停業(吊銷執照)處分,不論係⑴自行承作電器承裝工程施工;抑或⑵僅係為他人「代打」(即代同業申報工程竣工、檢驗送電),各基於概括犯意,分別以每份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不等之行情價(價格視購買數量而定,遇申請動力用電時則價格更高),分別向黃福成、潘澤森、陳信足等人,購買「遠東、○○、亞洲、筌蓉、佳大、宏昇、尚興、國際」等領有「合格電器承裝業執照」之公司行號名義所出具:已蓋妥該等公司行號印章及負責人印章(即公司大小章)之①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軟單)、②空白「竣工報告單」及③電燈(力)自備屋內內線設計圖等表格資料,由上開業者填載表格所需之相關內容後並自行施作,卻由業者登載水電工程由上開公司行號承作之不實事項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即「轉借執照」方式),持向台電○○區處申報工程竣工、辦理檢驗送電,藉以達其用電申請之目的並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辦理課徵稅賦之正確性。其中鄭崑山逃漏稅額計新台幣(下同)三十四萬二千三百十八元;李勳忠逃漏稅額計三萬四千三百六十七元;吳名揚逃漏稅額計二十三萬九千三百三十元;陳天成逃漏稅額計七萬三千七百六十元;林茂雄逃漏稅額不詳(稅捐單位尚未核發罰鍰裁罰書)。另陳天成基於上開之概括犯意,與徐明全、張國寶(徐、張二人分經判處有期徒柒月確定)共同於八十三年三月間經蘇振祥同意以其名義申請設立「三和水電行」,並在蘇振祥不知情之情形下,擅自刻用三和水電行發票專用章及蘇振祥私章一顆,蓋用於白竣工報告單而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再以每件三百至五百元不等之價格,在基隆市販售與徐啟鐘與劉明華之榮泰水電行及其他無牌水電行牌照者,幫助該等水電行以其他不正方法逃漏稅捐。 二、鄭崑山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因本件經檢察官聲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羈押,於八十八年二月八日經法院裁定准予具保釋放。保釋後,鄭崑山竟基於概括犯意,於同年二月十一日(三日後)上午八時十分許,夥同有犯意聯絡之綽號「忠仔」及另三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同前往台電○○營業區處辦公大樓進入辦公室,對正在上班服勤執行公務中之公務員①○○股配電技術員王鴻傑大聲��喝,斥責其為 何在檢、調偵查中供稱有收受鄭崑山賄款等情,當場喧囂不已,臨離去時並由其中一名不詳姓名男子猛然掀其辦公桌重力摔放、而施脅迫。繼即②轉往○○股辦公室,當眾大聲辱責並要脅王森梁(○○股線路裝修員)日後在檢察官開庭時翻供,否認有接受鄭崑山行賄,王森梁未表遵從,此時偕同鄭崑山到場之不詳姓名男子一人,即當場出手猛力毆打王森梁左下肋腹部成傷(傷害部份未據告訴),鄭崑山則在場出言對王森梁恫稱:「否則其家人將有生命危險」等語,令王森梁全家心生畏怖,懼駭不已。 三、黃褔成(前於八十六年間因賭博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六年九月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潘澤森、陳信足等人,均基於幫助他人行使業務上不實登載之文書及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二年間起至八十七年間止專事販售以人頭戶虛設、領有合格電器承裝業執照之「遠東、○○、亞洲、筌蓉、佳大、宏昇、尚興、國際」等公司行號名義所出具「已蓋妥公司行號印章及負責人私章」之①竣工報告單、②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③電燈(力)自備屋內設計圖等文件資料,以每份售價一百五十元或二百元不等之價格,出售與黃金豐、鄭寅心、林茂雄、吳太三、鄭崑山、李勳忠、許鎮貴、吳名揚、陳天成等業者,由業者登載水電工程由上開公司行號承作之不實事項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持向台電○○營業區處辦理電器承裝工程「申報竣工、檢驗送電」,幫助實際從事電器承裝業者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辦理課徵稅賦之正確性。 四、台電公司係公營事業機構,在該公司從事用電相關業務之人員,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台南縣、市轄內電器承裝業者受用戶委託代辦「申請用電」案件後,須先向台電公司轄下○○營業區處(下稱○○區處)服務中心辦理登記,而受理申請用電案件約區分為「外線」及「免外線」兩項,分別由○○區處所屬(下同)○○股、○○股或地區服務所(下稱服務所)等單位負責。台電公司相關人員依上開用電區分受理「用電申請」案後,依規定由營業股或服務所之櫃檯須先行審查用戶土地所有權狀、使用執照等相關文件,俟設計股、營業股等單位審查通過後,①如需「外線」施工者,則由○○股負責「外線」施工,再經電器承裝業者申報「內線施工竣工」後,會同○○股人員至現場檢驗送電;②「免外線」施工者,則由○○股、○○股或服務所等單位人員,分別依據用電種類派員至現場檢驗送電。其中「工商大樓、工廠、高壓用電、餐廳、住宅三相錶燈雙錶」等高電壓用電部份,一般係由○○股人員負責檢驗送電;而「一般住宅、空地照明、三相錶燈單錶、噴霧及大樓無配電室」等較低電壓用電部份,則由○○股或服務所人員擔任檢驗送電。另上開○○股、○○股、服務所等單位人員,於辦理電器承裝業者之「申請用電」案件時,依「台電公司營業規則」之規定,電器承裝業者「申報竣工檢驗送電」應持申請用電案件之全部資料,包含①「承裝業者竣工報告單」、②「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俗稱:軟單)、③「電燈(力)自備內線設計圖」等,至檢驗送電現場,由台電人員依送電規則參照現場實際狀況核對案件申請資料、檢驗線路、開關及電路器具等,審查是否與相關規定相符,如符合即於「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上登載檢驗情形並逕予供電;若未符合,則限期改善,俟複核通過後,始予供電。 五、林清權、胡麒麟、許基泰、林南田、許鴻程、蔡濬哲、吳英智、李成香、王靖恭、黃海榮、朱虓、李登貴、楊明仲、趙子南、李東舜、李泰男、林福助、呂文志、梁俊雄、許火木、蔡進瑞、王永興、林有福、張瀰耀、王重富、楊文政、曾世和、李界山、蔡明鴻、汪慶揚、黃再添、蘇順利、邱富雄、邱清福、陳天祥、楊太宗、藍達節、謝漢才、江學賢、謝完六、顏進田、吳大陣、吳有邦、方榮惠、何建興、李忠祐、蘇順成、蔡進興、歐成昌、王森梁、王鴻傑、莊江汀、朱富雄(末五者同案判決免刑確定)、胡誠(末者已死亡,同案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鍾聰慧、陳真平、黃連和、蔡賜福、黃耿龍、施明錫、林文授、王昭元、謝乾吉、俞錦泰(末十位同案判決無罪確定)等人均係台電○○區處員工,分別任職于○○股、○○股、○○股、○○股、服務所等單位,曾擔任電器承裝業者申請用電案件之「資料審核、申報竣工、檢驗送電」或調排外包商人工程施工順序等相關業務,均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分別有下列之收受賄賂行為: 甲、「檢驗送電」受賄部份 ⑴林清權、王森梁、胡麒麟、許基泰、林南田、許鴻程、蔡濬哲、吳英智、張瀰耀、李成香、王靖恭、蔡進興、朱虓、黃海榮等十四人,於八十二年至八十七年間均任職(或曾任)○○股人員,彼等基於概括犯意聯絡,在會同上開黃金豐等代送電業者至現場檢驗送電時,一般派二人一組(案件多時則僅派一人前往),由較資深之李成香、黃海榮、朱虓、林清權、胡麒麟等人輪流帶班,帶領較資淺之王森梁、許基泰、林南田、許鴻程、蔡濬哲、吳英智、施明錫、張瀰耀、王靖恭、蔡進興等一起檢驗送電。在電錶鉛封後,黃海榮等資深帶班人員依檢驗送電種類,當場向黃金豐、鄭崑山、鄭寅心、陳天成、林茂雄、吳太三、李勳忠、許鎮貴、吳名揚等業者,收取每件三百元至二萬元不等之賄款,其中①工業用電、三相錶燈雙錶(民宅)等動力用電每戶收受三千元賄款,②大樓用電(有配電場所或配電室者)以戶數多寡另行議價,戶數少者每戶收受五百元賄款、戶數較多(十戶以上)者每戶收受三百元賄款;而黃海榮、朱虓、林清權、胡麒麟、李成香等資深帶班人員收受業者賄款後,在回程車內再平分予王森梁、許基泰、林南田、許鴻程、蔡濬哲、吳英智、施明錫、張瀰耀、王靖恭、蔡進興等同組檢驗送電人員收受,若僅一人擔任檢驗送電時,一般動力用電每戶則收受二千元賄款後逕予供電。 ⑵李登貴、楊明仲、趙子南、李東舜、李泰男、林福助、歐成昌、呂文志、梁俊雄、許火木、王鴻傑、蔡進瑞、王永興、王重富、楊文政、林有福、曾世和、李界山、蔡明鴻、汪慶揚、黃再添、蘇順利、邱富雄、邱清福、陳天祥、莊江汀、朱富雄、楊太宗、藍達節、謝漢才、謝完六、江學賢、顏進田、吳大陣、方榮惠、何建興、李忠祐等三十七人,於八十二年至八十七年間均分別曾任職於○○股或服務所等單位,彼等基於概括犯意聯絡,在會同水電業者至現場(免外線)檢驗送電時,在電錶鉛封後,依申請用電種類,當場向黃金豐、鄭崑山、鄭寅心、陳天成、林茂雄、吳太三、李勳忠、許鎮貴、吳名揚等業者,每件收取一、二百元至七、八百元不等之賄款(即一般住宅每戶二百至五百元、大樓無配電室每戶一百元至五百元、三相錶燈單錶每戶七、八百元不等)後,予以送電。 乙、違規「變相用電」案件受賄部份 ⑴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王森梁(○○股員工)、蘇順利(○○服務所線路裝修員)二人,均明知黃金豐代辦「新順成」用電申請案,係「變相違規用電」案件。蘇順利於設計時收受黃金豐五千元現金賄款,另王森梁則於檢驗送電時,以地板舖設不能做辦公室刁難,黃金豐將十張千元鈔票摺疊丟至王森梁座車右前座予王森梁收受後;繼王、蘇二人遂違背職務准予通過設計並完成檢驗送電。 ⑵林清權基於概括犯意,於附件一所示之「變相違規送電」申請時(如:農舍以農產品買賣申請用電,經完成檢驗送電後,即取銷營利事業登記,變相經營工廠等),向代送電業者黃金豐每件收受二萬元賄款後,再平分賄款予同組檢驗送電人員收受,若僅其一人前往檢驗違規之變相用電時,則在收受一萬元賄款後,予以送電。 丙、利用職務機會收賄及圖利部份 ⑴蘇順成係○○股檢驗員,負責管路工程、外線檢驗及安排外線(外包)工程施工順序等業務。自八十四年一月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間,蘇順成基於概括犯意,接受代送電業者黃金豐之託,為配合業者之電器承裝工程申報竣工、檢驗送電,乃以調排施工順序(插隊)方式,催促「南協電業公司」外包商人優先施工於業者因檢驗送電所需之外線工程,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黃金豐每件一千元至四千元不等之賄款。(註:若未優先調排施工順序,依正常施工順序安排則業者申請檢驗送電所需之外線,或須延後數週或數月始能施工。) ⑵江學賢係○○服務所主任,於八十七年九月間,明知黃金豐係「無合格承裝業執照」之水電業者,依規定不得辦理水電工程施作及代辦檢驗送電,竟利用其職權機會,仲介其鄰居薛明福申請「動力用電申請案」與黃金豐承作。該工程黃金豐施作費用為十二萬元,江學賢向黃金豐要求三萬元之不法利益,乃由黃金豐向薛明福報價十五萬元,由薛明福簽發十五萬元支票交黃金豐兌領後,再由黃金豐給付三萬元與江學賢,江學賢因而取得不法利益。 ⑶吳有邦係○○服務所主任,負責綜理服務所內各式用電申請案件之電器承裝業資格、工程設計、檢驗送電等相關資料之「審核、決行」職務。自八十六年六月起至八十七年十一月止,吳有邦明知黃金豐係無合格電器承裝業執照之代送電業者,黃金豐為使其申請能順利通過,不定期致送一至二千元不等之賄款與吳有邦,吳有邦亦均予收受,合計收賄三萬五千元。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移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該署檢察官自行簽分後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本案前提之釐清 一、部分辯護人引用大法官會議第三0五號解釋,認為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雙方如就契約關係已否消滅有爭執,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因認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如台電公司,其與所屬間為僱傭之私法關係,不具公法關係。且依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二四號判決「污治罪條例第二條所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人,應指公務機關所委託承辦者,為該機關公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受任人因而享有公務上之職權及權力主體之身分,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公務主體之權力而言。如僅係民事上之任,非託承辦公務,受委任者不能具有公法上之權力,即無行政主體之身分,縱有犯罪行為,仍不得為本條例之犯罪主體」,並以台電員工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而係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及其實施要點雇用,亦無公法關係。台電公司與人民間之供電關係其性質為私法上之買賣關係,其供電業務為私經濟性質,本件涉案之台電員工應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經查:按電業乃指「應一般需用經營供給電能之事業」,我國電業法第七條雖將電業之經營區分為公營及民營二種,並將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之電業視為公營,而台電公司為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營事業,參照我國目前電業並無民營之事實(縱有民營之小型發電廠,惟其所生產之電能除供自己事業所用外,均出售與台電公司,再由台電公司向社會統一販售),所有公、私立機關、團體及個人,在我國境內欲申請用電者,必須向唯一之經營者─台電公司申請,而台電公司依內部之規則,對人民用電之申請可為准駁之決定,而非如一般市場行為,消費者可在多數同類商品並列之市場行使選擇、議價、或者向別家購買的權利。電能既為現代生活之民生必須品,我國之電能供給又因國家政策之決定,過透公權力介入,由單一之公營機構──台電公司壟斷經營,人民就電能這項民生必需品之締約權,並無自由決定空間,僅能依台電公司提供之供電模式及計價方式與其締約,不依其要求與其締約即無電可用。則台電公司有關供電之審核、檢驗及送電與否之決定,即非單純之私經濟行為,而有國家公權力行使之色彩。再查,台電公司於受理用電申請後,必須進行「設計審查」、「報竣工」、「檢驗送電」等程序,並對不符其內部規定之竣工報告,可要求修改,對於不符合用電登記單所列用途別者,則不得送電,有台電公司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第四點第三小點)及送電原則(第四點)在卷可參。台電員工於執行業務時,對外代表台電公司,台電公司為我國單一壟斷之電能供給單位,對人民用電之申請是否供給一事,又有要求修改及拒絕送電之權利,另參酌台電公司為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公營事業,即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二七一號判決亦認台電員工與台電公司間之內部關係,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則台電員工就本件依台電公司內部規定所為受理用電之申請、審核圖面及檢驗後決定是否送電等事項,實屬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而有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之適用。上開大法官會議第三0五號解釋僅就依公司法成立之公營機構與其員工間之聘任屬私法關係,如有紛爭,應循民事訴訟方式解決,而未及於公營機構員工依法執行具有公權力色彩行為時,其身分之屬性,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尚難據以認定為台電員工於執行本件起訴事實所指之行為時,無公務員身分。 二、按賄賂乃指用以餽贈他人之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有形財物。依照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號判例之見解,認為「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祇須所受收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其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除了前開判例所示之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可資判斷之標準外,行賄者交付財物之意思,及收賄者收受該財物之意思,亦為判斷依據。本件部分檢驗送電之台電員工雖辯稱,係因送電完成即將近午,業者因不及準備涼水、便當,乃在現場交付一、二百元,供檢驗送電人員於回程時自行購買,並非出於行賄之意思,實乃人情之常,故雙方均無行賄及收賄故意。惟查:檢驗送電人員在現場本負有核對申請者設置之線路與設計圖是否相符之查核義務,若不符,其有權駁回送電之申請,而不予送電,詳如前揭台電公司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第四點第三小點)及送電原則(第四點)。依台電員工之職權內容,本不宜接受申請者(含代為提出申請之人)任何之餽贈。即礙於人情,無法推卻,而接受飲料或便當等實物,亦有可議,況本件之台電員工於本件犯行係按件收受代送電者以涼水為名所交付之現金!本院參照台電員工有關送電相關程序之職權內容、其等於本件所收取之物為現金、交付之地點均在檢驗送電現場、及業者交付該筆金錢之目的無非希望檢驗送電員工能於檢驗時放寬查核標準使其用電申請得以順利通過等具體情狀,認為本件台電員工向業者收取之金錢應屬賄賂。貳、承辦代送電業者及電器承裝業者 一、鄭崑山部份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崑山矢口否認有逃漏稅捐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及恐嚇犯行,並辯稱:我偶以「○○」、「亞洲」、「遠東」、「宏昇」、「佳大」等行號之名義,向台電公司○○營業出申報竣工檢驗送電,係為分散營業金額,減輕稅賦,但都依規定支付百分之五之營業稅,交由業主繳交。又我無夥同綽號「忠仔」及另三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對王鴻傑及王森梁等二人大聲吆喝、辱罵、恐嚇、掀桌子及出手毆打王森梁成傷云云。經查: ⑴被告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於調查筆錄中供稱「約在七十四年成立○生水電瓦斯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生公司)並擔任負責人迄今。」、「(問:你主要承攬那些電力工程?)一般民宅之新設、增設施,申請用電及工廠用電包含高低壓之新設、增設施工申請,另有代替其他水電行(包括合格及沒有牌照)代辦用電申請(即代打)。」、「(問:○生公司所承攬之大小工程有無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絕大部份均未開立統一發票,僅有少部份依業者要求才有開立○生之統一發票,其餘均先後購買○○、亞洲、遠東、宏昇、佳大等虛設行號之竣工單及台灣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証明,向台電申報竣工以逃漏稅。」、「我先後向吳水龍、綽號『大頭』、陳信足等以每份新台幣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不等,購買低壓竣工單,至於動力竣工單每份則四百元。」等語,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偵查中復承稱:「(問:你有無合格水電商執照?)有,但是我都買別家行號的水電竣工單申請送電。」、「(問:台電人員是否知道是虛設行號竣工單?)台電人員應該知道,因為許多水電商都使用虛設行號竣工單。」、「(問:你使用那些行號竣工單?)我購買○○、亞洲、遠東、宏昇、佳大等虛設行號竣工單申請用電,每張價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台電人員(知道)工程是我承攬,所以他們都叫我留下連絡電話號碼。」等語,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偵查中又承稱:「(問:為何要買虛設行號竣工單?)我是怕開發票被找麻煩,所以才購買虛設行號竣工單。」等語,其所供核與同案被告陳信足於調查中供稱:「我在今(八十五)七月以我丈夫好友林大樹名義申請設立亞洲工程行,俾便與遠東等家換章使用。」、「○○係向黃福成買的,遠東係於二年前向洪金當借得名義申請自用(每份付三十元),並以每份一百五十元之代價(對外)販售。」、「這些虛設行號確未實際承攬工程,亦未開立發票,如此做全為了逃漏稅捐而已,等到這些行號被稅捐單位查覺后,即行停業。」、「本公司在八十三年、八十四年,每年大約向笙蓉、圓達購買四千餘張虛設行號用印文件,這二年每年約逃漏開三千萬元之發票面額。八十五年一至五月及八月起,分別自設遠東、亞洲行號共販售三千張左右,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八十五年八月起亦有用○○之用印文件),合計八十二年約逃漏開發票面額三千萬元、八十四年亦約三千萬元左右,八十五年幫助他人漏開發票面額二千萬元左右。」等語,有符合之處,堪信其實。又被告自八十三年間至八十七年間止逃漏稅額計三十四萬二千三百十八元,此有台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南市稅法字第00三三三一號處分書一份附本院(二)卷足稽,均足徵被告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之犯意至明。 ⑵被告鄭崑山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八時十分許,夥同綽號「忠仔」及不詳姓名男子多人,前往台電○○營業區處辦公大樓對刻在上班執行公務之公務員王鴻傑及王森梁等二人,以大聲吆喝、辱罵、恐嚇及出手毆打王森梁成傷(傷害部份未據告訴)之施強暴脅迫行為,業據被害人王鴻傑、王森梁分別在調查及偵查中指訴甚詳(見偵字第二九二五號卷第五頁反面、第七頁反面、第八頁、第十頁反面、第十一頁反面),核與在場之台電員工陳秀鳳於調查中證稱:鄭崑山於今日與數名男子到本區處,除鄭崑山外,其中兩名係該公司職員,他們到○○股找王森梁理論此次台電公司舞弊案有關王某供述,內容大致係不滿王某亂講,接著發生大騷動與混亂,王森梁摀著傷處,後被大家拉開等語(見同上卷第三頁反面),又於偵查證稱:我有看到鄭崑山帶他公司同事兩人,突然間有騷動,事後有位同事幫王森梁療傷等語(見同上卷第十一頁),及證人吳志誠於本院調查中證稱:鄭崑山有來找王鴻傑,沒有動粗,只有講話大聲,及敲桌子一下,因辦公時間我就馬上請他們走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訊問筆錄),大致符合。此外,復有載明被害人王森梁左下肋腹部成傷之診斷書一份在卷足佐(見同上卷第十三頁),足見被告確實有帶人興師問罪,當場既動氣大生說話,並施暴力於桌子,而被害人王森梁左下肋腹部亦遭歐擊成傷,衡情其謂無恐嚇、妨害公務行為,已難令人盡信,益徵被害人王鴻傑、王森梁上開指訴非虛。嗣被害人王鴻傑於原審改稱:當時我在整理路程表,鄭崑山跟我講話時我有暫時將工作放下來,掀我桌子的人不是鄭崑山,是跟他進來的人,我想他可能沒料到那個人會掀我桌子,鄭崑山沒有對我施暴等語(見原審(五)卷第一五九頁);另被害人王森梁亦改稱:我與鄭崑山講話時有一個人打過來,我想鄭崑山當時沒想到那個人會打我,鄭崑山沒有對我講恐嚇的話,是那個人說的等語(見同上頁),均顯係事後畏事而翻異之虛詞,委無足採。至於證人陳文忠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我與人聊天,沒注意看到是如何推(王森梁)等語(見偵字第二九二五號卷第三三頁正面),另證人楊金松證稱:當時我在走廊抽煙,沒看到台電員工被打的情形等語(見同上頁反面),既稱「沒注意看到」或「沒看到」,則渠等上開證言難資為被告有利認定之依據。 綜上所述,故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圖卸刑責之詞,無足採取。其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鄭崑山從事業務之人,明知其非竣工報告單上之承作廠商,猶在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將不實之承作廠商登載其上,再持向台電公司行使,以逃漏稅捐,致生損害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又對於公務員依法令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所為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強暴脅迫妨害公務罪。其以言詞恐嚇王森梁,為其施用脅迫行為之方法,其恐嚇危害部分為強暴脅迫妨害公務罪質之一部分,不另論處。前後二次強暴、脅迫妨害公務行為,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應依連續犯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其與「忠仔」及其他三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台電公司辦公室,並非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處所,尚不合於「公然要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部分,尚有誤會,惟因公訴人認與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其前揭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處。其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及逃漏稅捐之多次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其所犯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及逃漏稅捐等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論處。其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論與強暴脅迫妨害公務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三)又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請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務,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以判斷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難論以該條之罪,最高法院七十二度台上字第一七一0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以他行號資料向台電公司申請用電及報竣工,台電公司內部設有營業股等單位負責審核,並非一經申請台電公司即應據以登載,被告此部分行為尚難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名,公訴人認被告亦涉有此罪嫌,容有誤會,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為避免台電人員在審核申請案件資料及執行檢驗送電時受刁難或被依規定退件、不予供電等情狀發生,均自八十二年間起,分別依據用電種類以每件數百元至二萬元不等之賄款向台電公司承辦相關業務人員行賄;其中①一般民宅用電案件致送每件二百元至五百元不等,給○○股及服務所人員等之檢驗送電人員收受、②大樓、工廠、動力用電等,則致送每件三千元給○○股人員收受(由同組檢驗送電人員平分),因認其此部分行為亦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行賄罪嫌。惟查,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行賄罪以對於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為要件,如對於「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財物,因其惡性較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輕,且恐導致人民不敢出面檢舉,立法院乃於審查會時刪除,有該條立法理由可參,故屬法律不罰之行為。被告於檢驗送電(與變相用電行賄不同)時交付賄賂,而屬對於職務上行為行賄,依前揭說明,此部分行應屬不罰。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及逃漏稅捐等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原審認被告鄭崑山之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及罪證不足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惟⑴原判決認被告逃漏稅捐,然就逃漏多少稅捐,並未於事實欄詳為載明,理由亦未敘明所憑認定之依據,即有不當。⑵原判決認被告概括犯意,連續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及逃漏稅捐,然就其犯罪時間係自何時起止,未於事實欄詳為載明,亦有欠妥。⑶原判決認被告成立恐嚇、妨害公務等罪,其立論以被害人王鴻傑、王森梁分別在調查及偵審中指訴明確,並經在場之台電員工陳秀鳳於偵查證述為依據,惟查證人陳秀鳳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僅係就被害人王森梁部分指證,則原判決就被告對被害人王鴻傑之犯行,僅憑被害人王鴻傑之片面指訴即認定其罪責成立,顯有違背證據法則,亦有不當。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予以撤銷。爰審酌被告之素行、購買其他行號資料之次數、金額,逃漏稅捐之金額為三十四萬二千三百十八元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方法、台電公司之漏規行之多年,現實上水電工常係早年輟學習技,教育程度非高,欲其考取水電承裝業之執照甚難,為能為家計營生有其苦處,及所生之危害、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逃漏稅捐部分,改量處有期徒刑五月,就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部分,改量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之標準。其於附表十所示之物,為其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依法沒收。 二、李勳忠部份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勳忠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於調查筆錄中供稱「(現職)現為○南水電瓦斯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我是以替人承裝水電為業,但偶而也會應客戶之要求純粹代辦申請用電,以往雖曾以每份二百元(新台幣下同)購置『南台』、『遠東』、『鴻毅』、『○○』、『亞洲』等虛設行號之空白竣工單及屋內配線圖,不實填報申請用電,但自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查獲後即很少再以虛設行號申請用電,改以『○南』名義申請。」,所供核與同案被告黃金豐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調查筆錄中供稱:「我自八十四年一月起迄今專門兼營替人跑件送電,再從中收取一千五百元至十二萬元不等的酬勞為業。」、「我主要係受理台南縣市轄內各有牌水電行或無照之地下水電行各式用電之申請。」、「我負責與台電各承辦股人員之接洽工作,包含催件、代領電表、送登記單、報竣工及現場檢驗送電業務,並於事後向委辦之水電行收取民宅每件一千五百元(一次十件以上則每件以一千二百元計算)、工廠每件九千元、大樓以戶數為單位另外議價,而屋內變相申請用電(如農舍改營工廠等,即俗稱黑電申請)則以申請變相之難易度另行議價,一般為五萬元至十二萬元收費。」、「(問:你向委辦水電行所收取的款項是否包含繳交台電之合法接戶費、線補費、保證金等規費?)不包含(只有少數黑電有包含接戶費),通常民宅之接戶費每戶三千三百元(八十六年五月前為三千元),工廠則以所申請用電之馬力計、每馬力二千二百元合(核)計線補費,臨時用電接戶費為二百十元另需繳保證金八千元,以上均由各委辦水電行另行支付(給我),再向用戶申請(請款)。我所收取款項主要用於購買虛設行號之空白合格竣工單、電氣同業公會會員証明單、以及支付台電相關承辦人員之行賄款,其餘則為我的勞務收入。」等語及同案被告陳信足上開所述內容相合,復有其竣工登記簿扣案可憑,故被告李勳忠上開在調查中所述,堪予採信。又被告於八十四年度逃漏稅款七千二百元、八十五年度八千一百元、八十六年度一萬零四百元、八十七年度八千六百六十七元,因之,其自八十四年間至八十七年間止逃漏稅額計三萬四千三百六十七元,此有台南市稅捐稽徵處營業稅繳款書及申報書各四份附本院(二)卷足稽,均足徵被告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之犯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上開犯行,顯係事後卸之詞,核無可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李勳忠從事業務之人,明知其非竣工報告單上之承作廠商,猶在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將不實之承作廠商登載其上,再持向台電公司行使,以逃漏稅捐,致生損害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處。其上開多次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論處。 (三)又有關被告被訴違反刑法第二百十四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等罪嫌部分,本院認均不成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鄭崑山部分(三)之說明,茲不贅述。 (四)原審認被告李勳忠之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及罪證不足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惟⑴原判決認被告逃漏稅捐,然就逃漏多少稅捐,並未於事實欄詳為載明,理由亦未敘明所憑認定之依據,即有不當。⑵原判決認被告概括犯意,連續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及逃漏稅捐,然就其犯罪時間係自何時起止,未於事實欄詳為載明,亦有欠妥。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予以撤銷。爰審酌被告購買其他行號資料之次數、金額,逃漏稅捐之金額非多,為三萬四千三百六十七元、所生之危害、事後與高揚公司簽立之和解書、向稅捐單位補繳營業稅及裁罰之罰鍰,台南市稅捐稽徵處營業稅繳款書及罰鍰繳款書附本院卷足稽,台電公司之漏規行之多年,現實上水電工常係早年輟學習技,教育程度非高,欲其考取水電承裝業之執照甚難,為能為家計營生有其苦處,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改量處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壹日之標準。其於附表十所扣案之物,為其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依其於附表十所扣案之物,為其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依法沒收。三、吳名揚部份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名揚矢口否認有逃漏稅捐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行,並辯稱: 我借用他人名義申報竣工,僅在分散營業額,但都依規定支付百分之五之營業稅,交由業主繳交,我無逃漏稅捐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云云。經查:被告吳名揚於八十八年一月八日調查筆錄中供稱「我絕大部份以『宗穎水電行』虛設行號,向台電○○營業處申報竣工檢驗送電,少部份客戶需要發票時,我則以我經營之『○和水電』申報竣工檢驗送電。」、「(問:你本身有○和水電甲級承裝業執照,為何不以○和水電申報竣工檢驗送電,而以宗穎水電虛設行號申報竣工檢驗送電?)為了要逃漏稅捐。」,核與前揭被告黃金豐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調查筆錄中所供及同案被告陳信足上開所述內容相合。又被告自八十四年間至八十七年間止逃漏稅額計二十三萬九千三百三十三元,此有台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南市稅法字第00三三三二號處分書一份附本院(二)卷足稽,均足徵被告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之犯意至明。故被告陳天成上開在調查中所述,堪予採信。被告陳天成後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行,被告否認犯行,核無可採,事證明確。 (二)查被告吳名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其非竣工報告單上之承作廠商,猶在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將不實之承作廠商登載其上,再持向台電公司行使,以逃漏稅捐,致生損害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處。其上開多次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論處。 (三)又有關被告被訴違反刑法第二百十四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等罪嫌部分,本院認均不成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鄭崑山部分(三)之說明,茲不贅述。 (四)原審認被告吳名揚之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及罪證不足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惟⑴原判決認被告逃漏稅捐,然就逃漏多少稅捐,並未於事實欄詳為載明,理由亦未敘明所憑認定之依據,即有不當。⑵原判決認被告概括犯意,連續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及逃漏稅捐,然就其犯罪時間係自何時起止,未於事實欄詳為載明,亦有欠妥。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予以撤銷。爰審酌被告購買其他行號資料之次數、金額,逃漏稅捐之金額非鉅,為二十三萬九千三百三十元、所生之危害、事後向稅捐單位補繳營業稅及裁罰之罰鍰,台南市稅捐稽徵處營業稅繳款書及罰鍰繳款書附本院卷足稽,又台電公司之漏規行之多年,現實上水電工常係早年輟學習技,教育程度非高,欲其考取水電承裝業之執照甚難,為能為家計營生有其苦處,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改量處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壹日之標準。其於附表十所扣案之物,為其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依其於附表十所扣案之物,為其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依法沒收。 四、陳天成部份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天成矢口否認有逃漏稅捐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行,並辯稱: 我因不諳稅法所致,事後已補繳稅款完畢,並非故意逃漏稅捐。我是向徐明全、張國寶購買竣工報告單,買來時已蓋好章,我沒有擅自刻用三和水電行發票專用章及蘇振祥私章一顆,蓋用於白竣工報告單上,我不認識蘇振祥云云。經查:陳天成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調查筆錄中供稱:「早期我是向陳信足購買虛設水電行如亞洲工程行、才繩企業工程行等,洪金鐺購買遠東水電行,目前向吳水龍購買宗穎電業行之竣工報告單及電器同業工會會員證明單(俗稱軟單)持以向台電申報竣工及申請用電。」、「(問:你以虛設水電行亞洲水電行等向台電申報竣工及申請用電,台電人員如何跟前述水電行聯絡?)台電人員並不需要跟虛設水電行人員聯絡,因為台電人員知道該些虛設水電行並不可能實際承攬水電工程,所以均直接向我及其他直接請人員聯絡,一般我們均會在表燈記單上註明聯絡電話便於他們聯絡。」等情,核與前揭被告黃金豐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調查筆錄中所供及同案被告陳信足上開所述內容相合,並有被告陳天成所有蓋有虛設行號亞洲、宗穎、才繩、來鑫等公司大、小章之空白竣工報告單、同業公會會員證明(軟單)等扣案附卷可稽。又被告自八十二年間至八十七年間止逃漏稅額計七萬三千七百六十元,此有台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南市稅法字第00三三三五號處分書一份附本院(二)卷足稽,均足徵被告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之犯意至明。故被告陳天成上開在調查中所述,堪予採信。而被告於施作水電工程,未以其所營水電行開立統一發票,為被告所自承,其向他人購買送電竣工單,未經納稅甚明,而竣工報告單本身並不需繳稅,且係以件計酬,是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僅承認有買入空白送電竣工報告單,辯稱沒有逃漏稅云云,無非事後避重就輕之詞,委不足採。又查被告夥同徐明全、張寶國,以經蘇振祥同意以其名義,於八十三年三月四日向臺南市政府申請在臺南市○○街○○○巷○○○號○樓設立「三和水電行」。惟未經核准營業,在蘇振祥不知情之情形下,擅自刻用「三和水電行統一發票專用章、統一編號○○○○○○○○、負責人蘇振祥」及「蘇振祥」私章各一顆,蓋於空白送電竣工報告單上,並推由徐明全或被告陳天成透過陳建上等人,以每件新臺幣(下同)二百元至五百元不等之價格,在基隆市販售予徐啟鐘與劉明華所經營之榮泰水電行及其他不特定之無水電行牌照者,達四百四十五件,幫助使該等水電行即納稅義務人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情,已據張國寶、陳建上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三四號乙案審理時到庭結證甚明,復有該案刑事判決書一份附卷足稽(見偵字第六三五號卷第十四頁至第十八頁),是被告有偽造印章、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逃漏稅之犯行,應堪認定。雖證人即被告之會計林錦美於本院調查中證稱:「三和水電行」之竣工報告單,是「大頭」(指徐明全)拿來我代收,拿來時都已蓋好章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惟證人與被告有雇傭之密切關係,所證難免偏頗,無足採信。故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圖卸刑責之詞,無足採取。其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陳天成從事業務之人且為納稅義務人,明知其非竣工報告單上之承作廠商,猶在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將不實之承作廠商登載其上,再持向台電公司行使,以逃漏稅捐,致生損害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處。其上開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其與徐明全、張國寶偽刻三和水電行之發票章,未經蘇振祥同意,蓋用三和水電行之發票章及蘇振祥私章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作成之竣工報告單,再售與其又他水電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其與徐明全、張國寶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偽造印章為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階段行為,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惟其此部分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與上揭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及幫助逃漏稅捐行為與前揭逃漏稅捐行為,亦有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分別為基本構成要相同之罪名,均係基概括犯意所為,而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此併案部分雖未經起訴,惟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此敘明。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論處。 (三)又有關被告被訴違反刑法第二百十四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等罪嫌部分,本院認均不成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鄭崑山部分(三)之說明,茲不贅述。 (四)原審認被告陳天成之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及罪證不足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惟⑴原判決認被告逃漏稅捐,然就逃漏多少稅捐,並未於事實欄詳為載明,理由亦未敘明所憑認定之依據,即有不當。⑵原判決認被告概括犯意,連續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及逃漏稅捐,然就其犯罪時間係自何時起止,未於事實欄詳為載明,亦有欠妥。⑶原判決認被告另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惟其理由未說明成立該等罪所憑之依據。且未敘明「其偽造印章為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階段行為,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均有不妥。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予以撤銷。爰審酌被告購買其他行號資料之次數、金額,逃漏稅捐之金額非多,為七萬三千七百六十元,且已繳清裁罰罰鍰及部分所欠營業稅,台電公司之漏規行之多年,現實上水電工常係早年輟學習技,教育程度非高,欲其考取水電承裝業之執照甚難,為能為家計營生有其苦處,事後於偵查中自白,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改量處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壹日之標準。其於附表十所扣案之物,為其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依法沒收。 五、林茂雄部份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茂雄矢口否認有逃漏稅捐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行,並辯稱: 我受僱○○水電工程行,該工程行叫我去向台電申請送電,我不知情,我每年都有報個人所得稅,我沒逃漏稅捐或在業務上登載不實云云。經查:被告林茂雄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調查筆錄中供稱:「我於八十五年初起接受水電工同業委託向台電公司送件迄今」「(問:你沒有合格水電業承裝執照,如何向台電公司申請用電?)我係向『府城水電工程行』實際負責人綽號『阿喜』也有人因他留長頭髮又叫他『耶蘇』,以每張二百元購「亞洲工程行」、「宏昇」、「營志」、「佳大」等水電行之竣工報告單、公會會員証明、屋內線設計圖等資料,該些工程行均是虛設行號,『阿喜』係向陳信足購買;對於動力用電,我每張則以四百元向『阿喜』購買前述虛設行號之資料。」、「這是我們業者長期以來之陋習,我們的目的是要逃漏稅捐,台電人員也都知情。」核與前揭被告黃金豐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調查筆錄中所供及同案被告陳信足上開所述內容相合,並與同案被告黃福成於調查站供稱:「我自七十八年起販賣虛設行號(水電行號)會員証供人申請用電數約每月有二百件,迄今每年約有二千四百件,依稅捐單位規定,新增用戶每件承攬廠商需開立七千五百元之發票,增設用戶則需開立三千五百元之發票;據上核算,我每年幫助他人(水電承裝業者)逃漏應稅之發票面額約為一千二百萬,自七十八年起迄今(共)約幫助他人逃漏應稅之發票面額為八千二百萬元。」、「(扣案証物)O二─一至O二─十四分別為宏昇、億昌、亞洲、鴻毅等水電工程行已蓋妥印章之空白電燈(力)自備屋內線設計圖(中),除亞洲、鴻毅係分別由陳信足、趙萬褔提供外,其餘為我自行蓋章,該資料係附贈于購買會員証之水電者使用。」等情,有其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調查筆錄卷附可按。另於偵查中當庭坦認:「(問:在調查站所言實在?)實在。」、「我所使用虛設行號竣工單有名業、億昌、佳大、宏昇、鴻毅、○○及亞洲等水電工程行,每月約出售二百件,到八十五年間共出售二千四百件,詳情如在調查站筆錄所說的,向我購買竣工單業者我記不起來。」等語有吻合之處,並有被告所有經蓋有虛設行號亞洲、宏昇、佳大、宏偉、尚興等公司大、小章之空白竣工報告單、同業公會會員證明(軟單),以及不同之公司印章十五顆、私人印章三十八顆等扣案附卷可稽,被告林茂雄在調查中前開陳述,應堪採。又證人即○○水電工程行負責人於本院調查中證稱:我有合格執照,竣工報告單都以○○水電工程行申報,並無向「遠東」、「佳大」等公司購買竣工報告單及軟單,林茂雄係臨時工,我有工作會請他過來做,他沒有固定薪水,我有向國稅局報他的所得資料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訊問筆錄),足見被告林茂雄若於○○水電工程行無工作時,尚有自己之閒暇自行或受託送件至明。故事後翻異前供否認犯行,辯稱係係受僱於人,無自行送件必要云云(見偵字第七四七八號卷第三三三頁反面),並提出南區國稅局扣繳單位○○水電工程行之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顯難資為被告有利認定之依據。又被告林茂雄雖稱稅捐單位無對其核發罰鍰裁罰書(見本院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訊問筆錄),以致無法計算其漏稅額,然被告於施作水電工程,未以其所營水電行開立統一發票,為被告所自承,其向他人購買送電竣工單,未經納稅甚明,而竣工報告單本身並不需繳稅,且係以件計酬,其顯有逃漏稅額至明。故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圖卸刑責之詞,無足採取。其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林茂雄從事業務之人,明知其非竣工報告單上之承作廠商,猶在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將不實之承作廠商登載其上,再持向台電公司行使,以逃漏稅捐,致生損害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處。其上開多次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論處。又林茂雄前於八十六年間因偽造文書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參照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一五七七號判例意旨,自屬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 (三)又有關被告被訴違反刑法第二百十四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等罪嫌部分,本院認均不成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鄭崑山部分(三)之說明,茲不贅述。 (四)原審認被告林茂雄之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及罪證不足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惟原判決認被告概括犯意,連續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及逃漏稅捐,然就其犯罪時間係自何時起止,未於事實欄詳為載明,即有欠妥。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予以撤銷。爰審酌被告購買其他行號資料之次數、金額,台電公司之漏規行之多年,現實上水電工常係早年輟學習技,教育程度非高,欲其考取水電承裝業之執照甚難,為能為家計營生有其苦處,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改量處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壹日之標準。其於附表十所扣案之物,為其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依法沒收。 六、按刑法第四十一條:「犯最重本院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經總統公布修正為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同年月十二日生效。本件被告鄭崑山、李勳忠、吳名揚、陳天成、林茂雄犯上開逃漏稅捐罪日期在前述法律修正前,犯罪後法律已有變更,然比較新舊法,被告等此部分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敍明。 參、販售其他公司之「同業公會會員證明單、空白竣工報告單、自備內線設計圖」等資料之業者陳信足、黃福成、潘澤森三人 一、依證據認定事實 (一)黃褔成部份 上訴人即被告王福成矢口否認有上揭犯行,並辯稱:我僅轉售虛設行號之軟單及竣工報告單,但不包括發票,用意在使買受者符合資格通過台電之檢驗,並非幫助逃漏稅捐。證人許鎮貴向我購買軟單表示轉給其他水電小包商使用,我不知道其事後是否自行使用云云。經查:被告黃褔成於調查中坦承:「我於七十八年間,以自己之名義設立名業水電工程行,原欲從事正當水電承裝業及用電申請(業務),惟因生意欠佳,始改以販賣電氣工程同業公會會員證(明)牟利;八十年間,即因惡意逃漏稅捐,而遭勒令停業。事後我又以我胞兄黃日勝名義開設○○水電工程行繼續販賣會員証,未幾,於一年內即又遭查獲、勒令停業。我即向徐明全(綽號大頭)購買○○水電行之會員証,並以高價轉售牟利;同時以方伍乾之名義設立○○水電工程行,繼續販賣會員証牟利。未幾,又遭查獲而勒令停業;隨即又向○○水電行趙萬褔低價購買會員,高價轉售應急,同時又與曾東財合夥,以曾東財名義申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承攬水電工程,至八十五年初又準備販賣會員証時,即將該公司負責人由曾東財改由莊金生(註:莊金生係以三十萬元代價洽得之知情人頭),至同年八月○○水電公司因印鑑外借而遭電力公司解約除名。繼即開始向陳信足購買亞洲工程行會員証應急。」、「家用電燈(白色、限用一戶)會員証,每張售價二百元;電力(黃色、供工廠)會員証之售價,則為每張三百元。前揭家用電燈及電力(會員証)購入價分別為一百五十元及二百元;若係同年度會員証(已遭勒令停業或解約者),因可再繼續使用,故需向同業更換合格之店章及負責人私章,則需三十元。」、「我自七十八年起販賣虛設行號(水電行號)會員証供人申請用電數約每月有二百件,迄今每年約有二千四百件,依稅捐單位規定,新增用戶每件承攬廠商需開立七千五百元之發票,增設用戶則需開立三千五百元之發票;據上核算,我每年幫助他人(水電承裝業者)逃漏應稅之發票面額約為一千二百萬,自七十八年起迄今(共)約幫助他人逃漏應稅之發票面額為八千二百萬元。」、「(扣案証物)O二─一至O二─十四分別為宏昇、億昌、亞洲、鴻毅等水電工程行已蓋妥印章之空白電燈(力)自備屋內線設計圖(中),除亞洲、鴻毅係分別由陳信足、趙萬褔提供外,其餘為我自行蓋章,該資料係附贈于購買會員証之水電者使用。」等情(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 日調查筆錄)。另於偵查中當坦稱:「(問:在調查站所 言實在?)實在。」、「我所使用虛設行號竣工單有名業、億昌、佳大、宏昇、鴻毅、○○及亞洲等水電工程行,每月約出售二百件,到八十五年間共出售二千四百件,詳情如在調查站筆錄所說的,向我購買竣工單業者我記不起來。」等語,其所為前開不利於已之陳述,核與水電業者許貴鎮及陳信足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調查筆錄指陳曾向黃福成購買空白文件之內容相符,並有被告黃褔成所有之空白竣工報告單十七冊、電燈(力)自備屋內線設計圖十四冊、電氣同業公會會員証明十七冊、印章二十五顆及行號營運資料一份等物品扣案可憑,足徵被告黃福成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至明。故被告上開所辯,顯事後卸責之詞,委無可採。其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陳信足部分 上訴人即被告陳信足矢口否認有上揭犯行,並辯稱:○○水電工程行是我丈夫曾炎輝經營,他在八十二年五月間中風,但水電工程業務仍係他自行處理,證人許鎮貴、鄭寅心、黃福成已均一致供稱係向曾炎輝接洽購買竣工單,我係從事美髮等工作,並無參與該工程行之經營,曾炎輝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去世,工程行就解散云云。經查:被告陳信足於調查筆錄中供稱:「我丈夫曾炎輝於八十二年間腦中風至今(實際業務由陳信足負責),現在開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水電公司)。」、「○○水電公司承攬的工程,我們都會開立泉機公司或是註銷的華偉水電工程行的發票給客戶,客戶不需發票則開之向虛設行號所購買的竣工報告書來代替申請(檢驗送電)。」、「(問:你曾向那些虛設行號購買竣工報告單及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笙蓉水電工程行、圓達水電行、遠東水電行等,○○、笙蓉、圓達等三家我是以每份一百元代價購得,遠東則每份三十元。」、「(問:何以遠東工程行僅每份三十元?)我在今(八十五)七月以我丈夫好友林大樹名義申請設立亞洲工程行,俾便與遠東等家換章使用。」、「○○係向黃福成買的,遠東係於二年前向洪金當借得名義申請自用(每份付三十元),並以每份一百五十元之代價(對外)販售,另笙蓉、圓達我已不記得向何人購得。」、「這些虛設行號確未實際承攬工程,亦未開立發票,如此做全為了逃漏稅捐而已,等到這些行號被稅捐單位查覺后,即行停業。」、「本公司在八十三年、八十四年,每年大約向笙蓉、圓達購買四千餘張虛設行號用印文件,這二年每年約逃漏開三千萬元之發票面額。八十五年一至五月及八月起,分別自設遠東、亞洲行號共販售三千張左右,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八十五年八月起亦有用○○之用印文件),合計八十二年約逃漏開發票面額三千萬元、八十四年亦約三千萬元左右,八十五年幫助他人漏開發票面額二千萬元左右。」、「(問:扣案編號O八─一O等帳冊內容為何?)O八係本公司八十二年間申設華偉水電工程行營運帳冊(收人帳),O九係水電業介紹費支出帳冊、一O係同業商名冊。」、「以上所說都實在。」等語,有其八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調查筆錄在卷可參。被告陳信足上開不利於己之陳述,核與水電業者黃金豐(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調查筆錄)、鄭崑山(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調查筆錄)、吳太三(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陳天成(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調查筆錄)之指述相符,陳信足在其丈夫中風之後,長期向其他行號購入竣工報告單及會員證明等資料,再轉售水電業者,幫助其他行號及水電業逃漏稅捐之犯行,已甚顯然。雖同案被告許鎮貴於調查站供稱:嗣因○○水電工程行惡意逃漏稅捐,經稅捐單未行文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吊銷牌照,渠等二人始改以曾炎輝所販售之亞洲工程行虛設行號表件資料換回原販售予我留存未用之○○水電工程行資料等語(見偵字第七四七八號卷第三一五頁正面);另同案被告鄭寅心於偵查中供稱:我虛設行號竣工單係向綽號「木坤」曾炎輝)買的等語(見偵字第七四七八號卷第三六九頁正面);另同案被告黃福成於原審及本院調查中供稱:我都是向曾炎輝買的等語(見原審法院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訊問筆錄、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訊問筆錄),渠等三人所稱軟單之買賣係與曾炎輝接洽乙節,顯與實情不符,無足採信。此外,並有被告陳信足所有經扣案之空白竣工報告單八冊、電燈(力)自備屋內線設計圖十二冊、自備屋內外線路設計圖一冊、電氣同業公會會員証明七冊、遠東水電行印鑑一袋及帳冊一批等物品扣案可稽。按被告陳信足自承其配偶於八十二年間腦中風至今,並無事據顯示其配偶仍有參與業務執行,況本件同案被告中,不乏坦承曾向被告陳信足購用虛設行號空白竣工報告等文件者;故被告陳信足嗣改稱:「虛設行號竣工單都是我先生在處理。」、「一切都是我先生在處理,我完全不知情。」並提出其先生之生病之診斷證明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惟其提出上開物品,並無法推翻其前開與事證相符之自白,其事後辯稱未販售,無向黃福成買軟單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無足憑採。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潘澤森部份 上訴人即被告潘澤森矢口否認有上揭犯行,並辯稱:我沒有買「遠東、○○、亞洲、筌蓉、佳大、宏昇、尚興、國際」等公司行號名義所出具之竣工報告單、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電燈(力)自備屋內設計圖等文件資料來賣,黃金豐有向我借牌,我出借用意在幫其他未與台電公司簽立營業契約之承裝業者使其符合資格,通過台電公司檢驗,並非幫助逃漏稅。我印章借黃金豐蓋,因怕筆誤,隔天我向他要印章,他說不見了。我的公司原由我與我哥哥經營,八十七年底由我接手,我剛開始作負責人,對這些不太了解云云。經查:被告潘澤森分別在調查及偵查中供承:「我一直從事個人水電業,現為○○電業社負責人。」、「○○電業社於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獲台南縣政府准予登記,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變更負責人為我本人。」、「我自八十七年八月間(起)就將○○電業社統一發票專用章及公司大小章置放於黃金豐處,供黃金豐以本社名義開立竣工報告單文件,持向台電公司申請用電。至本八十七年十二月間,黃金豐約開出一百多件竣工單,收費標準是高壓電每件我收新台幣八千元,動力用電每件收取四百元,家庭電燈用電每件收取一百五十元。」、「本社係公會會員擁有甲級執照並與台電公司訂定有電氣契約,可以承辦高低壓電氣設備工程及電力公司發包之輸配電線路工程,黃金豐專門跑件申請送電,所以以前揭代價購買本社之竣工單申請送電。」、「自八十七年八月起,累計有高壓用電一件、動力用電十件、家庭電燈用電約一百件,以上總計向黃金豐收費二萬七千元,我則不定時到黃金豐住處算帳取款。」、「承裝電氣工程新裝設用戶,每件至少要開立七千五百元之發票,增設用戶每件應開立三千五百元之發票,前揭一百餘件工程漏開發票營業金額約七十五萬元。」等情,經核與本件水電業者黃金豐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調查筆錄所述相合,潘澤森雖辯稱係將上揭空白資料「借與」黃金豐,惟其並不否認按件向黃金豐收取費用,則其將空白其他行號資料交付黃金豐之行為,顯有對價,而該行為可幫助水電業者真正有營利而未申報營業稅以逃漏稅捐,並使竣工報告單上之承辦行號與實際辦理之水電行不符,自為其所明知,其顯有幫助納稅義務人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至明。故被告上開所辯,並無解其自白犯行之認定,其事證明確,犯行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陳信足、黃福成及潘澤森三人,長期販售其他行號之空白表格文件,供電氣同業購用持向台電公司辦理「申報竣工檢驗送電」,幫助不特定同業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並協助水電同業逃漏營業稅捐(即協助實際承裝電器工程同業逃漏其本人應負擔之營業稅賦)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幫助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一條之幫助逃漏稅罪。其等幫助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是否為幫助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處,則未予敘明,均有不洽。又其等販售空白文件而觸犯前開罪名之幫助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應各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其等所犯上二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斷。 (二)原審認被告陳信足、黃福成及潘澤森三人之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⑴原判決理由謂被告三人販售空白文件而觸犯前開罪名之幫助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應各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似認被告三人所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係幫助犯,惟其論罪卻謂其等所為,均係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一條之幫助逃漏稅罪,就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罪似又認係正犯,前後不一。且就幫助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幫助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處,亦未予敘明,均有不洽。⑵被告黃福成係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十五時三十分遭警前往其住處搜索而查獲,因本案繁複未立即起訴,而其八十六年間因賭博罪,經原審法院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一七0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六年九月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雖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該賭博案遭查獲時間為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此有該案之刑事判決書及本案之搜索筆錄、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調查站筆錄在卷足稽。故難認被告於上開賭博罪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非為累犯,詎原判決誤為累犯,並予依法遞加重其刑,亦有不當。⑶同案被告許鎮貴於調查站、另同案被告鄭寅心於偵查中、另同案被告黃福成於原審均供稱軟單之買賣係與曾炎輝接洽,而被告陳信足亦辯稱:○○水電工程行是我丈夫曾炎輝經營,伊並無參與該工程行之經營等語,原審何以就同案被告許鎮貴等三人有利於被告證詞不採,理由未予以說明,即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亦有欠妥。被告三人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三人部分予以撤銷。爰審酌被告三人上開不法從事販售其他行號空白竣工報告單之期間、所生水電業者逃漏稅捐之結果、金額、購買之業者鄭崑山等人事後已補繳營業稅裁罰之罰鍰,所生危害,台電公司之漏規行多年之積習,制度面之水電承包業證照不易取得,水電工為家計謀生之積習、被告陳信足因其丈夫中風,為生計而參與其夫經營之水電公司,實情非得已,且其丈夫目前已過世,尚有兩位子女須待養,有戶口名簿及診斷書各一份在本院卷(九)足憑;被告黃福成娶越南籍配偶阮夏清芳目前懷有五月身孕,並育有三歲幼女黃詩婷,亦有戶口名簿及診斷書各一份在本院卷(十)足憑,而被告潘澤森所犯情節較被告陳信足、黃福成為輕,及犯後態度等一切狀,爰從輕分別改量處被告三人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被告三人所有扣案如附表十物品,為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宣告沒收。 肆、台電○○區處員工 一、「檢驗送電」受賄 (一)前開台電員工於檢驗送電時,於電錶鉛封後,依送電種類係動力用電或大樓用電分別向業者收取每件三百元至二萬元不等之賄款等情,業據業者: 1黃金豐於調查筆錄中供陳: ⑴「我自八十四年一月起迄今專門兼營替人跑件送電,再從中收取一千五百元至十二萬元不等的酬勞為業」、我主要係受理台南縣市轄內各有牌水電行或無照之地下水電行各式用電之申請。」、「我負責與台電各承辦股人員之接洽工作,包含催件、代領電表、送登記單、報竣工及現場檢驗送電業務,並於事後向委辦之水電行收取民宅每件一千五百元(一次十件以上則每件以一千二百元計算)、工廠每件九千元、大樓以戶數為單位另外議價,而屋內變相申請用電(如農舍改營工廠等,即俗稱黑電申請)則以申請變相之難易度另行議價,一般為五萬元至十二萬元收費。」、「(問:你向委辦水電行所收取的款項是否包含繳交台電之合法接戶費、線補費、保證金等規費?)不包含(只有少數黑電有包含接戶費),通常民宅之接戶費每戶三千三百元(八十六年五月前為三千元),工廠則以所申請用電之馬力計、每馬力二千二百元合(核)計線補費臨時用電接戶費為二百十元另需繳保證金八千元,以上均由各委辦水電行另行支付(給我),再向用戶申請(請款)。我所收取款項主要用於購買虛設行號之空白合格竣工單、電氣同業公會會員証明單、以及支付台電相關承辦人員之行賄款,其餘則為我的勞務收入。」等語。 ⑵「外線施工,因外包廠商南協電業公司會延遲施工,所以為求儘速送電,我均以每件一千至四千元不等(行)賄,由○○股檢驗員蘇順成催促打理南協人員儘速施工,而報完竣工台電自會選派○○股、○○股或地區服務所之檢驗員至用戶現場查驗通過、裝錶鉛封送電。我均會固定於送電完成時致送該些檢驗員定額賄款,一般○○股每次均派二人會審(審查資料檢驗送電)每件賄款為三千元(二人自分),○○股每派一人我則交付每戶五百元賄款(十戶以上則降為每戶三百元),地區服務所派二人會審送電但每戶我亦只給五百元賄款,而變相(違規)申請用電我則致送相關人員二千元至二萬元不等之行賄款。」等情。 ⑶(問:除個案外,你自八十四年初迄今為人申請送電期間曾向你收賄款之台電公司人員有那些?)「曾向我收受五百元至二萬元不等賄款者有: ○○股─林清權、林南田、許鴻虔(程)、胡麒麟、吳英智、王森梁、蔡濬哲、施明錫、許其(基)泰、李成香(已調非送電職務)、王靖恭(已調非送電職務)、蔡進興(已調○○股)、黃海榮(已退休)。 ○○股─李登貴、楊明仲、趙子南、李東舜、李泰男、林褔助、歐成昌、許文志(為呂文志之誤)、梁俊雄、許火木、王鴻傑、蔡進瑞、王永興、王重富(已調○○)、楊文政(已調○○)、林有褔(現輪派負責倉庫管理)。 服務所─○○服務所:蘇順利、曾世和、李界山、蔡明鴻、汪慶揚、黃再添、陳真平。 ○○服務所:邱富雄、蔡賜褔。 ○○服務所:江學賢、謝漢才。 ○○服務所:吳有邦、顏進田、吳大陣。 ○○服務所:邱清褔、陳天祥。 ○○服務所:俞錦泰、方榮惠、黃耿龍、何姓設計員(何建興)。 ○○服務所:謝乾吉及某設計員(李忠佑)。 ○○服務所:林文授。 ○○服務所:胡誠、邱萬來。 ○○服務所:王昭元。 ⑷(問:除你外在台南縣市尚有那些代水電商行賄辦理用電申請並從中收取酬金金者『即俗稱代打』?)「台南縣市『代打』行賄者尚有鄭家安(綽號阿丁、本名鄭寅心),主要負責○○、玉井、等山區服務各所,區處之案件亦為由我代為行賄;鄭崑山(台南最大宗)、李勳忠(綽號忠勳仔)、許貴鎮、吳名揚(綽號黑仔)、陳信足、陳天成、林茂雄(綽號馬場)、吳太山、陳榮凱(主要係負責新營區處)。」 ⑸(問:提示○○○○○○○○○○電話譯文B33、B35、B36該三頁你與台電梁俊雄意義為何?)「因我家辦理分戶申請用電係由梁俊雄審核裝錶送電,所以我原要我太太交付三千八百元(三千三百元為接戶費、五百元為賄款)予梁某,惟適逢我太太外出買便當沒有交付,所以事後八七、十、十三14:06我打電話給梁俊雄,梁某要我將錢拿至台電給他,於是掛完電話不久即將前揭接戶費及賄款拿至台電交付梁某收受。」;(問:八七、十、二十一09:11電話譯文B51B52通話內容意義?)「該二通電話即是我與陳振德(良禾、水電商)談及前述○○鄉同利商行變相用電申請案件,我已經送一萬元給承辦設計但仍遭主任刁難,之後經陳振德與謝乾吉打點,由我補送五千元給謝乾吉始過關。」;(問:八七、十一、六08:31電話譯文其意義為何?)「水電商張健偉委託我辦理東興路復電案件,係○○股蔡進瑞負責送電,因我沒有到現場,請他直接幫我裝電錶,所以約好我中午將錢(接戶費三千三百元及五百元賄款)拿過去給蔡某,當日我也依約將三千八百元現金拿至台電親交蔡某收受。」(以上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黃金豐調查筆錄) ⑹同日被告黃金豐在偵查中當庭供承:「(問:你在調查站所講是否實在?)都實在。」、「(問:你一共向台電營業區處人員行賄多少?)詳細情形我無法計算,但通常每件是二千元至二萬元做為違規送電行賄,(一般)行賄情形如我在調查站筆錄所說的。」、「我在偵查中自白,請從輕發落。」等語。 ⑺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被告黃金豐於選任辯護人陳惠菊律師到場執行職務的情形下,再於調查筆錄供稱:(問:請你再詳述台電○○區處所屬相關人員確實向你收賄之名單?)「(經一一檢視台電○○區處員工名冊後作答)○○股有王靖恭(已調非送電服務)、吳英智、李成香(已調非送電職務)、王森梁、林清權、林南田、許鴻程(原筆錄口述為許鴻虔)、施明錫、許基泰(原誤為許其泰)、胡麒麟、蔡濬哲、另有張瀰耀(已調○○)、蔡進興(已調○○股)、黃海榮(已退休)。○○股有王永興、王鴻傑、呂文志(原誤為許文志)、林有褔、李泰男、李東舜、林褔助、李登貴、梁俊雄、許火木、楊明仲、趙子南、歐成昌、蔡進瑞、另有王重富、楊明仲(以上二人均已調○○)。○○服務所:有邱富雄、蔡賜褔(原在○○服務所)。○○服務所:有李界、汪慶揚、黃再添、曾世和、陳真平、蔡明鴻、蘇順利。○○服務所:有吳大陣、吳有邦、顏進田。○○服務所:有謝乾吉、及另一設計承辦人李忠祐。○○服務所:有邱清褔、陳天祥。○○服務所:有王昭元。○○服務所:有胡誠。○○服務所:有江學賢、謝漢才。○○服務所:有何建興(即前我所述何姓設計員)、俞錦泰、黃耿龍(原在○○服務所)、方榮惠(已調○○股)。○○服務所:有林文授。」、「前述受賄人員以○○股、○○股、○○服務所及○○服務所收賄次數最多,金額也最大。只要他們有負責送電我均按每件一般五百元、動力三千元變相另議價(原則每位一萬元)等模式送賄,沒有一次例外,他們每次也均收受從未拒收。而蔡賜褔在○○及○○服務所任內、林文授在○○服務所任內也均按件受賄。其他邱富雄、邱清褔、陳天祥、江學賢(曾介紹二件)、謝漢才、胡誠雖亦每逢送電即有收賄,但次數較少。::方榮惠印象中只曾收受乙次五百元賄款。」;(問:○○股、○○股及各服務所外,你尚與那些單位有密切業務往來?有無行賄?)「我除因與○○股○○股及服務所相關送電人員往來密切,並接件致送賄款,及針對農舍等變相用電申請不定金額行賄各服務所主任及設計人員外,其他○○股及服務中心雖與我經常業務接觸,但我從未行賄該二股(單位)相關人員;僅以每件設計製圖一萬二千元代價交由查核股陳政利負責製圖並通過審核,且在有外線施工時以一千至四千元不等請蘇順成(○○股)幫忙處理南協外包商人(台電外線工程承包商)儘速施工。」;(問:電話○○○○○○○,八七、九、三、錄音譯文A12,你與許先生通話內容意義?)「該通聯主要係同行許鎮貴因事忙託我處理○○區某用電申請之行賄事宜,當時許鎮貴拿一千元予我,實際上我僅送出五百元賄款予吳有邦,而吳大陣因休假五百元賄款並未送,仍寄放在我這裡。」;(問:前揭電話譯文A56八七、十、一、你與林褔助通話內容意義?)「當日我與林褔助、李泰男約好看現場並送電,事成(完成送電)之後我各給他們五百元賄款。」;(問:前揭電話譯文A100其意義為何?)「鄭寅心(綽號阿丁)一般只在○○山區代辦送電,所以台南地區用電申請伊亦委託我代辦送賄,印象中近日我曾幫他妥『鈴揚』及『惠農』兩二公司動力申請,各向鄭某收費九千元,其中我也確實交付賄款各三千元予前來送電之○○股人員。」;(問:你有無補充意見?台電明知你無牌照,何以又審核通過?並由你會同送電?)「梁俊雄平日確實均按件向我收受固定賄款無誤,但我八七、十、十三、因伊承辦我家之送電,約妥至辦公室送賄五百元時,梁某以我家自己送電特別優待不另收賄為理由,並未收取該五百元,前於八七、十二、十六作供敘有誤。我確係無牌照僅在所購竣工單登記表上留下我的電話,何以台電人員明知卻又准予由我接洽連絡送電事宜,其緣由我不清楚」。 ⑻黃金豐調查筆中之供述就行賄之對象、金額之分類、交款方式,前後二次供述,大致相符。其行賄人數之多,金額之計算,甚至部分交款方式之描述均甚詳實,且其上開陳述並無職務上行為行賄(不為罪)及違背職務行為行賄(成罪)之分,顯係全盤托出,應無憑空捏造或挾怨報復之虞,黃金豐上開不利於之陳述,應可採信。 2鄭寅心於調查筆錄中供稱: 「我承攬的水電工程(購用虛設行號空白竣工單及會員証明、申報竣工檢驗送電)大部份屬於一般用戶用電申請,大部份向台電○○及○○服務所申辦,該兩服務所出來送電每件均有收取新台幣(下同)二百元規費(賄款)。」、「我向○○、○○服務所申請送電,該二服務所均會派員到場檢驗,檢驗合格後,我即以現金每件三千五百元交予檢驗人員,其中包含三千三百元的接電費及二百元賄款。」、「該每件二百元規費(賄款)係台電公司的陋規。」、「台電○○服務所曾經負責我申請送電檢驗並收取賄賂的計有莊江汀、朱富雄、楊太宗、藍達節,其中朱富雄於○○服務所任內即有送過我的電,並收取每件二百元賄款;○○服務所計有黃再添、汪慶揚、曾世和等人向我收取賄款。」、「我於八十四年初開始自行承攬水電工程並向台電申請送電後,莊江汀、朱富雄、楊太宗、藍達節、黃再添、汪慶揚、曾世和等人,只要我負責申請送電案件,即按每件二百元收取賄款,詳細金額我並未記帳,實際收賄金額要根據我向台電申請案件登記表統計。」;(問:○○及○○服務所負責檢驗送電的人員是否有拒絕接受賄款情形?)「有的,○○服務所的蘇順利、陳善來二人曾負責我申請檢驗送電的案件,我曾照例給予三千五百元費用及賄款等情。,該等均退還給我二百元,並表示以後不必再送該二百元賄款,所以之後只要係他們二人檢驗送電由我申辦之案件,我即未再致送每件二百元賄款。」;(問:其他水電商申請送電案件,每件均致送三百元或五百元賄款予台電公司人員為何你只致送每件二百元?)「因為我本身有吊車,偶爾義務幫忙台電處理一些瑣碎工程,我不知道其他水電行每件致送的賄款係三百元或五百元,我的部份一開始即是致送(每件)二百元。」、「台電人員向我收取每件二百元賄款,我係依慣例致送,我並未要求台電人員違背職務,請司法單位給我一個自新的機會。」等語;(問:你曾委託黃金豐代辦那幾件變相用電?)「我承攬的變相用電必須由台電○○區營業處○○股檢驗送電,我與該○○股並不熟,所以均委由黃金豐代辦送電申請。」、「我曾委託黃金豐代辦『鈴揚商行』、『惠農商行』兩件變相用電。」、「黃金豐每件向我收取九千元代辦費,其中即包含致送台電人員之賄款,至於每件送多少賄款要問黃金豐才知道。」;(問:八七、十、二十八電話譯文,某人問你要包多少,你答稱『你用就好,出來送電看是誰,若是〞權仔〞多給他也沒關係,明天便看』,實際情形為何?)「該件是我委託黃金豐代辦『鈴揚商行』之送電申請,黃金豐問我要送多少賄款,我回答由他處理,如果是林清權,可以多送一些,最後並不是林清權出來檢驗送電。」;(問:八七、十、二十八電話譯文你曾詢問黃金豐行賄數額,黃某答稱『實在【即合法之意】裝冷氣的三千元,變相的要二萬元』實際情形為何?)「該件我欲承攬動力用電,在承攬之前我必須先瞭解送給台電人員賄款之行情,以便估價,最後並未成交。」(以上參見被告鄭寅心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調查筆錄);繼被告鄭寅心在偵查中坦承:「(問:今天在調查站所講是否實在?)都實在。」;(問:如何向台電人員行賄?)「我每件隨意拿二百元向台電人員行賄,他們並沒有要求多少。」;(問:那些人向你收過錢?)「一共有莊江汀、朱富雄、楊太宗、藍達節、黃再添、汪慶揚、曾世和等人都有收過錢,每件二百元,他們一共收我多少錢,我要看案件登記統計表才知道。」、「我有委託黃金豐代辦『鈴揚商行』、『惠農商行』變相用電,每件向我收九千元,賄款送多少,黃金豐才知道。」(見偵字第一四六八六號卷第七八頁正、反面) 3陳天成於調查筆錄中供稱: 「早期我是向陳信足購買虛設水電行如亞洲工程行、才繩企業工程行等,洪金鐺購買遠東水電行,目前向吳水龍購買宗穎電業行之竣工報告單及電器同業工會會員證明單(俗稱軟單)持以向台電申報竣工及申請用電。」、「(問:你以虛設水電行亞洲水電行等向台電申報竣工及申請用電,台電人員如何跟前述水電行聯絡?)台電人員並不需要跟虛設水電行人員聯絡,因為台電人員知道該些虛設水電行並不可能從事實際承攬水電工程,所以直接向我及其他直接請人員聯絡,一般我們均會在表燈記單上註明聯絡電話便於他們聯絡。」;(問:你跟台電申請用電,台電人員是否按件向你索取賄款?)「有的,按水電業者共同行情,大樓用電、工廠用電係由○○股負責檢驗送電,如為一組二人則收取新台幣(下同)三千元,如為一人則收取二千元,而一般民宅用電則由新供股或地區服務所檢驗送電,如果單獨一件則收取五百元,如果案件較多則每件收取三百元。」;(問:台電人員如何向你收取賄款?)「○○股是在電錶封印送電後,當場以現金二千元或三千元交付給檢驗送電人員,○○股或地區服務所則是在電錶封印後併同繳台電之接戶費三千三百元,我均支付檢驗送電人員三千六百元或三千八百元,其中包含三百元或或五百元之賄款。」;「因為我辦理大樓或工廠用電申請的案件較少,曾經負責我申請案件之○○股人員均有收受每件二千元或三千元的賄款;曾經收受的有林清權、許鴻程、王森梁、林南田、吳英智、張彌耀(已調○○)等人,其他有些我不記得他們的名字。」;「○○股檢驗送電人員只要有負責過我申請案件均有收取每件三百元或五百元的賄款,曾有檢驗送電過我申請案件並收取賄款者有梁俊雄、王永興、王鴻滐、林有褔、蔡進瑞、李登貴、楊明仲、李泰男、林褔助、歐成昌、呂文志、李東舜(新進人員僅一、二次)、楊文政(已調○○)、王重富(已調○○)其他有些我不記得他們的名字。」;「台電○○區服務所我只有與○○、○○、○○、○○等服務所有業務往來,該些服務所曾經負責檢驗送電我申請的案件之人員除○○所張(顏)進田、○○所謝漢才因與我熟稔不收該賄款外;其他○○所吳大陣,○○所陳天祥、邱清褔,○○所江學賢,○○所蔡明鴻、汪慶揚、李界山、蘇順利等人,只要有負責檢驗送電我申請的案件均比照前例每件收取三百元或五百元的賄款,其他還有一些曾收受賄款的我不記得他們的名字。」;「台電○○區處○○股、○○服、服務所人員除了顏進田、謝漢才外其他只要負責檢驗我申請用電案件者,均一律有收取賄款,因自八十一年六月即開始所以(賄款)難以計算,近幾年可根據我承攬之件數核算賄款總額,至於台電人員個別收受之金額要依照台電錶燈登記單上有我填註『○○○O○○○天成』或『○○○○○○○陳』之聯絡電號的申請案件,其中在檢驗送電欄上蓋章之台電人員(該員即是我致送賄款的對象)予以核計,即為個別收受之金額。」;(問:你為何向台電○○股申請用電每件是送二千元或三千元,而向○○股或服務所申請用電每件是送三百元或五百元的賄款?)「因一般民宅之送電係由○○股或服務所負責,線路設計較為簡單,不必預審圖面,且大部份為單件,所以台電檢驗送電人員僅到場測試、封印,所以依慣例同業均只致送行賄款單件五百元(多件則三百元),我也固定依此行情致送;而檢驗股係負責工廠或大樓動力供電之檢驗送電,因一般電力工程較複雜,所以大部份以二人為一組,依同業行賄行情每件致送三千元,由二人自分,我也按此陋規固定每件致送,但若僅有一人前來檢驗送電我則致送賄款二千元。」;「台電人員按件向我收取賄款,我只是依常規行賄,並未要求該等違背職務送電,請給予自新機會。」(以上參見卷附被告陳天成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調查筆錄) 4林茂雄於調查筆錄供稱: 「我曾經擔任○○實業公司電氣技工,我於八十五年初起接受水電工同業委託向台電公司跑件送電為生迄今。」;「因為我本身並無合格水電承裝業執照,且長期以來我們水電業者即有向台電公司人員行賄之陋規,所以我為在同業間生存,不得不也依照陋規向台電公司負責檢驗送電人員依一般行情(致贈賄款),例如一般用戶用電每粒電錶給檢驗送電人員新台幣(下同)五百元賄款,另外對於動力用電用戶(如工廠用電)我則送給檢驗送電人員如二人一組每次給三千元,由二人平分,若單獨前來則給二千元賄款。」;「我主要工作範圍在台南市或善化附近,所以我行賄的對象主要為台電公司區營業處○○股及新供股之負責檢驗送電人員,而一般用戶用電是由○○股檢驗送電,每粒電錶我行賄金額為五百元,曾經行賄之對象有王鴻傑、林褔助、梁俊雄、歐成昌、林有褔、楊明仲、李登貴、趙子南、蔡進瑞等九人;而至於動力用電則由○○股人員負責檢驗送電,如我前述二人一組每次給三千元,單獨前來則給二千元,行賄對象有林南田、李成香、王靖恭、林清權、王森梁等人,此外尚有他人,但我名字已記不清楚,反正只要貴站(台南縣調查站)向台電公司調閱我所送件的質料,裡面檢驗欄蓋章者,就有如前述向我(以)一般行情收賄。」;「我工作範圍雖然在善化鎮服務,但善化服務所風氣較佳,該服務所人員拒絕收賄,據我了解台區營業處全部計有二十所(服務所),除了善化、玉井、南化、楠西、左鎮及山上鄉等六所拒絕收賄外,其餘十四所均有收賄之惡習。」;(問:你沒有合格水電業承裝執照,如何向台電公司申請用電?)「我係向『府城水電工程行』實際負責人綽號『阿喜』也有人因他留長頭髮又叫他『耶蘇』,以每張二百元購「亞洲工程行」、「宏昇」、「營志」、「佳大等水電行之竣工報告單、公會會員証明、屋內線設計圖等資料,該些工程行均是虛設行號,『阿喜』係向陳信足購買;對於動力用電,我每張則以四百元向『阿喜』購買前述虛設行號之資料。」、「這是我們業者長期以來之陋習,我們的目的是要逃漏稅捐,台電人員也都知情。」;「我送給台電人員之賄款,都是在負責檢驗送電人員至現場完成電錶封印後,即在現場交付現金。」;「扣押物編號01雜記簿為我八十三年、八十四年間當時與李明瑞合作替客戶跑件送電,當時我即以前述行情向台電人員行賄,為了方便統計支出情形,所以我隨手在該雜記簿記載支出情形,裡面記載送電『五百』即代表向台電人員行賄五百元的意思。在第十一頁記載『權二OOO』代表致送林清權二千元。編號02為我利用虛設行號『鉅冠電業工程行』向台電公司申請送電的資料。編號03─1至03─3為前述虛設行號為前述虛設行號如亞洲工程行等之印鑑。」;「我係因我們水電業者長期以來即有向台電人行賄之陋規,而台電人員也長期以來即有向我們索賄之陋習,若不給規費(行賄)即會受他們刁難,所以我為了生存才不得不和其他業者一樣向台電人員行賄,我如今已充分自白,並深感悔悟,我希望法律能給我一個自新的機會,從輕發落。」;(問:你既稱向台電人員行賄係你們業者長期之陋規,除你之外是否還有其他業者也向台電人員行賄?)「向台電人員行賄,係我們業者共同的公開秘密,除我之外,我知道尚有黃金豐、鄭寅心、鄭崑山、許鎮貴、李勳忠、吳名揚、陳信足、陳天成、南區機電高振崧(另行偵查),吳太三等。」(以上參見卷附被告林茂雄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調查筆錄) 5吳太三於調查筆錄中供稱: 「我雖沒有水電牌照,但一直從事水電工作,自八十二、三年間起開始以代辦申請送電為業(俗稱代打)迄今。」;「我主要是代辦相關水電業者處理用電申請,從送件、審圖、報竣、領電錶、送電封簽(鉛),其計價:一般民宅每戶收取一千五百元,若是大批販厝、大樓則每戶收費一千至一千二百元不等,(若水電行號能自行提供竣工單,即我不需再向虛設行號購買,每戶收費六─八百元),動力送電每件五、六千元,惟以上所收費用不包含水電施工行賄款及台電之正常手續費(規費)。」;「因我沒有水電牌照,故水電施工均由相關承接(承包工程)之水電行負責,接戶費有時亦由水電行自行至台電繳交,且事先我已言明一次送電現場繳款三千三百元,接戶費及相關行賄款亦由承裝之水電行自行處理。」;(問:台電人員之相關行賄款致送過程詳情如何?)「按一般台電長期以來的陋規,民宅單戶行賄款為五百元(若戶數多可降為三百元)、販厝大樓每戶賄款一百元,若動力送電必須○○股人員二人一起到場審查送電,行賄款為三千元(二人朋分),而收費之台電人員主要是到場檢查送電人員,含○○股、○○股及各服務所承辦,...送賄,但因我不願經手,故賄款均直接由承裝之水電行人員當場致送。」;(問:前述台電送電人員收賄時你有無在場?)「因我代辦送電申請時,在登記單上均留有我『○○○○○○○』之連絡電話,故台電相關人員不管我使用那家虛設行號申請送電,於送電時,送電人員均會事先與我約定時間,我再轉知承裝水電業者一起到場辦理送電封印事宜。封印完成,水電業者即會將接戶費及賄款一併當場致送給台電人員收受,行賄時我大部份均在場目睹,一般均照行規送賄,但實際所送賄款金額為何,我未經手,故不清楚。」;(問:向水電業者收賄之台電人員有那些?)「○○股收賄者有:李成香(已調他職)、王靖恭(已調非送電職務)、許鴻程、林清權、胡麒麟、林南田、許基泰、吳英智、蔡濬哲、張瀰耀(已他調)、蔡進興(已他調)、黃海榮(已退);○○股有:林褔助、王鴻傑、李登貴、李泰男、呂文志、楊明仲、林有褔、蔡進瑞、趙子南、歐成昌;○○服務所謝漢才;○○服務所邱富雄;○○服務所方榮惠;○○服務所黃連和(已調○○)、鍾聰慧、蔡明鴻、汪慶揚、蘇順利、李界山;○○服務所謝完六,惟他們各收賄金額為何我不清楚。」(以上參見卷附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被告吳太三調查筆錄) 6吳名揚於調查筆錄中供稱: 「我絕大部份以『宗穎水電行』虛設行號,向台電○○營業處申報竣工檢驗送電,少部份客戶需要發票時,我則以我經營之『○和水電』申報竣工檢驗送電。」、「我代客戶用電申請時,雖以『宗穎水電』虛設行號申報竣,但我在台電公司用電申請登單上均會留下『○○○○○○』之電話號碼,台電公司相關人員均會以此電話跟我聯絡,並通知我申報竣工檢驗送電。」;(問:你代客戶向台電公司申辦送電之起迄時間為何?)「八十四年間起迄今。」等情。(以上參見卷附被告吳名揚八十八年一月八日調查筆錄) 7李勳忠於調查筆錄中供稱:「(現職)現為○南水電瓦斯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問:電話○○○○○○○譯文第一頁第三、四通,其內容意義?)「第三通電話是我與某水電商研商,某用電申請已打通關節可以送電,我並表示是○○股王森梁負責檢驗送電,要該水電行不用另外送賄,我自己再跟王森梁處理就好。第四通是我打電話給○○服務所吳大陣,要他幫忙處理國安街我申請用電案件,吳大陣表示不要在電話中談。」;(問:前揭電話譯文第②頁一、二、三、四通內容意義?)「該四通電話譯文是我與水電承裝人談稱:『沒有身份証、空地鐵屋違規變相申請用電只要二萬元(工程費另計)保證過關,『我與台電的關係是用錢堆積出來的』、『噴霧送電賄款原則三千』、我拿一些現金賄款給台電相關公務員也是應該的。」;(問:前揭電話譯文第四頁第一、三通內容意義?)「第一通是我與○○服務所李姓公務員(名字忘了)催辦某申請用電案件,第三通係我與○○服務所李姓公務員洽談案件,對方通知我被檢舉,且我表示『你錢拿到我還沒』。」;(問:電話譯文第十一頁第二通內容意義?)「是我與水電商表示伊現場看到我將錢灑下去(即送賄款)台電檢驗員即視違規『電龜』故意裝作沒看見。」;(問:電話譯文第十四頁第一通內容意義?)「該電話是我打給○○股王靖恭要他直接先向用戶(永世揚違規變相申請用電)收取二十萬元,並要他先扣除他的賄款回扣,且我表示是第二次送電還要再送一次賄款才能通過,王靖恭應該只是收介紹費,金額多少我忘了。」;(問:電話譯文第十七頁計五通內容意義?)「是我與台電人員蔡進瑞、蘇順安、及邱姓公務員洽商設計圖送電等事宜。」;(問:電話譯文第二十頁第一通內容意義?)「是我與○○股王鴻傑研究用電申請案件,王鴻傑原表示馬路會拆,按規定不能送電,但我向他表示我已打通徵得○○股張義男同意放水。」;(問:電話譯文第三二頁內容意義?)「該通應是我與○○股林清權(當時正在檢驗送電現場)通話,林某表示用戶坪數不夠,申請動力用電五馬(力)太大,要求更改書面資料並要我注意旁邊違規之動力用電,不要被政風室查覺。」(以上參見卷附被告李勳忠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調查筆錄) (二)以上業者均指明檢驗送電時曾交付賄款,且其等就行賄之緣由、區分方式及金額所述大致相符,核與台電員工中被告王森梁(○○股)、王鴻傑(○○股)、歐成昌(○○股)、吳大陣(○○服務所)、朱富雄(○○服務所)、莊江汀(○○服務所)、謝完六(○○服務所)等七人,分別在調查與偵查中均一致坦承有于執行檢驗送電職務時,收受水電業者依送電種類所致贈如附表一所列之賄款等情不諱,經互核一致且與水電業者所供敘情節相符。其中─ 1被告王森梁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於調查筆錄中承稱:「我自八十一年十月間進入○○區營業處○○股任職,曾做一段時間封錶工作(並未與業者接觸),至八十二年九月間始被分派與朱虓同班共同負責檢驗送電、封印等業務,當時朱虓即依台電長期陋規於每次檢驗送電完成當場向業者收賄,一般動力用電每戶收賄三千元變相申請用電(如農舍、農產品工廠等)則每件收賄二萬元,且朱虓收賄後均會在離去途中(我開車)在車內交付一半(即動力用電一千五百元、變相用電一萬元)賄款予我收受,之後(台電內規規定約六、七個月輪換工作一次)我又先後與黃海榮(已退休)、李成香同班一起負責檢驗送電業務,因他們較資深負責帶班,也同樣以前揭手法及行情向又電業者索賄並朋分給我。」、「我雖曾因與朱虓、黃海榮、李成香三人朋分賄款而感到害怕,並於八十四年底自行請調倉庫管理員,想避開長期收賄之環境,但雖為倉庫管理員,在人手不足下仍會被分派單獨前往檢驗送電,而業者仍會以動力用電一千五百元、變相用電一萬元送賄給我,我因怕被團體排擠也只好如數收受,惟被分派檢驗送電收賄次數已較以往減少很多。」;「我收受賄款或朱虓等人收賄朋分給我之主要對象大部份均為送電代辦業者(即指專門幫人辦理用電申請之業者,大部份均非實際承裝水電業者即俗稱代打),收賄對象以黃金豐及鄭崑山為最多,吳名揚(綽號大黑仔)、李勳忠(綽號忠勳仔)送賄次數也不少,而陳天成(綽號打狗)、林茂雄(綽號馬場)、許鎮貴(綽號許仔鬼)、吳太三,我及朱虓等人雖曾向他們收受賄款,但次數較少。」;「我自八十二年九月擔任檢驗送電迄今,朋分或自行收受賄款(計)向黃金豐收受賄款總計約有五十萬元、鄭崑山約有四十萬元、吳名揚及李勳忠各約二十餘萬元、許貴鎮約五萬餘元、陳天成及林茂雄各約一萬餘元、吳太三約五千元,合計我在○○股期間共向業者收賄一百四十萬元左右。」、「前揭鄭崑山等人...均購買尚興、亞洲等行號之竣工單填報申請用電,惟在登記單上他們均會填寫自己的連絡電話,所以看電話即知道係何人代辦送電,一般有事連絡我均會直接找他們,而非找實際承裝業者,檢驗送電時鄭崑山他們也都會到場,每次在完成送電後鄭崑山等即會依前揭行情致送現金賄款予我,收受後即駕車離去,久而久之即變成陋規,所以毋須再言明,鄭崑山等代辦業者均固定按件送賄款,幾乎沒有例外。」、「(問:前揭鄭崑山等八人何以要按件送賄款予你?)我在○○股期間曾多次辦理變相違規送電且向業者收取每件一萬元賄款,但大部份所辦理案件均屬合法動力用電申請,鄭崑山等人為何要以每件一千五百元送賄,可能係因是長久以來陋規或怕遭刁難,所以才固定每件送賄,僅將違規變相用電申請之賄款提高為每件每位檢驗員一萬元。」、「我在長期收賄集體貪污之環境下,一時貪念同流合污,雖曾多次想要跳脫,但仍身陷其中誤觸法網,於今已深感懊悔並充分自白一切犯行,也自願自動繳交前揭所收之不法利益,祈求有關單位能念在我太太罹患腦瘤(每三年要開一次刀)且子女年幼尚須照顧,予以從輕發落給我一個自新機會。」(提示○○○○○○○A七五頁第三通電話譯文、問:該譯文內容意義為何?)「該譯文係我打電話給黃金豐太太,表示黃金豐早上未去台南市國民路(賣茶葉的)配合我辦理檢驗送電,最後改在下午會同辦理送電,該件黃金豐也依往例在我完成送電駕車離去前致送我一千五百元現金賄款。」(提示前揭電話譯文A八三頁第二通、問:該譯文所述永二街變相用電是否由你檢驗送電?收賄狀況?)「該○○市永二街係以新順成申請倉庫辦公室用電,據我所知該件係由○○服務所主任江學賢所仲介,當時完成送電時黃金豐確曾交付十張千元鈔現金賄款予我收受。」(提示○○○○○○○○○○電話譯文B七二頁第二通及第三通、問:該譯文內容意義為何?)「該兩通電話雖是黃金豐與水電商連絡,其中談及給我一千元賄款確為事實,當時黃金豐要我到○○鄉龜洞為其業主裝遺失電錶,事前即先交付我一千元賄款,嗣由我自行前往完成承裝。」等情。 2被告王鴻傑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調查筆錄中承稱:(問:是否認識黃金豐、鄭寅心、陳天成、林茂雄、許貴鎮、吳名揚、鄭崑山、李勳忠、吳木昆等人,渠等有無電氣承裝業執照?)「前述九人當中除鄭寅心外其他八人我都認識,這裡面我確定黃金豐沒有合格執照,其餘有部份有執照,但通常都沒有用他們的執照申請報竣工。」、「前述八人自民國八十二年起,就依照檢驗送電個案於每次送電後當場致送二百元、三百元、五百元、七、八百元不等之現金,七、八百元的為單表燈為主,二百元至五百元則為一般住宅送電,若是要收據接戶費者,業者會連同接戶費、賄款合併給我,若不用繳接戶費者就用現金二百至五百元不等直接交付給我。」(問:前述八人行賄方式、時間、金額及何人交付賄款?)「從民國八十二年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初,有鄭崑山、陳天成、許鎮貴,另黃金豐、李勳忠、吳名揚係從八十四年間起,而林茂雄係從八十六年間起開始行賄,吳木昆雖從八十二年間行賄至八十四年,隨即因中風而未再致送賄款(註:吳木昆已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病逝);上述八人行賄的金額為黃金豐每件五百元(八十四至八十六年每件三百元),鄭崑山每件三百元、五百元不等(今年以來每件均送五百元),吳木昆每件二百元,其餘陳天成、林茂雄、許貴鎮、李勳忠、吳名揚等五人每件行賄三百元,他們八人行賄的金額確實數目,可依據新(增)設表燈登記單上他們八人承攬的件數有我在檢驗送電欄上蓋章的加以統計核算總行賄金額。他們通常都會按件致送,除了極少數臨時錢不夠而未行賄,我也未向他們索取。行賄者除鄭崑山係交待師傅(姓名不詳、四十餘歲資深員工)代致送外,其餘七人均是在送電現場於完工後親自交由我收受。」;(問:台電○○營業處除你有收受業者賄款外,尚有那些人亦有收受業者賄款?)「李登貴、楊明仲、趙子南、李泰男、林褔助、歐成昌、梁俊雄、許火木、蔡進瑞、王永興、王重富、楊文政、林有褔等十三人,本股同仁亦有與我同樣接受業者賄款,本股新進(約一年)人員李東舜、呂文志有無確實收到賄款我無法確定。」、「我因循陋規誤蹈法網深感懊悔,如今坦一切犯行,請求依法給我自新機會,以便我能照顧重病的父親並能照顧自己的身體維持家計。」 3被告歐成昌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於調查筆錄中供稱:「在八十三年以前若檢驗時遇午餐時間,業者通常會請我們吃午餐,八十三年以後不管是否午餐時間,部份業者即會按件每件以新台幣五百元、三百元、二百元不等之賄款送給我,不同的業者所送的金額不一樣。」、「我曾向黃金豐收取每件五百元或三百元,陳天成則收取每件三百元,偶爾每件二百元或沒送,林茂雄(綽號馬場)、吳太三(綽號太三)案件較少,但亦有收取賄款。」、「(賄款)因我個人並未統計過,總數大約收取八萬多元,至於向誰收多少,並不清楚。」、「台電○○區處○○股的檢驗送電人員按件向業者收取賄賂,是多年來的陋規,因○○股檢驗送電均是單人行動,所以我無法確定○○股那些同仁有收,那些同仁沒收。」、(問:如何向業者收取前揭賄款?)「我們檢驗送電完畢,要向業者收取每件三千三百元的接戶費(合法規費),有些業者會將三百元、五百元的賄款一併交給我,有些業者在交給我接戶費後,另將賄款塞入我機車行李箱內。」、「我向業者收取賄款係台電區處○○股長年的陋規,我現在感到很後悔,並主動向自白懇請同法單位給予自新機會,我並願繳交所有不法所得。」等語 4被告林清權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在調查與偵查中供承:「我在八十二年間調任○○股負責外勤送電,○○股在送電時早已有向業者收取賄賂之陋規,我開始均不敢收,但是長期業者在送電後主動致送賄款,我唯恐同事間發生猜忌只好隨波逐流收受賄款。」、「○○股在檢驗送電時,一般是兩個人一組,案件多時則只有一個人負責,一般商業用電、工業用電、大樓用電及一般家庭三相雙錶用電,在正常未違規的程序上,送電後如果兩人一組的(業者)就致送新台幣三千元,而二人朋分每人一千五百元,如果只有一個人檢驗送電時,業者則致送二千元,若業者準備變相(違規)用電或者有違規不符合送電標準而通融送電案,每件不論一人組或二人組均致送一萬元。」、「一般業者均在檢驗安裝電錶鉛封後,以現金方式交給我們,有時我們退還該賄款,業者就直接丟到我們的車上。」、「我曾收受的業者有黃金豐、鄭崑山較多,陳天成、林茂雄、許鎮貴、吳太三、吳名揚、李勳忠等人案件較少,但也有收受他們致送的賄款。」;(問:你係何時開始收取賄款?共計收受多少?)「我從八十二年間調任○○股負責外勤送電後不久即開始有收受業者所致送之賄款,因為案件太多我並未做統計,平均一年大約二十萬元左右,如果以五年計算其總數約一百餘萬元。」、「如果是兩人一組前去檢驗送電,所受的賄款由兩人平分,並未再轉送給台電其他員工。」;(問:曾經與你同組負責檢驗送電並收受平分賄款者有那些人?)「我到○○股係跟隨朱虓(已調竣工股)前往檢驗送電,由朱虓收受業者賄賂再平分給我,之後由我先後帶吳英智、許基泰同組檢驗送電,由我收受賄賂再平分給他們。」(問:台電○○股尚有那些人有收取業者賄賂?)「○○股檢驗送電收取賄賂是○○股常年來陋規,大部份的人均有收受業者賄賂,因為係各別收受,所以是否有人未收我不知道。」、「我收取業者賄款係因長年陋規所造成,我一直想離開○○股但均未如願,如今非常後悔犯下此錯,我願繳交所收受賄款,希望能給我一個自新的機會。」等情。 5朱富雄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調查筆錄中供稱:「在○○服務所任職期間,凡檢驗黃金豐、鄭崑山所申請之送電案件,在完成電錶鉛封後,黃金、鄭崑山都會以每件新台幣五百元之代價(即賄款)連同應繳交之三千三百元線路補助費,交給帶班之李界山、汪慶揚、黃再添、蔡明鴻等人。該等帶班人員再轉交其中之二百元或二百五十元賄款給我。在○○服務所期間,大部是一人一組,偶而會與他人同組送電。在一人一組時,鄭寅心會以每件二百元之賄款,連同線路補助費交給我。如果是二人同組,鄭寅心會將每件四百元之賄款連同線路補助費交給其中一人,再由收受者將其中二百元朋分同組人。曾經和我同組一同收受或轉交前述賄款者,有楊太宗、莊江汀、藍達節等人」。6莊江汀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調查筆錄中供稱:「在檢驗鄭寅心所申請之送電案並完成電錶鉛封後,鄭寅心現場交給我新台幣三千三百元線路補助費。在我從玉井調到○○服務所,第一次檢驗鄭寅心的案,鄭寅心交給我線路補助費,我不疑有他。事後發現裡面多了二百元,我本欲退還給他,但他表示這是○○服務所的慣例,是要補貼我的誤餐費,之後凡檢驗鄭寅心所申請之代送電案,他都會在交給我的線路補助費中夾送二百元」、「第一次的時候鄭寅心即告訴我每案致送二百元賄賂是○○服務所的慣例,且均由鄭寅心主動給予,因檢驗送電多屬一個人行動,但楊太宗、朱富雄和我同組送電並收受每件二百元之賄賂」。 7吳大陣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於調查筆錄中供稱「我因為任職於台電公司○○服務所,在該服務所擔任派工期間,代送電業者黃金豐自八十四年三月間起不定時以每次新台幣五百元至一千兀不等之賄款向我行賄,平均每年行賄金額約一萬元:」、「我在台電服務前後有二、三十年之久,我確實在最近幾年內約自民國八十年起迄今,常聽聞代送電業者表示包括本服務所及營業區處○○股及○○股負責檢送電人員大部分都有向業者收賄之陋規」。 8謝完六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於調查筆錄中供稱:「我檢驗送電時,黃金豐等業者本人不見得會到現場,但若吳太三、黃金豐及鄭崑山三人有到現場,均會以不克陪我吃飯為由,給予約三百元。若檢驗送電件數較多,會給予我一千多元,李勳忠因與我私交甚篤,所以並未向我行賄」、「我在檢驗鉛封後,必須向業者收取每件三千三百元之線路補助費,業者黃金、吳太三及鄭崑山等人均會將賄款併同線路補助費一同交給我,有時他們沒有把賄款夾帶於線路補助費內,我也未向他們索取」。 上開台電員工不僅就其不利之收賄情節自陳明確,且就收取賄款之連絡方式、區分標準及金額與前揭業者所述均相符合,則上開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供述,均有其他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供述資為認定,堪認業者所指稱「①一般民宅用電案件致送每件二百元至五百元不等,給○○股及服務所人員等之檢驗送電人員收受、②大樓、工廠、動力用電等,則致送每件三千元給○○股人員收受(由同組檢驗送電人員平分)、③遇有變相違規送電時,則致送前往現場檢驗送電之○○股人員每件二萬元(由同組檢驗送電人員平分)」及哪些業者確有行賄、哪些台電員工確有收賄等行賄內容係真實,應可採信。此外復有附件二證據欄所列本件台電員工足以認有收賄行為之證據可資參酌,被告王森梁等台電員工於檢驗送電時確有收賄情事,應堪認定。林清權、謝完六事後雖翻異前供,否認收賄云云,惟其二人上開自白所述收賄之場合均係檢驗送電現場,金額亦與其他人所供相合,自屬真實可採,其否認收賄,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另被告胡麒麟、許基泰、林南田、許鴻程、蔡濬哲、吳英智、施明錫、張瀰耀、李成香、王靖恭、蔡進興、朱虓、黃海榮、李登貴、楊明仲、趙子南、李東舜、李泰男、林福助、呂文志、梁俊雄、許火木、蔡進瑞、王永興、王重富、楊文政、林有福、曾世和、李界山、蔡明鴻、汪慶揚、黃再添、陳真平、黃連和、蘇順利、邱富雄、蔡賜福、邱清福、陳天祥、楊太宗、藍達節、謝漢才、江學賢、顏進田、方榮惠、黃耿龍、何建興、李忠祐等人,否認在執行檢驗送電職務時有收受業者行賄云云,經對照上開水電業者及公務員等之自白,均不足採。 (三)本案依前開業者及部分電員工互核相符之陳述,固可認定台電員工有收賄之犯行,惟收賄部分涉案人數眾多,收賄時間長達數年,帳冊復無法全數查扣,有關收賄之次數、金額如何查明確認,實屬不易。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依據前開業者之供述,向台電公司○○區營業處調閱業者向台電公司申報竣工檢驗送電時所檢附「台灣電力公司各類用電登記單」上載有○○○○○○○(黃金豐之電話)、○○○○○○○(鄭崑山之電話)、○○○○○○○(許貴鎮之電話)、○○○○○○○(李勳忠之電話)、○○○○○○○(陳天成之電話)、○○○○○○○(鄭寅心之電話)、○○○○○○○(吳太三電話)、○○○○○○○(吳名揚之電話)等八線電話之資料,依業者電話類別分別填具申請用電登記單資料八本,再依業者之行賄基準、即黃金豐、陳天成、吳太三等人所陳①一般民宅用電案每戶致送五百元,十戶以上每戶致送三百元。②大樓、工廠、動力用電等,則致送每件三千元,二人一組每人各分一千五百元,僅一人則致送二千元。③變相用電時,每件致送二千至二萬元,原則上○○股每人致送一萬元,服務所致送一萬元。④販厝大樓每戶致送一百元至三百元;鄭寅心每戶致送二百元,逐件核算收賄金額,並依此計算統計出各業者之對有收賄台電員工之行賄統計表,最後再依收賄台電員工之人別統計各人之收賄金額,有該局九十年九月四日勵肅字第九0六六一四號函卷附可按。本院認其統計方式,雖無林茂雄之行賄資料,而有欠缺,惟在現有證據資料下,實屬最趨近真實之計算方式。且以用電登記單作為計算基礎,用電登記單之背面有各單位承辦人員核章之欄位,其中「檢驗送電」一欄,參與檢驗之人必蓋章其上,有用電登記卷附可參,依該方式統計行賄金額應可採憑。況依方式統計出來之金額與王森梁、林清權等人自白所收賄款之金額相近,上開計算方法,實屬可採。本院根據上開調查局之計算數據,重新核計被告各人收賄、行賄金額如附表一至九所示。 (四)部分台電員工雖以「坦承之水電業者事後均否認行賄,其自白己有反覆,另部分業者根本未承認行賄,就否認之業者部分如何能計算台電員工檢驗該業者之用電申請案亦有收賄?且部分行賄期間之始點,有些台電員工根本尚未至檢驗送電之○○股或○○股上班,如何能收賄?且依調查局製作之代送電業者行賄資料明細,黃金豐、陳天成常有一日十多處理送電事宜之情況,顯不合理;另台電員工藍達節、黃再添與朱富雄曾生不愉快,朱富雄之指訴實難採為論罪依據」等語置辯。本院查:上開行賄及收賄事實,不僅業者,即台電員工陳述確有該情,均不只一人,且多人所指行賄、收賄之金額、方式、對象,均大致相符,業經本院認定如上,部分業者縱否認行賄,惟亦不影響其等確有行賄事實之認定。而台電員工於檢驗送電常有人手不足情形,而從其他單位借調有經驗之人員代班辦理檢驗送電情事,此不僅王森梁、朱富雄等人到場陳述明確,核與一般公務機關普遍存在之代班情形相符,應可採信;況用電登記單上不僅有代送電業者之電話留存其上,以利台電檢驗送電人員連絡,且於檢驗送電欄均有參與檢驗送電者蓋章其上,則於用電登記單檢送電欄內蓋章之人縱未調至負責檢驗送電之單位,亦無法否認其參與該次檢驗送電之事實。而本件代送電業者大部分之送電現場均由所聘請之師傅代班,很少看到本人,此經王鴻傑到場陳述甚詳,則代送電業者基至有一天有十多處送電現場,參照其營業規模、所請員工數,及其並無須每件均到場之考量,顯有可能,而無何違背常理之處。至於朱富雄不僅於調查筆錄中指證明確,復於原審偵審中,均一致坦承收賄情事。朱富雄所指有收賄之台電員工,依附件二證據欄所載,亦非僅朱富雄一人之指訴,尚有業者之指認,其等指稱朱富雄挾怨誣指,尚非可信。又部分台電員工以其等之自白係在調查人員利誘及脅迫下所為不實陳述,然其等部分於偵查中仍為相同之自白,且其等所稱「利誘」、「脅迫」並無具體事實足憑,且本院亦查無實據,因之其等自白堪認與事實無不何之處。再者,雖台電公司台南營業處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以台南維檢字第九一一一三二五0Y號函覆意旨略以檢驗送電部門均配有車輛,惟因數量不足,在加上檢驗案件地點不同,為增加工作機動性,『多』台電員工自行騎機車,又不代收接戶費等語,有該函文一份附本院卷足稽,已指出檢驗送電時有時使用公司配之車輛,則黃金豐於調查站時已供稱:「先以橡皮筋捆綁,金額小,則於摺疊後,直接丟入前來送電人員之汽車右前座或駕駛座」等語,並無與實情不符,又吳太三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調查站時已供稱:「一般均在送電封印完成時連同接收費一起送賄,但因我不願經手,故賄款均直接由承裝之水電行人員當場致送。」等語,既稱「賄款當場致送」亦與黃金豐上開證詞吻合,殊堪採信;另稱接收費亦當場由檢驗人員代收,應與實情不合,然無解於被告等有收賄之情。又被告楊太宗指辯同組檢驗送電者尚有陳政忠、李升茂均未曾接收調查而指證其受賄,同組黃秋水、藍達節亦未曾指證其受賄,反係未同組莊江汀、朱富雄供稱我行賄,顯非實情等語,然查被告楊太宗有收賄之事實,已據業者鄭寅心、李勳忠於調查站指證甚明,復有調查站所製作業者行賄明細表附卷足憑,故其上開所辯難資為其有利認定之依據。又證人即水電承裝業者葉國坤、陳清河李金保、陳佳輝於本院調查中一致證稱並無送紅包給被告黃海棠乙節;另證人方昆峰、吳俞桓、莊文明、陳佳輝、翁翰林、陳財發於本院調查中一致證稱本身無送紅包,亦無看到鄭崑山、黃金豐、李勳忠等代電業者致送賄款予被告李成香乙節;另證人即台電公司員工李宗和、邱武雄、楊金和於本院調查中一致證稱被告朱虓曾與渠等一起出去檢驗送電,但無看到業者黃金豐、陳天成、林茂雄、吳太山有將錢送給朱虓乙節;另證人吳太三、黃金豐邱武雄、顏弘惠、施明錫、葉國坤、吳振榮於本院調查中一致證稱並無送紅包給被告林南田乙節:另證人張義男、同案被告歐成昌證稱:心供股檢驗送電均是單人行動乙節(以上均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惟本院如上所述已認定被告黃海棠、李成香、朱虓、林南田等等確實有收賄之情節,因之,該等證人之證詞均顯係事後互為勾串或避重就輕之詞,無足採信。 二、違規「變相用電案件」收賄部份 (一)被告王森梁、蘇順利二人,明知業者黃金豐代辦「新順成」用電申請案,係「變相違規用電」案件;在分別收受黃金豐致送一萬元、五千元賄款後,王、蘇二人則分別違背職務,給予辦理通過工程設計及完成檢驗送電等情,業據同案被告黃金豐分別在調查筆錄中供稱:「(問:前揭電話譯文A83你與江學賢通話意義?)「江學賢所介紹鄰居薛培元用電申請完成後,又要遷出屋外要我幫他辦理,其中另提到○○市永二街新順成公司變相申請用電,即係我前次筆錄所提致送蘇順利五千元、王森梁一萬元賄款之案件。」及偵查中自白,核與被告王森梁前開「該○○市永二街係以新順成申請倉庫辦公室用電,據我所知該件係由○○服務所主任江學賢所仲介,當時完成送電時黃金豐確曾交付十張千元鈔現金賄款予我收受」之自白情節相符,黃金豐於該用電申請案自白向王森梁行賄一萬元,向蘇順利行賄五千元,其中王森梁坦承確曾收受黃金豐一萬元之賄款,堪認黃金豐之自白屬堪以採信,則蘇順利於該次用電申請案收受五千元賄款之犯行,亦可認定,蘇順利事後否認犯行,要屬畏罪卸責之詞,核無可採,被告王森梁、蘇順利二人此部分,事證明顯,均可認定。 (二)被告林清權於變相用電申請案於檢驗送電時收取賄賂之事實,業經其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於調查筆錄中供稱:「○○股在檢驗送電時,一般是兩個人一組,案件多時則只有一個人負責,一般商業用電、工業用電、大樓用電及一般家庭三相雙錶用電,在正常未違規的程序上,送電後如果兩人一組的(業者)就致送新台幣三千元,而二人朋分每人一千五百元,如果只有一個人檢驗送電時,業者則致送二千元,若業者準備變相(違規)用電或者有違規不符合送電標準而通融送電案,每件不論一人組或二人組均致送一萬元。」、(問:變相送電每件收取一萬元,你們是如何協助業者違規送電?)「業者欲變相送電必先向縣市政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之虛設行號,並租用器材擺設,在我們的經驗中都可以看出是準備變相用電,但礙於台電公司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供電,所以仍檢驗通過送電。」(問:你有無補充意見?)「我收取業者賄款係因長年陋規所造成,我一直想離開○○股但均未如願,如今非常後悔犯下此錯,我願繳交所收受賄款,希望能給我一個自新的機會」,核與黃金豐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調查筆錄中所供「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同利商行(○○黃文利)為例:該件用電申請我除於送電完成時當場交付二萬元賄款予林清權收受外(當時另一檢驗員蔡濬哲未到場)::」內容相合,其自白收賄情節有補強證據可資認定,自可採信。被告林清權事後否認收賄(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訊問筆錄),而黃金豐附合其詞而改稱:我是配合調查局的說法而指認名冊,實際上我沒送錢給林清權等語(見同上筆錄),另證人蔡耿明施明錫、吳振榮、陳忠信、邱武雄雖於本院調查時證稱:曾與林清權同組出去檢驗送電,唯都沒有人送林清權紅包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均顯係事後互為勾串之虛詞,無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林清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台電公司送電原則第四點之規定「用電用途,應參考用戶申請用電登記單所列用途別,與現場裝置用電設備加以核對,用途不符者,不得送電」,被告等於現場勘查及檢驗送電時,依其等之專業經驗,從其建物外形、屋內擺設,應可知悉該處係提供器具,擺個樣子,於檢驗送電後將供其他使用,此經林清權、王森梁供述屬實,再參酌其等於此種用電申請案每人按件收取之賄款金額,非前揭檢驗送電之二百至五百不等,而係五千至一萬元,二種價差之大,亦可認定其等對上開申請戶事後將變更用電用途別之事實有所認定,其等依規定對此種用電申請原不得送電,竟於收受賄款後,違背職務准送電,其等違背務收賄行為,實甚顯然,而堪認定。 三、利用職務機會收賄部分 (一)蘇順成利用其自八十四年一月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間,負責管路工程、外線檢驗及安排外線工程施工順序業務,自八十四年一月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間,為配合業者黃金豐之電器承裝工程申報竣工、檢驗送電,乃以調排施工順序(插隊)方式,催促「南協電業公司」外包商人優先施工於業者因檢驗送電所需之外線工程,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黃金豐每件一千元至四千元不等之賄款之犯行,業據黃金豐於八十七年南十二月十六日於調查筆錄中供稱「「外線施工,因外包廠商南協電業公司會延遲施工,所以為求速送電,我均以每件一千至四千元不等之行賄,由○○股檢驗員蘇順成催促打理南協人員速施工」、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一於偵查中供稱「::且在有外線施工時以一千至四千元不等請蘇順成幫忙處理南協外包商人儘速施工」,黃金豐前二次供述一次,難認係憑空捏造,復有黃金豐於八十七年十月三日與某不詳姓名男子之電話錄音:黃金豐:「我有拜託他們監工處理,不會拖久」 某男:「怕你沒有插」 黃金豐:「我和他們處理都是按件計酬,案件給他們都是急件處理,不然我再聯絡」 及八十七年十月八日黃金豐於另通電話錄音: 某男 :「你交待那一個監工幫你用的」 黃金豐:「姓蘇,蘇順成,你去不要講,我拜託誰,否則以後不好辦」 有電話譯文表A五九頁、A六十頁卷附可憑,可認黃金豐前開自白核與電話錄音內容相合,自可採信。蘇順成辯稱未向黃金豐收賄云云,核係卸責之詞,顯不可採。又蘇順成收賄之次數,因無具體資料可供計算,爰依黃金豐自白中提及一千至四千不等之金額行賄,可見黃金豐行賄次顯在二次以上,爰以一千元一次及四千元一次,認定蘇順成收賄之金額。蘇順成收賄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二)江學賢雖否認起訴書所指伊就薛培元(應係薛培元之父薛明福以薛培元名義所申請)之動力用電申請案,向薛培元收取十五萬元後,從中扣取三萬元,僅交付十二萬元與黃金豐,辯稱該筆費用事後由薛培元之父薛明福簽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興分行,票載發票日為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面額十五萬元之支票交由江學賢之妻,再轉由江學賢交付黃金豐後再由黃金豐背書兌領,伊無從中扣取三萬元之可能,並提出該支票正反面影本為憑。經查,該支票確由黃金豐兌領無誤,不僅黃金豐到場證述屬實,復有該支票正反面影本在卷可按。次查,本件薛明福動力用電申請案之時間係八十七年九月間,而黃金豐兌領該支票時間為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有該支票影本可參,惟件黃金豐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案爆發後於調查筆錄中供稱「江學賢曾介紹鄰居薛培元用電(動力)予我承裝承辦,事成後,我依成本(含送給○○股送電人員二名係何人,我記不清,計三千元賄款)合計應向薛某收取十三萬五千元,且僅支付予我十二萬元,亦即江某從中索取三萬元款項」,黃金豐兌領該支票至其調查筆錄中供稱江學賢就該案收取三萬元,相距僅月餘,黃金豐於調查筆錄之供述,是否全屬憑空杜造,或記憶錯誤,有待深究,未可遽論。再查,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十九時五十分許,江學賢打電至黃金豐家,由黃金豐接聽電話,對話如下: 江學賢:「還有幾件會找你,有問題你找我,隔壁要不要算一下錢」 黃金豐:「我的部分算十二萬元,看你還要加多少」 江學賢:「有無包括粒單三,有使用執照算少一點」 黃金豐:「這種每件也都有使用執照,這開銷較重,設計二次,電燈部分拿一萬五」 江學賢:「趕快處理」 黃金豐:「單三那粒現場不佳要PASS過,主要沒一、二F,我開的價比別家便宜,你看加多少」 江學賢:「不然連電燈,總共算十五萬」 有電話譯文A四九頁卷附可稽。 依上揭電話錄音譯文參照前開黃金豐之自白,可認係黃金豐接受江學賢之要求,同意以三萬元給付江學賢,再由黃金豐向薛明福報價十五萬元,事後黃金豐取得薛明福十五萬元支票兌領後再給付三萬元與江學賢。起訴事實就江學賢從中取得三萬元之記載雖有失出之處,惟無法改變江學賢明知黃金豐為無照業,明知違背法令,猶利用職權機會,介紹黃金豐承作,並從中謀取三萬元不法利益之實事。事證明確,江學賢此部分犯行,亦可認定。 (三)被告吳有邦於擔任○○服務所主任時,接受業黃金豐不定期致送之賄款一至二千之職務上行為收賄犯行,業經其於原審偵審時中坦承不諱,核與黃金豐自白之行賄情節相符,自可採信。事證明確,吳有邦收賄犯行,堪以認定。 四、論罪科刑 (一)被告吳大陣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業者致贈賄款等所為,核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賄罪。其與同案被告王鴻傑、歐成昌、朱富雄、莊江汀於檢驗送電時與同組之他人共同收賄朋分,其與同組之人員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多次職務上收賄行為,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應依連續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原審認被告之罪證明確,因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前段、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二項、第十九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等規定,並審酌被告吳大陣在本件偵查中自白犯罪,復供出相關犯罪事實,因而查獲其他共犯,且於審理中亦充分陳明所知之案情,對案情釐清助益頗大,及其因單位內之陋習,致有本件收賄犯行;其雖尚未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惟本件被告收賄時間長達數年,收賄之案件眾多,收賄金額之統計,非經判決確定,實難認定。要求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後即須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實強人所難,若因此即謂不得免刑,恐非立法本意。因認為被告於偵查中已表明於確認收賄金額後即願繳交,爰予免除其刑。其等如附表一所示不法所得之財物,依法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處免刑,俱無不合。被告上訴意旨空言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被告林清權、蘇順利二人,參與檢驗送電集體收賄及違規為業者變相送電等所為,核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蘇順利所犯上開二罪,與同案被告王森梁共同收賄,渠等二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林清權多次違背職務收賄行為及職務上收賄行為,及蘇順利多次職務上收賄行為,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應分別依連續規定論以一罪,除違背職務收賄罪最重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予加重外,餘均依法加重其刑。其等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應予以分論併罰。又林清權、蘇順利就違背職務收賄罪,其所得財物在五萬元以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林清權於偵查中自白,雖事後翻異前供,其所犯前開二罪,均應依惟仍依前開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又其等違背職務收賄行為多沿於單位內之陋習,層遞交接而來,因未能堅持,致罹本件之重罪,且其等所得均在十萬元以下,如科以法定最低度刑十年有期徒刑,實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爰再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遞減之,並依法先加後減。原審認被告二人之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就被告二人所犯上開二罪科刑後,各分別宣告褫奪公權一年、二年,定其應執行刑為褫奪公權四年,顯與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八款規定:「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者未合,即有不洽。被告林清權、蘇順利二人上訴意旨否認犯罪而指摘原判決有不當之處,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就被告二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二人囿於台電內部陋習,於檢驗送電及明知變相用電時,猶收取水電業者之賄款,各人收取之期間、金額及事後除林清權曾在偵查中坦承外,事後否認犯行,另蘇順利均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二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四、五所示之刑,並分別依法宣告褫奪公權,且定其應執行刑。其等於附表一所示之賄款,應依法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三)被告吳英智、張瀰耀、蔡進興、黃海榮、朱虓、李登貴、楊明仲、趙子南、李東舜、李泰男、林福助、呂文志、梁俊雄、許火木、蔡進瑞、王永興、林有福、王重富、楊文政、曾世和、李界山、蔡明鴻、汪慶揚、黃再添、邱富雄、邱清福、陳天祥、楊太宗、藍達節、謝漢才、顏進田、方榮惠、謝完六、林南田、胡麒麟、許基泰、王靖恭、李成香、許鴻程、蔡濬哲、何建興、李忠祐、蘇順成、吳有邦等四十四人,利用執行檢驗送電或調排外包商人施工順序之機會不法接受業者行賄,暨吳有邦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核渠等所為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賄罪。其等與同組之他人共同收賄朋分,其等與同組之人員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等多次對於職務行為收賄,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應依連續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謝完六於偵查中自白,吳有邦於偵中審中自白,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減輕其刑。李東舜、呂文志.許火木、曾世和、李界山、黃再添、邱富雄、楊太宗、藍達節、謝漢才、方榮惠、何建興、李忠祐、吳有邦等十四人,長期收賄不法所得總額均在五萬元以下,惡性輕微,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減輕其刑。上開李東舜等十四人及江慶揚、陳天祥、顏進田、蔡明鴻、謝完六等五人,長期收賄不法所得總額在十萬元以下,如處以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輕其刑,李東舜等十四人及謝完六遞減之,並均依法先加後減。原審認被告等四十四人之罪證明確,因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前段、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九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等規定,並審酌被告等人囿於台電內部陋習,於檢驗送電時,猶收取水電業者之賄款,各人收取之期間、金額及謝完六於偵查中自白,事後否認犯行,其餘之人事後均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之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依法宣告褫奪公權。其等於附表一所示之賄款,應依法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末查,李東舜、呂文志.許火木、曾世和、李界山、黃再添、邱富雄、楊太宗、藍達節、謝漢才、方榮惠、何建興、李忠祐、謝完六、吳有邦等十五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表在卷可稽,其等經此偵審程序應知警惕,無再犯之虞,均依法宣告緩刑五年,以勵自新。本院經核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之認事用法及量刑,俱無不合,被告等四十四人上訴意旨否認犯罪,為無理由,就此部分均應予駁回。又被告蔡進瑞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被告江學賢利用執行檢驗送電機會不法接受業者行賄,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賄罪。其與同組檢驗送電之他人共同收賄朋分,其等與同組之人員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貪污治條例第六條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被告圖利部分犯行應適用修正後之貪污治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核其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圖自己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利,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其不法圖利所得總額均在五萬元以下,惡性輕微,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減輕其刑。其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原審認被告之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⑴原判決就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科刑後,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六年、一年,定其應執行刑為褫奪公權七年,顯與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八款規定:「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者未合,即有不洽。⑵原判決論以被告貪污治罪條例修正後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非主管事務圖利罪,然其據上論斷欄漏引該法條,亦有欠洽。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而指摘原判決有不當之處,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就被告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囿於台電內部陋習,於檢驗送電及明知變相用電時,猶審酌被告於檢驗送電時,即收取水電業者之賄款,更介紹鄰居用電案與無照業者,再向業者要求三萬元,事後否認犯行,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二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第七所示之刑,並分別依法宣告褫奪公權,且定其應執行刑。其於附表一所示之賄款,應依法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前段、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後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二項、第十二條第一、二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九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八款、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法官 黃 三 哲法官 王 浦 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鄭崑山就所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部分,及被告黃福成、陳信足、潘澤森等人所犯幫助納稅義務人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部分,均不得上訴;其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蔡 振 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附錄法條: 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台電員工收賄總表 單位:新台幣 ┌────────┬──┬───────┬──────────────┐ │ 姓 名 │ │收賄金額(元) │ 備 註 │ ├────────┼──┼───────┼──────────────┤ │ 一、王森梁 │ A │ 45,000 │ 貪§4Ⅰ⑤違規變相用電案件 │ ├────────┼──┼───────┼──────────────┤ │ │ B │ 989,788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二、林清權 │ A │ 46,000 │ 貪§4Ⅰ⑤違規變相用電案件 │ ├────────┼──┼───────┼──────────────┤ │ │ B │ 946,19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三、胡麒麟 │ │ 1,068,112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四、許基泰 │ │ 702,349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五、林南田 │ │ 888,783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 六、許鴻程 │ │ 674,038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七、蔡濬哲 │ │ 286,721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八、吳英智 │ │ 716,359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九、張瀰耀 │ │ 286,557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十、李成香 │ │ 424,346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十一、王靖恭 │ │ 579,725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十二、蔡進興 │ │ 297,548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十三、朱虓 │ │ 381,489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十四、黃海榮 │ │ 474,532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 十五、李登貴 │ │ 424,80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十六、楊明仲 │ │ 563,20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十七、趙子南 │ │ 220,00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十八、李東舜 │ │ 35,00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十九、李泰男 │ │ 199,50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二十、林福助 │ │ 317,05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二十一、歐成昌 │ │ 374,65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二十二、呂文志 │ │ 49,834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二十三、梁俊雄 │ │ 140,30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 二十四、許火木 │ │ 43,584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二十五、王鴻傑 │ │ 426,60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二十六、蔡進瑞 │ │ 180,95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二十七、王永興 │ │ 156,184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二十八、王重富 │ │ 155,25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二十九、楊文政 │ │ 207,65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三十、林有福 │ │ 322,865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三十一、曾世和 │ │ 35,65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三十二、李界山 │ │ 23,50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 三十三、蔡明鴻 │ │ 80,30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三十四、汪慶揚 │ │ 53,60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三十五、黃再添 │ │ 17,299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三十六、蘇順利 │ A │ 5,000 │ 貪§4Ⅰ⑤違規變相用電案件 │ ├────────┼──┼───────┼──────────────┤ │ │ B │ 71,30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三十七、邱富雄 │ │ 10,00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三十八、邱清福 │ │ 142,80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三十九、陳天祥 │ │ 51,00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四十、莊江汀 │ │ 1,70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 四十一、朱富雄 │ │ 3,00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四十二、楊太宗 │ │ 2,00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四十三、藍達節 │ │ 14,20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四十四、謝漢才 │ │ 35,50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四十五、謝完六 │ │ 71,10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四十六、顏進田 │ │ 51,40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四十七、方榮惠 │ │ 40,20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四十八、何建興 │ │ 10,50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四十九、李忠祐 │ B │ 4,50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 五十、江學賢 │ A │ 53,200 │ 貪§5Ⅰ③檢驗送電集體受賄 │ ├────────┼──┼───────┼──────────────┤ │ │ B │ 30,000 │ 貪§6Ⅰ⑤利用職務機會圖利 │ ├────────┼──┼───────┼──────────────┤ │ 五十一、吳大陣 │ │ 10,500 │ 貪§5Ⅰ③利用職務機會收賄 │ ├────────┼──┼───────┼──────────────┤ │ 五十二、吳有邦 │ │ 35,000│ 貪§5Ⅰ③利用職權機會收賄 │ ├────────┼──┼───────┼──────────────┤ │ 五十三、蘇順成 │ │ 5,000│ 貪§5Ⅰ③利用職務機會受賄 │ └────────┴──┴───────┴──────────────┘ 附表二 黃金豐行賄統計表 ┌───────┬──────┬─────┬────────┬────┐ │送 賄 期 間│送 電 單 位 │受賄人員 │受賄總金額(元)│備 註 │ ├───────┼──────┼─────┼────────┼────┤ │000000-000000 │○○所等 │方榮惠 │$ 6,000 │ │ ├───────┼──────┼─────┼────────┼────┤ │000000-000000 │○○股 │王永興 │$ 57,284 │ │ └───────┴──────┴─────┴────────┴────┘ ┌───────┬──────┬─────┬────────┬────┐ │000000-000000 │○○股 │王重富 │$ 44,750 │ │ ├───────┼──────┼─────┼────────┼────┤ │000000-000000 │○○股 │王森梁 │$ 246,444 │ │ ├───────┼──────┼─────┼────────┼────┤ │000000-000000 │○○股 │王靖恭 │$ 113,126 │ │ ├───────┼──────┼─────┼────────┼────┤ │000000-000000 │○○股 │王鴻傑 │$ 114,500 │ │ ├───────┼──────┼─────┼────────┼────┤ │000000-000000 │○○股 │朱虓 │$ 57,925 │ │ ├───────┼──────┼─────┼────────┼────┤ │000000-000000 │○○所等 │江學賢 │$ 13,400 │ │ ├───────┼──────┼─────┼────────┼────┤ │000000-000000 │○○所等 │何建興 │$ 1,500 │ │ ├───────┼──────┼─────┼────────┼────┤ │851219 │○○所 │吳大陣 │$ 1,000 │ │ ├───────┼──────┼─────┼────────┼────┤ │000000-000000 │○○股 │吳英智 │$ 153,430 │ │ └───────┴──────┴─────┴────────┴────┘ ┌───────┬──────┬─────┬────────┬────┐ │000000-000000 │○○股 │呂文志 │$ 16,334 │ │ ├───────┼──────┼─────┼────────┼────┤ │000000-000000 │○○股 │李成香 │$ 59,725 │ │ ├───────┼──────┼─────┼────────┼────┤ │000000-000000 │○○所等 │李忠祐 │$ 2,000 │ │ ├───────┼──────┼─────┼────────┼────┤ │000000-000000 │○○股 │李東舜 │$ 14,000 │ │ ├───────┼──────┼─────┼────────┼────┤ │000000-000000 │○○所 │李界山 │$ 5,500 │ │ ├───────┼──────┼─────┼────────┼────┤ │000000-000000 │○○股 │李泰男 │$ 69,000 │ │ ├───────┼──────┼─────┼────────┼────┤ │000000-000000 │○○股 │李登貴 │$ 90,900 │ │ ├───────┼──────┼─────┼────────┼────┤ │000000-000000 │○○所 │汪慶揚 │$ 8,000 │ │ ├───────┼──────┼─────┼────────┼────┤ │000000-000000 │○○股 │林有福 │$ 61,100 │ │ └───────┴──────┴─────┴────────┴────┘ ┌───────┬──────┬─────┬────────┬────┐ │000000-000000 │○○股 │林南田 │$ 302,821 │ │ ├───────┼──────┼─────┼────────┼────┤ │000000-000000 │○○股 │林清權 │$ 226,498 │ │ ├───────┼──────┼─────┼────────┼────┤ │000000-000000 │○○股 │林福助 │$ 80,800 │ │ ├───────┼──────┼─────┼────────┼────┤ │830630 │○○股 │邱清福 │$ 500 │ │ ├───────┼──────┼─────┼────────┼────┤ │000000-000000 │○○所 │邱富雄 │$ 2,500 │ │ ├───────┼──────┼─────┼────────┼────┤ │000000-000000 │○○股 │胡麒麟 │$ 335,978 │ │ ├───────┼──────┼─────┼────────┼────┤ │000000-000000 │○○股 │張瀰耀 │$ 34,675 │ │ ├───────┼──────┼─────┼────────┼────┤ │000000-000000 │○○股 │梁俊雄 │$ 55,500 │ │ ├───────┼──────┼─────┼────────┼────┤ │870629 │○○股 │莊江汀 │$ 1,000 │ │ └───────┴──────┴─────┴────────┴────┘ ┌───────┬──────┬─────┬────────┬────┐ │000000-000000 │○○股 │許火木 │$ 19,084 │ │ ├───────┼──────┼─────┼────────┼────┤ │000000-000000 │○○股 │許基泰 │$ 198,399 │ │ ├───────┼──────┼─────┼────────┼────┤ │000000-000000 │○○股 │許鴻程 │$ 187,458 │ │ ├───────┼──────┼─────┼────────┼────┤ │000000-000000 │○○所 │陳天祥 │$ 3,500 │ │ ├───────┼──────┼─────┼────────┼────┤ │000000-000000 │○○所 │曾世和 │$ 17,550 │ │ ├───────┼──────┼─────┼────────┼────┤ │000000-000000 │○○所 │黃再添 │$ 1,500 │ │ ├───────┼──────┼─────┼────────┼────┤ │000000-000000 │○○所 │黃海榮 │$ 91,575 │ │ ├───────┼──────┼─────┼────────┼────┤ │000000-000000 │○○股 │楊文政 │$ 72,900 │ │ ├───────┼──────┼─────┼────────┼────┤ │000000-000000 │○○股 │楊明仲 │$ 138,100 │ │ └───────┴──────┴─────┴────────┴────┘ ┌───────┬──────┬─────┬────────┬────┐ │000000-000000 │○○股 │趙子南 │$ 73,000 │ │ ├───────┼──────┼─────┼────────┼────┤ │000000-000000 │○○股 │歐成昌 │$ 81,750 │ │ ├───────┼──────┼─────┼────────┼────┤ │000000-000000 │○○所 │蔡明鴻 │$ 15,000 │ │ ├───────┼──────┼─────┼────────┼────┤ │000000-000000 │○○股 │蔡進瑞 │$ 54,000 │ │ ├───────┼──────┼─────┼────────┼────┤ │000000-000000 │○○股 │蔡進興 │$ 62,500 │ │ ├───────┼──────┼─────┼────────┼────┤ │000000-000000 │○○股 │蔡濬哲 │$ 95,577 │ │ ├───────┼──────┼─────┼────────┼────┤ │000000-000000 │○○所 │蘇順利 │$ 20,100 │ │ ├───────┼──────┼─────┼────────┼────┤ │000000-000000 │○○所等 │謝完六 │$ 55,600 │ │ ├───────┼──────┼─────┼────────┼────┤ │000000-000000 │○○所等 │謝漢才 │$ 3,000 │ │ └───────┴──────┴─────┴────────┴────┘ ┌───────┬──────┬─────┬────────┬────┐ │000000-000000 │○○所 │藍達節 │$ 1,000 │ │ ├───────┼──────┼─────┼────────┼────┤ │000000-000000 │○○所等 │顏進田 │$ 21,600 │ │ ├───────┼──────┼─────┼────────┼────┤ │ │ │合計 │$ 3,391,998 │ │ └───────┴──────┴─────┴────────┴────┘ 附表三 鄭寅心行賄統計表 ┌───────┬──────┬─────┬────────┬────┐ │送 賄 期 間│送 電 單 位 │受賄人員 │受賄總金額(元)│備 註 │ ├───────┼──────┼─────┼────────┼────┤ │000000-000000 │○○所 │汪慶揚 │$ 400 │ │ ├───────┼──────┼─────┼────────┼────┤ │851220 │○○所 │莊江汀 │$ 200 │ │ ├───────┼──────┼─────┼────────┼────┤ │000000-000000 │○○所 │曾世和 │$ 600 │ │ ├───────┼──────┼─────┼────────┼────┤ │000000-000000 │○○所 │黃再添 │$ 800 │ │ └───────┴──────┴─────┴────────┴────┘ ┌───────┬──────┬─────┬────────┬────┐ │870303 │○○所 │楊太宗 │$ 200 │ │ ├───────┼──────┼─────┼────────┼────┤ │000000-000000 │○○所 │藍達節 │$ 5,200 │ │ ├───────┼──────┼─────┼────────┼────┤ │ │ │合 計 │$ 7,700 │ │ └───────┴──────┴─────┴────────┴────┘ 附表四 陳天成行賄統計表 ┌───────┬──────┬─────┬────────┬────┐ │送 賄 期 間│送 電 單 位 │受賄人員 │受賄總金額(元)│備 註 │ ├───────┼──────┼─────┼────────┼────┤ │000000-000000 │○○股 │王永興 │$ 20,600 │ │ ├───────┼──────┼─────┼────────┼────┤ │000000-000000 │○○股 │王重富 │$ 25,000 │ │ ├───────┼──────┼─────┼────────┼────┤ │000000-000000 │○○股 │王森梁 │$ 18,800 │ │ ├───────┼──────┼─────┼────────┼────┤ │000000-000000 │○○股 │王鴻傑 │$ 97,000 │ │ └───────┴──────┴─────┴────────┴────┘ ┌───────┬──────┬─────┬────────┬────┐ │000000-000000 │○○所 │江學賢 │$ 11,800 │ │ ├───────┼──────┼─────┼────────┼────┤ │831216 │○○股 │吳大陣 │$ 500 │ │ ├───────┼──────┼─────┼────────┼────┤ │000000-000000 │○○股 │吳英智 │$ 61,000 │ │ ├───────┼──────┼─────┼────────┼────┤ │000000-000000 │○○股 │呂文志 │$ 10,000 │ │ ├───────┼──────┼─────┼────────┼────┤ │000000-000000 │○○股 │李成香 │$ 1,500 │ │ ├───────┼──────┼─────┼────────┼────┤ │000000-000000 │○○股 │李東舜 │$ 3,500 │ │ ├───────┼──────┼─────┼────────┼────┤ │000000-000000 │○○所 │李界山 │$ 4,000 │ │ ├───────┼──────┼─────┼────────┼────┤ │000000-000000 │○○股 │李泰男 │$ 32,000 │ │ ├───────┼──────┼─────┼────────┼────┤ │000000-000000 │○○股 │李登貴 │$ 85,250 │ │ └───────┴──────┴─────┴────────┴────┘ ┌───────┬──────┬─────┬────────┬────┐ │000000-000000 │○○所 │汪慶揚 │$ 2,500 │ │ ├───────┼──────┼─────┼────────┼────┤ │000000-000000 │○○股 │林有福 │$ 27,500 │ │ ├───────┼──────┼─────┼────────┼────┤ │000000-000000 │○○股 │林南田 │$ 17,250 │ │ ├───────┼──────┼─────┼────────┼────┤ │000000-000000 │○○股 │林清權 │$ 14,100 │ │ ├───────┼──────┼─────┼────────┼────┤ │000000-000000 │○○股 │林福助 │$ 46,500 │ │ ├───────┼──────┼─────┼────────┼────┤ │000000-000000 │○○股 │邱清福 │$ 8,000 │ │ ├───────┼──────┼─────┼────────┼────┤ │000000-000000 │○○股 │胡麒麟 │$ 4,950 │ │ ├───────┼──────┼─────┼────────┼────┤ │000000-000000 │○○股 │張瀰耀 │$ 31,100 │ │ ├───────┼──────┼─────┼────────┼────┤ │000000-000000 │○○股 │梁俊雄 │$ 11,500 │ │ └───────┴──────┴─────┴────────┴────┘ ┌───────┬──────┬─────┬────────┬────┐ │000000-000000 │○○股 │許基泰 │$ 2,250 │ │ ├───────┼──────┼─────┼────────┼────┤ │000000-000000 │○○股 │許鴻程 │$ 11,750 │ │ ├───────┼──────┼─────┼────────┼────┤ │000000-000000 │○○所 │陳天祥 │$ 26,500 │ │ ├───────┼──────┼─────┼────────┼────┤ │000000-000000 │○○股 │黃海榮 │$ 9,000 │ │ ├───────┼──────┼─────┼────────┼────┤ │000000-000000 │○○股 │楊文政 │$ 44,000 │ │ ├───────┼──────┼─────┼────────┼────┤ │000000-000000 │○○股 │楊明仲 │$ 47,750 │ │ ├───────┼──────┼─────┼────────┼────┤ │000000-000000 │○○股 │趙子南 │$ 6,500 │ │ ├───────┼──────┼─────┼────────┼────┤ │000000-000000 │○○股 │歐成昌 │$ 44,000 │ │ ├───────┼──────┼─────┼────────┼────┤ │000000-000000 │○○所等 │蔡明鴻 │$ 17,400 │ │ └───────┴──────┴─────┴────────┴────┘ ┌───────┬──────┬─────┬────────┬────┐ │000000-000000 │○○股 │蔡進瑞 │$ 33,700 │ │ ├───────┼──────┼─────┼────────┼────┤ │000000-000000 │○○所等 │蘇順利 │$ 23,300 │ │ ├───────┼──────┼─────┼────────┼────┤ │000000-000000 │○○股 │朱虓 │$ 1,500 │ │ ├───────┼──────┼─────┼────────┼────┤ │000000-000000 │○○股 │蔡濬哲 │$ 8,025 │ │ ├───────┼──────┼─────┼────────┼────┤ │ │ │合計 │$ 813,100 │ │ └───────┴──────┴─────┴────────┴────┘ 附表五 吳太三行賄統計表 ┌───────┬──────┬─────┬────────┬────┐ │送 賄 期 間│送 電 單 位 │受賄人員 │受賄總金額(元)│備 註 │ ├───────┼──────┼─────┼────────┼────┤ │000000-000000 │○○股 │王森梁 │$ 8,825 │ │ ├───────┼──────┼─────┼────────┼────┤ │000000-000000 │○○股 │王靖恭 │$ 9,750 │ │ └───────┴──────┴─────┴────────┴────┘ ┌───────┬──────┬─────┬────────┬────┐ │000000-000000 │○○股 │王鴻傑 │$ 16,500 │ │ ├───────┼──────┼─────┼────────┼────┤ │000000-000000 │○○股 │朱虓 │$ 4,433 │ │ ├───────┼──────┼─────┼────────┼────┤ │000000-000000 │○○股 │吳英智 │$ 8,250 │ │ ├───────┼──────┼─────┼────────┼────┤ │000000-000000 │○○股 │呂文志 │$ 1,000 │ │ ├───────┼──────┼─────┼────────┼────┤ │000000-000000 │○○股 │李成香 │$ 12,300 │ │ ├───────┼──────┼─────┼────────┼────┤ │840530 │○○所 │李界山 │$ 500 │ │ ├───────┼──────┼─────┼────────┼────┤ │000000-000000 │○○股 │李泰男 │$ 2,000 │ │ ├───────┼──────┼─────┼────────┼────┤ │000000-000000 │○○股 │李登貴 │$ 12,950 │ │ ├───────┼──────┼─────┼────────┼────┤ │000000-000000 │○○所 │汪慶揚 │$ 4,200 │ │ └───────┴──────┴─────┴────────┴────┘ ┌───────┬──────┬─────┬────────┬────┐ │000000-000000 │○○股 │林有福 │$ 9,400 │ │ ├───────┼──────┼─────┼────────┼────┤ │000000-000000 │○○股 │林南田 │$ 10,525 │ │ ├───────┼──────┼─────┼────────┼────┤ │000000-000000 │○○股 │林清權 │$ 17,650 │ │ ├───────┼──────┼─────┼────────┼────┤ │000000-000000 │○○股 │林福助 │$ 16,900 │ │ ├───────┼──────┼─────┼────────┼────┤ │000000-000000 │○○所 │邱富雄 │$ 2,000 │ │ ├───────┼──────┼─────┼────────┼────┤ │000000-000000 │○○股 │胡麒麟 │$ 20,650 │ │ ├───────┼──────┼─────┼────────┼────┤ │000000-000000 │○○股 │張瀰耀 │$ 2,250 │ │ ├───────┼──────┼─────┼────────┼────┤ │871015 │○○股 │梁俊雄 │$ 500 │ │ ├───────┼──────┼─────┼────────┼────┤ │000000-000000 │○○股 │許基泰 │$ 15,150 │ │ └───────┴──────┴─────┴────────┴────┘ ┌───────┬──────┬─────┬────────┬────┐ │000000-000000 │○○股 │許鴻程 │$ 13,983 │ │ ├───────┼──────┼─────┼────────┼────┤ │000000-000000 │○○股 │黃海榮 │$ 3,375 │ │ ├───────┼──────┼─────┼────────┼────┤ │000000-000000 │○○股 │楊明仲 │$ 13,850 │ │ ├───────┼──────┼─────┼────────┼────┤ │000000-000000 │○○股 │趙子南 │$ 9,700 │ │ ├───────┼──────┼─────┼────────┼────┤ │000000-000000 │○○股 │歐成昌 │$ 25,200 │ │ ├───────┼──────┼─────┼────────┼────┤ │000000-000000 │○○所 │蔡明鴻 │$ 2,500 │ │ ├───────┼──────┼─────┼────────┼────┤ │000000-000000 │○○股 │蔡進瑞 │$ 2,000 │ │ ├───────┼──────┼─────┼────────┼────┤ │000000-000000 │○○股 │蔡進興 │$ 5,825 │ │ ├───────┼──────┼─────┼────────┼────┤ │000000-000000 │○○股 │蔡濬哲 │$ 2,125 │ │ └───────┴──────┴─────┴────────┴────┘ ┌───────┬──────┬─────┬────────┬────┐ │000000-000000 │○○所 │謝完六 │$ 1,500 │ │ ├───────┼──────┼─────┼────────┼────┤ │820317 │○○所 │蘇順利 │$ 2,400 │ │ ├───────┼──────┼─────┼────────┼────┤ │ │ │合計 │$ 274,799 │ │ └───────┴──────┴─────┴────────┴────┘ 附表六 吳名揚行賄統計表 ┌───────┬──────┬─────┬────────┬────┐ │送 賄 期 間│送 電 單 位 │受賄人員 │受賄總金額(元)│備 註 │ ├───────┼──────┼─────┼────────┼────┤ │000000-000000 │○○所等 │方榮惠 │$ 2,000 │ │ ├───────┼──────┼─────┼────────┼────┤ │000000-000000 │○○股 │王永興 │$ 20,000 │ │ ├───────┼──────┼─────┼────────┼────┤ │000000-000000 │○○股 │王重富 │$ 19,500 │ │ ├───────┼──────┼─────┼────────┼────┤ │000000-000000 │○○股 │王森梁 │$ 132,260 │ │ └───────┴──────┴─────┴────────┴────┘ ┌───────┬──────┬─────┬────────┬────┐ │000000-000000 │○○股 │王靖恭 │$ 76,000 │ │ ├───────┼──────┼─────┼────────┼────┤ │000000-000000 │○○股 │王鴻傑 │$ 46,000 │ │ ├───────┼──────┼─────┼────────┼────┤ │000000-000000 │○○股 │朱虓 │$ 9,000 │ │ ├───────┼──────┼─────┼────────┼────┤ │000000-000000 │○○所 │江學賢 │$ 7,500 │ │ ├───────┼──────┼─────┼────────┼────┤ │000000-000000 │○○所 │吳大陣 │$ 2,500 │ │ ├───────┼──────┼─────┼────────┼────┤ │840410 │○○所 │朱富雄 │$ 500 │ │ ├───────┼──────┼─────┼────────┼────┤ │870504 │○○所 │何建興 │$ 500 │ │ ├───────┼──────┼─────┼────────┼────┤ │000000-000000 │○○股等 │吳英智 │$ 88,780 │ │ ├───────┼──────┼─────┼────────┼────┤ │000000-000000 │○○股 │呂文志 │$ 7,000 │ │ └───────┴──────┴─────┴────────┴────┘ ┌───────┬──────┬─────┬────────┬────┐ │000000-000000 │○○股 │李成香 │$ 24,150 │ │ ├───────┼──────┼─────┼────────┼────┤ │000000-000000 │○○股 │李東舜 │$ 7,000 │ │ ├───────┼──────┼─────┼────────┼────┤ │000000-000000 │○○所 │李界山 │$ 3,500 │ │ ├───────┼──────┼─────┼────────┼────┤ │000000-000000 │○○股 │李泰男 │$ 27,000 │ │ ├───────┼──────┼─────┼────────┼────┤ │000000-000000 │○○股 │李登貴 │$ 34,750 │ │ ├───────┼──────┼─────┼────────┼────┤ │000000-000000 │○○所 │汪慶揚 │$ 7,000 │ │ ├───────┼──────┼─────┼────────┼────┤ │000000-000000 │○○股 │林有福 │$ 32,000 │ │ ├───────┼──────┼─────┼────────┼────┤ │000000-000000 │○○股 │林南田 │$ 119,225 │ │ ├───────┼──────┼─────┼────────┼────┤ │000000-000000 │○○股 │林清權 │$ 80,598 │ │ └───────┴──────┴─────┴────────┴────┘ ┌───────┬──────┬─────┬────────┬────┐ │000000-000000 │○○股 │林福助 │$ 41,000 │ │ ├───────┼──────┼─────┼────────┼────┤ │000000-000000 │○○股 │胡麒麟 │$ 75,448 │ │ ├───────┼──────┼─────┼────────┼────┤ │000000-000000 │○○股 │張瀰耀 │$ 4,250 │ │ ├───────┼──────┼─────┼────────┼────┤ │000000-000000 │○○股 │梁俊雄 │$ 17,500 │ │ ├───────┼──────┼─────┼────────┼────┤ │000000-000000 │○○股 │許火木 │$ 4,500 │ │ ├───────┼──────┼─────┼────────┼────┤ │000000-000000 │○○股 │許基泰 │$ 66,215 │ │ ├───────┼──────┼─────┼────────┼────┤ │000000-000000 │○○股 │許鴻程 │$ 39,748 │ │ ├───────┼──────┼─────┼────────┼────┤ │000000-000000 │○○所 │陳天祥 │$ 2,000 │ │ ├───────┼──────┼─────┼────────┼────┤ │000000-000000 │○○所 │曾世和 │$ 9,500 │ │ └───────┴──────┴─────┴────────┴────┘ ┌───────┬──────┬─────┬────────┬────┐ │000000-000000 │○○所 │黃再添 │$ 2,500 │ │ ├───────┼──────┼─────┼────────┼────┤ │000000-000000 │○○股 │黃海榮 │$ 19,250 │ │ ├───────┼──────┼─────┼────────┼────┤ │000000-000000 │○○股 │楊文政 │$ 18,500 │ │ ├───────┼──────┼─────┼────────┼────┤ │000000-000000 │○○股 │楊明仲 │$ 46,250 │ │ ├───────┼──────┼─────┼────────┼────┤ │000000-000000 │○○股 │趙子南 │$ 48,300 │ │ ├───────┼──────┼─────┼────────┼────┤ │000000-000000 │○○股 │歐成昌 │$ 30,800 │ │ ├───────┼──────┼─────┼────────┼────┤ │000000-000000 │○○所 │蔡明鴻 │$ 4,000 │ │ ├───────┼──────┼─────┼────────┼────┤ │000000-000000 │○○股 │蔡進瑞 │$ 16,500 │ │ ├───────┼──────┼─────┼────────┼────┤ │000000-000000 │○○股 │蔡進興 │$ 4,000 │ │ └───────┴──────┴─────┴────────┴────┘ ┌───────┬──────┬─────┬────────┬────┐ │000000-000000 │○○股 │蔡濬哲 │$ 43,250 │ │ ├───────┼──────┼─────┼────────┼────┤ │851030 │○○所 │謝乾吉 │$ 500 │ │ ├───────┼──────┼─────┼────────┼────┤ │000000-000000 │○○所 │謝漢才 │$ 5,000 │ │ ├───────┼──────┼─────┼────────┼────┤ │000000-000000 │○○所等 │顏進田 │$ 6,500 │ │ ├───────┼──────┼─────┼────────┼────┤ │000000-000000 │○○所 │蘇順利 │$ 7,500 │ │ ├───────┼──────┼─────┼────────┼────┤ │ │ │合計 │$ 1301,328 │ │ └───────┴──────┴─────┴────────┴────┘ 附表七 許鎮貴行賄統計表 ┌───────┬──────┬─────┬────────┬────┐ │送 賄 期 間│送 電 單 位 │受賄人員 │受賄總金額(元)│備 註 │ ├───────┼──────┼─────┼────────┼────┤ │000000-000000 │○○所 │方榮惠 │$ 1,000 │ │ └───────┴──────┴─────┴────────┴────┘ ┌───────┬──────┬─────┬────────┬────┐ │000000-000000 │○○股 │王重富 │$ 2,000 │ │ ├───────┼──────┼─────┼────────┼────┤ │000000-000000 │○○股 │王森梁 │$ 40,082 │ │ ├───────┼──────┼─────┼────────┼────┤ │000000-000000 │○○股 │王靖恭 │$ 46,000 │ │ ├───────┼──────┼─────┼────────┼────┤ │000000-000000 │○○股 │王鴻傑 │$ 4,500 │ │ ├───────┼──────┼─────┼────────┼────┤ │000000-000000 │○○股 │朱虓 │$ 15,250 │ │ ├───────┼──────┼─────┼────────┼────┤ │000000-000000 │○○股 │吳英智 │$ 31,000 │ │ ├───────┼──────┼─────┼────────┼────┤ │000000-000000 │○○股 │李成香 │$ 50,500 │ │ ├───────┼──────┼─────┼────────┼────┤ │841020 │○○所 │李忠祐 │$ 500 │ │ ├───────┼──────┼─────┼────────┼────┤ │000000-000000 │○○股 │林南田 │$ 62,500 │ │ └───────┴──────┴─────┴────────┴────┘ ┌───────┬──────┬─────┬────────┬────┐ │000000-000000 │○○股 │林清權 │$ 55,000 │ │ ├───────┼──────┼─────┼────────┼────┤ │000000-000000 │○○股 │邱清福 │$ 6,000 │ │ ├───────┼──────┼─────┼────────┼────┤ │000000-000000 │○○股 │胡麒麟 │$ 87,500 │ │ ├───────┼──────┼─────┼────────┼────┤ │000000-000000 │○○股 │張瀰耀 │$ 11,000 │ │ ├───────┼──────┼─────┼────────┼────┤ │000000-000000 │○○股等 │梁俊雄 │$ 1,500 │ │ ├───────┼──────┼─────┼────────┼────┤ │000000-000000 │○○股 │許基泰 │$ 50,500 │ │ ├───────┼──────┼─────┼────────┼────┤ │000000-000000 │○○股 │許鴻程 │$ 19,000 │ │ ├───────┼──────┼─────┼────────┼────┤ │000000-000000 │○○所 │陳天祥 │$ 1,000 │ │ ├───────┼──────┼─────┼────────┼────┤ │000000-000000 │○○股 │黃海榮 │$ 18,000 │ │ └───────┴──────┴─────┴────────┴────┘ ┌───────┬──────┬─────┬────────┬────┐ │840420 │○○股 │楊文政 │$ 500 │ │ ├───────┼──────┼─────┼────────┼────┤ │000000-000000 │○○股 │楊明仲 │$ 9,500 │ │ ├───────┼──────┼─────┼────────┼────┤ │000000-000000 │○○股 │趙子南 │$ 1,000 │ │ ├───────┼──────┼─────┼────────┼────┤ │000000-000000 │○○股 │歐成昌 │$ 2,500 │ │ ├───────┼──────┼─────┼────────┼────┤ │830418 │○○所 │蔡明鴻 │$ 500 │ │ ├───────┼──────┼─────┼────────┼────┤ │000000-000000 │○○股 │蔡進興 │$ 26,000 │ │ ├───────┼──────┼─────┼────────┼────┤ │000000-000000 │○○股 │蔡濬哲 │$ 13,000 │ │ ├───────┼──────┼─────┼────────┼────┤ │820417 │○○所 │謝完六 │$ 500 │ │ ├───────┼──────┼─────┼────────┼────┤ │000000-000000 │○○所等 │謝漢才 │$ 1,000 │ │ └───────┴──────┴─────┴────────┴────┘ ┌───────┬──────┬─────┬────────┬────┐ │ │ │合計 │$ 567,700 │ │ └───────┴──────┴─────┴────────┴────┘ 附表八 李勳忠行賄統計表 ┌───────┬──────┬─────┬────────┬────┐ │送 賄 期 間│送 電 單 位 │受賄人員 │受賄總金額(元)│備 註 │ ├───────┼──────┼─────┼────────┼────┤ │000000-000000 │○○所等 │方榮惠 │$ 9,900 │ │ ├───────┼──────┼─────┼────────┼────┤ │000000-000000 │○○股 │王永興 │$ 11,000 │ │ ├───────┼──────┼─────┼────────┼────┤ │000000-000000 │○○股 │王重富 │$ 10,000 │ │ ├───────┼──────┼─────┼────────┼────┤ │000000-000000 │○○股 │王森梁 │$ 108,000 │ │ ├───────┼──────┼─────┼────────┼────┤ │000000-000000 │○○股 │王靖恭 │$ 75,750 │ │ ├───────┼──────┼─────┼────────┼────┤ │000000-000000 │○○股 │王鴻傑 │$ 34,500 │ │ └───────┴──────┴─────┴────────┴────┘ ┌───────┬──────┬─────┬────────┬────┐ │000000-000000 │○○股 │朱虓 │$ 34,200 │ │ ├───────┼──────┼─────┼────────┼────┤ │000000-000000 │○○所 │江學賢 │$ 10,000 │ │ ├───────┼──────┼─────┼────────┼────┤ │000000-000000 │○○所 │何建興 │$ 3,000 │ │ ├───────┼──────┼─────┼────────┼────┤ │000000-000000 │○○所 │吳大陣 │$ 1,500 │ │ ├───────┼──────┼─────┼────────┼────┤ │000000-000000 │○○股 │吳英智 │$ 80,200 │ │ ├───────┼──────┼─────┼────────┼────┤ │000000-000000 │○○股 │呂文志 │$ 2,000 │ │ ├───────┼──────┼─────┼────────┼────┤ │000000-000000 │○○股 │李成香 │$ 40,000 │ │ ├───────┼──────┼─────┼────────┼────┤ │000000-000000 │○○所 │李忠祐 │$ 1,000 │ │ ├───────┼──────┼─────┼────────┼────┤ │000000-000000 │○○股 │李東舜 │$ 1,500 │ │ └───────┴──────┴─────┴────────┴────┘ ┌───────┬──────┬─────┬────────┬────┐ │000000-000000 │○○所 │李界山 │$ 3,000 │ │ ├───────┼──────┼─────┼────────┼────┤ │000000-000000 │○○股 │李泰男 │$ 15,500 │ │ ├───────┼──────┼─────┼────────┼────┤ │000000-000000 │○○股 │李登貴 │$ 35,600 │ │ ├───────┼──────┼─────┼────────┼────┤ │000000-000000 │○○所 │汪慶揚 │$ 19,500 │ │ ├───────┼──────┼─────┼────────┼────┤ │000000-000000 │○○股 │林有福 │$ 22,300 │ │ ├───────┼──────┼─────┼────────┼────┤ │000000-000000 │○○股 │林南田 │$ 110,500 │ │ ├───────┼──────┼─────┼────────┼────┤ │000000-000000 │○○股 │林清權 │$ 88,150 │ │ ├───────┼──────┼─────┼────────┼────┤ │000000-000000 │○○股 │林福助 │$ 33,800 │ │ ├───────┼──────┼─────┼────────┼────┤ │000000-000000 │○○股 │邱清福 │$ 1,500 │ │ └───────┴──────┴─────┴────────┴────┘ ┌───────┬──────┬─────┬────────┬────┐ │000000-000000 │○○股 │胡麒麟 │$ 140,350 │ │ ├───────┼──────┼─────┼────────┼────┤ │000000-000000 │○○股 │張瀰耀 │$ 21,400 │ │ ├───────┼──────┼─────┼────────┼────┤ │000000-000000 │○○股 │梁俊雄 │$ 11,500 │ │ ├───────┼──────┼─────┼────────┼────┤ │000000-000000 │○○股 │許火木 │$ 4,500 │ │ ├───────┼──────┼─────┼────────┼────┤ │000000-000000 │○○股 │許基泰 │$ 107,250 │ │ ├───────┼──────┼─────┼────────┼────┤ │000000-000000 │○○股 │許鴻程 │$ 70,500 │ │ ├───────┼──────┼─────┼────────┼────┤ │000000-000000 │○○所 │陳天祥 │$ 5,000 │ │ ├───────┼──────┼─────┼────────┼────┤ │000000-000000 │○○所 │曾世和 │$ 5,000 │ │ ├───────┼──────┼─────┼────────┼────┤ │000000-000000 │○○所 │黃再添 │$ 3,500 │ │ └───────┴──────┴─────┴────────┴────┘ ┌───────┬──────┬─────┬────────┬────┐ │000000-000000 │○○股 │黃海榮 │$ 23,650 │ │ ├───────┼──────┼─────┼────────┼────┤ │000000-000000 │○○所 │楊太宗 │$ 1,500 │ │ ├───────┼──────┼─────┼────────┼────┤ │000000-000000 │○○股 │楊文政 │$ 14,050 │ │ ├───────┼──────┼─────┼────────┼────┤ │000000-000000 │○○股 │楊明仲 │$ 56,900 │ │ ├───────┼──────┼─────┼────────┼────┤ │000000-000000 │○○股 │趙子南 │$ 22,500 │ │ ├───────┼──────┼─────┼────────┼────┤ │000000-000000 │○○股 │歐成昌 │$ 17,500 │ │ ├───────┼──────┼─────┼────────┼────┤ │000000-000000 │○○所 │蔡明鴻 │$ 19,000 │ │ ├───────┼──────┼─────┼────────┼────┤ │000000-000000 │○○股 │蔡進瑞 │$ 18,000 │ │ ├───────┼──────┼─────┼────────┼────┤ │000000-000000 │○○股 │蔡進興 │$ 8,000 │ │ └───────┴──────┴─────┴────────┴────┘ ┌───────┬──────┬─────┬────────┬────┐ │000000-000000 │○○股 │蔡濬哲 │$ 40,750 │ │ ├───────┼──────┼─────┼────────┼────┤ │000000-000000 │○○所 │謝漢才 │$ 9,000 │ │ ├───────┼──────┼─────┼────────┼────┤ │000000-000000 │○○所 │藍達節 │$ 2,000 │ │ ├───────┼──────┼─────┼────────┼────┤ │000000-000000 │○○所等 │顏進田 │$ 4,500 │ │ ├───────┼──────┼─────┼────────┼────┤ │000000-000000 │○○所 │蘇順利 │$ 6,500 │ │ ├───────┼──────┼─────┼────────┼────┤ │ │ │合計 │$ 1365,247 │ │ └───────┴──────┴─────┴────────┴────┘ 附表九 鄭崑山行賄統計表 ┌───────┬──────┬─────┬────────┬────┐ │送 賄 期 間│送 電 單 位 │受賄人員 │受賄總金額(元)│備 註 │ ├───────┼──────┼─────┼────────┼────┤ │000000-000000 │○○所等 │方榮惠 │$ 21,300 │ │ └───────┴──────┴─────┴────────┴────┘ ┌───────┬──────┬─────┬────────┬────┐ │000000-000000 │○○股 │王永興 │$ 47,300 │ │ ├───────┼──────┼─────┼────────┼────┤ │000000-000000 │○○股 │王重富 │$ 54,000 │ │ ├───────┼──────┼─────┼────────┼────┤ │000000-000000 │○○股 │王森梁 │$480,378 │ │ ├───────┼──────┼─────┼────────┼────┤ │000000-000000 │○○股 │王靖恭 │$ 299,850 │ │ ├───────┼──────┼─────┼────────┼────┤ │000000-000000 │○○股 │王鴻傑 │$ 113,600 │ │ ├───────┼──────┼─────┼────────┼────┤ │000000-000000 │○○股 │朱虓 │$ 264,181 │ │ ├───────┼──────┼─────┼────────┼────┤ │000000-000000 │○○所 │朱富雄 │$ 2,500 │ │ ├───────┼──────┼─────┼────────┼────┤ │000000-000000 │○○所等 │江學賢 │$ 10,500 │ │ ├───────┼──────┼─────┼────────┼────┤ │000000-000000 │○○所等 │何建興 │$ 5,500 │ │ └───────┴──────┴─────┴────────┴────┘ ┌───────┬──────┬─────┬────────┬────┐ │000000-000000 │○○所 │吳大陣 │$ 5,000 │ │ ├───────┼──────┼─────┼────────┼────┤ │000000-000000 │○○股 │吳英智 │$ 293,700 │ │ ├───────┼──────┼─────┼────────┼────┤ │000000-000000 │○○股 │呂文志 │$ 13,500 │ │ ├───────┼──────┼─────┼────────┼────┤ │000000-000000 │○○股 │李成香 │$ 261,173 │ │ ├───────┼──────┼─────┼────────┼────┤ │000000-000000 │○○所等 │李忠祐 │$ 1,000 │ │ ├───────┼──────┼─────┼────────┼────┤ │000000-000000 │○○股 │李東舜 │$ 9,000 │ │ ├───────┼──────┼─────┼────────┼────┤ │000000-000000 │○○所 │李界山 │$ 7,000 │ │ ├───────┼──────┼─────┼────────┼────┤ │000000-000000 │○○股 │李泰男 │$ 54,000 │ │ ├───────┼──────┼─────┼────────┼────┤ │000000-000000 │○○股 │李登貴 │$ 165,350 │ │ └───────┴──────┴─────┴────────┴────┘ ┌───────┬──────┬─────┬────────┬────┐ │000000-000000 │○○所 │汪慶揚 │$ 12,000 │ │ ├───────┼──────┼─────┼────────┼────┤ │000000-000000 │○○股 │林有福 │$ 170,565 │ │ ├───────┼──────┼─────┼────────┼────┤ │000000-000000 │○○股 │林南田 │$ 325,963 │ │ ├───────┼──────┼─────┼────────┼────┤ │000000-000000 │○○股 │林清權 │$ 510,194 │ │ ├───────┼──────┼─────┼────────┼────┤ │000000-000000 │○○股 │林福助 │$ 98,050 │ │ ├───────┼──────┼─────┼────────┼────┤ │000000-000000 │○○股 │邱清福 │$ 126,800 │ │ ├───────┼──────┼─────┼────────┼────┤ │000000-000000 │○○所 │邱富雄 │$ 5,500 │ │ ├───────┼──────┼─────┼────────┼────┤ │000000-000000 │○○股 │施明錫 │$ 99,039 │ │ ├───────┼──────┼─────┼────────┼────┤ │000000-000000 │○○股 │胡麒麟 │$ 473,287 │ │ └───────┴──────┴─────┴────────┴────┘ ┌───────┬──────┬─────┬────────┬────┐ │000000-000000 │○○股 │張瀰耀 │$ 181,882 │ │ ├───────┼──────┼─────┼────────┼────┤ │000000-000000 │○○股 │梁俊雄 │$ 42,300 │ │ ├───────┼──────┼─────┼────────┼────┤ │870716 │○○所 │莊江汀 │$ 500 │ │ ├───────┼──────┼─────┼────────┼────┤ │000000-000000 │○○股 │許火木 │$ 15,500 │ │ ├───────┼──────┼─────┼────────┼────┤ │000000-000000 │○○股 │許基泰 │$ 312,586 │ │ ├───────┼──────┼─────┼────────┼────┤ │000000-000000 │○○股 │許鴻程 │$ 396,600 │ │ ├───────┼──────┼─────┼────────┼────┤ │000000-000000 │○○所 │陳天祥 │$ 13,000 │ │ ├───────┼──────┼─────┼────────┼────┤ │000000-000000 │○○所 │曾世和 │$ 3,000 │ │ ├───────┼──────┼─────┼────────┼────┤ │000000-000000 │○○所 │黃再添 │$ 9,000 │ │ └───────┴──────┴─────┴────────┴────┘ ┌───────┬──────┬─────┬────────┬────┐ │000000-000000 │○○股 │黃海榮 │$ 309,682 │ │ ├───────┼──────┼─────┼────────┼────┤ │000000-000000 │○○所 │黃耿龍 │$ 3,500 │ │ ├───────┼──────┼─────┼────────┼────┤ │000000-000000 │○○所 │黃連和 │$ 42,400 │ │ ├───────┼──────┼─────┼────────┼────┤ │000000-000000 │○○股 │楊文政 │$ 57,700 │ │ ├───────┼──────┼─────┼────────┼────┤ │000000-000000 │○○股 │楊明仲 │$ 250,850 │ │ ├───────┼──────┼─────┼────────┼────┤ │000000-000000 │○○股 │趙子南 │$ 59,000 │ │ ├───────┼──────┼─────┼────────┼────┤ │000000-000000 │○○股 │歐成昌 │$ 172,900 │ │ ├───────┼──────┼─────┼────────┼────┤ │000000-000000 │○○所 │蔡明鴻 │$ 21,900 │ │ ├───────┼──────┼─────┼────────┼────┤ │000000-000000 │○○股 │蔡進瑞 │$ 56,750 │ │ └───────┴──────┴─────┴────────┴────┘ ┌───────┬──────┬─────┬────────┬────┐ │000000-000000 │○○股 │蔡進興 │$ 191,225 │ │ ├───────┼──────┼─────┼────────┼────┤ │000000-000000 │○○股 │蔡濬哲 │$ 118,994 │ │ ├───────┼──────┼─────┼────────┼────┤ │000000-000000 │○○所 │謝完六 │$ 13,500 │ │ ├───────┼──────┼─────┼────────┼────┤ │000000-000000 │○○所 │謝漢才 │$ 17,500 │ │ ├───────┼──────┼─────┼────────┼────┤ │000000-000000 │○○所 │藍達節 │$ 6,000 │ │ ├───────┼──────┼─────┼────────┼────┤ │000000-000000 │○○所等 │顏進田 │$ 18,800 │ │ ├───────┼──────┼─────┼────────┼────┤ │000000-000000 │○○所 │蘇順利 │$ 11,500 │ │ ├───────┼──────┼─────┼────────┼────┤ │ │ │合計 │$ 6116,383 │ │ └───────┴──────┴─────┴────────┴────┘ 附表十 ┌───────┬──────┬─────┬─────────────┐ │品 名│ 數 量 │所有人 │ 備 註 │ ├───────┼──────┼─────┼─────────────┤ │收費明細表 │ 一冊 │黃金豐 │ 扣押物編號01-1.01-2.01-3│ ├───────┼──────┼─────┼─────────────┤ │代送電案件資料│ 一冊 │黃金豐 │ 扣押物編號01-4.01-5 │ ├───────┼──────┼─────┼─────────────┤ │空白竣工單 │ 一冊 │黃金豐 │ 扣押物編號03 │ ├───────┼──────┼─────┼─────────────┤ │雜記簿 │ 一冊 │林茂雄 │ 扣押物編號01 │ ├───────┼──────┼─────┼─────────────┤ │不實送電資料 │ 一份 │林茂雄 │ 扣押物編號02 │ ├───────┼──────┼─────┼─────────────┤ │帳冊 │ 三冊 │陳天成 │ 扣押物編號01-3.01-4 │ ├───────┼──────┼─────┼─────────────┤ │會員證明單 │ 二冊 │陳天成 │ 扣押物編號04-1.04-2 │ └───────┴──────┴─────┴─────────────┘ ┌───────┬──────┬─────┬─────────────┐ │空白竣工單 │ 一冊 │陳天成 │ 扣押物編號04-3 │ ├───────┼──────┼─────┼─────────────┤ │帳冊 │ 一冊 │鄭寅心 │ 扣押物編號01 │ ├───────┼──────┼─────┼─────────────┤ │不實送電資料 │ 三冊 │鄭寅心 │ 扣押物編號03-1.03-2.03-3│ ├───────┼──────┼─────┼─────────────┤ │空白竣工單 │ 一冊 │鄭寅心 │ 扣押物編號05 │ ├───────┼──────┼─────┼─────────────┤ │空白表格 │ 一冊 │鄭寅心 │ 扣押物編號04 │ ├───────┼──────┼─────┼─────────────┤ │空白竣工單 │ 一冊 │鄭崑山 │ 扣押物編號07 │ ├───────┼──────┼─────┼─────────────┤ │空白竣工單 │ 一冊 │李勳忠 │ 扣押物編號06 │ ├───────┼──────┼─────┼─────────────┤ │空白竣工單 │ 一冊 │許貴鎮 │ 扣押物編號01 │ ├───────┼──────┼─────┼─────────────┤ │內線設計圖 │ 二冊 │許貴鎮 │ 扣押物編號02 │ └───────┴──────┴─────┴─────────────┘ ┌───────┬──────┬─────┬─────────────┐ │會員證明單 │ 三冊 │許貴鎮 │ 扣押物編號03-1.03-2.03-3│ ├───────┼──────┼─────┼─────────────┤ │不實送電資料 │ 三份 │許貴鎮 │ 扣押物編號04 │ ├───────┼──────┼─────┼─────────────┤ │會員證明單 │ 一冊 │吳太三 │ 扣押物編號01 │ ├───────┼──────┼─────┼─────────────┤ │空白竣工單 │ 一冊 │吳太三 │ 扣押物編號02 │ ├───────┼──────┼─────┼─────────────┤ │內線設計圖 │ 一冊 │吳太三 │ 扣押物編號03 │ ├───────┼──────┼─────┼─────────────┤ │會員證明單 │十七冊 │黃福成 │ 扣押物編號01 │ ├───────┼──────┼─────┼─────────────┤ │內線設計圖 │十四冊 │黃福成 │ 扣押物編號02 │ ├───────┼──────┼─────┼─────────────┤ │空白竣工單 │十四冊 │黃福成 │ 扣押物編號03 │ ├───────┼──────┼─────┼─────────────┤ │竣工報告單 │ 八冊 │陳信足 │ 扣押物編號01 │ └───────┴──────┴─────┴─────────────┘ ┌───────┬──────┬─────┬─────────────┐ │內線設計圖 │二十冊 │陳信足 │ 扣押物編號02 │ ├───────┼──────┼─────┼─────────────┤ │外線設計圖 │ 一冊 │陳信足 │ 扣押物編號03 │ ├───────┼──────┼─────┼─────────────┤ │會員證明單 │ 七冊 │陳信足 │ 扣押物編號0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