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七號 C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高 原 茂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0號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年度偵字第三0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台灣鐵路局嘉義工務段(以下稱嘉義工務段) 司事業務佐,負責綜理嘉義工務段零星修繕工程及五金物料採購等業務,為依據 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依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材料須知規定,自購材料金 額新台幣(下同)二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須由採購單位依規定程序切實取具 三家以上廠商估價單,進行比價,未料甲○○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利用經辦上開 業務之機會,為使特定廠商「隆耀鐵工廠」(有關號誌採購,下簡稱隆耀鐵工廠 )、「百興行實業有限公司」(有關瀝美土採購,下簡稱百興行)、「岱慶實業 有限公司」(有關除草劑年年春農藥採購,下簡稱岱慶公司)、「好是保有限公 司」(有關鋼軌焊接及抽換用材料採購,下簡稱好是保公司)、「宜昌機械五金 行」、「興昌機械五金行」(有關毛巾及五金類採購,下分別簡稱宜昌機械、興 昌機械)能順利得標承作或供貨,竟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多次未依規定洽商訪 價,即任由上述特定廠商自行提供合計三家廠商之估價單,而甲○○明知並未實 際取具三家廠商進行比價程序,竟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 自購料請示單」上之報價情況乙欄項目內,並據以行使陳核嘉義工務段主管批准 採購,而使上述特定廠商能以最低價格得標,足以生損害於該公文書之正確性及 嘉義工務段對於物料採購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權益遭受損害,因認被告甲○○涉有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不實登載公文書罪。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 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 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 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 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 、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故刑事訴訟之被告基於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所揭證據裁判主義之精神,對於不利於己之事證,若已提出 合乎生活經驗上之質疑,除非另有足可補強起訴事實之積極證據,否則,法院即 應本於罪疑惟輕之法則,而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三、本件公訴人對於起訴之範圍,並未詳細說明清楚,僅泛以於八十七年間被告甲○ ○(下稱被告)為使特定廠商隆耀鐵工廠(號誌採購)、百興行(瀝美土採購) 、岱慶公司(除草劑年年春採購)、好是保公司(鋼軌焊接及抽換材料採購)、 宜昌機械、興昌機械(均有關毛巾、五金採購)順利得標而任由該些廠商自行提 供合計三家廠商估價單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零星採購作為起訴之對象,單憑 起訴書之記載實無法明確探知公訴人起訴之範圍究竟係針對那些鐵路局零星採購 工程,因此,原審依據調查站卷附之資料,向鐵路局查詢於八十七年間有關公訴 人所指之由隆耀鐵工廠、百興行、岱慶公司、好是保公司、宜昌機械、興昌機械 所順利承作之零星採購名稱、估價單等資料,整理如附表一所示,作為審理之範 圍,公訴人於其上訴書中對此並未表示異議,亦未就其究係針對那些鐵路局零星 採購工程認被告有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行再為說明,原審整理如附表一所示 之事實,應可認係公訴範圍而應由本院審理,合先敘明。 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其所指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犯行,無非係以前述犯罪事 實已據被告於調查站接受調查時坦白承認,核與證人蔡舜賢、蔡百友、柯震柱、 賴義忠、陳阿海、王中興、蔡慶豐、翁聰仁於調查站中之證言及相關「嘉工段管 內號誌設備維修工程」自購料請示單及部分估價單影本、「嘉工段管內側線抽換 100B鋼軌工程」自購料請示單及部分估價單影本、「嘉工段管內平交道版維 修工程」等工程自購料請示單及部分估價單影本、「嘉工段嘉義分駐所管內環境 景觀改善工程(二水至後壁)」等工程自購料請示單及部分估價單影本、「嘉工 段管內鋼軌焊接及抽換用」等之材料採購案自購料請示單及部分估價單影本、「 毛巾及五金材料採購案」等之自購料請示單及部分估價單影本各乙份為依據。訊 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行使不實公文書之犯行,並辯稱:因廠商遍佈南北各地,因 此其無法未親自前往訪價,但均有撥打電話詢問廠商是否有欲購買之貨品後,請 廠商寄估價單過來,且其所尋訪之廠商未必限於三家,只是因零星採購均有其急 迫性,所以只要有三家廠商之估價單寄來時,其便先進行比價,然後向最低價者 購買,而且鐵路局有些採購之零件,因為僅有部分廠商進口或製造,所以有些採 購才會僅由那幾家廠商投標,至其在調查站中所為之自白,並非調查站筆錄所記 載之意思,其真意係在說明因廠商遍佈全省,所以無法親自前往訪價,其僅以電 話詢問,而其在檢察官訊問時已表明調查站所述不實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調查站中雖曾自白稱:其為注意工程品質及行車安全,所以才會篩選 供料廠商,循舊例直接向隆耀鐵工廠、百興行、岱慶公司、好是保公司、宜 昌機械及興昌機械等特定廠商購買,而由該些特定廠商自行提供合計三家之 估價單作為比價之依據等情(見調查站卷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 然被告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事實上檢察官亦僅為此一 次訊問即起訴),業已表明調查站所述不實在,並稱當時不知自己在說什麼 (見偵查卷第六頁背面),而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一再表明其在調查站 中所為之供述,並非如調查站筆錄所記載之意思,其係供稱:因廠商遍及全 省所以無法親自訪價,但有以電話詢問後,要求廠商寄送估價單過來等語, 因此,被告於調查站中所為之自白是否可採,並非無疑。 (二)公訴人雖又認被告之自白核與證人蔡舜賢、蔡百友、柯震柱、賴義忠、陳阿 海、王中興、蔡慶豐、翁聰仁於調查站所為之證述相符,因認被告為使特定 廠商「隆耀鐵工廠」(有關號誌採購)、「百興行」(有關瀝美土採購)、 「岱慶公司」(有關除草劑年年春農藥採購)、「好是保公司」(有關鋼軌 焊接及抽換用材料採購)、「宜昌機械」、「興昌機械」(有關毛巾及五金 類採購)能順利得標承作或供貨,竟未確實依規定訪價,而任由該些廠商取 具三家廠商之估價單進行比價。惟公訴人所提之證人僅包含參與號誌、除草 劑年年春、瀝美土等採購之廠商負責人,至於參與鋼軌焊接及抽換用材料、 毛巾及五金類採購之廠商則不在其列,公訴人亦未加以傳喚,因此,有關上 開鋼軌焊接及抽換用材料、毛巾及五金類採購,被告是否有公訴人所指之犯 行,偵查中並無證人之證言可資證明。而本院細觀上開證人於調查站中所為 之證述,除證人即哲輝展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哲輝展業)負責人柯震柱曾證 述:該公司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採購之估價單係由證人即隆耀鐵工廠負責人 陳阿海負責擬定價格與寄送云云(見調查站卷);證人即大賢行、百立瀝青 有限公司負責人蔡舜賢曾證稱:有關以其父親蔡百友為負責人之百興行實業 有限公司(下簡稱百興行)、以其為負責人之大賢行、百立瀝青有限公司( 下簡稱百立瀝青)等三家廠商之估價單為其所提供等語(調查站卷)外,其 餘公訴人所列舉之證人均未為與被告調查站中自白相同之證詞,甚至有些證 人尚質疑被告調查站中自白之正確性(詳如附表三所示),是公訴人認被告 調查站中自白與證人蔡舜賢、蔡百友、賴義忠、陳阿海、王中興、蔡慶豐及 翁聰仁於調查站中所為之證言相符,顯有嚴重之誤會。至證人柯震柱雖於調 查站訊問時,曾為上開證言,然其上開證言不僅與證人即隆耀鐵工廠負責人 陳阿海於調查站訊問及原審審理時證稱:其在接獲通知後,大部分均會以郵 寄方式寄發估價單給嘉義工務段總務股,其僅寄發該公司估價單,並未借用 其他廠商名義商洽其他廠商提供估價單等語(見調查站卷及原審卷第三一頁 )、證人即昇建智有限公司(下簡稱昇建智公司)負責人賴義忠於調查站中 及原審審理時所為之證言不符,且證人柯震柱於原審審理時亦改證稱:在調 查站中為上開證言,係因調查站人員說被告已承認,且拿被告之筆錄給他看 ,並說為何要為不一致之陳述,其才會如此說,其確實未拿估價單予證人陳 阿海,估價單均用郵寄方式寄送等語(見調查站卷及原審卷第三四頁),參 以證人柯震柱於同次接受嘉義縣調查站訊問時,初係證稱:台鐵嘉義工務段 承辦人員甲○○於需求接續桿等相關鐵材時,通常皆以電話詢問該項鐵材本 公司有沒有辦法承作,如果有辦法承作,就要求我寄估價單給他,事後如果 本公司比價或公開招標得標,甲○○即會通知本公司開始製造,嗣完成供貨 程序後,再寄送發票給甲○○據以請款,該項採購模式已延續數年等語,此 與其嗣後在同次調查站中所為對被告不利之證言明顯相違,因此,上開證人 柯震柱於調查站中不利被告之證言是否可採,非無疑問;再者,證人蔡舜賢 於原審審理時改證稱:其之前確有參與百興行之經營,但估價單所示之時間 ,其已不管百興行之事,所以,百興行之估價單並非由其寄送,其係鐵路局 通知後公司才寄估價單過去,並非一次寄三張估價單過去,調查站之筆錄有 誤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八七頁),且其於調查站訊問時業已證述:被告如需 瀝美土,便會撥打電話通知百興行、百立瀝青告知所需數量,並要求寄送估 價單過去,如果屬意公司產品,便會以電話通知供貨,於供貨完成後,再憑 發票請款,其並未向敬曜公司、怡霖企業借用估價單參與比價等語(見調查 站卷),顯然證人蔡舜賢並未證述被告未依規定訪價,即任由其取具三家廠 商之估價單參與比價,是證人蔡舜賢於調查站中所為之證言,亦不足為被告 不利之認定。另原審為求慎重,而根據調查站卷所附之採購資料(見調查站 卷附件二至七),向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函調該些採購之估價單影本(見 原審卷第四五至第二一0頁),再根據估價單上所示之廠商資料,傳訊該些 廠商負責人到庭作證,該些廠商負責人均證稱:估價單係其等自行寄送,並 無出借估價單供其他廠商參與比價之情形(詳如附表三所示),顯然除證人 柯震柱於調查站中曾為不利被告之證詞外,並無證人證述被告確有公訴人所 指之犯行,而證人柯震柱前開於調查站中不利被告證言復有不可採之處,因 此,公訴人所指被告犯行,並無證人之證詞可資佐證。(三)公訴人所指之「隆耀鐵工廠」、「百興行」、「好是保公司」、「宜昌機械 」、「興昌機械」多次承包被告所主辦之零星採購,且參與比價之廠商均雷 同(詳如附表一所示),然原審向鐵路局所函調之估價單影本,由肉眼觀之 ,便可察知上開估價單書寫之筆跡均不相同,此有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九 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九十鐵工路字第二八六二六號函與所附之自購料請示單 、估價單影本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四七至第二一0頁),且被告於八十七 年間所承辦之五金零星採購,尚有由其他廠商得標,而公訴人所指被告欲使 其順利承作之興昌行、宜昌行二家廠商未能順利承作者(詳如附表二所示) ,因此,徒以估價單、自購料請示單影本,並無法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 犯行,如僅憑公訴人所指之「隆耀鐵工廠」、「百興行」、「好是保公司」 、「宜昌機械」、「興昌機械」等廠商多次承包被告所主辦之零星採購,且 參與比價之廠商均雷同,即認被告為使該些廠商順利承作,未確實訪價,任 由該些廠商取具三家廠商估價單進行比價,實有以臆測入人於罪之嫌。 五、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於調查站中所為之自白,是否可採,已非無疑,而相關證人 之證言復與被告調查站中所為之自白不一致,且相關證人之證言(除證人柯震柱 於調查站中所為之證言外)亦不足以證明被告所據以辦理採購之廠商估價單為不 實,至證人柯震柱於調查站中所為不利被告之證言亦顯與證人陳阿海、賴義忠之 證言不符,且該證言復經其於審判中翻異前詞,並說明原因,並不可採。至於公 訴人列為證據之估價單影本與自購料請示單影本,客觀上亦不足以直接證明被告 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是本件並無直接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 行,雖認定犯罪,不以直接證據為限,然本院綜合其他間接證據資料,亦無法推 得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達一般人可確信之程度,自不能僅以部分廠商多次 承包被告主辦之零星採購,而參與比價之廠商雷同,即據此臆測認定被告所據以 承辦採購業務之廠商估價單均屬不實,況公訴人對於何以由估價單可推論出被告 右揭犯行,完全未加以說明,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 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自不能僅依公訴人之認定即科以被告罪責。 六、此外,公訴人就其本非明確之起訴事實並未再為舉證,其上訴意旨僅就原審已詳 為說明之被告於調查站中自白及證人柯震柱所證不能確實證明被告有行使登載不 實公文書等情再為抽象爭執,並無任何實據提出,本院因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 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即應為有利於被告 之認定,應認被告被訴犯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不實登載公文 書罪嫌不能證明。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為由,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其認 事用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 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林 勝 木 法官 葉 居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 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附表一:公訴人所指之起訴範圍(★表示得標廠商;附件係指調查站卷之附件) 一、隆耀鐵工廠得標部分: ┌──┬────┬────┬─────────┬────┬───────┐ │編號│工程名稱│物料名稱│ 參 與 廠 商 │時 間 │證 物 位 置│ ├──┼────┼────┼─────────┼────┼───────┤ │一 │嘉工段管│異型魚尾│★隆耀鐵工廠156240│870901 │原審卷第五五至│ │ │內側線抽│鈑 │ 哲輝展業 210000│ │五八頁 │ │ │換100ib │ │ 昇建智公司171360│ │附件三第一頁 │ │ │鋼軌工程│ │ │ │附件二第九至十│ │ │ │ │ │ │一頁 │ │ │ │ │ │ │ │ ├──┼────┼────┼─────────┼────┼───────┤ │二 │嘉工段管│導輪 │★隆耀鐵工廠27300 │870922 │原審卷第五九至│ │ │內號誌設│ │ 哲輝展業 30240 │ │六二頁 │ │ │備維修工│ │ 昇建智公司32760 │ │附件二第七頁、│ │ │程 │ │ │ │第一八至二0頁│ │ │ │ │ │ │ │ └──┴────┴────┴─────────┴────┴───────┘ ┌──┬────┬────┬─────────┬────┬───────┐ │三 │嘉工段管│尖端桿 │★隆耀鐵工廠67200 │870921 │原審卷第六三至│ │ │內號誌設│ │ 哲輝展業 73500 │ │六九頁 │ │ │備維修工│ │ 昇建智公司75600 │ │附件二第一、二│ │ │程 │牽縱拐軸│★隆耀鐵工廠23205 │ │、四、五頁;第│ │ │ │ │ 哲輝展業 24675 │ │一二至一四頁 │ │ │ │ │ 昇建智公司24150 │ │ │ │ │ │接續桿 │★隆耀鐵工廠29925 │ │ │ │ │ │ │ 哲輝展業 33075 │ │ │ │ │ │ │ 昇建智公司34650 │ │ │ │ │ │牽縱拐軸│★隆耀鐵工廠23205 │ │ │ │ │ │ │ 哲輝展業 24675 │ │ │ │ │ │ │ 昇建智公司24150 │ │ │ ├──┼────┼────┼─────────┼────┼───────┤ │四 │嘉工段管│接續桿 │★隆耀鐵工廠43050 │870921 │原審卷第七0至│ │ │內號誌設│ │ 哲輝展業 48300 │ │七五頁 │ │ │備維修工│ │ 昇建智公司50400 │ │附件二第三、六│ │ │程 │接續桿 │★隆耀鐵工廠49770 │ │、八頁;第一五│ └──┴────┴────┴─────────┴────┴───────┘ ┌──┬────┬────┬─────────┬────┬───────┐ │ │ │ │ 哲輝展業 535501│ │至一七頁 │ │ │ │ │ 昇建智公司56700 │ │ │ │ │ │爪螺栓連│★隆耀鐵工廠23100 │ │ │ │ │ │帽 │ 哲輝展業 27300 │ │ │ │ │ │ │ 昇建智公司27300 │ │ │ ├──┼────┼────┼─────────┼────┼───────┤ │五 │嘉工段管│魚尾螺栓│★隆耀鐵工廠66528 │871102 │原審卷第一0五│ │ │內側線抽│連帽 │ 哲輝展業 73920 │ │至一0九頁 │ │ │換100ib │ │ 昇建智公司78355 │ │附件二第二四至│ │ │鋼軌工程│魚尾螺栓│★隆耀鐵工廠55388 │ │二六頁;附件三│ │ │ │彈簧墊圈│ 哲輝展業 62034 │ │第二至三頁 │ │ │ │ │ 昇建智公司65357 │ │ │ │ │ │ │ │ │ │ ├──┼────┼────┼─────────┼────┼───────┤ │六 │不詳 │標誌版 │★隆耀鐵工廠115238│8709 │ │ │ │ │ │ 哲輝展業 122850│ │附件二第二一至│ │ │ │ │ 昇建智公司121538│ │二三頁 │ └──┴────┴────┴─────────┴────┴───────┘ 二、百興實業有限公司得標部分: ┌──┬────┬────┬─────────┬────┬───────┐ │編號│工程名稱│物料名稱│ 參 與 廠 商 │時 間 │證 物 位 置│ ├──┼────┼────┼─────────┼────┼───────┤ │一 │平改計劃│瀝美土 │★百興行:25200 │870122 │原審卷第五一至│ │ │工程(K│ │ 大賢行:27300 │ │五三頁 │ │ │351+808│ │ 敬曜公司:29400 │ │附件四第六頁 │ │ │信水橋平│ │ │ │ │ │ │交道拓寬│ │ │ │ │ │ │工程) │ │ │ │ │ ├──┼────┼────┼─────────┼────┼───────┤ │二 │嘉工段管│瀝美土 │★百興行:75600 │870821 │原審卷第一二六│ │ │內路線經│ │ 大賢行:81900 │ │至一二九頁 │ │ │常維修用│ │ 敬曜公司:85050 │ │附件四第三頁 │ ├──┼────┼────┼─────────┼────┼───────┤ │三 │嘉工段管│瀝美土 │★百興行:75600 │870728 │原審卷第一五四│ │ │內平交道│ │ 百立瀝青:81900 │ │至一五七頁 │ │ │及各道班│ │ 大賢行:85050 │ │附件四第四頁 │ └──┴────┴────┴─────────┴────┴───────┘ ┌──┬────┬────┬─────────┬────┬───────┐ │ │鋪路面用│ │ │ │ │ ├──┼────┼────┼─────────┼────┼───────┤ │四 │嘉工段管│瀝美土 │★百興行:25200 │870122 │原審卷第一七九│ │ │內平交道│ │ 大賢行:27300 │ │至一八二頁 │ │ │維修工程│ │ 敬曜公司:29400 │ │附件四第五頁 │ ├──┼────┼────┼─────────┼────┼───────┤ │五 │嘉工段管│瀝美土 │★百興行:25200 │871102 │原審卷第一八三│ │ │內平交道│ │ 大賢行:27300 │ │至一八六頁 │ │ │防護設備│ │ 怡霖實業:28350 │ │附件四第二頁 │ │ │改善換鋪│ │ │ │ │ │ │橡膠平交│ │ │ │ │ │ │道版工程│ │ │ │ │ ├──┼────┼────┼─────────┼────┼───────┤ │六 │嘉工段管│瀝美土 │★百興行:70560 │871002 │原審卷第一八七│ │ │內平交道│ │ 百立瀝青:76440 │ │至一九0頁 │ │ │版維修工│ │ 敬曜公司:82320 │ │附件四第一頁│ │ │程 │ │ │ │ │ └──┴────┴────┴─────────┴────┴───────┘ ┌──┬────┬────┬─────────┬────┬───────┐ │七 │? │瀝美土 │★百興行:126000 │? │原審卷? │ │ │ │ │ 百立瀝青:131250│ │ │ │ │ │ │ 敬曜公司:136500│ │附件四第七至九│ │ │ │ │ │ │頁 │ └──┴────┴────┴─────────┴────┴───────┘ 三、岱慶實業公司得標部分 ┌──┬────┬────┬─────────┬────┬───────┐ │編號│工程名稱│物料名稱│ 參 與 廠 商 │時 間 │證 物 位 置│ ├──┼────┼────┼─────────┼────┼───────┤ │一 │嘉工段嘉│除草劑 │★岱慶實業:115500│870918 │原審卷第四七至│ │ │義分駐所│ │ 豐益農具:126000│ │五0頁 │ │ │管內環境│ │ 植大企業:122500│ │附件五第一至四│ │ │景觀改善│ │ │ │頁 │ │ │工程(二│ │ │ │ │ │ │水—後壁│ │ │ │ │ │ │) │ │ │ │ │ └──┴────┴────┴─────────┴────┴───────┘ ┌──┬────┬────┬─────────┬────┬───────┐ │二 │嘉工段管│除草劑 │★岱慶實業:95700 │870918 │原審卷第一0一│ │ │內集集線│ │ 豐益農具:109800│ │至一0四頁 │ │ │環境景觀│ │ 植大企業:104000│ │附件五第五至八│ │ │改善工程│ │ │ │頁 │ │ │ │ │ │ │ │ ├──┼────┼────┼─────────┼────┼───────┤ │三 │嘉工段田│除草劑 │★岱慶實業:74000 │870918 │原審卷第一一0│ │ │中工務分│ │ 豐益農具:84000 │ │至一一三頁 │ │ │駐所管內│ │ 植大企業:80000 │ │附件五第一一至│ │ │環境景觀│ │ │ │一四頁 │ │ │改善工程│ │ │ │ │ │ │(彰化—│ │ │ │ │ │ │林內) │ │ │ │ │ ├──┼────┼────┼─────────┼────┼───────┤ │四 │嘉工段管│除草劑 │★岱慶實業:198000│870727 │原審卷第一五0│ │ │內各道班│ │ 豐益農具:204000│ │至一五三頁 │ │ │路線雜草│ │ 植大企業:216000│ │附件五第九頁 │ └──┴────┴────┴─────────┴────┴───────┘ ┌──┬────┬────┬─────────┬────┬───────┐ │ │清除用 │ │ │ │ │ ├──┼────┼────┼─────────┼────┼───────┤ │五 │嘉工段新│除草劑 │★岱慶實業:99000 │870921 │原審卷第一九一│ │ │營工務分│ │ 植大企業:105000│ │至一九四頁 │ │ │駐所環境│ │ 豐益農具:108000│ │附件五第十頁 │ │ │景觀改善│ │ │ │ │ │ │工程(南│ │ │ │ │ │ │靖—台南│ │ │ │ │ │ │) │ │ │ │ │ └──┴────┴────┴─────────┴────┴───────┘ 四、好是保有限公司得標部分: ┌──┬────┬────┬─────────┬────┬───────┐ │編號│工程名稱│物料名稱│ 參 與 廠 商 │時 間 │證 物 位 置│ ├──┼────┼────┼─────────┼────┼───────┤ │一 │嘉工段管│鋼軌鑄模│★好是保公司242550│870608 │原審卷第一三四│ │ │內鋼軌焊│ │ 政德工業 300300│ │至一三七頁 │ │ │接用 │ │ 逸泉公司 288750│ │附件六第一頁 │ └──┴────┴────┴─────────┴────┴───────┘ ┌──┬────┬────┬─────────┬────┬───────┐ │二 │嘉工段管│套管 │★好是保公司46200 │870608 │原審卷第一三八│ │ │內焊接鋼│ │ 逸泉公司 54863 │ │至一四一頁 │ │ │軌用 │ │ 政德工業 63525 │ │附件六第三頁 │ ├──┼────┼────┼─────────┼────┼───────┤ │三 │嘉工段管│熱劑焊接│★好是保公司86625 │870608 │原審卷第一四二│ │ │內焊接鋼│配件 │ 逸泉工程 109725│ │至一四五頁 │ │ │軌用 │ │ 政德工業 115500│ │附件六第二頁 │ ├──┼────┼────┼─────────┼────┼───────┤ │四 │嘉工段管│坩鍋套管│★好是保公司99225 │870721 │原審卷第一九五│ │ │內八七年│ │ 政德工業 135135│ │至一九八頁 │ │ │度抽換鋼│ │ 逸泉公司 139388│ │附件六第五頁 │ │ │軌工程 │ │ │ │ │ ├──┼────┼────┼─────────┼────┼───────┤ │五 │嘉工段管│坩鍋 │★好是保公司42903 │870721 │原審卷第一九九│ │ │內八七年│ │ 逸泉公司 44998 │ │至二0二頁 │ │ │度抽換工│ │ 政德工業 45754 │ │附件六第四頁 │ │ │程 │ │ │ │ │ └──┴────┴────┴─────────┴────┴───────┘ 五、宜昌機械得標部分: ┌──┬────┬────┬─────────┬────┬───────┐ │編號│工程名稱│物料名稱│ 參 與 廠 商 │時 間 │證 物 位 置│ ├──┼────┼────┼─────────┼────┼───────┤ │一 │嘉工段新│汽油鏈鋸│★宜昌機械:59220 │870930 │原審卷第七六至│ │ │營分駐所│ │ 東正五金:60480 │ │七九頁 │ │ │管內環境│ │ 欣榮五金:59850 │ │附件七第三九頁│ │ │景觀改善│ │ │ │ │ │ │工程(南│ │ │ │ │ │ │靖—台南│ │ │ │ │ │ │) │ │ │ │ │ ├──┼────┼────┼─────────┼────┼───────┤ │二 │嘉工段管│毛巾 │★宜昌機械:20160 │870921 │原審卷第九七至│ │ │內抽換橋│ │ 欣榮五金:20580 │ │一00頁 │ │ │枕工程 │ │ 興大五金:20370 │ │附件七第一至四│ │ │ │ │ │ │頁 │ ├──┼────┼────┼─────────┼────┼───────┤ │三 │嘉工段管│砍刀 │★宜昌機械:28350 │870205 │原審卷第一一四│ └──┴────┴────┴─────────┴────┴───────┘ ┌──┬────┬────┬─────────┬────┬───────┐ │ │內各道班│ │ 欣榮五金:29400 │ │至一一七頁 │ │ │路線經常│ │ 東誠五金:30450 │ │附件七第六頁 │ │ │維修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嘉工段管│鑽頭 │★宜昌機械:36960 │870917 │原審卷第一六二│ │ │內號誌設│ │ 東正五金:37590 ││至一六五頁 │ │ │備維修工│ │ 東誠五金:37380 │ │附件七第五頁 │ │ │程 │ │ │ │ │ ├──┼────┼────┼─────────┼────┼───────┤ │五 │嘉工段嘉│汽油鏈鋸│★宜昌機械:59220 │870930 │原審卷第一六六│ │ │義分駐所│ │ 欣榮五金:59850 │ │至一六九頁 │ │ │管內環境│ │ 東正五金:60480 │ │附件七第三一至│ │ │景觀改善│ │ │ │三四頁 │ └──┴────┴────┴─────────┴────┴───────┘ ┌──┬────┬────┬─────────┬────┬───────┐ │ │工程(二│ │ │ │ │ │ │水—後壁│ │ │ │ │ │ │) │ │ │ │ │ ├──┼────┼────┼─────────┼────┼───────┤ │六 │嘉工段管│活動板手│★宜昌機械:42630 │870112 │原審卷第二0三│ │ │內平交道│ │ 東誠五金:47198 │ │至二0六頁 │ │ │遮斷機維│ │ 立昌五金:45675 │ │附件七第七頁 │ │ │修油漆工│ │ │ │ │ │ │程 │ │ │ │ │ ├──┼────┼────┼─────────┼────┼───────┤ │ │嘉工段田│汽油鏈鋸│★宜昌機械:39480 │870930 │附件七第三五至│ │ │中分駐所│ │ 欣榮五金:39900 │ │三八頁 │ │七 │集集線環│ │ 東正五金:40320 │ │原審卷(無) │ │ │境景觀改│ │ │ │ │ │ │善工程 │ │ │ │ │ └──┴────┴────┴─────────┴────┴───────┘ 六、興昌機械得標部分: ┌──┬────┬────┬─────────┬────┬───────┐ │編號│工程名稱│物料名稱│ 參 與 廠 商 │時 間 │證 物 位 置│ ├──┼────┼────┼─────────┼────┼───────┤ │一 │嘉工段管│橫螺栓連│★興昌機械 51660 │870910 │原審卷第八八至│ │ │內抽換橋│帽、鉤頭│ 欣榮機械 57960 │ │九二頁 │ │ │枕工程 │鐵螺栓連│ 侯建大五金54495 │ │附件七第一二至│ │ │ │帽 │ │ │一六頁 │ │ │ │ │ │ │ │ │ │ │鉤頭鐵螺│★興昌機械 38325 │ │ │ │ │ │栓連帽 │ 欣榮機械 42525 │ │ │ │ │ │ │ 侯建大五金40425 │ │ │ ├──┼────┼────┼─────────┼────┼───────┤ │二 │嘉工段管│洋鏟 │★興昌機械 31500 │870205 │原審卷第一一八│ │ │內各道班│ │ 立昌五金 32550 │ │至一二一頁 │ │ │路線經常│ │ 東正五金 33600 │ │附件七第二三頁│ │ │維修用 │ │ │ │ │ └──┴────┴────┴─────────┴────┴───────┘ ┌──┬────┬────┬─────────┬────┬───────┐ │三 │嘉工段管│投射燈泡│★興昌機械 21000 │870821 │原審卷第一二二│ │ │內各道班│ │ 東正五金 22050 │ │至一二五頁 │ │ │夜間工作│ │ 侯建大五金21525 │ │附件七第二六頁│ │ │照明用 │ │ │ │ │ ├──┼────┼────┼─────────┼────┼───────┤ │四 │嘉工段管│陳氏墊片│★興昌機械 139650│870203 │原審卷第一三0│ │ │內抽換鋼│ │ 宜昌機械 146265│ │至一三三頁 │ │ │軌用 │ │ 東正五金 154350│ │附件七第二五頁│ │ │ │ │ │ │ │ ├──┼────┼────┼─────────┼────┼───────┤ │五 │高雄港區│塑膠軟管│★興昌機械 69825 │870720 │原審卷第一四六│ │ │聯外鐵路│ │ 東誠五金 71820 │ │至一四九頁 │ │ │改善計畫│ │ 侯建大五金75810 │ │附件七第二四頁│ │ │嘉工段管│ │ │ │ │ │ │內ATS│ │ │ │ │ │ │木枕更換│ │ │ │ │ │ │PC枕工│ │ │ │ │ └──┴────┴────┴─────────┴────┴───────┘ ┌──┬────┬────┬─────────┬────┬───────┐ │ │程 │ │ │ │ │ ├──┼────┼────┼─────────┼────┼───────┤ │六 │嘉工段管│張線器 │★興昌機械 28350 │870112 │原審卷第二0七│ │ │內平交道│ │ 東正五金 28980 │ │至二0九頁 │ │ │遮斷機維│ │ 欣榮機械 29295 │ │附件七第二二頁│ │ │修油漆工│ │ │ │ │ │ │程 │ │ │ │ │ └──┴────┴────┴─────────┴────┴───────┘ 附表二:公訴人起訴書所列舉之工程由其他廠商得標部分 ┌──┬────┬────┬─────────┬────┬───────┐ │編號│工程名稱│物料名稱│ 參 與 廠 商 │時 間 │證 物 位 置│ ├──┼────┼────┼─────────┼────┼───────┤ │一 │嘉工段管│充電式閃│★欣榮機械 21000 │870219 │原審卷第八0至│ │ │內八七年│光燈 │ 侯建大五金22050 │ │八三頁 │ │ │度抽換鋼│ │ 興昌機械 22575 │ │附件七第二七至│ │ │軌工程 │ │ │ │三0頁 │ └──┴────┴────┴─────────┴────┴───────┘ ┌──┬────┬────┬─────────┬────┬───────┐ │二 │嘉工段管│鑽頭 │★東誠五金 54075 │870218 │原審卷第八四至│ │ │內八七年│ │ 侯建大五金59115 │ │八七頁 │ │ │度抽換鋼│ │ 興昌機械 60900 │ │附件七第一七至│ │ │軌工程 │ │ │ │二0頁 │ ├──┼────┼────┼─────────┼────┼───────┤ │三 │嘉工段管│手提電鑽│★東正五金 25830 │870219 │原審卷第九三至│ │ │內八七年│ │ 宜昌機械 26145 │ │九六頁 │ │ │度抽換鋼│ │ 東誠五金 26775 │ │附件七第八至十│ │ │軌工程 │ │ │ │一頁 │ ├──┼────┼────┼─────────┼────┼───────┤ │四 │嘉工段管│不鏽鋼號│★東正五金 36750 │870917 │原審卷第一五八│ │ │內號誌設│碼字 │ 興昌機械 37800 │ │至一六一頁 │ │ │備油漆工│ │ 東誠五金 38850 │ │附件七第二一頁│ │ │程 │ │ │ │ │ └──┴────┴────┴─────────┴────┴───────┘ 附表三:(各公司參與比價之採購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 ┌───┬────────┬─────┬────────────────┐ │編號 │公 司 名 稱 │ 負責人 │證人所為之證言 │ ├───┼────────┼─────┼────────────────┤ │一 │隆耀鐵工廠 │陳阿海 │調查站曾傳訊 │ │ │ │ │於調查站及原審審理時均否認曾借其│ │ │ │ │他廠商估價單參與比價,本身估價單│ │ │ │ │亦係以郵寄方式寄送。(原審卷第三│ │ │ │ │一頁) │ ├───┼────────┼─────┼────────────────┤ │二 │哲輝展業 │柯震柱 │調查站曾傳訊,並為不利被告之陳述│ │ │ │ │(如前述) │ │ │ │ │於原審審理時則翻異前所為之證詞,│ │ │ │ │否認曾借估價單給其他廠商參與比價│ │ │ │ │,估價單均是以郵寄方式寄送(原審│ │ │ │ │卷第三四頁)。 │ ├───┼────────┼─────┼────────────────┤ │三 │昇建智公司 │賴義忠 │調查站曾傳訊 │ └───┴────────┴─────┴────────────────┘ ┌───┬────────┬─────┬────────────────┐ │ │ │ │於調查站及原審審理時均否認曾借其│ │ │ │ │他廠商估價單參與比價,本身估價單│ │ │ │ │亦係以郵寄方式寄送。(原審卷第三│ │ │ │ │二頁) │ ├───┼────────┼─────┼────────────────┤ │四 │百興行 │蔡百友 │調查站曾傳訊,並證稱:對於詳情不│ │ │ │ │清楚等語。 │ │ │ │ │ │ │ │ │ │ │ ├───┼────────┼─────┼────────────────┤ │五 │大賢行、百立瀝青│蔡舜賢 │調查站曾傳訊,並於調查站中曾為不│ │ │ │ │利被告之證言。 │ │ │ │ │於原審審理時則證稱:未向敬曜公司│ │ │ │ │、怡霖公司借用估價單參與比價,其│ │ │ │ │估價單均係以郵寄方式寄送,其所經│ │ │ │ │營之大賢行與百立瀝青均有參加比價│ │ │ │ │,估價單均不是其所書寫,而百興行│ └───┴────────┴─────┴────────────────┘ ┌───┬────────┬─────┬────────────────┐ │ │ │ │當時由其弟弟蔡舜智經營,此估價單│ │ │ │ │並非由其提供,調查站筆錄記載不實│ │ │ │ │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八六至二八七頁│ │ │ │ │)。 │ ├───┼────────┼─────┼────────────────┤ │六 │敬曜企業 │施繼惆 │因住址遷移不明未能傳訊,偵查中亦│ │ │ │ │未傳訊。 │ ├───┼────────┼─────┼────────────────┤ │七 │怡霖實業 │陳麗美 │偵查中未傳訊。 │ │ │ │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證人蔡舜賢並未│ │ │ │ │向其借估價單參與比價,估價單係該│ │ │ │ │公司自行寄送(見原審卷第二八八頁│ │ │ │ │)。 │ ├───┼────────┼─────┼────────────────┤ │八 │岱慶實業 │王中興 │調查站曾傳訊,於調查站中即證稱:│ │ │ │ │被告曾以電話通知,之後該公司便填│ │ │ │ │具估價單寄送或親自送至台鐵工務段│ └───┴────────┴─────┴────────────────┘ ┌───┬────────┬─────┬────────────────┐ │ │ │ │參與比價,否認自行取得「豐益農具│ │ │ │ │」、「植大公司」之估價單參與投標│ │ │ │ │,並質疑被告於調查站中所為之自白│ │ │ │ │(見調查站卷)。 │ ├───┼────────┼─────┼────────────────┤ │九 │豐益農具 │翁聰仁 │調查站曾傳訊,於調查中即證稱:其│ │ │ │ │不認識被告,且岱慶公司亦未向其拿│ │ │ │ │估價單,因此,並非岱慶公司自行取│ │ │ │ │得該公司估價單,被告之自白有誤(│ │ │ │ │見調查站卷)。 │ ├───┼────────┼─────┼────────────────┤ │十 │植大企業 │蔡慶豐 │調查站曾傳訊,並證稱:其已忘記當│ │ │ │ │時情形。 │ ├───┼────────┼─────┼────────────────┤ │十一 │好是保有限公司 │蔡朗晨 │偵查中未經傳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 │ │ │:其估價單係以郵寄方式寄送,因為│ │ │ │ │鋼軌零件較特殊,所以,參與比價之│ └───┴────────┴─────┴────────────────┘ ┌───┬────────┬─────┬────────────────┐ │ │ │ │廠商較為固定,被告係先向其詢價後│ │ │ │ │,才要其寄送估價單過去(見原審卷│ │ │ │ │第二八二至二八三頁)。 │ ├───┼────────┼─────┼────────────────┤ │十二 │政德工業有限公司│陳田村 │證人於偵查中未經傳訊,並證稱:估│ │ │ │ │價單係其公司所寄,無人向其借標單│ │ │ │ │(估價單)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八三│ │ │ │ │頁)。 │ ├───┼────────┼─────┼────────────────┤ │十三 │逸泉工程有限公司│沈榮相 │證人於調查站中未經傳訊,於原審審│ │ │ │ │理時證稱:係鐵路局打電話詢問有無│ │ │ │ │所需之材料,如有,便要我們寄,並│ │ │ │ │無人向其借估價單(見原審卷第二八│ │ │ │ │四至二八五頁)。 │ ├───┼────────┼─────┼────────────────┤ │十四 │宜昌機械、興昌機│陳美樺 │偵查中未經傳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 │械 │ │:係因鐵路局員工或看報紙才知該些│ └───┴────────┴─────┴────────────────┘ ┌───┬────────┬─────┬────────────────┐ │ │ │ │採購,並無廠商向其拿過估價單,且│ │ │ │ │其為提高得標機率,因此,才會自行│ │ │ │ │決定寄送二張估價單給鐵路局等語(│ │ │ │ │見原審卷第二四0至二四一頁)。 │ ├───┼────────┼─────┼────────────────┤ │十五 │東正五金 │陳淑貞 │於調查站中未經傳訊,於原審審理時│ │ │ │ │證稱:鐵路局有員工向其詢價,如果│ │ │ │ │價格合理,會叫其寄送估價單過去,│ │ │ │ │該估價單係由其先生出具,無廠商向│ │ │ │ │其借估價單(見原審卷第二三三至二│ │ │ │ │三四頁)。 │ ├───┼────────┼─────┼────────────────┤ │十六 │欣榮五金、東誠五│蘇國瑞 │偵查中未加傳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 │金 │ │:均係鐵路局員工打電話向其或公司│ │ │ │ │人員詢價之後,再由其或公司職員出│ │ │ │ │具估價單寄送鐵路局參與比價,本院│ │ │ │ │卷第一一六至一一七頁所示之估價單│ └───┴────────┴─────┴────────────────┘ ┌───┬────────┬─────┬────────────────┐ │ │ │ │中,其所經營之二家五金行均參與比│ │ │ │ │價,可能是鐵路局有問其所經營之二│ │ │ │ │家公司,而其或二家公司之職員均填│ │ │ │ │寫估價單寄送所致(見原審卷第二三│ │ │ │ │五至二三六頁)。 │ ├───┼────────┼─────┼────────────────┤ │十七 │興大五金 │ │負責人已移民,無法傳訊。 │ │ │ │ │ │ ├───┼────────┼─────┼────────────────┤ │十八 │立昌五金 │機明貴 │偵查中未加傳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 │ │ │:鐵路局人員會打電話過來詢問所需│ │ │ │ │之物品,有時會要其寄估價單過去,│ │ │ │ │有時問一問便無消息,並無其他廠商│ │ │ │ │向該公司借用估價單(見原審卷第二│ │ │ │ │三七至二三八頁)。 │ ├───┼────────┼─────┼────────────────┤ │十九 │侯建大五金 │侯榮富 │偵查中未加傳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 ┌───┬────────┬─────┬────────────────┐ │ │ │ │:一般均是鐵路局員工撥打電話過來│ │ │ │ │,問有無所需之東西,估價單係用寄│ │ │ │ │的,並無廠商向其借估價單等語(見│ │ │ │ │原審卷第二三九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