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字第1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家鳳 律師 梁懷信 律師 林文鵬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515號中華民國92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322、1435號;移送併辦91年度偵字第17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年。偽造庚○○印章貳顆、許吳涼印章壹顆;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二、編號三欄內庚○○之署押、印文暨偽造許吳涼之署押、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亞太商業銀行永康分行襄理,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起,利用其職務之便,分別向銀行客戶己○○、壬○○、李長榮、戊○○、許獻瑞、吳協振、吳順宗、子○○、卯○○、辰○○、寅○○、癸○○、辛○○等人(下稱己○○等人)佯稱亞太銀行為辦理代客製作存款証明及代抽股票等業務需資金週轉,而該資金都在銀行內部運用,保證安全可靠,並可賺取利息。己○○等人因信任甲○○係銀行之高級主管,且認所借資金既在銀行內部運用,應無風險,遂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先後將如附表一之金額存入甲○○任職之亞太商業銀行永康分行或甲○○之妻邱郁雅任職之大信證券公司指定進出銀行(寶島銀行台南分行)之人頭帳戶內供甲○○運用,詎甲○○卻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將上開款項以不知情之大姐夫庚○○、或同意供其為人頭使用之其母丑○、二姐丁○○、大妹丙○○等人之名義從事股票操作,並先後盜刻庚○○印章、暨所取得供為人頭戶丑○、丁○○、丙○○印章,以丑○名義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在大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嗣改名為吉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帳戶(帳號一二六─D0000000)、八十九年九 月十八日於寶島商業銀行開立帳戶(帳號00七─八二 ─000二四0─一─00);以丁○○名義在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於大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開立帳戶(帳號一二六─D0000000)、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於寶島商業銀行開立帳戶(帳號00七─八二─000一五四─一─00);以丙○○名義在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新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改名大眾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開立帳戶(帳號00000000000)、八 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於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開立帳戶(帳號00000000000)、八十六年八月十 三日於大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開立帳戶(帳號一二六─D0000000)、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於大 眾商業銀行開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於寶島商業銀行開立帳戶(帳號0 0000000000000)、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於鼎 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開立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並以 偽造庚○○署名及前揭所盜刻之印章於申請書之手法冒庚○○名義在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於大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吉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開立帳戶(帳號一二六─D0000000)、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於國際綜 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開立帳戶(帳號00000 000000)、八十九年十月四日於寶島商業銀行開立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0),致生損害於庚 ○○(詳如附表一編號二欄內所示),嗣因八十九年五月以後股市大跌,甲○○慘賠,其明知已無償還能力,為避免東窗事發,仍持續向己○○等人詐騙,以新債養舊債,迄至八十九年十月間知無力挽回,乃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棄職避不見面,己○○等人始知受騙,分別損失如附表一編號一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總計詐騙金額達新台幣(下同)一億六千四百四十三萬元(其被害人、被告之行為、被害人之銀行暨帳號、被詐金額,嗣有部分清償等均如附表一編號一各欄所示)。 二、甲○○於八十六年七月間曾為庚○○辦理其所有房地(土地坐落台南新東段一0一四地號土地、門牌號碼台南市○○路○段一九二巷一三三號房屋)向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銀行)借款之抵押權設定塗銷事宜,因而取得前開房地之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庚○○身分證、印鑑章,嗣竟於同年八月一日利用其係亞太商業銀行永康分行襄理之便,承前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盜刻庚○○、許乙○○(原審誤植為許吳涼)印章各一枚使用,並偽造庚○○之署名開戶,偽簽庚○○署名及蓋印於顧客資料卡、簽收條、授權書、切結書、留存印鑑聲明書、借據等文件上;並偽簽許乙○○署名及蓋印為庚○○之連帶保證人於銀行授權書、留存印鑑聲明書、擔保放款借據等文件上,並將本件冒貸案之通訊住址填載其自己住所台南市○○街一九七巷七號,以之為詐術,向亞太商業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扺押權,致該行行員陷於錯誤,放款五百萬元,甲○○並於八十六年八月五日冒用庚○○名義於亞太商業銀行開立活期儲蓄存款戶(帳號0000000000 00─0)轉帳取得前開款項,致生損害於亞太商業銀行、 庚○○、許乙○○。嗣於八十七年八月換約,復承前揭犯意,以同一手法,再冒用庚○○之名義,再重新借得四百四十萬元、六十萬元(詳如附表一編號三欄內所示),嗣八十九年十二月間亞太商業銀行向庚○○催繳利息,庚○○始獲悉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站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庚○○訴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除坦承有於右揭時、地向己○○等人借款,及偽造陳其姐夫庚○○之名義開戶外,並供陳其以母丑○、姐丁○○、妹丙○○等人名義開戶,自八十六年間起,利用職務之便,分別向上開銀行客戶己○○等人稱亞太銀行為辦理代客製作存款證明及代抽股票等業務需資金週轉,而將客戶資金如附表之金額存入亞太銀行永康分行或伊妻邱郁雅(已離婚)任職之大信證券指定進出銀行(寶島銀行台南分行)人頭帳戶供伊使用,有關卷附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申請書、放款收據等資料均未經其姐夫庚○○、許乙○○之同意,偽造庚○○、許乙○○之簽名、印章,並於八十七年八月換約,以同一手法再冒用庚○○之名義重新借得四百四十萬元、六十萬元等情,惟否認詐欺犯行,辯稱:除庚○○外,伊無偽造文書,其餘借款伊都經被害人己○○等人之同意云云。 二、經查: (一)右揭事實欄二部分有關庚○○、許乙○○部分,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庚○○於偵審中指訴被告佯稱要幫伊向中興銀行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反遭被告趁機向亞太商業銀行冒名抵押借款等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土地登記申請書(此申請書部分印章、印文為真正)、身分證影本、債務清償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亞太商業銀行顧客資料卡、擔保放款借據、放款借據等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發查字第一七二八號第七頁至第二六頁),且有亞太商業銀行覆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客戶庚○○自八十六年至八十九年間借貸契約、借據、開戶資料、支出憑證、傳票、印鑑卡、切結書、簽收條、本票、授權書、開戶資料、土地建物抵押權契約書等附卷可憑(見同上發查卷第三六頁至第五九頁、含偽造許乙○○之授權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署名等,詳如附表一編號二、編號三所示),此部分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二)右揭事實欄一之部分,業據告訴人己○○等人於調查站、偵審中指訴被告佯稱亞太銀行為辦理代客製作存款証明及代抽股票等業務需資金週轉,而該資金都在銀行內部運用,保證安全可靠,並可賺取利息等情歷歷,詎被告竟將資金持去買賣股票,因股市大跌無法還款,又繼續向他人借款詐騙錢財等情,詳如附表一編號一部分編號1至八(其相關被害人之被告犯行、被害人之銀行暨帳號、被詐金額、證據等均如附表所示)。並有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書立之切結書略載稱:「本人甲○○係亞太商業銀行永康分行之襄理,...邀客戶將資金供調度,向存戶所調度之資金均在亞太分行內,絕不會有問題,每月會支付股息一分二至一分五左右,且調度均會告知客戶,今因本人甲○○於八十九年在存戶疏於防患下,陸續利用職務上之方便而將客戶預蓋之取款條自行填寫轉至他人名下...。」等語,有該切結書一紙附卷可稽(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二號偵查卷第二七頁),足見被告身為銀行高階主管,利用一般人信任其職務之忠誠,向告訴人等誆稱資金都在銀行內部運用,保證安全可靠,使告訴人信以為真,而將該款項交付予被告,被告卻以該款項擅自投資購買股票,操作此一龐大資金,復未經其姐夫庚○○之同意,擅自以庚○○名義,暨經其不識字之母親丑○、姐丁○○及妹丙○○等人同意為人頭戶、自八十六年八月三日起即以渠等名義開立十三個帳戶供作買賣股票之用(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足見被告於借款之初,即有詐欺如附表一所示己○○等人及偽造庚○○之私文書進而行使詐財之概括犯意(詳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至明。被告雖辯稱上開切結書係遭告訴人等脅迫而書立,與實情不符云云,惟被告並不否認該切結書之全文均為其筆跡,顯非他人擬妥內容而交被告簽名,且係於臺南市老地方餐廳之公共場所書立,亦無遭受脅迫之實據,其空言抗辯內容不實,顯非可採,此外,並有被告書立之信件、告訴人等人之帳戶往來資料明細表、存摺影本、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匯款申請書、支出憑條、取款憑條、本票、亞太商業銀行放款交易明細分類帳、綜合存款存摺、活期存款存摺、存摺交易往來明細查詢、撥款通知單、寶島商業銀行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暨前揭存摺十三本、開戶資料等扣案或附卷 可資佐證(見調查站卷第十一頁以下、偵字第一四三五號卷第三一頁至三四頁,如附表一所示),事證明確。至於證人即為人頭戶之被告之母丑○、姐丁○○、妹丙○○於本院證述事前伊等有同意被告去銀行開戶,惟不知被告開了多少戶頭等情(見本院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審判筆錄第九頁至第十一頁),雖與原審被告自白未經彼等同意,冒名開戶之情相異,惟陳、丁○○、丙○○係被告近親,彼等為幫助被告而同意出借名義應可理解,被告本人於本院亦表示事前已徵得丑○、丁○○、丙○○等人同意開戶,再參以丙○○部分之開戶申請書經本院核對確為吳嬌妹本人所簽署,其上並附有開戶所需之身分證件,亦非被告所得偽造,上開證人於本院證述應屬可信。被告於原審供稱證人即其母、姐妹等均不知情云云,應係迴護其母親、姊妹,避免告訴人等彼等進行民事求償所為。是被告於原審就其母丑○、姐丁○○、妹丙○○等部分之自白(未經渠等同意擅自開戶暨簽名云云),即與事實不符,不足採取,應予剔除。 (三)綜上所述,被告雖辯稱:伊無詐欺,因股市失利,這些錢都是股市下跌造成,亦沒有偽造文書云云,所辯顯係畏罪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庚○○申辦帳戶及在辦理上開抵押貸款申請之文件上偽造庚○○、許乙○○之署名及偽造庚○○二顆印章、許乙○○一顆印章之行為(詳如附表一編號二、編號三所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被告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之行為,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復另論。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犯行,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為連續犯,應依法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未經同意,趁機利用其姐夫庚○○在上開如事實欄之銀行開戶後,續以其名義偽造提款單提款買賣股票之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之行為(其偽造庚○○名義提款之銀行、日期、提款金額、帳號、摘要詳細情形等均如附表二所示,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均應為起訴效力範圍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 四、原審以被告事證已臻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被告之母丑○、姐丁○○、妹丙○○於事前均有同意被告使用其等名義在銀行開戶(人頭戶),供被告操作股票買賣之用,業據彼等在本院證述甚詳,符人之常情,已如上述,詎原判決竟未予釐清致誤認被告未經其等之同意,冒彼等之名開戶等情,已有未洽;⑵被告未經同意,趁機利用其姐夫庚○○在上開如事實欄之銀行開戶後,續以其名義偽造提款單提款買賣股票之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之行為(詳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提款金額),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均應為起訴效力範圍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原審未予合併審理,亦有未洽,無從維持,又被告於本院否認詐欺部分之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不足採,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併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利用客戶委託代抽股票之機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圖獲股市差價之財利)、目的、手段、所詐借金額甚鉅、未能賠償被害人鉅大之損失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偽造庚○○之印章二顆、許乙○○之印章一顆;及偽造在上開亞太商業銀行永康分行之申辦帳戶上庚○○之署名、印文;及偽造在上開銀行貸款申請書內顧客資料卡、簽收條、授權書、留存印鑑聲明書、切結書各一張、借據三張等庚○○之署名、印文;暨偽造許乙○○在上開授權書、留存印鑑聲明書、借據之許乙○○署名、印文(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三所示),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另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七號)與前開論罪科刑之詐欺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銘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莊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廖明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 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 號│被 害 人 │被告行為、被害人之銀行暨帳號 │ 金額 │ ├─┬─┼─────┼─────────────────┼────────────────┤ │ │ │己○○ │⑴行為: │⑴被詐金額:4850 萬元。 │ │ │ │ │ ①被告於年間,利用其職務向銀行 │ │ │ │ │ │ 客戶即被害人,佯稱亞太商業銀行 │ ①邱郁雅金額二千萬元發票日為八│ │ │ │ │ (下稱亞太銀行)承辦代抽股票抽籤│ 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支票(支票│ │ │ │ │ 業務,因缺乏資金作為存款證明, │ 號碼為GU0000000)、退票理由 │ │ │ │ │ 而要求被害人等提供資金作調度之 │ 單等影本一紙(調查卷第十一頁│ │ │ │ │ 用,因在銀行內部作業所以無風險 │ )。 │ │ │ │ │ ,並可分得一分五釐的利息;惟八 │ ②己○○於⒑亞太銀行取款二│ │ │ │ │ 十九年六、七月間因法令禁止人頭 │ 千萬元,有存摺類取款支出憑條│ │ │ │ │ 參與股票電腦抽籤,惟被告並未告 │ 影本(調查局卷第十四頁)。 │ │ │ │ │ 知上情而仍繼續要求被害人提供資 │ ③己○○於⒑亞太銀行匯款二│ │ │⒈│ │ 金,被害人等因信任被告為亞太銀 │ 千萬至邱郁雅中興銀行台南分行│ │ │ │ │ 行永康分行襄理而陷於錯誤,而將 │ 之匯款申請書影本(調查卷第十│ │ │ │ │ 其之存摺、印鑑交由被告或被告之 │ 三頁)。 │ │ │ │ │ 妻保管,供被告提領運用,嗣因投 │ ④己○○於⒐至⒑⒘期間自│ │ │ │ │ 資股市失利致無法償還被害人等之 │ 寶島銀行共取款一千八百五十六│ │ │ │ │ 借款,致被害人受有下列之損失。 │ 萬元,有該銀行取款憑條影本共│ │ │ │ │ ②被告於八十九年六、七月份拿上市 │ 十一紙(調查卷第十七至二五頁│ │ │ │ │ 及未上市股票向被害人借得一千萬 │ )。 │ │ │ │ │ 元。(原審卷第五五頁) │ ⑤己○○調查筆錄(調查卷第九、│ │ │ │ │ ③被告於⒑向被害人表示「投資 │ 十頁) │ │ │ │ │ 信託公司」為由,向被害人借二千 │被告自陳已付未上市股票、車子合計│ │ │ │ │ 萬元周轉。 │尚欠約四千萬元本金。 │ │ │ │ ④被告作丙種證券向被害人借得約一 │ │ │ │ │ │ 千八百五十多萬元。(本院九十二 │ │ │ │ │ │ 年七月四日準備程序訊筆錄) │ │ │ │ │ │被害人在亞太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 │ │ │ │160號 │ │ │ ├─┼─────┼─────────────────┼────────────────┤ │ │ │壬○○ │⑴行為: │⑴合計被詐金額:三四一0萬元。 │ │ │ │ 同編號①;被害人於下列時間將 │ │ │ │ │ │ 其及寅○○、辛○○、癸○○、楊石│ ①被告所簽發三千四百二十萬元本│ │ │ │ │ 南、高罔思、楊詩宗之存款轉入亞太│ 票、寅○○、辛○○、癸○○、│ │ │ │ │ 銀行永康分行綜合存款內,供被告運│ 卯○○、高罔思等人在亞太銀行│ │ │ │ │ 用。 │ 永康分行之八十九年下半年度之│ │ │ │ │ ①八十七年十月間將定期存單(郭振 │ 綜合存款對帳單等影本(調查卷│ │ │ │ │ 山部分二百萬、寅○○部分三百萬 │ 第二九至三九頁)。 │ │ │ │ │ 共五百萬元)質借轉存入亞太銀行 │ ※附註:被告所簽發本票之金額,│ │ │ │ │ 永康分行(戶名:壬○○、帳號011│ 係被告自己計算未還被害人之總│ │ │ │ │ 0000000000;戶名:寅○○、01162│ 額後所簽發,亦據被告坦承不諱│ │ │ │ │ 00000000)綜合存款帳戶。 │ (調查卷第二頁背面) │ │ │ │ │ ②八十七年十二月又將兒子辛○○( │ ②楊詩宗綜合存款存摺、帳目影本│ │ │ │ │ 帳號:0000000000000)、癸○○(│ (調查卷第四十、四一頁)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之定期存款│ ③晉金企業公司、寅○○在亞太銀│ │ │ │ │ 各一百萬元轉入上開綜合存款帳戶 │ 行永康分行貸款查詢單影本(調│ │ │ │ │ 。 │ 查局卷第三十、三一頁)。 │ │ │ │ │ ③八十七年十二月將卯○○在台南中 │ ④晉金企業廠房及土地設定抵押借│ │ │ │ │ 小企銀之存款五百萬領至上開銀行 │ 款核貸八百萬之帳戶明細(調查│ │ │ │ │ 永康分行開設綜合存款帳戶(帳號0│ 卷第三十頁)。 │ │ │ │ │ 000000000000)。 │ ⑤被害人及其配偶二棟房子核貸四│ │ │⒉│ │ ④八十八年間分別將楊詩宗、高罔思 │ 百萬之帳戶明細(調查卷第三十│ │ │ │ │ 在上開銀行定期存款單一百萬元( │ 頁)。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一百一十│ ⑥壬○○亞太商銀活期儲蓄存款存│ │ │ │ │ 萬元(帳號:00000000000)轉為綜│ 摺影本(第一三二二號偵查卷第│ │ │ │ │ 合存款。 │ 十五、十六頁)。 │ │ │ │ │ ⑤八十八年三月間將晉金企業股份公 │ ⑦被告切結書影本(第一三二二號│ │ │ │ │ 司之廠房及土地,在上開銀行設定 │ 偵查卷第二七、二八頁) │ │ │ │ │ 抵押借款八百萬元。 │ ⑧壬○○調查筆錄(調查卷第九、│ │ │ │ │ ⑥八十八年十月間將自己及配偶的房 │ 十頁) │ │ │ │ │ 子二棟,在上開銀行設定抵押借款 │被告自陳已付三七0萬元本金及利息。 │ │ │ │ 四百萬元。 │ │ │ │ │ │ ⑦八十八、八十九年間陸續將寅○○ │ │ │ │ │ │ 、辛○○、癸○○,分別存入各一 │ │ │ │ │ │ 百萬元,供被告運用。 │ │ │ │ │ │⑵壬○○之上開銀行帳號、時間、金額│ │ │ │ │ │(轉帳):0000000000000、⒑⒒五 │ │ │ │ │ │ 百六十五萬元、⒑⒗十五萬元、 │ │ │ │ │ │ ⒑⒗六萬元。 │ │ │ │ ├─────┼─────────────────┤ ┤ │ │ │寅○○ │⑴晉金公司:亞太銀行帳號、時間、金│ │ │ │ │(壬○○之│ 額(轉帳):0000000000000、 │ │ │ │ │ 配偶、包│ ⒘八百萬元。 │ │ │ │ │ 含晉金公│⑵寅○○: │ 證據: │ │ │ │ 司) │ ①亞太銀行帳號、時間、金額(轉帳 │ ①有晉金公司亞太銀行活期儲蓄存│ │ │ │ │ ):0000000000000,共匯九百六十│ 款存摺影本(第一三二二號偵查│ │ │ │ │ 五萬元,⒑⒉四百萬元、⒑⒒ │ 卷第十七、十八頁)。 │ │ │ │ │ 五百五十萬元、⒑⒗十五萬元。 │ ②有寅○○亞太商銀活期儲蓄存款│ │ │ │ │ │ 存摺影本(第一三二二號偵查卷│ │ │ │ │ │ 第十九至二二頁)。 │ │ │ │ │ │ ③寅○○綜合存款對帳單(調查卷│ │ │ │ │ │ 三三、三四頁)。 │ │ │ │ │ │ ④被告切結書影本(第一三二二號│ │ │ │ │ │ 偵查卷第二七、二八頁) │ │ │ ├─────┼─────────────────┤ │ │ │ │癸○○ │⑴亞太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 │ │(壬○○之│⑵匯出時間、金額(轉帳):⒑⒗一│ 證據: │ │ │ │ 女) │ 百五十五萬元。 │ ①癸○○亞太銀行永康分行八九年│ │ │ │ │ │ 下半年度綜合存款對帳單影本(│ │ │ │ │ │ 調查卷第三五、三六頁)。 │ │ │ │ │ │ ②癸○○亞太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 │ │ │ │ 摺影本(第一三二二號偵查卷第│ │ │ │ │ │ 二三、二四頁)。 │ │ │ │ │ │ ③被告切結書影本(第一三二二號│ │ │ │ │ │ 偵查卷第二七、二八頁) │ │ │ ├─────┼─────────────────┤ │ │ │ │辛○○ │⑴亞太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 │ │(壬○○之│⑵匯出時間、金額(轉帳):⒑⒗一│ 證據: │ │ │ │ 子) │ 百五十五萬元。 │ ①辛○○亞太銀行永康分行八九年│ │ │ │ │ │ 下半年度綜合存款對帳單影本(│ │ │ │ │ │ 調查卷第三七、三八頁)。 │ │ │ │ │ │ ②辛○○亞太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 │ │ │ │ 摺影本(第一三二二號偵查卷第│ │ │ │ │ │ 二五、二六頁)。 │ │ │ │ │ │ ③被告切結書影本(第一三二二號│ │ │ │ │ │ 偵查卷第二七、二八頁) │ │ │ ├─────┼─────────────────┤ │ │ │ │卯○○ │⑴亞太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 │ │(寅○○之│⑵匯出時間、金額(轉帳):⒑⒒五│ 證據: │ │ │ │ 胞弟) │ 百三十萬元。 │ ①卯○○亞太銀行永康分行八九年│ │ │ │ │ │ 下半年度綜合存款對帳單影本(│ │ │ │ │ │ 調查卷第三九頁)。 │ │ │ │ │ │ ②卯○○亞太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 │ │ │ │ 摺影本(第一三二二號偵查卷第│ │ │ │ │ │ 十三、十四頁)。 │ │ │ │ │ │ ③被告切結書影本(第一三二二號│ │ │ │ │ │ 偵查卷第二七、二八頁) │ │ │ ├─────┼─────────────────┤ │ │ │ │楊詩宗 │⑴壬○○於八八年間將楊詩宗在上開銀│ │ │ │ │(壬○○之│ 行定期存款單一百萬元(帳號:0116│ 證據: │ │ │ │ 岳父) │ 000000000)轉為綜合存款。 │ ①楊詩宗亞太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 │ │ │ │ │ 本(調查卷第四十至四二頁) │ │ │ │ │ │ ②被告切結書影本(第一三二二號│ │ │ │ │ │ 偵查卷第二七、二八頁) │ │ │ ├─────┼─────────────────┤ │ │ │ │高罔思 │⑴壬○○於八八年間將高罔思在上開銀│ │ │ │ │(壬○○之│ 行定期存款單一百一十萬元(帳號:│ 證據: │ │ │ │ 岳母) │ 00000000000)轉為綜合存款。 │ ①高罔思亞太銀行永康分行八九年│ │ │ │ │ │ 下半年度綜合存款對帳單影本(│ │ │ │ │ │ 調查卷第三一、三二頁)。 │ │ │ │ │ │ ⑤被告切結書影本(第一三二二號│ │ │ │ │ │ 偵查卷第二七、二八頁) │ │ ├─┼─────┼─────────────────┼────────────────┤ │ │ │李長榮 │⑴行為: │ 被詐金額二百四十五萬元。 │ │ │ │(含配偶劉│ 被告於八九年十月十九日佯稱伊替客│ 證據: │ │ │ │ 玉珍) │ 戶做存款證明及代替客人抽股票代墊│ ①被移送人配偶辰○○亞太銀行帳 │ │ │ │ │ 款之用,須現金一百八十萬元,希望│ 戶影本、甲○○挪用六十萬元、 │ │ │ │ │ 被害人在亞太銀行房貸中提出一百八│ 一百八十五萬元之該銀行之取款 │ │ │ │ │ 十萬元(撥入被害人配偶辰○○該行│ 支出憑條、該銀行存款支出手續 │ │ │ │ │ 0000000000000帳戶),並表示無風 │ 處理程序、被告所簽發二百四十 │ │ │ │ │ 險,並會代墊上開房貸利息;於八九│ 五萬元本票等影本(調查卷第五 │ │ │ │ │ 年十月二十四日經該行通知前往該行│ 五至五九之一頁、第五九之三頁 │ │ │⒊│ │ 提款補章,並補登存摺資料始發現被│ )。 │ │ │ │ │ 告於同年十月十七日已先挪用六十萬│ ※附註:被告所簽發本票之金額,│ │ │ │ │ 元資金,並發現被告實際係動用一百│ 係被告自己計算未還被害人之總│ │ │ │ │ 八十五萬元,因被害人須用四十五萬│ 額後所簽發,亦據被告坦承不諱│ │ │ │ │ 元,被告遂於同年月二十六日轉入一│ (調查卷第二頁背面) │ │ │ │ │ 筆「東還」之四十五萬元至上開帳戶│ ②有辰○○亞太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 │ │ │ ,嗣因被告行蹤不明,該行經理轉交│ 存摺影本(第一三二二號偵查卷│ │ │ │ │ 被告留有一張金額二百四十五萬元的│ 第七、八頁)。 │ │ │ │ │ 本票,始知上情。 │ ③被告切結書影本(第一三二二號│ │ │ │ │⑵亞太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 偵查卷第二七、二八頁) │ │ │ │ │⑶匯出時間、金額(轉帳):⒑⒘六│ ④李長榮調查筆錄(調查卷第五三│ │ │ │ │ 十萬元、⒑⒚一百八十五萬元。 │ 、五四頁) │ │ │ │ │⑷歸還金額:⒑四十五萬元 │ │ │ ├─┼─────┼─────────────────┼────────────────┤ │ │ │戊○○ │⑴行為: │被詐金額一千四百六十萬元 │ │ │ │(包括聖惠│ 同編號 ①,將存摺交由被告保管│ │ │ │ │ 電鍍股份│ ,事先在數張空白取款條上蓋章,並│ ①有聖惠公司亞太銀行活期儲蓄存│ │ │ │ 有限公司│ 於如下列所示時間自被害人帳戶內領│ 款存摺及資金支出、存入、餘額│ │ │ │ ,下稱聖│ 取出一千四百六十萬元,嗣因壬○○│ 或貸款明細,存摺交易往來明細│ │ │ │ 惠公司)│ 於同年十月三十日打電話給我,要我│ 查詢等影本(調查卷第六三至六│ │ │ │ │ 前往其家中,亞太銀行陳振融經理交│ 六頁、第一三二二號偵查卷第九│ │ │ │ │ 付被告開立一千四百六十萬元之本票│ 至十一頁)。 │ │ │⒋│ │ 。 │ ②有戊○○亞太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 │ │ │⑵聖惠公司: │ 存摺影本(第一三二二號偵查卷│ │ │ │ │ ①亞太銀行帳號、匯出時間、 │ 第十二頁)。 │ │ │ │ │ 金額(轉帳): │ ③取款條影本(調查局卷第七一之│ │ │ │ │ 0000000000000、⒑⒛一百三十│ 一、七一之十、七一之十二、七│ │ │ │ │ 萬元。 │ 一之一三頁)。 │ │ │ │ │ 0000000000000、⒍⒌一千一百│ ④被告所簽發一千四百六十萬元本│ │ │ │ │ 萬元、⒑⒐四十萬元。 │ 票影本(調查卷第七一頁)。 │ │ │ │ │⑶戊○○: │ ※附註:被告所簽發本票之金額,│ │ │ │ │ ①亞太銀行帳號、匯出時間、 │ 係被告自己計算未還被害人之總│ │ │ │ │ 金額(轉帳):0000000000000、│ 額後所簽發,亦據被告坦承不諱│ │ │ │ │ ⒑⒛一百九十萬元。 │ (調查卷第二頁背面) │ │ │ │ │ │ ⑤被告切結書影本(第一三二二號│ │ │ │ │ │ 偵查卷第二七、二八頁) │ │ │ │ │ │ ⑥戊○○調查筆錄(調查卷第六○│ │ │ │ │ │ 至六二頁) │ │ │ │ │ │被告自陳已付二五0萬元本金及利息。 │ ├─┼─────┼─────────────────┼────────────────┤ ││ │許獻瑞 │⑴行為: │⑴被詐金額:四百五十萬元。 │ │ │ │(鎮成實業│ 同編號①,因被告需資金,由負責│ │ │ │ │ 有限公司│ 人為被害人之鎮成實業公司,向亞太│ ①亞太商業銀行八九年十月四日、│ │ │ │ ) │ 銀行短期借款,並匯入鎮成實業公司│ 同年月十六日撥款通知單影本、│ │ │ │ │ 在亞太商銀之帳號000000000000之帳│ 、鎮成實業有限公司之亞太銀行│ │ │ │ │ 戶內,再由被告轉帳提取,分別於八│ 存摺類取款支出憑條影本、被告│ │ │ │ │ 九年十月四日及同年月十六日,借款│ 簽發發票日八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 │ │ │ 三百萬元、一百五十萬元,被告並分│ 金額一百五十萬元之本票等影本│ │ │⒌│ │ 別交付其所開立金額三百萬、一百五│ (調查局卷第七四至七六之一頁│ │ │ │ │ 十萬之本票交付被害人。 │ 、七六之七)。 │ │ │ │ │⑵亞太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 ※附註:被告所簽發本票之金額,│ │ │ │ │⑶匯出時間、金額(轉帳):⒑⒋三│ 係被告自己計算未還被害人之總│ │ │ │ │ 百萬元、⒑⒗一百五十萬元。 │ 額後所簽發,亦據被告坦承不諱│ │ │ │ │ │ (調查卷第二頁背面) │ │ │ │ │ │ ②許獻瑞調查筆錄(調查卷第七二│ │ │ │ │ │ 、七三頁)。 │ │ │ │ │ │ ⑶被告切結書影本(第一三二二號│ │ │ │ │ │ 偵查卷第二七、二八頁)。 │ │ ├─┼─────┼─────────────────┼────────────────┤ │ │ │吳順宗 │⑴行為: │⑴被詐金額:二千三百七十八萬元。│ │ │ │ │ ①同編號 ①。 │ │ │ │ │ │ ②被告向被害人表示,其妻邱郁雅在 │ ①被害人調查局筆錄(調查卷第七 │ │ │ │ │ 大信證券當營業員,要求被害人在 │ 七至七九頁)。 │ │ │ │ │ 該證券公司交割銀行(寶島銀行台 │ ②寶島銀行客戶歷史檔交易交易明 │ │ │ │ │ 南分行)內提供資金供被告應用並 │ 細查詢、被告簽發發票日八十九 │ │ │ │ │ 替被告之妻爭取業績,因朋友立場 │ 年十月二十五日金額一千二百九 │ │ │ │ │ ,遂在該銀行以被害人名義開戶(0│ 十萬元之本票等影本(調查卷第 │ │ │⒍│ │ 0000000000000、戶名吳順宗)存入│ 八十、八一頁)。 │ │ │ │ │ 一千萬元,並將存摺、印鑑交由被 │ ※附註:被告所簽發本票之金額,│ │ │ │ │ 告之妻保管,上開帳戶存款,經被 │ 係被告自己計算未還被害人之總│ │ │ │ │ 害人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向該 │ 額後所簽發,亦據被告坦承不諱│ │ │ │ │ 銀行查詢,始知已於同年十月份遭 │ (調查卷第二頁背面) │ │ │ │ │ 被告之妻分十四次提領,僅剩八千 │被告自陳已付二十萬元本金及利息。│ │ │ │ │ 零二十七元。 │ │ │ │ │ │ ③八十八年間向亞太銀行永康分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信用貸款一│ │ │ │ │ │ 千四百萬元,被害人僅領用一百一 │ │ │ │ │ │ 十萬元,尚餘一千二百九十萬元, │ │ │ │ │ │ 供被告運用。 │ │ │ │ │ │ ④八十九年十月九日被害人電話委託 │ │ │ │ │ │ 被告由其帳戶轉匯二百五十萬元至 │ │ │ │ │ │ 胞弟吳振協,被告侵占該匯款。 │ │ │ ├─┼─────┼─────────────────┼────────────────┤ │ │ │ │⑴行為: │⑴被詐金額:一千七百萬元。 │ │ │ │ │ 同編號①被害人遂以配偶盧秀琴 │ │ │ │ │吳協振 │ 名義在亞太銀行永康分行設立一帳戶│ ①被害人調查局筆錄(調查卷第八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供被告 │ 二、八三頁)。 │ │ │ │ │ 運用。 │ ②亞太銀行存款對帳單、被告簽發 │ │ │ │ │⑵ │ 發票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金 │ │ │⒎│ │ ①⒉自合作金庫北台南支庫(戶 │ 額一千六百五十萬元之本票等影 │ │ │ │ │ 名吳協振、帳號0000000000000)匯│ 本(調查卷第八四、八五頁)。 │ │ │ │ │ 至亞太銀行永康分行盧秀琴帳戶一 │ ※附註:被告所簽發本票之金額,│ │ │ │ │ 千萬元。 │ 係被告自己計算未還被害人之總│ │ │ │ │ ②⒋⒍存入上開盧秀琴帳戶二百萬 │ 額後所簽發,亦據被告坦承不諱│ │ │ │ │ 元。 │ (調查卷第二頁背面) │ │ │ │ │ ③⒑⒓存入上開盧秀琴帳戶二百萬 │ ③亞太銀行收受被害人自合庫北台 │ │ │ │ │ 元。 │ 南支庫匯款解付傳票一千萬、二 │ │ │ │ │ ④⒑⒐胞兄吳順宗託被告匯二百五 │ 百萬元影本(調查卷第八五之一 │ │ │ │ │ 十萬元,惟被告侵占上開款項未匯 │ 、八五之二頁)。 │ │ │ │ │ 入上開盧秀琴帳戶內。 │ ④被告切結書影本(第一三二二號 │ │ │ │ │ ⑤⒎⒊被害人自承提領五十萬元 │ 偵查卷第二七、二八頁) │ │ │ │ │ │被告自陳已付本金二百萬元及利息。│ │ ├─┼─────┼─────────────────┼────────────────┤ │ │ │子○○ │⑴行為: │⑴被詐金額:九百五十萬元。 │ │ │ │ │ 被告於八九年十月九日以有人急需 │ │ │ │ │ │ 資金七百七十萬元週轉,兩天後還 │ ①子○○調查局筆錄(調查卷第八 │ │ │ │ │ 款為由,自被害人亞太銀行永康分 │ 六至八八頁)。 │ │ │ │ │ 行(士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 ②亞太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帳目明 │ │ │ │ │ 00000000000),轉帳上開借款,並│ 細、取款支出憑條、對帳單、被 │ │ │ │ │ 言明轉帳手續由其辦理,事後再到 │ 細、取款支出憑條、對帳單、被 │ │ │ │ │ 該行辦理補章,被害人遂同意其要 │ 告簽發發票日八九年十月二十五 │ │ │⒏│ │ 求;於同年月十一日又以上開理由 │ 日金額九百五十萬元之本票等影 │ │ │ │ │ 借得一百八十萬,並言明於同年月 │ 本(調查卷第八九至九一頁)。 │ │ │ │ │ 十三日還款九百五十萬元,惟同年 │ ※附註:被告所簽發本票之金額,│ │ │ │ │ 月二十五日下午,上開銀行陳經理 │ 係被告自己計算未還被害人之總│ │ │ │ │ 打電話給我,被告已行蹤不明,嗣 │ 額後所簽發,亦據被告坦承不諱│ │ │ │ │ 後由上開銀行交付被告開立金額九 │ (調查卷第二頁背面) │ │ │ │ │ 百五十萬元之本票一紙。 │ │ │ │ │ │⑵⒑⒐、⒑⒒分別自上開銀行之被│ ③亞太銀行收受被害人自合庫北台 │ │ │ │ │ 害人上開帳戶分別轉帳七百七十萬、│ 南支庫匯款解付傳票一千萬、二 │ │ │ │ │ 一百八十萬元。 │ 百萬元影本(調查卷第八五之一 │ │ │ │ │ │ 、八五之二頁)。 │ │ │ │ │ │ ④被告切結書影本(第一三二二號 │ │ │ │ │ │ 偵查卷第二七、二八頁)。 │ ├─┼─┼─────┼─────────────────┼────────────────┤ │ │⒈│ │⑴被告以丑○為人頭戶 │⑴證據:上開帳戶存摺共十三本(外│ │ │ │ │ │ 放證物)。 │ │ │ │ │ │偽造庚○○之印章二顆部分(其中國│ │ │ │ │ │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戶資料即│ │ │ │ │ │客戶自填徵信資料表、委託買賣證券│ │ │ │ │ │受託契約書、受託人帳號資料表等之│ │ │ │ │⑵①⒏⒔大信證券台南分公司開立帳│印文與庚○○被偽造申請如上開設定│ │ │ │ │ 戶(帳號:126D0000000) │土地抵押貸款之印文相同,應屬偽造│ │ │ │ │ ②⒐⒙寶島商業銀行開立帳戶 │,共計偽造之印文四枚、簽名三枚,│ │ ├─┼─────┼─────────────────┤均應沒收。 │ │ │⒉│庚○○ │先盜刻庚○○之印章,以偽造署押及前│另被告向寶島商業銀行開戶之客戶印│ │ │ │ │揭盜刻印章冒名申請書之手法,向證券│鑑卡印文亦屬偽造(此與告訴人許長│ │ │ │ │公司、銀行開立帳戶,以便被告提存及│榮所提告訴狀之印文字跡排列不同,│ │ │ │ │出入股市之用。 │告訴狀內之「長」字稍向左偏,肉眼│ ││ │ │⑵①⒏⒔大信證券台南分公司開立帳│得以看出,二印文不同,開戶資料上│ │ │ │ │ 戶(帳號:126D0000000) │之庚○○印文係屬偽造,見偵查卷發│ │ │ │ │ ②⒋⒓國際證券台南分公司開立│查卷一七二八號第五頁)。此部分共│ │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 │計偽造之「庚○○」印文有二、署名│ │ │ │ │ ③⒑⒋寶島商業銀行開立帳戶(│一枚,均應沒收。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另有關大信證券公司開戶資料內有偽│ │ ├─┼─────┼─────────────────┤造庚○○之署名六枚、印文六枚、暨│ │ │⒊│丁○○ │⑴為被告之人頭戶 │(委託書上介紹人)許乙○○之署名│ │ │ │ │⑵①⒏⒔大信證券台南分公司開立帳│一枚,均應沒收。 │ │ │ │ │ 戶(帳號:126D0000000) │ │ │ │ │ │ ②⒐⒙寶島商業銀行開立帳戶(│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⒋│丙○○ │⑴為被告之人頭戶 │ │ │ │ │ │⑵①⒒於新營證券永康分公司開立│ │ │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 │ │ │ │ ②⒋大華證券台南分公司開立帳│ │ │ │ │ │ 戶(帳號00000000000) │ │ │ │ │ │ ③⒏⒔大信證券台南分公司開立帳│ │ │ │ │ │ 戶(帳號126D0000000) │ │ │ │ │ │ ④⒏⒚大眾商業銀行開立帳戶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誤載│ │ │ │ │ │ 為00000000000000) │ │ │ │ │ │ ⑤⒑寶島商業銀行開立帳戶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原審誤│ │ │ │ │ │ 載為000000000000) │ │ │ │ │ │ ⑥⒏⒚在鼎康證券台南分公司開│ │ │ │ │ │ 立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⒈│庚○○ │⑴被告於年7月間為庚○○代辦其房│⒈被詐金額:一千萬元。 │ │ │ │ │ 地(土地坐落台南新東段一0一四地│有關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抵押權設定契│ │ │ │ │ 號土地、門牌號碼台南市○○路○段│約書上印文與抵押權塗銷登記之土地│ │ │ │ │ 一九二巷一三三號房屋)抵押權設定│登記申請書之印文相同,應屬真實(│ ││ │ │ 塗銷,取得前開房地之所有權狀、他│見發查卷第七頁至二一頁)。 │ │ │ │ │ 項權利證明書、庚○○身分證、印鑑│ │ │ │ │ │ 章,於同年8月1日,盜刻庚○○、│偽造亞太銀行抵押權設定相關文件:│ │ │ │ │ 許吳涼印章各一枚使用,並偽造許長│⑴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 │ │ │ │ 榮署押於顧客資料卡、簽收條、授權│書偽造之署名庚○○三枚(發查卷第 │ │ │ │ 書、切結書、留存印鑑聲明書、借據│十九至二一頁印文係真實)、顧客資 │ │ │ │ , │料卡,見同卷第二三頁,偽造印文二│ │ │ │ │ │枚、署名一枚) │ │ │ │ │ 於顧客基本資料上偽 │⑵亞太銀行庚○○顧客資料卡、留存│ │ │ │ │ 填以自己之台南市○○街一九七巷七│印鑑卡(發查卷第四七頁、五五頁、│ │ │ │ │ 號通訊地址。冒名 │偽造之署名二枚、印文四枚) │ │ │ │ │ ①⒏⒈向亞太商業銀行設定扺押權│ │ │ │ │ │ ,借得五百萬元, │⑶擔保放款借據(偽造之署名庚○○│ │ │ │ │ ②⒏⒌冒庚○○名義向亞太商業銀│三枚、印文八枚)、放款借據(有二│ │ │ │ │ 行開立活期儲蓄存款戶(帳號0116│,簽名六枚、印文十四枚)、授權書│ │ │ │ │ 0000000000),轉帳取得編號①之│(見發查卷第四八至第五○頁、第五│ │ │ │ │ 借款。 │三頁)。 │ │ │ │ │ ③年8月換約,以同一手法,冒許│⑷切結書、簽收條(偽造之署名二枚│ │ │ │ │ 長榮之名義,再重新借得四百四十│、印文共四枚、見發查卷第五一頁、│ │ │ │ │ 萬元、六十萬元。 │第五二頁)。 │ │ │ │ │ │合計偽造署名十七枚、印文三十二枚│ │ │ │ │ │均沒收。 │ │ │ │ │ │ │ │ ├─┼─────┼─────────────────┼────────────────┤ │ │⒉│許乙○○ │ 被告未經被害人同意,偽簽許乙○○│亞太商業銀行擔保放款借據、放款借│ │ │ │ │ 之署押於冒貸庚○○借貸文件之授權│據、授權書、留存印鑑卡(發查卷第│ │ │ │ │ 書、留存印鑑聲明書、借據等為許長│一七二八號第四六、四八至五十頁、│ │ │ │ │ 榮之連帶保證人。 │五三頁)。合計偽造八枚簽名、印文│ │ │ │ │ │十四枚。均沒收 │ │ │ │ │ │ │ └─┴─┴─────┴─────────────────┴────────────────┘ 附表二:寶島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褶、戶名庚○○) ┌───┬─────┬─────┬─────────┬─────────┐ │編 號│日 期 │ 摘 要│提 款(新台幣) │ 帳 號 │ ├───┼─────┼─────┼─────────┼─────────┤ │1 │⒑⒋ │威盛 │3,084,389.00 │000-00-000000-0-00│ ├───┼─────┼─────┼─────────┼─────────┤ │2 │⒑⒋ │轉帳 │1,720,200.00 │000-00-000000-0-00│ ├───┼─────┼─────┼─────────┼─────────┤ │3 │⒑⒌ │環科 │2,338,300.00 │000-00-000000-0-00│ ├───┼─────┼─────┼─────────┼─────────┤ │4 │⒑⒌ │瑞星 │2,643,498.00 │000-00-000000-0-00│ ├───┼─────┼─────┼─────────┼─────────┤ │5 │⒑⒌ │云辰電 │4,756,711.00 │000-00-000000-0-00│ ├───┼─────┼─────┼─────────┼─────────┤ │6 │⒑⒎ │轉帳 │6,056,000.00 │000-00-000000-0-00│ ├───┼─────┼─────┼─────────┼─────────┤ │7 │⒑⒎ │精業 │ 655,867.00 │000-00-000000-0-00│ ├───┼─────┼─────┼─────────┼─────────┤ │8 │⒑⒎ │博達 │2,258,015.00 │000-00-000000-0-00│ ├───┼─────┼─────┼─────────┼─────────┤ │9 │⒑⒎ │台達電 │4,856,796.00 │000-00-000000-0-00│ ├───┼─────┼─────┼─────────┼─────────┤ │10 │⒑⒐ │聯電 │1,271,809.00 │000-00-000000-0-00│ ├───┼─────┼─────┼─────────┼─────────┤ │11 │⒑⒐ │聯電 │3,179,524.00 │000-00-000000-0-00│ ├───┼─────┼─────┼─────────┼─────────┤ │12 │⒑⒐ │博達 │3,454,916.00 │000-00-000000-0-00│ ├───┼─────┼─────┼─────────┼─────────┤ │13 │⒑⒐ │轉帳 │2,330,885.00 │000-00-000000-0-00│ ├───┼─────┼─────┼─────────┼─────────┤ │14 │⒑⒐ │轉帳 │ 519,015.00 │000-00-000000-0-00│ ├───┼─────┼─────┼─────────┼─────────┤ │15 │⒑⒒ │豐泰 │ 269,957.00 │000-00-000000-0-00│ ├───┼─────┼─────┼─────────┼─────────┤ │16 │⒑⒒ │精碟 │2,090,942.00 │000-00-000000-0-00│ ├───┼─────┼─────┼─────────┼─────────┤ │17 │⒑⒒ │轉帳 │ 9,000.00 │000-00-000000-0-00│ ├───┼─────┼─────┼─────────┼─────────┤ │18 │⒑⒓ │精業 │1,404,987.00 │000-00-000000-0-00│ ├───┼─────┼─────┼─────────┼─────────┤ │19 │⒑⒓ │精碟 │2,717,723.00 │000-00-000000-0-00│ ├───┼─────┼─────┼─────────┼─────────┤ │20 │⒑⒔ │豐泰 │ 125,444.00 │000-00-000000-0-00│ ├───┼─────┼─────┼─────────┼─────────┤ │21 │⒑⒗ │轉帳 │4,594,300.00 │000-00-000000-0-00│ ├───┼─────┼─────┼─────────┼─────────┤ │22 │⒑⒘ │博達 │5,682,624.00 │000-00-000000-0-00│ ├───┼─────┼─────┼─────────┼─────────┤ │23 │⒑⒘ │轉帳 │2,096,400.00 │000-00-000000-0-00│ ├───┼─────┼─────┼─────────┼─────────┤ │23之1 │⒑⒙ │國電 │2,324,250.00 │000-00-000000-0-00│ ├───┼─────┼─────┼─────────┼─────────┤ │23之2 │⒑⒙ │轉帳 │3,425,700.00 │000-00-000000-0-00│ ├───┼─────┼─────┼─────────┼─────────┤ │24 │⒑⒚ │仁寶 │2,252,981.00 │000-00-000000-0-00│ ├───┼─────┼─────┼─────────┼─────────┤ │25 │⒑⒚ │普立爾 │3,605,130.00 │000-00-000000-0-00│ ├───┼─────┼─────┼─────────┼─────────┤ │26 │⒑⒚ │仁寶 │2,253,197.00 │000-00-000000-0-00│ ├───┼─────┼─────┼─────────┼─────────┤ │27 │⒑⒚ │轉帳 │1,484,600.00 │000-00-000000-0-00│ ├───┼─────┼─────┼─────────┼─────────┤ │28 │⒑⒛ │台積電 │4,531,448.00 │000-00-000000-0-00│ ├───┼─────┼─────┼─────────┼─────────┤ │29 │⒑⒛ │轉帳 │2,004,200.00 │000-00-000000-0-00│ ├───┼─────┼─────┼─────────┼─────────┤ │30 │⒑ │威盛 │ 847,006.00 │000-00-000000-0-00│ ├───┼─────┼─────┼─────────┼─────────┤ │31 │⒑ │轉帳 │ 501,400.00 │000-00-000000-0-00│ ├───┼─────┼─────┼─────────┼─────────┤ │32 │⒑ │轉帳 │1,503,150.00 │000-00-000000-0-00│ ├───┼─────┼─────┼─────────┼─────────┤ │33 │⒑ │轉帳 │ 584,400.00 │000-00-000000-0-00│ ├───┼─────┼─────┼─────────┼─────────┤ │34 │⒑ │現金 │ 262,600.00 │000-00-000000-0-00│ ├───┼─────┼─────┼─────────┼─────────┤ │35 │⒑ │瑞昱 │3,319,723.00 │000-00-000000-0-00│ ├───┼─────┼─────┼─────────┼─────────┤ │36 │⒑ │轉帳 │ 73,000.00 │000-00-000000-0-00│ ├───┼─────┼─────┼─────────┼─────────┤ │37 │⒑ │勝華 │2,093,979.00 │000-00-000000-0-00│ ├───┼─────┼─────┼─────────┼─────────┤ │38 │⒑ │勝華 │ 997,390.00 │000-00-000000-0-00│ ├───┼─────┼─────┼─────────┼─────────┤ │39 │⒑ │轉帳 │2,403,360.00 │000-00-000000-0-00│ ├───┼─────┼─────┼─────────┼─────────┤ │40 │⒒⒖ │現金 │ 132,000.00 │000-00-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