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敬股 原 告 乙○○即展昌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 正 彥律師 被 告 仲喜化妝品開發有限公司4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 ○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七四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宋 明 中 法官 許 進 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