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 ○ 被 告 甲 ○ ○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五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萬二千零七十六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㈡陳述略稱以:緣被告甲○○乃「愛芙洛蒂公司」於斗六地區授權之經銷商,因不滿 原告乙○○經營之「一之鄉喜餅店」,所販賣上開公司產品,價格比公司廣告還低 ,竟意圖損害他人,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同月二十日止,陸續以 電話向原告自稱「林先生」,而訂購油飯一百零五盒及麻薯五十五盒,合計三萬元 ,並留下000000000行動電話號碼,定於同月二十三日前交付油飯,同月 二十四日前交付麻薯,原告不疑有詐,便於同月二十三日,向「郭元益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進貨油飯一百零五盒(單價為一百九十元,共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六元), 翌(二十四)日向「元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貨麻薯五十五盒(單價三百三十元 ,共一萬四千五百二十元),迄同年三月二十三日晚上八時許,原告接獲一通顯示 000000000號碼之電話,對方竟以嘲笑之口吻,詢問店內所做之油飯是否 好吃,原告始知受騙,原告因此損失三萬二千零七十六元,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 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如聲明所示。 ㈢證據:除援用刑事訴訟所提之證據外,並提出訂購單、收據(均為影本)各一份。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及證據,惟依其在刑事訴訟所為 之陳述,均否認原告前開侵權行為之主張。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損刑事案件,業經台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諭 知無罪,嗣經檢察官不服上訴,又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二五號判決上訴駁回 在案。則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因無所附麗,而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勝 木 法官 葉 居 正 法官 蘇 重 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吳 秋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