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三九號 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 ○ 選任辯護人 林 國 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 ○ 選任辯護人 黃 溫 信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 ○ 選任辯護人 楊 丕 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 ○ 選任辯護人 蔡 清 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 四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六三號、第一○一一六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 ,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辛○○、癸○○、己○○、庚○○、甲○○○部分撤銷。 甲○○○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 辛○○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累犯,處有期徒刑 拾壹年,褫奪公權捌年,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玖萬陸仟玖佰拾肆元,應予追繳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癸○○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 叁年捌月,褫奪公權叁年。 己○○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 肆年,褫奪公權叁年。 庚○○無罪。 事 實 一、辛○○曾因犯賭博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後減為三月十五日,並於民國( 下同)八十年五月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犯妨害公務罪,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三月,於八十年六月十七日易科罰執行完畢。辛○○自八十三年三月某日起擔 任臺南縣關廟鄉鄉長,主管該鄉公所公用工程招標及發包之事務,癸○○當時擔 任該鄉公所之總務,經辦該鄉公所公用工程招標及發包之事務,辛○○、癸○○ 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均明知總工程款在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 之工程發包,依當時有效之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六條、 第十七條之規定,應經確實比價之程序,且工程底價在開標前應屬於中華民國國 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惟辛○○竟單獨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概括犯意及 另與癸○○基於經辦公用工程舞弊、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登載 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辛○○將該鄉公所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事先指定李金生 (已死亡,經判決不受理確定)、丙○○、壬○○、楊來福、子○○、歐成興、 吳宗元(均經判決無罪確定)、沈尚發(經判決免刑確定)等特定廠商分別承包 ,但為求形式上符合法令之要求,遂由李金生、丙○○、壬○○、楊來福、子○ ○、歐成興、沈尚發、吳宗元提出二家或三家廠商供辛○○、癸○○辦理不實之 比價,辛○○並親自連續多次洩漏工程底價予李金生、楊來福、子○○,或由癸 ○○連續多次洩漏工程底價予李金生、壬○○、吳宗元,而於開標紀錄上填載不 實之投標價格,共同製作不實之開標紀錄,因而使李金生、丙○○、壬○○、楊 來福、子○○、歐成興、沈尚發、吳宗元在實質上無人競標之情形下,以接近底 價九成五以上之金額分別標得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一三八所示工程(開標日期自八 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止),足以生損害於臺南縣關廟鄉 公所。嗣癸○○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卸任總務之職務,而由己○○於八十 五年一月一日接任,辛○○竟仍承同一犯意,單獨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 概括犯意及另與己○○基於經辦公用工程舞弊、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消息、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以相同之手法,除仍指定李金生、丙○○、壬 ○○、楊來福、子○○、歐成興、沈尚發、吳宗元等特定廠商外,另再指定吳振 平(已死亡,經判決不受理確定)、張榮崇、楊立國、乙○○、丁○○、戊○○ (均經判決無罪確定)等特定廠商分別承包,李金生、丙○○、壬○○、楊來福 、子○○、歐成興、沈尚發、吳宗元、吳振平、張榮崇、楊立國、乙○○、丁○ ○、戊○○亦提出二家或三家廠商供辛○○、己○○辦理不實之比價或議價,且 亦另由辛○○親自連續多次洩漏工程底價予李金生、楊來福、子○○,或由己○ ○連續多次洩漏底價予李金生、楊來福、子○○、張榮崇、壬○○、楊立國、歐 成興、沈尚發、吳宗元,於開標紀錄上填載不實之投標價格,共同製作不實之開 標紀錄,因而使李金生、丙○○、壬○○、楊來福、子○○、歐成興、沈尚發、 吳宗元、張榮崇、楊立國、乙○○、丁○○、戊○○在實質上無人競標之情形下 ,以接近底價九成五以上之金額分別標得如附表一編號一三九至六七七所示之工 程(開標日期自八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止),足以生損害 於臺南縣關廟鄉公所。其中李金生與其妻甲○○○(起訴書誤載為李蔡秀英)非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李金生竟與甲○ ○○間,基於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依每件得標工程決算金額之 百分之五之比例,連續多次提領回扣交予李金生後,再由李金生交付辛○○,合 計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六百五十九萬六千九百十四元(起訴書誤載為六百八十二萬 餘元)之回扣,辛○○計收取回扣六百五十九萬六千九百十四元(詳如附表二所 示李金生承包工程部分之工程回扣)。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甲○○○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否認有交付回扣予被告辛○○犯行,辯稱:宗信土木 包工業負責人為伊丈夫李金生,伊非負責人,該商號如何承包工程,有無交付回 扣予辛○○,伊均不知情。伊於警訊時雖承認曾交付依工程款百分之五之回扣予 辛○○,但已為辛○○所否認,自難僅憑此供述認定確有交付,況於調查站訊問 時,調查員表示如不承認,則會被關,始為承認云云。 二、經查: (一)前揭被告甲○○○與其夫李金生交付回扣予被告辛○○之事實,業據被告甲○○ ○於調查站時供稱:「辛○○分配工程給我們,並配合我們順利得標工程,每件 工程均事先和李金生期約拿工程款百分之五之回扣,其他公所人員則未收受回扣 。」、「每次均是在該工程完工驗收後,我先生就叫我提領該工程款百分之五之 現金,交付給辛○○作為回扣代價,而交付百分之五回扣都由我先生親自處理, 我不知道其過程為何。」、「確實僅向我們收取百分之五回扣,因為辛○○和我 先生李金生為童時玩伴,又是朋友關係,而且我們投資營造事業不順,曾經被人 倒債四百餘萬元致經濟狀況不佳,所以辛○○僅向我們收取百分之五之回扣。」 、「我通常都是在每件工程完工驗收結算付款後,隔幾日後,我就前往關廟鄉農 會我先生李金生帳號00000000000000提領百分之五之工程款回扣,但是我每次提 款係連工資、貸款一起領,再從中交付百分之五回扣款,由我先生轉交與辛○○ 。」、「均由我先生至關廟鄉公所領取公庫支票,再由我持往關廟鄉農會轉帳至 我先生李金生前述帳戶內。」等語(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八十九 年六月二十七日調查筆錄,第七十二至七十八頁),於偵查時復供稱:「我是拿 百分之五(回扣金)給李金生由他去處理(給辛○○)。」等語(見八十九年度 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第一三一、一三二頁) ;並經其夫李金生於偵查時供稱:「我是按工程款的百分之五,以現金拿到他( 辛○○)家給他。」、「(我在調查站之筆錄)大部分都實在,只有我說沒有回 扣這回事不實在,因為事實上是有百分之五的回扣。」證實(見八十九年度他字 第七五七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第一三二至一三三項)。綜 觀被告甲○○○與其夫李金生供詞,互核一致,若非實情,其等均應無甘冒刑事 責任而任意自承之理,且被告辛○○提供工程予李金生承作,衡情李金生更無設 詞誣陷被告辛○○之可言,應認確有其事。 (二)被告甲○○○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供稱:調查站的筆錄是威脅我的云云,惟本院前 審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及二十七日分別當庭勘驗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六月 二十七日在台南縣調查站的訊問錄影帶結果:甲○○○在台南縣調查站接受訊問 時,確有坦承她的先生李金生叫伊領取工程款之百分之五給他去處理,訊問時甲 ○○○是在自由意志下陳述,並無受威脅之情事,顯見被告甲○○○於調查站之 供述,應係真實,是被告所辯於接受調查員訊問時有受威脅等情並不足採,並有 本院上訴審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及二十七日分別當庭勘驗被告甲○○○之筆錄附 卷足稽(上訴卷一第二八○頁、卷二第六頁)。李金生於原審審理時亦改稱:其 未交付回扣予辛○○,於調查站訊問時,調查員表示如其不承認,則會被關,其 始承認的,故警訊筆錄之記載不實在等語,以附合被告甲○○○之說詞。惟若調 查筆錄記載不實在,何以被告甲○○○、李金生於偵查時,亦均承認有交付回扣 予被告辛○○之事,顯然調查筆錄記載均屬實在,則被告甲○○○、李金生等事 後之翻供,應係與被告辛○○串證及欲迴護被告辛○○之詞,而此乃訴訟中之被 告常見之串證與迴護之詞,顯難令人置信。 (三)被告甲○○○於調查站及偵查時之自白,既與李金生於偵查時之供詞相符,則上 開自白及供詞均足以作為認定被告甲○○○犯罪之依據,故應認被告甲○○○確 有依每件得標工程決算金額之百分之五之比例,交付回扣予李金生後,再由李金 生交付被告辛○○無疑。縱被告甲○○○並未出面承包工程,但被告甲○○○既 明知係回扣而仍提領給李金生交付被告辛○○,則被告甲○○○與李金生間自有 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被告甲○○○對於李金生交付回扣予被告辛○○之行 為亦應負責。 (四)被告甲○○○與其夫李金生交付回扣予被告辛○○部分,經本院前審將李金生承 包工程送請臺南縣關廟鄉公所核對得標金額(詳如本院上訴卷㈢第五十七至六十 頁所示附表,即如附表一所示工程表),再按百分之五折算回扣,計有如附表二 所示六百五十九萬六千九百十四元回扣,即被告甲○○○與其夫李金生交付辛○ ○計收取回扣六百五十九萬六千九百十四元(詳如附表二所示李金生承包工程部 分之工程回扣)。 三、綜上所述,被告甲○○○所辯,應係卸責之詞,應不足採。其交付回扣予被告辛 ○○之犯行應予認定。 貳、被告癸○○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癸○○否認有右揭為廠商辦理不實比價及洩漏底價犯行,辯稱 :關廟鄉公所工程之招標程序,係先由技士設計完成,再由課長、秘書、鄉長核 章後交由總務辦理發包,總務接到案件後,再擬具簽呈由鄉長核示就工程採行公 開招標或指定廠商參加比價,再依據鄉長指示辦理公開招標或通知鄉長指定之廠 商參加通訊比價,並將投標書件提供廠商參加投標,至開標當日,由公所收發人 員於上午九時至郵局領取投標信封,鄉長核定之工程底價於當日九時以公所信封 密封後交給總務,上午十時由秘書於會議室主持開標後,未得標廠商當場由公所 號蓋鋼印辦理退還標金,得標廠商則由鄉公所提供工程預算書、單價分析表等交 給得標廠商於一星期內自行制作工程合約書。伊均依規定程序辦理招標,指定比 價廠商或底價均由鄉長自行核定,僅係擔任總務工作,無從事先知悉,不可能洩 漏底價予廠商。且臺南縣調查站於八十六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至同案被告沈尚 發、馬明玉、李金生、吳宗元及壬○○等人住處搜得之預算書內並無以鉛筆記載 底價之情事,足見其並未洩漏底價云云。 二、經查: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癸○○於調查站時供稱:「我於七十二年通過基層特考 ,進入關廟鄉公所服務,七十二至七十五年擔任村幹事,七十五至八十一年擔任 民政課課員承辦地方自治業務,八十一至八十四年擔任總務,其中八十一至八十 三年三月係在鄉長王照明任內,八十三年三月至八十四年十二月係在現任鄉長辛 ○○任內,自八十五年起擔任農業課長迄今..」、「我負責關廟鄉公所之採購 、招標及一般事務管理。」、「我在擔任關廟鄉公所總務期間,有關工程招標規 定為工程款五百萬元以上者,採公開招標,五百萬元以下至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 ,由鄉長指定三家廠商,以通信方式公開比價,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至十萬元以上 者,由鄉長指定二家廠商,以通信方式公開比價,十萬元以下者,由鄉長指定一 家或二家廠商直接議價。」、「我在擔任總務期間..另在鄉長辛○○任內,亦 由辛○○直接指定,至於廠商名單如何得來,我則不清楚。」、「王照明與辛○ ○雖然在形式上已指定二家或三家廠商參加比價,事實上在招標前已事先確定給 某特定廠商承攬,所以在批示後都會告訴我,那件工程係要給那位廠商,我即通 知該廠商來領取標單,雖然我還是有通知指定的二家或三家廠商來領取標單,但 事實上係該特定廠商來領取標單,指定二家則領取二份標單,三家三份。有時候 ..辛○○沒有告訴我他們事先分配的廠商時,我則會向他們詢問特定廠商為何 人,避免發生錯誤。」、「..辛○○兩位鄉長任內,在我擔任總務期間所指定 之特定廠商,我記得有李金生、沈尚發(綽號文生)兩位,其他人因事隔多時, 已忘記了。」、「有些有(營造或土木包工牌照),有些沒有,如李金生就沒有 。」、「他們都以借牌方式供鄉長來指定,並以借牌方式來承攬公所工程。」、 「開標作業參與比價廠商不一定要到場,名義上被指定參加比價廠商都未到場, 而被鄉長指定實際承攬者如李金生都會到鄉公所鄉長室或其他業務承辦課如建設 課、農業課等課室等候。」、「公開招標之得標價與底價相差較大,而指定廠商 比價之得標價與底價則相近。」、「因公開招標有競標問題,而指定廠商比價因 係鄉長事先指定一家廠商領取二家或三家標單方式參加比價,而實際上由指定實 際承攬人一人投寄二份或三份標單,並無競標問題。」、「總務係一基層公務員 ,為了自己職務,有時不得不這樣做。」等情不諱(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六 三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調查筆錄,第一三六至一四二頁)。並據證人壬 ○○於調查站時供稱:「我從八十四年開始借用楊愛樹之東成土木包工業之牌照 承攬關廟鄉公所的工程,之後楊美惠的泰永土木包工業(下稱泰永土木)交給我 處理,所以我大都以泰永土木承攬該公所(關廟鄉公所)的公共工程。」、「我 在八十四年間因建築業不景氣,沒有工作,為了生計,我乃偕同我太太楊洪進玉 到關廟鄉長辛○○住宅,要求能幫忙將該公所的工程交給我承攬,辛○○同意設 法將工程讓我承包,之後就陸續指定給我承包,直到現在。」、「辛○○在同意 指定工程給我承攬之後,就要求我提供三家廠商名單,供他指定,之後我就提供 東成土木包工、泰永土木包工、百益土木包工三家供渠指定,之後辛○○只要同 意將該公所工程交給我承包,就會從這三家中指定,總務己○○便會通知我前往 該公所領取標單,並依辛○○所指定之三家行號各投寄乙份標單,而取得工程承 攬權。」、「我在向己○○領取標單時,己○○會交給我預算書影印本,並告訴 我投標價格,我依其投標價格,填在我預計承攬之泰永土木或東成土木標單投寄 ,另填寫二份其指定之陪標廠商一併投寄。」、「我在沒有工程的時候會主動前 往找鄉長辛○○索討工程,只要辛○○有同意某件工程要給我承攬時,己○○會 通知我那三家廠商,有時己○○沒有通知我,我會主動問己○○該件工程標單是 否準備好,因為我事先即已提供東成、泰永、百益等三家土木包工業給辛○○, 楊某既然同意我承攬,就會指定該三家,況且領取標單時,己○○也會提醒我那 三家避免發生錯誤。」、「經檢視後該表所列各工程(五十三件)均是我承攬, 工程金額(二千六百三十九萬一千一百二十五元)也無誤。」、「是的,政府採 購法實施後,辛○○仍有將一百萬元以下的工程指定給我承攬,其方式與政府採 購法實施前相同,只是標單可以用郵寄或直接交給己○○有所不同,..」、「 是由當時的總務癸○○告知(投標價及廠商名單),其作法模式與己○○相同。 」等語(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六三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調查筆錄 ,第一○七至一一三頁)。證人吳宗元於調查站時供稱:「有,自從辛○○於八 十三年間擔任關廟鄉長起,我便承包該公所工程迄今,大約在八十三年四、五月 間我設立建昇土木包工業後,就開始以建昇土木名義承包該公所工程。」、「八 十三年間我取得建昇土木包工業牌照後,就告訴辛○○我已取得土木營造資格, 並請他指定一些工程給我承包,辛○○同意後我便提供建昇土木包工業、鴻金營 造公司(負責人黃金玉)、再得營造公司(負責人姓張)等我自己所有或借牌而 來之廠商名單給辛○○,從此辛○○便陸續以我所提供之上開廠商名單,指定工 程給我承做,後來我陸續以建昇土木包工業搭配我借牌而來之立地土木包工業( 負責人黃金玉)、百益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丙○○)、萬泰土木包工業(負責人 洪子慶)等廠商名單供辛○○指定,並承包該公所工程。」、「鄉長辛○○指定 工程給我承包後,該公所負責發包業務之總務人員癸○○、己○○(八十五年一 月一日接任)就通知我到公所領取標單(按指定之家數領取),同時影印工程預 算書給我參考,並在該預算書影本上以鉛筆書寫標價(按指定家數分別開列)要 我依照該標價投標,我取得上開資料後便制作標單文件購買押標金票據(按我出 標之家數分別購買),再與建昇土木包工業及我所借來陪標之廠商名義投標,由 於已指定由我承包,所以均以內定方式得標,標價都約為底價之百分之九十六至 九十八。」、「因為我是建昇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辛○○指定給我承包之工程, 指定參加比價之廠商名單,就有建昇土木包工業,屆時癸○○、己○○就會通知 我前去領取標單,由我一個人領取所有比價廠商之標單。」、「(辛○○)知道 (上開名單中除了建昇土木包工業以外,其他廠商是借來陪標)。」等語(見八 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調查筆錄,第一五五至一 五九頁)。證人李金生於調查站時供稱:「己○○是於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擔任 該公所總務,負責工程發包並洩漏工程底價給我,己○○前任總務是癸○○,癸 ○○擔任總務時,我受辛○○指定承攬之工程也都是由癸○○洩漏底價給我.. 」、「辛○○指定(批示)由我承攬後批文退回給總務,己○○、癸○○就會通 知我到該公所領取空白標單,領標的同時己○○、癸○○就影印工程預算書,並 在預算書上書寫我應該出標的價錢(如筆錄附件),有時總務會附上一張紙條上 面書寫被指定之廠商及底價(參見馬明玉扣押物3-47都市計畫廣1、廣3拆除工程 ),該紙條是由辛○○親自書寫。」等語(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調查筆錄,第八三至九十頁),嗣於偵查時復供稱:「八 十年開始做關廟鄉公所工程,最早我沒有牌照,我就拿其上、東成、陸勝、鼎川 等家公司去標,實際都是我在做,由鄉長指定我們去比價,總務癸○○及己○○ 告訴我底價,我就照這個處理。」等語(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八 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第一三二、一三三項)。證人馬明玉於調查站時 供稱:「..在八十年間我母舅(我母親之親弟弟)李金生找我從事營造建築工 程,八十七年六月一日李某成立登記『宗信土木包工業』,我亦受雇於李某,協 助他處理工程相關事宜迄今..」、「有的。李金生自八十年間起即參加該公所 (關廟鄉公所)工程招標,因為當時李某沒有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之牌照,遂陸 續借用『其上營造』(負責人楊立國)、『東成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楊愛樹) 、『陸勝營造』(負責人陸麗朱)、『鼎川營造』(負責人鄭敏德)等公司行號 之牌照參加工程招標,並以上述公司行號名義得標承包,但實際由李金生施作工 程。而八十七年六月一日李某自己成立『宗信』後,若承包該公所相關工程,則 找『東成』、『其上』、『鼎川』陪標,而由『宗信』承攬施做。」、「據我所 知,李金生與鄉長辛○○都是松腳村人,且認識多年,辛○○上任鄉長後,即將 該公所部分工程指定由李金生承包。而依法令相關規定,五百萬元以上工程必須 公開招標,如此不見得能順利得標承包,故辛○○係將部份五百萬元以下工程以 比價、議價之方式指定由李金生承攬。」、「辛○○若決定某工程要指定交由李 金生承攬後,則會在該公所承辦人員完成該工程之預算書及單價分析表,並交由 總務發包時,由總務己○○在預算書上以鉛筆註記辛○○囑意參加比價、議價之 廠商名稱及該工程得標金額,再由李金生前往公所向己○○拿取上述預算書等資 料,再交由我制作各家廠商之投標資料參加投標,而押標金通常是李金生自己處 理。舉例來說,在八十七年六月一日『宗信』成立後,辛○○若要指定某件工程 交由李金生承包,則會交代己○○在預算書上以鉛筆註記『宗信』及另一家或二 家陪標之廠商名稱及得標金額,我自李金生處取得該工程預算書資料後,則據以 制作『宗信』及其他陪標廠商之投標資料。而『宗信』之標價則依據辛○○交代 己○○在預算書上鉛筆註記之金額制填,而其他陪標廠商之標價則稍高於『宗信 』之標價,如此『宗信』自然就能得標,順利取得辛○○指定之工程。」、「我 不瞭解政府採購法規定若干金額以上需公開招標,但我知道在政府採購法公佈施 行後,可以比價、議價的工程則仍依照上述模式,由辛○○指定李金生承包施做 。」、「我並沒有詳細計算辛○○指定若干工程予李金生施做,但初步估算約有 一百餘件工程,其工程總價款約在一億三千萬元左右。」、「是的,自辛○○在 八十三年間上任後即指示前後任總務癸○○、己○○洩漏工程預算底價以指定予 李金生施做。」、「(經審視後作答)該些工程預算書皆是該公所提供予李金生 ,內載工程名稱、工程預算金額及單價分析,藉以知悉工程底價後,並安排陪標 廠商參加投標以取得工程,換句話說,有取得工程預算書,就表示辛○○指定該 工程由李金生承包。其中部分工程預算書是由建築師事務所或土木技師事務所制 作,乃因該工程係由公所委託建築師或土木技師設計制妥預算書送至公所,李金 生再由公所處取得預算書。」、「(經審視後作答)其內容除包括李金生所有之 『宗信』資料外,並有『其上』、『東成』、『陸勝』、『鼎川』等用來借牌陪 標之廠商相關資料,如公司執照、營造業登記證書、營利事業登記證等之影本, 這是我制作陪標廠商參加投標作業所用。」、「(經審視後作答)這與扣押物編 號一之工程預算書來源一致,都是癸○○或己○○提供給李金生,例如編號三之 十五至四十九的工程預算書上係由己○○以鉛筆註記『宗信』與另一家或二家陪 標廠商名單以及工程得標金額,這表示辛○○指定由『宗信』李金生承作,並指 示安排另外廠商陪標,並清楚標示辛○○要我們得標承作之金額,我即據以製填 標單,以辛○○指示的金額作為『宗信』投標金額,而陪標廠商的投標金額則高 於『宗信』,自然在開標時由『宗信』得標取得工程承做。」、「只要取得工程 預算書,就表示該項工程由辛○○指定給我們承做,而在取得預算書的同時,辛 ○○一定會指示陪標廠商及投標金額,扣押物編號一之工程預算書之所以沒有指 示字樣,乃在於辛○○的指示係以小紙條書寫夾附,我制妥投標資料後即予丟棄 。」、「(經審視後作答)該份工程(關廟鄉都市計畫廣一—一、廣三拆除工程 )預算書上浮貼小紙條係鄉長辛○○親筆之字跡,其意義就是該工程預算為四十 七萬五千元,辛○○指示由『其上』陪標,而由『宗信』李金生以四十七萬五千 元承包該工程。」等語(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 七日調查筆錄,第六十至六十五頁),於偵查時復供稱:「我是『宗信土木包工 業』的員工,李金生是我舅舅。」、「..因為李金生不認識字由我寫標單,我 寫再拿給李金生。」、「我不知道(李金生及辛○○如何處理工程),我只知道 李金生他把標單拿給我的時候,會在標單上用鉛筆寫底價或是用紙條寫底價,我 就照這個底價去處理。」等語供述明確(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八 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第一二六、一二七頁)。綜觀上情,如何洩漏底 價予壬○○、吳宗元、李金生等,如何提供陪標之廠商以供被告癸○○辦理不實 之比價,製作不實之開標紀錄,事證明確。 (二)觀諸壬○○、吳宗元、李金生所得標之工程均係以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極接近底價 之金額得標,若謂事先未洩漏底價,何以能如此準確及巧合?依關廟鄉公所招標 工程之規定,固係由鄉長一人決定底價,而他人於開標後始能知悉底價,但此僅 係法令之規定而已,若鄉長未能嚴守,他人亦得於開標前即能知悉。況身為鄉長 之被告辛○○既事先指定壬○○、吳宗元、李金生為承包之廠商,則為使渠等能 順利得標,並獲得較高之利潤,被告辛○○於決定底價後告知被告癸○○,再由 被告癸○○洩漏予壬○○、吳宗元、李金生知悉,亦屬人情之常。雖被告辛○○ 於審理時,亦否認曾洩漏底價予被告癸○○,應係卸責及迴護之詞,並不可信。 三、綜上所述,被告癸○○所辯,應係卸責之詞,並不足採,其為廠商辦理不實比價 ,製作不實之開標紀錄及洩漏底價之犯行,均應認定。 叁、被告己○○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己○○否認有右揭為廠商辦理不實比價,製作不實之開標紀錄 及洩漏底價犯行,辯稱:工程預算書係依法應公開之文書,故伊提供預算書影本 予廠商參閱並無洩漏秘密之可言。且底價係由辛○○一人決定,事先並不知情, 伊在預算書上以鉛筆所書寫者,僅係推算之參考投標價或預估決標金額,並非底 價。且若辛○○真有洩漏底價以使特定廠商得標之必要,何須假手其在預算書影 本上用鉛筆記載底價,增加被揭發之風險?又伊係依上級公務員合法命令之職務 上行為,並無不法之可言,亦未獲得任何不法利益,完全沒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動 機及必要云云。 二、經查: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於調查站時供稱:「我負責鄉公所之採購、招標 及事務管理。」、「政府採購法實施以前,關廟鄉公所對於工程招標規定是金額 在五百萬元以上採公開招標;一百五十萬至五百萬元是鄉長指定三家廠商公開比 價;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是鄉長指定二家廠商公開比價。比價的方式與招標相 同,廠商必須領取標單填具投標金額及押標金,郵寄至公所,對於被指定的廠商 名單及其投標金額均列為保密事項,我在總務任內實際作法是由建設課、農業課 等將工程預算書文件交給我辦理發包,我依工程金額簽呈鄉長辛○○核示辦理發 包的方式,若指定廠商比價,鄉長會直接批示被指定廠商名稱,雖然有兩家或三 家,但實際上是要給特定人士承攬,所以該特定人士事先均已知道被指定廠商名 單,因此,保密只流於形式,所以我都直接通知該特定人士前來領取三支或二支 標單,有時該特定人士也會向我詢問是否備妥,直接向我領取。」、「鄉長辛○ ○會告訴我那件工程要給那個人承攬,通常被指定承攬關廟鄉公所工程的人有李 金生(綽號生仔)、楊立國、壬○○、沈尚發(綽號文生)、丙○○、張榮崇, 另外楊上化、楊來福、子○○、乙○○、歐成興、吳宗元、戊○○、吳振平以前 也被指定承攬關廟鄉公所工程,最近一、二年來已經不被指定,且前揭包商幾乎 都用固定商號承攬工程。」、「李金生大部分用宗信土木包工業,或早期使用鼎 川營造或東成土木包工業,張榮崇使用宏達土木包工業,丙○○使用百益土木包 工業,楊上化使用泰永、百益土木包工業,壬○○使用東成、泰永土木包工業, 楊來福使用東成、太平土木包工業,楊立國使用其上營造,子○○使用豐聯土木 包工業,乙○○使用維信、東祥、力昇土木包工業,歐成興使用富成、東成,沈 尚發使用永興,戊○○使用力昇,吳振平使用太平土木包工業。」、「鄉長辛○ ○指定廠商比價後,李金生等人均會主動找我領取標單,鄉長如指定二家,他們 就領取二份,鄉長如果指定三家,就領三份。若他們未主動找我,因鄉長會告訴 我是要給那個人承攬,我會主動與他們聯絡通知前來領取標單,開標時他們就以 鄉長指定的廠商參與投標。」、「李金生等人事先都會提供欲參與投標廠商名單 給鄉長辛○○,再由辛○○依其提供選定參與比價名單,或者如李金生、楊來福 等人在向我領取標單時會詢問我所指定之廠商名稱及多少金額可以得標,我則會 提供預算書影本或該等已取得預算書影本,我會在影本上用鉛筆加註廠商名稱及 可能得標金額,該金額有時候是他們自己提供怕忘記叫我幫他註記。」、「預算 書影本可取得的管道很多,我提供之可能得標金額是根據主計所簽註之核定底價 最高額,至於真正底價只有鄉○○道。」、「因為事先鄉長已答應由該等承攬某 工程,所以該等會主動找我詢問『明仁:我那件某某工程,標單準備好了沒?』 ,有時我尚未收到鄉長批示的公文,該等就已到我的辦公桌前等候領取標單。」 、「事實上很少通知,大部分都是李金生等人主動前來領取,在我剛擔任總務時 ,我曾通知指定名單之廠商,但均是同一人來領取,我曾詢問前任總務癸○○( 現關廟鄉公所農業課長),癸○○告訴我鄉長指定要給誰你就通知誰就好,其他 人就不用通知,初期鄉長都會告訴我該工程是要給何人承攬,之後如果所指定廠 商組合變動,我看不出是要給何人時,他也會告訴我該件工程案是要給何人承做 。」、「我是接任他(癸○○)的,很多事都是先請示他,所以我的作法都是延 續他的作法。」、「李金生等人在無人競標情形下,得標價非常接近底價,約為 底價的百分之九十八至九十九。」、「政府採購法規定一百萬元以上工程必須上 網公開招標,關廟鄉公所有上網公告公開招標約十餘件,一百萬元以下,鄉長仍 採以往作法,指定二家廠商比價,所指定廠商也是前揭李金生等人,李金生等人 也是以一人投寄兩份標單,以圍標方式取得工程,件數約一百件。」、「上網公 開招標得標價約為底價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五,偶有一、二件可達底價的百分之 九十,而指定廠商比價之得標價為底價之百分之九十八至九十九。」等語(見八 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調查筆錄,第一○○至一 ○六頁),嗣於偵查中復供稱:「是包商拜託我(在標單)寫上去的(投標金額 )。」、「..我有註記在標單上金額,是我用鉛筆寫上的。」、「(對我在調 查站之筆錄)沒有(意見)。」等語不諱(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第一三三、一三四頁)。(二)復據證人張榮崇於調查站時供稱:「有的。因辛○○未當選關廟鄉長前生意失敗 負債累累,曾投靠我並在總來蝦釣場受雇於我當職員,曾受我照顧良多,所以辛 ○○當選關廟鄉長後,我即改行承包工程,並在辛○○私下違規指定下借牌圍標 取得該公所相關工程承做。」、「我本從未從事有關砂石及工程生意,所以一直 到現在均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廠牌照,但辛○○當選鄉長後,我即改行出售砂石 配級予相關承包商,且自八十六年初進一步與辛○○勾結,事先由我提供二家借 牌使用之廠商名稱予辛○○,由伊虛偽指定任由我圍標承做原先合議給我承做之 工程,且通常辛○○均會指示發包承辦人己○○事先提供該公所內部工程預算書 及近似底價之得標價予我,並由我一人持用二家借牌廠商圍標取得相關工程承做 。」、「我原先係向歐成興借用富成土木,並以東成或永興土木陪標,但後來係 以工程款百分之八‧五代價(進貨發票可以扣抵)向曾瓊哲借用宏達土木取得工 程承做,其用以作陪標之牌照,我曾向子○○借用豐聯土木,向楊立國借用其上 營造作陪。但事先我均會將借來之牌照提供予辛○○,由依配合指定俾能讓我在 無競標下圍標取得工程牟利。」、「辛○○與我合議,許與我承作之工程後,均 會將事先指定由我承做之事實告訴己○○,要己○○配合補做發包作業,通常己 ○○在接受指示後,均會通知我一人前往公所領取二或三份標單,並同時將應秘 密之工程預算書影印,並在預算書上緣空白處,以鉛筆註記應使用廠商名稱及近 似底價之得標價連同標封交付予我,據以辦理圍標事宜。通常己○○註記提供予 我之得標價,大部分係將底價之零頭去除,所以均在底價百分之九十七至九十九 之間,我也均照其註記請人填寫標單,並一人同時購買二份押標金,虛偽投標予 己○○補做發包程序。」、「有的(八十八年五月底政府採購法實施後)。我仍 以宏達土木、豐聯土木及其上營造分別搭配與辛○○勾結,在無競標下圍標該公 所相關工程承作。」、「(經檢視後作答)是的,該表列計三十四件工程確實均 係我借牌圍標承作,其中政府採購法實施前二十六件工程款合計一千四百十一萬 三千元,政府採購法實施後八件,工程款計三百九十五萬九千元。」、「(經檢 視後作答)該些工程預算書影本即係我前述己○○連同工程投標單,於投標前交 付洩漏予我,其上均有己○○親自以鉛筆註記應使用之圍標廠商名稱及應於投標 單書寫之工程得標價額。」等語(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一六號偵查卷八十 九年九月十五日調查筆錄,第五十一至五十五頁),嗣於偵查時復供稱:「宏達 的工程都是我在處理,豐聯、富成他們自己去標的,但是先有聯絡說讓我得標, 他們故意把標價寫高,讓我得標。」等語(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一六號偵 查卷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訊問筆錄,第四十九頁)。證人丙○○於調查站時供稱 :「我以百益土木包工業旳名義,自八十三年六月間起,共承包二十九件工程, 合計工程金額為一千七百五十六萬四千八百元。且自八十八年五月間政府採購法 頒定實施後,我亦有再承包關廟鄉公所之公共工程。」、「前揭工程係由關廟鄉 長辛○○指定要讓我承包的,同時交由鄉公所總務己○○通知我前去領取二份標 單,並自己填寫後,由己○○要求我再找另一家廠商陪標,一般我都是找泰永土 木包業陪標,並由我支付兩家土木包工業之押標金..。」等語(見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七八六三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調查筆錄,第一○二、一○三頁 ),於偵查時復供稱:「辛○○選鄉長時,我有幫他忙,他給我做的,己○○有 通知我提供二至三家廠商陪標。」等語(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六三號偵查卷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第一五九至一六三頁)。證人壬○○於調查站 時供稱:「我從八十四年開始借用楊愛樹之東成土木包之牌照承攬關廟鄉公所的 工程,之後楊美惠的泰永土木包工業(下稱泰永土木)交給我處理,所以我大都 以泰永土木承攬該公所(關廟鄉公所)的公共工程。」、「我在八十四年間因建 築業不景氣,沒有工作,為了生計,我乃偕同我太太楊洪進玉到關廟鄉長辛○○ 住宅,要求能幫忙將該公所的工程交給我承攬,辛○○同意設法將工程讓我承包 ,之後就陸續指定給我承包,直到現在。」、「辛○○在同意指定工程給我承攬 之後,就要求我提供三家廠商名單,供他指定,之後我就提供東成土木包工、泰 永土木包工、百益土木包工三家供渠指定,之後辛○○只要同意將該公所工程交 給我承包,就會從這三家中指定,總務己○○便會通知我前往該公所領取標單, 並依辛○○所指定之三家行號各投寄乙份標單,而取得工程承攬權。」、「我在 向己○○領取標單時,己○○會交給我預算書影印本,並告訴我投標價格,我依 其投標價格,填在我預計承攬之泰永土木或東成土木標單投寄,另填寫二份其指 定之陪標廠商一併投寄。」、「我在沒有工程的時候會主動前往找鄉長辛○○索 討工程,只要辛○○有同意某件工程要給我承攬時,己○○會通知我那三家廠商 ,有時己○○沒有通知我,我會主動問己○○該件工程標單是否準備好,因為我 事先即已提供東成、泰永、百益等三家土木包工業給辛○○,楊某既然同意我承 攬,就會指定該三家,況且領取標單時,己○○也會提醒我那三家避免發生錯誤 。」、「經檢視後該表所列各工程(五十三件)均是我承攬,工程金額(二千六 百三十九萬一千一百二十五元)也無誤。」、「是的,政府採購法實施後,辛○ ○仍有將一百萬元以下的工程指定給我承攬,其方式與政府採購法實施前相同, 只是標單可以用郵寄或直接交給己○○有所不同..」等語(見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七八六三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調查筆錄,第一○七至一一三頁), 於偵查時復供稱:「有(辛○○叫我提供二、三家廠商陪標)。」、「他(己○ ○)有大概講一下底價,我們再去算底價。」等語(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六 三號偵查卷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第一六○、一六一頁)。證人楊來 福於調查站時供稱:「我之前從事籐業生意經營不善,至負債累累,乃至太平土 木包工業打工維生,於八十三年間辛○○當選關廟鄉長,而辛○○係我同宗族之 晚輩,我乃利用該層關係向辛○○索討工程承作,辛○○也同意分配指定工程給 我作,所以約自八十四年間起我即陸續以借牌方式配合辛○○指定工程給我承做 ,迄至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因我承作之新光村許厝湖陳水陶農田處設施擋土牆工程 發生嚴重偷工減料情事,因此辛○○就不再分配工程給我承做。」、「我本身並 沒有申請土木或營造牌照,因此和太平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吳振平(舊名吳瑞萍) 共同以該廠商名義或由我向東成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楊愛樹、佳品土木包工業負責 人(姓名不詳,係我女婿邱志恭之胞兄)及冠嘉營造公司(負責人姓名我已記不 清楚)等廠商借牌承攬辛○○分配指定給我之工程,借牌費為工程款之百分之八 或八點五。」、「辛○○會事先告訴我那些工程將分配指定給我承做,並要我提 供二家或三家廠商名單供他指定進行假比價,我乃依其指示提供廠商名單給他, 另外我為了以接近底價得標賺取更多利潤,乃向辛○○詢問投標金額,通常辛○ ○都會告訴我填寫多少金額得標,但有時辛○○不在,我則找總務己○○詢問, 己○○怕我忘記,還會主動在工程預算書影本上註記廠商名單及投標金額,所以 每次我都能以接近底價百分之九十六至百分之九十九金額得標。」、「(經檢視 後作答)是的,其中以太平土木包工業得標之十六件工程係我和吳振平共同承故 ,另外二十七件工程(非太平土木名義得標)則係我分別借用東成土木、佳品土 木、冠嘉營造等廠商名義得標。」、「因為係事先已和我們廠商謀議好,提供廠 商名單供他指定辦理假比議價,因此總務己○○就直接電話通知我們包商至公所 領取標函,如果二家廠商就領取二份,如果三家則領取三份,由我們一次領回, 沒有依照一般正常程序個別通知被遴選廠商。」等語(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 六三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調查筆錄,第一一五至一一八頁),於偵查時 復供稱:「有(叫我提供二、三家廠商陪標)。」、「他(辛○○)大概有(向 我)講一下(底價)。」等語(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六三號偵查卷八十九年 七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第一六一頁)。證人楊立國於偵查時供稱:「我在八十 七年承包關廟鄉公所工程,是我父親介紹認識辛○○,是由辛○○指定其上公司 議價,由己○○跟我聯絡,由己○○以鉛筆將標價寫在標單上,我就依他寫的金 額投標..」等語(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訊問筆錄,第一二四頁)。證人子○○於調查站時供稱:「(經檢視後作答)是 的(該表計三十餘件工程,都是我利用永興土木及自己所有之豐聯土木包工業名 義,向關廟鄉公所承攬的)」、「陳薛玉葉係我在永興土木包工業上班之老闆娘 ,黃月琴是我老婆,沈尚發是我的好朋友,余祈昌受雇於我,擔任工地現場雜工 ,盧崑寶是我的連襟,也受雇於我,我承攬關廟鄉公所工程,除了以我名義以外 ,也分別利用他們名義購買押標金,至於未得標廠商押標金最後會由我及他們來 兌領,係因為我為了承攬關廟鄉公所工程,有分別向永興土木、協興土木、三豐 土木、良益土木、信誠發土木等同業廠商借牌陪標承攬關廟鄉公所工程,所以未 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才會由我們來兌領。」、「該些工程款項均在五百萬元以下, 可由鄉公所遴選二家或三家廠商來辦理比、議價,因此鄉長辛○○會事先通知我 有工程要指定給我承做,並要我提供二家或三家廠商名單給他,而鄉長辛○○也 知道豐聯土木是我所有,因此指定的廠商每次均與我提供之廠商名單相同,我便 因此能順利得標。」、「辛○○既然要將該工程指定給我承做,我就會到公所直 接找他,若鄉長不在則找總務己○○,詢問他們要填寫投標金若干,鄉長或己○ ○就會告訴我該工程預算書金額多少,我則依照該預算書金額之約百分之九十二 至百分之九十三填寫投標金額,而該金額與底價相差不多,通常得標金額都為底 價之百分之九十六至百分之九十九左右。」、「確實有這回事(關廟鄉公所總務 己○○渠為了配合我順利得標,所以會提供工程預算書影本或我已經取得之該些 預算書影本左上角用鉛筆加註廠商名稱及得標金額,所以我可以順利得標)。貴 站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前往我公司(豐聯土木包工業)搜索,當場查扣扣押 物編號02-1及02-2二冊工程預算書影本,就是前述己○○在該些工程預算書上左 上角註記我所提供之廠商名稱及投標金額,要我拿回來參考避免忘記。」、「( 經審視後作答)是的(扣押物編號02工程預算書兩冊就是己○○提供給我並在左 上角註記廠商名單及工程投標金額之預算書影本)。」等語(見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七八六三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第一二一至一二六頁)。 證人乙○○於調查站時供稱:「我在辛○○擔任鄉○○段期間共向關廟鄉公所承 包九件工程,總金額為壹仟貳佰玖拾壹萬玖仟元整。」、「我係透過關廟鄉鄉民 代表郭陳錦向辛○○爭取,經鄉長辛○○同意後,交代公所總務己○○通知我到 公所領取二—三支標單,並指定二—三家廠商讓我自行填寫標單,我大多以維信 土木包工業及東祥營造得標,並以隆發土木、信誠發土木、朋忠土木、豐聯土木 陪標,且由我提供押標金,以順利得標承做工程。」、「我承攬表列工程是透過 郭陳錦向辛○○爭取,辛○○同意後,我即將欲用來得標及陪標之廠商商號提供 給總務己○○,由己○○簽呈給鄉長辛○○指標,這樣我才能在無競標情況下順 利得標..」等語(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六三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 日調查筆錄,第九十八至一○○頁),於偵查時復供稱:「用電話聯絡,叫我提 供二至三家廠商讓他(己○○)評估。」等語(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六三號 偵查卷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第一五八、一五九頁)。證人歐成興於 調查站時供稱:「我自八十三年六月間起開始承攬關廟鄉公所發包之工程,我均 直接向鄉長辛○○爭取,在辛○○答應讓我承做之後,我即提供東成土木、富成 土木包工業等二—三家廠商名單給辛○○,辛○○再依其職權直接指定我提供前 述廠商進行比價,之後再交待總務己○○等辦理虛偽不實的比價或議價,並補作 工程發包書面作業程序,因此我均能以東成土木及富成土木包工業順利標得工程 。」、「在關廟鄉公所工程招標前,該公所總務己○○等通知我至公所領取二— 三份的標單時,我均會詢問己○○該工程之得標金額需填寫多少,己○○每次均 會以該工程的押標金來核算該工程之工程款,再以工程款扣減低於押標金的金額 作為投標得標的金額,因此我投標金額大多為工程底價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經檢視後作答)該明細表上所列之三十二件工程均由我承包,總工程款二千 五百四十五萬一千八百四十元,亦正確無誤。」等語(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 六三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第八十六至九十頁),於偵查時 復供稱:「我與鄉長是鄰居,我有向他要工程做。」、「我有提供二至三家廠商 。」、「我有問己○○,他跟我說比押標金低一點。」等語(見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七八六三號偵查卷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第一五七、一五八頁)。 證人吳振平於調查站時供稱:「我長期住在臺南縣歸仁鄉,與關廟鄉無地緣關係 ,承包該公所所發包之工程均係由楊來福利用他與辛○○叔關係爭取來的..」 、「確有此事(我與楊來福合夥承包關廟鄉公所之工程,均事先提供太平土木包 工業、力昇營造有限公司等廠商名稱予鄉長辛○○,直接指定我們提供之廠商參 加形式比價)..」、「大部分領標、投標皆由楊來福直接向該公所總務己○○ 領取標單,並直接填寫投標價格,交給己○○辦理比價,若楊來福事情較忙時, 才委由我依據他事先得知之投標價格,要求我填寫標單。」、「據我所知,有可 能係該公所總務己○○事先告知底價,因此均能以極接近底價得標..」等語( 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六三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調查筆錄,第九十三 至九十六頁)。證人沈尚發於調查站時供稱:「約在八十三年五月間開始承包關 廟鄉公所發包之工程,而當時我係透過鄉長辛○○之堂弟庚○○向辛○○爭取承 包工程,並由庚○○出面轉告我已取得相關工程,隨後由我提出永興、協興及三 豐等三家土木包工業者,讓辛○○依其職權,指定前揭三家土木包工業進行比價 。隨後交由公所總務己○○進行發包比價手續,每次我均能以永興土木包工業之 名義順利承包關廟鄉公所工程。後來我與辛○○熟識後,我即直接向辛○○爭取 工程承包。」、「在我剛開始承包關廟鄉公所工程時,我會要求公所總務己○○ 將所欲承包之工程預算書底價拿給我看,我再依該底價之九成五左右得標。在我 熟悉整個過程後,我便可依辛○○要給我承包之工程的預算,以九成五左右之價 格順利得標。」、「領取標單部份,均由鄉公所總務己○○在工程公開招標前通 知我至鄉公所領取標單,至於投標部份,在八十八年政府採購法施行前,係以郵 寄方式之通訊投標,採購法施行後,則由己○○通知我,將標單拿到公所,交其 直接辦理。」、「有的,每當鄉公所總務己○○在通知我領標時,一次交由我三 份招標單及一份工程預算書影本,並在該預算書上附記參加投標廠商名稱及得標 金額,要求我照列照寫。而每次均能依己○○所指示之得標金額得標。」等語( 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調查筆錄,第四十一 至四十五頁),於偵查時復供稱:「我是透過庚○○向鄉長辛○○講,我再提出 永興、協興、三豊三家業者給鄉長處理、比價,實際上協興及三豊他們並未參與 比價,由總務己○○把底價寫在估價單上,有時候把底價拿給我看,再將工程款 的百分之十交給庚○○,再由他交給鄉長。」等語(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 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第一二二、一二三頁)。證人吳宗元 於調查站時供稱:「有,自從辛○○於八十三年間擔任關廟鄉長起,我便承包該 公所工程迄今,大約在八十三年四、五月間我設立建昇土木包工業後,就開始以 建昇土木名義承包該公所工程。」、「八十三年間我取得建昇土木包工業牌照後 ,就告訴辛○○我已取得土木營造資格,並請他指定一些工程給我承包,辛○○ 同意後我便提供建昇土木包工業、鴻金營造公司(負責人黃金玉)、再得營造公 司(負責人姓張)等我自己所有或借牌而來之廠商名單給辛○○,從此辛○○便 陸續以我所提供之上開廠商名單,指定工程給我承做,後來我陸續以建昇土木包 工業搭配我借牌而來之立地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黃金玉)、百益土木包工業(負 責人丙○○)、萬泰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洪子慶)等廠商名單供辛○○指定,並 承包該公所工程。」、「鄉長辛○○指定工程給我承包後,該公所負責發包業務 之總務人員癸○○、己○○(八十五年一月一日接任)就通知我到公所領取標單 (按指定之家數領取),同時影印工程預算書給我參考,並在該預算書影本上以 鉛筆書寫標價(按指定家數分別開列)要我依照該標價投標,我取得上開資料後 便制作標單文件購買押標金票據(按我出標之家數分別購買),再與建昇土木包 工業及我所借來陪標之廠商名義投標,由於已指定由我承包,所以均以內定方式 得標,標價都約為底價之百分之九十六至九十八。」、「因為我是建昇土木包工 業負責人,辛○○指定給我承包之工程,指定參加比價之廠商名單,就有建昇土 木包工業,屆時癸○○、己○○就會通知我前去領取標單,由我一個人領取所有 比價廠商之標單。」、「(辛○○)知道(上開名單中除了建昇土木包工業以外 ,其他廠商是借來陪標)。」等語(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八十九 年六月二十八日調查筆錄,第一五五至一五九頁),於偵查時復供稱:「八十三 年間辛○○透過人問我要不要做工程,我就用建昇、鴻金、再得、萬泰、立地供 辛○○指定,事實上是我在做,癸○○及己○○就通知我去領標單,並用鉛筆書 寫標價,要我用該價格投標。」等語(參閱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中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第一七五頁)。證人丁○○於調查站時供稱: 「有的。我曾在八十八年一月間承包該公所(關廟鄉公所)發包之二件工程,『 八十七年天災新建農路災修』(工程金額四十六萬四千元)、『許厝湖九芎林等 三災修』(工程金額一百六十九萬元五千元)。」、「我曾多次為鄉長辛○○助 選,八十六年辛○○第一任任期結束前,我曾向辛○○要求讓我承包工程,但未 應允,八十七年十月間我聽到一些地主表示省政府有到關廟鄉勘災,應該會有災 修工程,所以我再主動到鄉公所找鄉長辛○○,要求將災修工程讓我承包,辛○ ○表示上級核准後再說,八十八年一月初該公所總務己○○通知我需要領取標單 ,我乃將永興土木包工業、聯宏土木包工業、國旭土木包工業三家廠商名單交予 鄉長辛○○,之後總務己○○便通知我前往領取標單,我乃回去將標單填寫完成 郵寄該公所,開標後己○○便通知我得標,我遂到該公所領取相關資料,交予我 姪女黃淑芬制作工程合約書,將合約書交給己○○完成得標手續。」等語(見八 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六三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調查筆錄,第八十二至八 十四頁),於偵查時復供稱:「因為他(辛○○)選舉時,我有幫他忙,我有向 他要工程。」、「是,他(辛○○)會叫我指定二家至三家廠商辦理比價。」等 語(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六三號偵查卷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第 一五六頁至第一五七頁)。證人戊○○於調查站時供稱:「沒有,我沒有土木承 包商之牌照,上開工程係關廟鄉長辛○○指定我前去比價,實際指定給我承包, 我都是利用歸仁鄉力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級營造廠)名義前去投標。」、「 是己○○寄通知至力昇營造公司,該公司知道是我要承攬的工程,就會通知我到 關廟鄉公所領標。」、「(我)不是力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因在 辛○○競選縣議員時,我曾幫他助選拉票,故在他擔任關廟鄉長後,就指定我承 包工程,以回報我。」等語(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六三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 月三十日調查筆錄,第七十七至七十九頁)。證人李金生於調查站時供稱:「我 大約於七十九年間開始借用鼎川營造公司(負責人鄭敏德)等土木包工業牌照向 關鄉公所投標承攬工程,從那時起因業務需要,經常進出該公所,與該所有關人 員均熟識。」、「通常,屬於指定廠商比價之工程(指八十八年採購法施行以前 ,總工程費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關廟鄉長辛○○直接告訴我承做該項工程,我 取得工程後就去找該公所總務己○○索取該工程預算書影本回家,據以填制標單 、單價分析表等投標文件,再按實際需要以鼎川營造公司、再德土木包工業、東 成土木包工業、陸勝營造公司、全民營造公司、其上營造公司、宗信土木(八十 七年六月以後開始加入)等借牌而取得的廠商名義搭配編組出標,持向該公所投 標。採購法實行後指定比價之工程限制工程費為一百萬元以下,鄉長辛○○及總 務己○○也都以上述同樣方式指定並辦理。」、「(經檢視後作答)這份預算書 (關廟鄉公所『北新農路整修工程』工程預算書本)是該公所總務己○○交給我 的,這是一件小型工程,公所預算是八萬五千六百四十元,並有各單項之單價、 複價,因為鄉長辛○○指定該工程給我做,我得到指示後就向己○○取得該預算 書,己○○且在該預算書影本之左上角以鉛筆寫上①84000②85000兩行字,告訴 我以上述價錢(總價)分別以我所掌握之兩家廠商出標比價並得標,我記得該工 程是以宗信土木得標。(該預算書日期為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我都是以這種模 式,自鄉長辛○○、總務己○○處取得工程。」、「有的,宗信土木成立後為了 得標,我繼續借用東成土木營造、其上營造、鼎川營造等牌照向該公所圍標工程 ,該公所總務己○○等人均知情。」、「馬明玉係我大姐之長子,自十幾年前即 受僱於我,照料工地並替我制作各種投標函件,該預算書影本是向己○○取得。 」、「經統計貴站所提示之資料自八十三年迄今,經辛○○指定己○○洩漏底價 給我承包之該公所工程(不含公開招標)共有九十六件,工程總金額約一億二千 二百九十萬二千九百四十元,詳如筆錄附表。」、「己○○是於八十五年一月一 日起擔任該公所總務,負責工程發包並洩漏工程底價給我,己○○前任總務是癸 ○○,癸○○擔任總務時,我受辛○○指定承攬之工程也都是由癸○○洩漏底價 給我..」、「辛○○指定(批示)由我承攬後批文退回給總務,己○○、癸○ ○就會通知我到該公所領取空白標單,領標的同時己○○、癸○○就影印工程預 算書,並在預算書上書寫我應該出標的價錢(如筆錄附件),有時總務會附上一 張紙條上面書寫被指定之廠商及底價(參見馬明玉扣押物3-47都市計畫廣1、廣3 拆除工程),該紙條是由辛○○親自書寫。」、「八十八年間政府採購法實施後 二百萬元(八十九年一月一日降為一百萬元)以下工程由辛○○以我所提供之廠 商名單而指定給我承攬之工程,有關廟鄉網球場週邊設備工程等十多件(詳見扣 押物),工程總金額約一千餘萬元,這些工程一樣由辛○○指定,己○○洩漏底 價而得標。」、「我大都自行承做,板模、切磚、灌漿等工作,其他諸如路面工 程、基礎、紮筋等工作均轉包給陸勝營造(瀝青混凝土)或王義雄(紮筋)。」 等語(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調查筆錄,第 八十三至九十頁),於偵查時復供稱:「八十年開始做關廟鄉公所工程,最早我 沒有牌照,我就拿其上、東成、陸勝、鼎川等家公司去標,實際都是我在做,由 鄉長指定我們去比價,總務癸○○及己○○告訴我底價,我就照這個處理。」等 語(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第一 三二、一三三項)。被告甲○○○於調查站時供稱:「..因我先生(李金生) 不識字,所以所承攬之工程有關投寄標單、請領工程款及工資發放等工作,均由 我負責處理迄今。」、「有的,因為我先生李金生與辛○○關係密切,所以我先 生在辛○○當選關廟鄉長以後,乃向辛○○索討工程承做,但當時我們並未申請 營造或土木牌照,所以向鼎川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鄭敏德、東成土木包工業負責 人楊愛樹、陸勝營造有限公司陸麗朱、其上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楊立國、力昇營 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文龍等陸續借牌,並同時使用其中二家或三家廠商名義參與 工程投標,並輪流以該些廠商名義得標,與公所簽訂合約承攬工程,直到約八十 七年六月間我們自己申請成立宗信土木包工業,以後所分配給我們的工程,均用 宗信土木包工業名義得標,但是還陸續向上述鼎川營造等廠商借牌,作為陪標參 與工程招開標。」、「我先生李金生經常前往關廟鄉公所找鄉長辛○○,要求分 配工程承做,所以辛○○也常分配工程給我們做,並要我先生李金生提供所借牌 之廠商名單給他,供他直接指定廠商參與投標(按該些工程都屬工程款五百萬元 以下,可直接遴選二家或三家廠商比議價),因此我先生李金生每次均會事先將 所借牌(含八十七年六月以後,自己所有之宗信土木包工業)之廠商名單提供給 辛○○去指定遴選,所以我們每次均能順利得標。」、「我僅知道我們要承攬工 程,鄉長辛○○及總務己○○均有幫忙,所以我們才能每次均以極接近底價方式 順利得標工程。每次投標公所人員均會事先告訴李金生,用多少金額填寫標單得 標,但是都是我先生李金生直接和公所人員接洽處理,且每次所得標廠商之標單 金額均由馬明玉(我先生之外甥,受我們僱用,擔任工地現場主任)親自填寫, 因此究係何人事先洩漏底價,要問李金生或馬明玉才清楚。」、「有關寄投標單 之金額,每次我先生均會事先在領標時拿到該公所之工程預算書影本,而在該預 算書左上角公所人員已事先註記應得標之金額,所以每次我們決定由那家廠商得 標(含借牌得標廠商)就填寫該金額,另外陪標廠商就故意填寫高於該金額,至 於是誰事先透露該底價給我先生,我則不清楚。」、「確有此事(在八十八年五 月間政府採購法公佈施行後,辛○○在公開招標金額以下仍以前述手法配合我們 順利得標工程),但件數不多,有關工程名稱要問李金生或馬明玉才清楚。」等 語(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調查筆錄,第七 十二至七十八頁),於偵查時供稱:「八十年開始關廟鄉公所工程,最早因為我 們沒有牌,所以,借別人的牌做,後來我們有申請『宗信土木包工行』,標單是 由我或馬明玉寫的,標單是李金生拿給我們,上面已經有用鉛筆註明標價,我們 就照這樣處理,每次都李金生拿這陪標的廠商名單去給辛○○,由他指定,標單 上鉛筆註記是己○○寫的。」、「我是拿百分之五(回扣金)給李金生由他去處 理(給辛○○)。」等語明確(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 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第一三一、一三二頁)。 (三)綜觀上開供詞中已將張榮崇、丙○○、壬○○、楊來福、楊立國、子○○、乙○ ○、歐成興、吳振平、沈尚發、吳宗元、丁○○、戊○○、李金生如何提供陪標 之廠商供被告己○○辦理不實之比價,製作不實之開標紀錄,並由被告己○○洩 漏底價予張榮崇、壬○○、楊來福、楊立國、子○○、歐成興、(吳振平則未洩 漏底價)、沈尚發、吳宗元、李金生之事實陳述明確,再參諸右揭壬○○、吳宗 元、李金生、馬明玉分別於警訊及偵查時之供詞,又互核一致,應認確有其事。 (四)縱工程預算書依法應係可公開之文書,但底價在開標前仍屬秘密,被告己○○既 經辦工程之招標及發包之工作,自應有守密之義務。底價固係由鄉長一人決定, 但被告己○○仍可經由被告辛○○之告知而於開標前即已知悉,以便洩漏予張榮 崇、壬○○、楊來福、楊立國、子○○、歐成興、沈尚發、吳宗元、李金生,原 因亦同如前述。況臺南縣關廟鄉公所招標之工程及承包之廠商數量極多,若全僅 憑被告辛○○一人之時間、精力洩漏底價,恐力有未逮,故其有時將底價經由被 告己○○洩漏予廠商,雖冒易被揭發之風險,但亦屬不得不然,且也符合情理。 (五)按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刑 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雖被告己○○係依被告辛○○之命令而辦理不實 之比價及洩漏底價,但被告己○○明知被告辛○○之命令違法,依公務員服務法 第二條但書之規定,其本應向被告辛○○表達反對之意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其更有向主管機關告發之義務,惟其非但不此之為,或僅為 自身職位著想,甚且配合辦理,豈能事後以服從上級長官之命令作為免責之藉口 。 (六)被告己○○辯護人曾請求鑑定預算書上之筆跡是否為被告己○○所書寫,惟被告 己○○於本院前審調查時供稱:「(你是否用鉛筆寫在左上角是否是底價?)有 些是我寫的,是預估投標金額,是投標人拜託我寫的。」(見本院上訴卷㈠第二 五○頁),可知被告確曾有書寫金額於預算書上之行為,則縱有部分預算書上之 金額非被告書寫,亦無礙前開事實之認定,是本院認其鑑定筆跡之請求即無必要 。 三、綜上所述,被告己○○所辯,應係卸責之詞,並不足採,其辦理不實比價,製作 不實之開標紀錄及洩漏底價之犯行堪以認定。 肆、被告辛○○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辛○○否認有右揭指示被告癸○○、己○○為廠商辦理不實比 價,製作不實之開標紀錄、洩漏底價及收取回扣犯行,辯稱:伊係經鄉民選出之 鄉長,在工程發包前,難免有競選時支持之廠商向其表示願意承攬工程,其堅持 顧全法律與人情,要求渠等以合法廠商身分,而與其他合法之廠商參加比價,以 比價之結果決定能否得標,並未保證必能得標。至於渠等如何取得合法廠商之資 格,如何找到其他廠商參加比價,如何決定價格投標,即非其所知情,亦非其所 能過問,惟參加比價者,均屬合法廠商,經分別以密封將投標價單郵寄發包單位 ,手續合法,故無圍標,且又未查扣回扣,則何以證明其確有收取回扣?足見其 並無辦理不實比價、洩漏底價及收取回扣之情事云云。 二、經查: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辛○○於調查站時供稱:「我在選舉期間有很多朋友出 錢出力大力幫忙,其中有些朋友本身是從事營建工程的,我為了報答他們選舉時 的人情,所以要他們提供二家或三家的土木包工廠商名單,我再依他們提供的名 單,作為指定營繕工程參與比價之廠商,由他們來承攬公所工程。」、「這些廠 商有李金生、張榮崇、丙○○、楊上化、壬○○、楊來福、楊立國、子○○、乙 ○○、歐成興、沈尚發(綽號文生)、吳宗元、丁○○、戊○○、吳振平等人。 」、「李金生初期是提供鼎川、東成等土木包工業及陸勝、其上營造名單,之後 李金生是以自己成立宗信土木包工業來取代陸勝營造。張榮崇則提供宏達及豐聯 、富成等土木包工業,丙○○是提供百益及泰永、東成土木包工業,楊上化與壬 ○○提供的名單則與丙○○相同,楊來福則是提供東成、佳品、太平、冠嘉等土 木包工業,楊立國部分是提供宗信土木包工業及其上、聚宏、皇勝等營造業,子 ○○提供豐聯、永興、協興、三豐等土包業,乙○○則每一件工程提供二家或三 家廠商供我指定,但每件工程提供的廠商均時常不同,歐成興則提供我記得的有 東成及富成土包業,其他的我已記不得了,沈尚發則提供永興、三豐及協興等土 包業,吳宗元及丁○○二人則因久未指定工程所以忘了,戊○○是提供力昇、燈 旺、太平及建和興等土包業,吳振平是提供太平及力昇土包業。」、「除乙○○ 自行到縣政府爭取來的工程我指定給他外,另戊○○是縣議員爭取的工程大部分 指定給他,其餘李金生等人都是工程發包前來找我索討經我同意後,再依他們提 供的廠商名單二家或三家參與比價而把工程指定給他們承攬。」、「通知廠商比 價是由總務負責通知,早期公所總務是癸○○,後來(自八十五年三月)換成己 ○○,有時候我答應承包商承攬某件工程時會告訴己○○,或己○○也會問我, 我會告訴他該件工程是要給某個我要還人情的包商。」、「有時候,我會告訴李 金生等人,但有時候他們會自己去總務己○○那邊問,況且我所指定的廠商名單 都是廠商他們自己提供的,所以他們自己應該都會知道。」、「該等廠商是否擁 有自己的土木或營造牌照,我不是很清楚,但可以確定的是張榮崇、壬○○、楊 來福、沈尚發等人並未擁有自己的土木或營造牌照,李金生本來也沒有,後來才 成立宗信土木包工業,始擁有自己的牌照。」、「他們都是互相借用牌照,並提 供廠商名單給我供指定承攬工程。」、「是的,和以前作法相同(政府採購法實 施後,指定二家廠商比價之作法仍指定承攬廠商後,再由廠商提供名單後進行比 價手續)。」等語不諱(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 九日調查筆錄,第一八三至一九○頁),於偵查時復供稱:「有時候為了還人情 債,有時候跟己○○說這工程給何人做。」等語(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 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第一九四至一九六頁)。 (二)參諸前揭被告甲○○○、癸○○、己○○及證人李金生、馬明玉、張榮崇、丙○ ○、壬○○、楊來福、楊立國、子○○、乙○○、歐成興、吳振平、吳宗元、丁 ○○、戊○○分別於警訊及偵查時之供詞,互核一致,應認均屬可信。且被告癸 ○○、己○○既係被告辛○○之部屬,若非受被告辛○○之指示,被告癸○○、 己○○應無擅自為廠商辦理不實比價及洩漏底價予廠商之必要,故應認被告辛○ ○確有指示被告癸○○、己○○為廠商辦理不實比價,製作不實之開標紀錄及洩 漏底價予廠商之情事無疑。 (三)按證據之證明力在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原則下,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 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定明文。本院依被告甲○○○及證人李金 生右揭供詞之證明力,認已足以判斷被告辛○○確有依每件得標工程決算金額之 百分之五之比例收取回扣之行為,詳如前述,本院前審將被告辛○○擔任台南縣 關廟鄉鄉長期間,依上開李金生等人承包之各項工程,送請臺南縣關廟鄉公所核 對得標金額(詳如本院上訴卷㈢第五十七至六十頁所示附表,即如附表一所示工 程表),臺南縣關廟鄉公所依據現存資料核對,檢送如附表一各項工程得標金額 與決算金額增減額附表,有台南縣關廟鄉公所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關財字第○九 二○○○八九五六號函附各項工程得標金額與決算金額增減額可稽(見本院上訴 卷㈢第五十七至七十五頁),如附表一得標金額欄併列兩個不同數額,上列之原 打字金額是錯誤,下列手寫金額為關廟鄉公所更正正確金額,二者差額另列最後 一項增減額。即得附表一示工程得標金額,依上開百分比例計算出被告辛○○所 收回扣之金額。被告甲○○○與其夫李金生交付辛○○回扣部分,經本院依附表 一李金生得標工程,再按百分之五計算,計有如附表二所示六百五十九萬六千九 百十四元回扣,即辛○○計收取被告甲○○○與其夫李金生交付回扣有六百五十 九萬六千九百十四元(詳如附表二所示李金生承包工程部分之工程回扣)。沈尚 發交付回扣部分,則尚屬不能證明,詳如後述。至李金生每次工程回扣交付之時 間及地點,雖因嗣後李金生死亡及甲○○○否認行賄之事,被告辛○○未坦承此 部分事實,致無法查得每次工程回扣交付之時間及地點,且至目前為止,尚未扣 得其所收取之回扣,但應無礙於對其上開犯行之認定。另台南縣關廟鄉公所九十 二年七月十一日關財字第○九二○○○八九五六號函雖敘明:「本所查填之資料 ,因不甚完整,僅供參酌」等語(見一審卷㈡第五十五頁),文義上似數據資料 仍非完整明確,然經本院以電話查詢,該所稱:「係就現有資料查填」(見本院 更一卷㈡第一一八頁),亦即台南縣關廟鄉公所就李金生承攬工程部分現存資料 填具附表,至於其他資料,因查無證據自無法憑藉為被告辛○○犯罪依據,併予 敘明。 (四)沈尚發交付回扣部分,證人沈尚發(被訴行賄罪部分,業經原審判處免刑確定在 案)固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前審調查時指述:將回扣託由被告庚○○轉交被告 辛○○等情,被告庚○○於偵查時亦供稱:「工程確實是沈尚發自己去爭取的, 但是我並沒有插股,剛才所講的不實在,沈尚發有把百分之十的回扣給我,我轉 交給辛○○,拿去他家給他,拿幾次我忘記了,是從他開始當鄉長,一年時間, 後來我就沒有處理了。」、「是沈尚發請我拿給辛○○的,我並沒有拿到好處。 」(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第一 六九頁,)。然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 ,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 相符。」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 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 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 ,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 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 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 第五六三八號、七十四年台覆字第一○號等判例參照)。證人沈尚發及被告庚○ ○雖有上開行賄自白,但被告辛○○否認收賄,而⑴沈尚發所供交付回扣之數額 前後不一致,存有瑕疵,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南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共致送辛○ ○工程回扣達六百二十四萬九千七百七十六元」,於本院前審調查時則供稱:「 每件工程固定交百分之十的回扣,共給辛○○六百九十六萬三千八百七十六元」 (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卷第四十三頁背面、本院上訴卷㈠第一七八頁) ,亦與本院前審向關廟鄉公所調取之如附表所示沈尚發標得工程計算之沈尚發回 扣數額(本院上訴卷㈢第五十七至七十五頁),則為七百十八萬五千九百七十元 ,亦不符合。又如沈尚發所述交付回扣之數額達六百多萬元,數目如此之龎大, 沈尚發又何以供述僅由被告庚○○轉交一次而已,有違經驗法則,其供述之真實 性,頗生滋疑。⑵沈尚發之自白又查無沈尚發與被告庚○○、辛○○間有何資金 往來資料,亦無帳冊登載等積極補強證據,資為證明其自白與事實與事實相符。 ⑶被告庚○○之行賄自白,係偵查中補訊筆錄之自白,不具證據能力,詳如後述 。揆諸前開說明,尚難以沈尚發之自白及被告庚○○於偵查中之自白,遽認沈尚 發有交付回扣予被告辛○○行為。 (伍)又被告辛○○上訴辯護意旨雖以證人李金生於農會及銀行帳戶往來明細之存提款 及支票兌現日期、金額並無相符,而認不足證明李金生在其取得工程款後數日均 有一筆百分之五之提款紀錄。然被告甲○○○於調查站時即供稱:「我每次提款 係連工資、貸款一起領,再從中交付百分之五回扣款,由我先生轉交與辛○○。 」(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調查筆錄,第七 十八頁),於本院前審調查時亦稱:「(關廟鄉農會李金生之帳戶是否都是工程 款?)不一定,有些是私人存提款,有些是工程款。」、「(李金生在關廟鄉農 會帳戶內的金額是否都是關廟鄉公所所承包的工程款?)不一定,有的是在外所 承包的工程款。」(本院上訴卷㈡第一九三頁、上訴卷㈢第四十頁),可見李金 生在關廟鄉農會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內之帳戶並非專為承包關廟鄉公所工程之 工程款出入之用,尚有其他之用途,且被告甲○○○係連工資、貸款一起領,自 難看出有工程款百分之五之提款紀錄,況其帳戶提領款出入頻繁,亦非全無辯護 意旨所述之情形。是以同案被告李金生之帳戶往來明細,尚難為被告辛○○未收 取回扣之有利證明,此部分所辯尚難採信。再查本件收取回扣之時間係自八十三 年間至八十九年間,每次回扣之金額大小不定,而此項金額屬不法之財,具敏感 性,收賄者恐被查覺,再愚之人亦不致將之存入自己或親人之帳戶,又揆諸上開 同案被告等之證述,已足認包商李金生(已死亡),確有將上述回扣轉交給辛○ ○之事實,因而本件雖無法查出被告辛○○所收賄賄款及流向,仍不能為被告辛 ○○有利之認定。 (六)證人楊立國、子○○、楊來福、乙○○、歐成興、吳宗元、丁○○、戊○○、馬 明玉、壬○○嗣於一審調查時均否認被告辛○○、己○○、癸○○等有洩露底價 之情事(見一審卷㈠第八十六頁、一審卷㈡第六十七頁背面、六十八頁背面、七 十頁、九十五頁、九十六頁、一審卷㈢第一二三頁)。但據楊來福於調查站證稱 :「(你如何順利標得前述鄉公所卅餘件工程?)該卅餘件我所承作之鄉公所工 程,其中有的係我主動向鄉長辛○○爭取,有的是鄉長辛○○主動指定給我承作 ,經辛○○允諾後,我再向總務己○○探知核定工程底價作為投標金額之依據, 己○○再通知我至鄉公所領取標單,經比價結果順利得標後,我再將東成、太平 土木包工業廠商相關印章、資料與己○○辦理合約,經驗收後再與己○○辦理領 款手續。」「(除你之外,尚有何人依你前述方式向鄉公所承包比價工程?)還 有李金生、張榮崇、丙○○、壬○○、楊立國、子○○、沈文生等人均依照我前 述方式順利標得鄉公所所辦理比價工程。」(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 卷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訊問筆錄,第十九頁正背面);楊立國於調查站證稱:「 (你何以能每次均以底價97%以上金額,在無競標下圍標取得工程?己○○是否 事先洩漏底價予你?)是的,己○○雖沒有直接將底價洩漏予我,但每次他都會 在我被通知前往公所領取標單時,直接將公所內部工程預算書單價明細表影印一 份予我,且己○○均會事先將本次接近底價之得標金額連同陪標廠商名單,以鉛 筆註記於預算書上,所以我才能順利每次均以底價97%以上金額拿取工程,這完 全靠己○○幫忙。」(見八十九年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訊問筆錄,第五十一頁背面);吳宗元於調查站證稱:「(前述你獲辛○○指定 而承包之工程如何進行投標?)鄉長辛○○指定工程給我承包後,該公所負責發 包業務之總務人員癸○○、己○○就通知我到公所領取標單(按指定之家數領取 ),同時影印工程預算書給我參考並在該工程預算書影本上以鉛筆書寫標價,要 我依照該標價投標,我取得上開資料後便製作標單文件購買押標金票據再與建昇 土木包工業及我借來陪標之廠商名義投標,由於已指定由我承包,所以均以內定 方式得標,標價都約達底價之九六至九八%。」(見八十九年他字七五七號偵查 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第一五六頁);歐成興於調查站證稱:「( 你承攬關廟鄉公所工程時,如何決定投標價格?)在關廟鄉公所工程招標前,該 公所總務己○○等通知我至公所領取二至三份的標單時,我均會詢問己○○該工 程之得標金額需填寫多少,己○○每次均會以該工程的押標金來核算該工程之工 程款,再以工程款扣減低於押標金的金額作為投標得標的金額,因此我投標金額 大多為工程底價九十五%以上。」(見八十九年偵字七八六三號偵查卷八十九年 六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第八十六頁背面);壬○○於調查站證稱:「(你承攬 該公所工程其得標價均接近底價百分之九十六至百分之九十九,原因為何?)我 在向己○○領取標單時,己○○會交給我預算書影印本,並告訴我投標價格,我 依其投標價格,填在我預計承攬之泰永土木或東成土木標單投寄,另填寫二份其 指定之陪標廠商一併投寄。」(見八十九年偵字第七八六三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 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第一○九頁背面);乙○○於調查站證稱:「(你係如何 取得前揭工程之承攬?詳情為何?)我係透過關廟鄉民代表郭陳錦向辛○○爭取 ,經鄉長辛○○同意後交代公所總務己○○通知我到公所領取二至三支標單,並 指定二至三家廠商讓我自行填寫標單,我大都以維信土木包工業及東祥營造得標 ,並以隆發土木、信誠發土木、明忠土木、豐聯土木陪標,且由我提供押標金, 以順利得標承作工程。」(見八十九年偵字第七八六三號偵查卷第九十八頁背面 );李金生於調查站時供稱:「辛○○指定(批示)由我承攬後批文退回給總務 ,己○○、癸○○就會通知我到該公所領取空白標單,領標的同時己○○、癸○ ○就影印工程預算書,並在預算書上書寫我應該出標的價錢(如筆錄附件),有 時總務會附上一張紙條上面書寫被指定之廠商及底價(參見馬明玉扣押物3-47都 市計畫廣1、廣3拆除工程),該紙條是由辛○○親自書寫。」等語(見八十九年 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調查筆錄,第八十七頁背面); 馬明玉於調查站時證稱:「..在八十年間我母舅(我母親之親弟弟)李金生找 我從事營造建築工程,八十七年六月一日李某成立登記『宗信土木包工業,我亦 受雇於李某,協助他處理工程相關事宜迄今..」「李金生自八十年間起即參加 該公所(關廟鄉公所)工程招標,因為當時李某沒有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之牌照 ,遂陸續借用『其上營造』(負責人楊立國)、『東成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楊 愛樹)、『陸勝營造』(負責人陸麗朱)、『鼎川營造』(負責人鄭敏德)等公 司行號之牌照參加工程招標,並以上述公司行號名義得標承包,但實際由李金生 施作工程。而八十七年六月一日李某自己成立『宗信』後,若承包該公所相關工 程,則找『東成』、『其上』、『鼎川』陪標,而由『宗信』承攬施做。」(見 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第一三二、 一三三頁);子○○於調查站證稱:「(..投標金額你如何決定?)辛○○既 然要將該工程指定給我承作,我就會到公所直接找他,若鄉長不在則找總務己○ ○,詢問他們要填寫投標金額若干?鄉長或己○○就會告訴我該工程預算書金額 多少,我則依該預算書金額之約九二%至九三%填寫投標金額,而該金額與底價 相差不多,通常得標金額都為底價九六%至九九%左右。」(見八十九年偵字第 七八六三號偵查卷第一二一頁背面),且被告癸○○、己○○亦不否認比價僅係 流於形式,事前已指定承包廠商之事,是上開證人嗣後翻供否認洩漏底價之詞, 自不足採為被告辛○○、癸○○、己○○有利證據。 三、綜上所述,被告辛○○所辯,應係卸責之詞,應不足採,其為廠商辦理不實比價 ,製作不實之開標紀錄、洩漏底價及收取回扣犯行均應認定。被告辯護人請求再 傳訊乙○○、丙○○、壬○○、子○○、丁○○、戊○○,核非必要。 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貪污治罪條例第四 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 曾經總統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公布修正,修正前之法定刑度為「無期徒刑或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度為「無期徒 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 一項、第三項交付賄賂罪曾經總統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公布修正,將其條文 號碼由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修正為第十一第一項、第二項,且將修正前之法定 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再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 布修正,將其條文號碼由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修正為第十一第一項、第三項 ,法定刑度則未修正;上開法條修正前之法定刑度均較修正後之法定刑度為輕, 合先敍明。又按被告甲○○○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 承辦公務之人,而被告辛○○、癸○○、己○○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而被告甲○○○對於被告辛○○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回扣之行為,係自八 十三年間起連續至八十九年間止,其於行為後法律條文號碼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有所變更,惟法定刑度並未修正,(在理論上,屬法律有變更,在實務上參照最 高法院八十年度第二次刑事庭長會議決定(二),僅法律名稱變更,條文內容均 未變更,上級法院無庸撤銷原判決之意旨,如構成要件及法定刑俱未變更,逕行 適用現行法,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故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新舊法比較之 問題適用。)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被告甲○○○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交付賄賂罪。公訴人認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交付賄賂罪,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甲○○○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 ,已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核被告辛○○收取甲○○○、李 金生交付之回扣,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 扣罪。被告辛○○先與被告癸○○間,為李金生、丙○○、壬○○、楊來福、子 ○○、歐成興、沈尚發、吳宗元辦理不實之比價,製作不實之開標紀錄,嗣又與 被告己○○間,為李金生、丙○○、壬○○、楊來福、子○○、歐成興、沈尚發 、吳宗元、吳振平、張榮崇、楊立國、乙○○、丁○○、戊○○辦理不實比價, 製作不實之開標紀錄之行為,被告辛○○、己○○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 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罪。而被告癸○○於行為後(自八十三年 間起連續至八十四年止),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於八十五年十月二 十三日公布修正,修正前之法定刑度較有利於行為人,但因癸○○於偵查中自白 犯罪,且無犯罪所得者,依行為時法,僅「得減輕其刑」,依裁判時法則應「減 輕其刑」,以此比較結果,又以裁判時法對被告癸○○最為有利,故應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被告癸○○應論以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後之貪污 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罪。被告辛○○先與被 告癸○○間,洩漏底價予壬○○、吳宗元、李金生,嗣又與被告己○○間,洩漏 底價予張榮崇、壬○○、楊來福、楊立國、子○○、歐成興、吳振平、沈尚發、 吳宗元、李金生,又自行洩漏底價予楊來福、子○○、李金生之行為,被告辛○ ○、癸○○、己○○均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 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又明知彼等提出二家或三家廠商供係不實比價,竟在 實質上無人競標之情形下,於開標紀錄上填載不實之投標價格,共同製作不實之 開標紀錄,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此部分公訴人未予論罪, 因於事實記載明確,應併予審理)。被告辛○○所犯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 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罪之時間, 係自八十三年間起連續至八十九年間止,而被告己○○所犯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 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罪之時間係從八十五年一月間起連 續至八十九年間止,故均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無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比較新舊 法之問題。被告甲○○○與李金生間,就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 一項交付賄賂罪,被告辛○○與被告癸○○間及被告辛○○與被告己○○間,就 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罪、刑法第一 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刑法第二 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 告甲○○○多次交付賄賂之行為、被告辛○○多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經 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登 載不實之行為,及被告癸○○、己○○多次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公務員 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登載不實之行為,時間均緊接,犯罪 構成要件相同,均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以貪污治 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交付賄賂、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 收取回扣、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洩漏 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等一罪 論。又被告辛○○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 扣罪、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洩漏關 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 被告癸○○及被告己○○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 有舞弊情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 秘密之消息罪、刑法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 關係,被告辛○○應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 收取回扣罪處斷,被告癸○○、己○○應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 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罪處斷。被告辛○○曾因犯賭博罪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七月,後減為三月十五日,於八十年五月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犯 妨害公務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三月,於八十年六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可參,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應為累犯,除無 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其餘刑度應加重其刑。又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 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 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再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交付賄賂罪,在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第十 一條第四項後段分別定明文。被告甲○○○雖於審判中否認犯罪,但其在偵查中 曾自白交付回扣予被告辛○○,因認其無明確之悔意,故僅減輕其刑。被告癸○ ○、己○○雖於審判中均否認有為廠商辦理不實比價之情事,但其等在偵查中均 曾表明比價僅係流於形式,實際上事前已指定承包廠商等語,應認其等已自白有 為廠商辦理不實比價,製作不實之開標紀錄之情事,且其等均未取得財物,自均 無自動繳交財物之問題,故就其等所犯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 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減輕其等之刑。按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 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分別定有明 文, 陸、原審就被告辛○○所犯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罪部分、被告癸○○、己○○所犯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經辦公用 工程,有舞弊情事罪部分、被告甲○○○所犯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 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部分,均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㈠被告辛○○、癸○○、己○○因李金生等人供二家或三家廠商供辦理不實之比 價或議價,在實質上無人競標之情形下,於開標紀錄上填載不實之投標價格,共 同製作不實之開標紀錄,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原判決未予 論罪,顯有未當。㈡被告癸○○於行為後(自八十三年間起連續至八十四年止)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公布修正,如上說 明,修正後之法定刑度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被告癸 ○○應論以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 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罪,原審未就此部分說明如何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 定,逕論被告癸○○所犯為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 第一項第三款,委有未當。㈢本件被告庚○○及證人沈尚發之自白,尚不足以證 明被告辛○○有收取沈尚發工程回扣,原審未予調查明確,亦認被告辛○○有此 部分犯罪,洵有不當。㈣原審依被告甲○○○、李金生之供詞,認定被告辛○○ 係依每件得標工程決算金額之百分之五比例收取回扣,而所計算之金額,與附表 二之金額,不相符合,亦非適當(詳細金額如附表二所示工程所抽取之回扣)。 被告辛○○、甲○○○、癸○○、己○○上訴意旨均否認犯罪,雖均無理由。惟 原判決關於被告辛○○、甲○○○、癸○○、己○○部分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辛○○、甲○○○、癸○○、己○○部分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辛○○身為民選鄉長,本應奉公守法,為民表率,卻貪圖己利,竟在 多件公用工程中營私舞弊,敗壞政風,犯罪後又毫無悔意,惡性非輕,而被告癸 ○○、己○○雖係被告辛○○之部屬,但仍具有公務員之身分,原亦應嚴守法紀 ,克盡職責,於被告辛○○有營私舞弊之行為時,非但不思力諫,或向主管關機 關告發,僅為保住己身之職位,迎合奉承,並參與其事,且於審理時,又否認犯 行,尚乏悔意,及被告甲○○○僅為圖謀李金生、被告辛○○之不法利益,竟參 與交付回扣之行為,且於審理時,亦均否認犯行,亦均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各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因其等均係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故均依貪污治罪條 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分別宣告被告甲○○○褫奪公權一年、被告辛○○褫奪公權 八年,被告癸○○、己○○褫奪公權三年。又被告辛○○向李金生收取之回扣合 計為六百五十九萬六千九百十四元,係被告辛○○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而所得之財物,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第二項之規定,應予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均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 上開回扣均屬不法之財物,均不得發還李金生、被告甲○○○,故應追繳抵償。 至扣案之沈尚發所有工程合約書二十三本、工程預算書一冊、工程結算資料一冊 、工程完工報告書及印譜一張、楊立國所有工程預算書一冊、工程合約書九冊、 存摺六本及支票簿六本、被告己○○所有廠商保證書五冊、廠商保證人資歷表一 冊及廠商資料一冊、吳宗元所有工程合約書三十一本、印章五枚、臺南縣關廟鄉 公所所有工程執行明細表一冊、雜記本二本及工程卷十三卷、歐成興所有工程合 約書十二冊及公司印章、乙○○所有印章一個、丙○○所有工程合約書二十六本 、工程保固切結書一份及印譜一份、楊上化所有工程合約書十七本、工程結算書 一本、工程預算書一本、營業證照影本三本、印鑑、印譜一份、砂石銷貨單二本 、統一發票一本、銷貨日記帳一本及借牌費一本均非供犯罪所用之物,故均不另 宣告沒收,併此敍明。 柒、公訴意旨另以:沈尚發將依每件得標工程決算金額之百分之十之比例計算之回扣 ,透過被告庚○○,轉交予辛○○,合計交付六百九十六萬餘元之回扣,認被告 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交付賄賂罪嫌云云。 一、此固據沈尚發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前審調查時指述:將回扣託由庚○○轉交辛 ○○等事實。被告庚○○於偵查時亦一度供稱:「工程確實是沈尚發自己去爭取 的,但是我並沒有插股,剛才所講的不實在,沈尚發有把百分之十的回扣給我, 我轉交給辛○○,拿去他家給他,拿幾次我忘記了,是從他開始當鄉長,一年時 間,後來我就沒有處理了。」、「是沈尚發請我拿給辛○○的,我並沒有拿到好 處。」等語(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訊問筆 錄,第一六九頁),且於原審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初訊時供稱:「在八十三年間, 他(沈尚發)有交給我(回扣),我有拿去給辛○○,但辛○○沒有收。」(見 一審卷㈠第二五三頁)。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 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又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 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 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 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 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六三八號、 七十四年台覆字第一○號等判例參照)。被告庚○○之上開行賄自白,為同案被 告辛○○否認收賄,此外查無沈尚發與被告庚○○、辛○○間有何資金往來資料 ,亦無帳冊登載等積極補強證據資為證明其自白與事實與事實相符,揆諸前開說 明,尚不得以被告庚○○於偵查中補訊筆錄之自白及沈尚發之自白,遽認被告庚 ○○有交付賄賂之犯行。況沈尚發所供交付回扣之數額前後不一致,存有瑕疵, 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南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共致送辛○○工程回扣達六百二十四 萬九千七百七十六元」,於本院前審調查時供稱:「每件工程固定交百分之十的 回扣,共給辛○○六百九十六萬三千八百七十六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 七號卷第四十三頁背面、本院上訴卷㈠第一七八頁),亦與本院前審向關廟鄉公 所調取之如附表所示沈尚發標得工程計算之沈尚發回扣數額(見本院上訴卷㈢第 五十七至七十五頁),則為七百十八萬五千九百七十元,亦不符合。又如沈尚發 所述交付回扣之數額達六百多萬元,數目如此之龎大,沈尚發又何以供述僅由被 告庚○○轉交一次而已,有違經驗法則,是沈尚發之供述存有瑕疵,其供述之真 實性,頗生滋疑。沈尚發之自白既有重大瑕疵,又無補強證據證明自白之犯罪事 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殊不足採為被告被告庚○○、辛○○不利之證據。 三、次按關於訊問筆錄之制作,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訊問被告、自訴人、 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左列事項: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 及其陳述。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三訊問之年、月、日及 處所。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 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 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本件被告庚○○在調查站及於八十九年六月二 十八日接受檢察官複訊,均否認犯行,檢察官訊問後已諭知飭回。在當日訊問筆 錄之後,又有補訊,被告庚○○於補訊時即自白上開內容,「補訊」筆錄後段, 固有被告庚○○之簽名,但無「右筆錄經交閱(朗誦)後受訊問人承諾無訛始簽 押」字句及訊問期日、時等字句之記載(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卷第一六 八頁背面至一六九頁),被告庚○○辯護人於本院前審聲請勘驗該次偵訊錄音帶 ,有其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刑事聲請狀在卷可憑(見本院上訴卷㈠第二○九頁) ,本院前審函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據函覆;「本署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 五七號案卷,已於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六三號案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偵結起 訴,全卷及錄音帶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有該署九 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南檢玲謙八九○他五七七字第○九一○○七三八七一號函 可憑(見本院上訴卷㈠第二三三頁),再函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原審法院函覆 :「鈞院來函查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是否有訊 問錄音帶一事,經查本院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檢卷送二審,並未留有該案件 之錄音帶等證物。」有該院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南院鵬刑暑八九訴一二四六字第 八九八七號函可參(見本院上訴卷㈡第十三頁),本院本審再向地檢署函調,該 署函覆:「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貪污案卷及錄音帶已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審理。」有該署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南檢惟謙字二四九二○號函憑(見本院更一 卷㈠第一八二頁),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全案卷均移送本院,而卷內查無該錄音 帶,即已無該日訊問之錄音帶可查稽,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前段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之規定不符。此項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 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之規定,固應審酌人權保障及 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惟衡以被告庚○○於調查站偵訊及檢察官補訊前均否認行 賄,而於訊問告一段落後檢察官補訊問時始又自白上開行賄情節,而其自白之內 容,復與其後其在本院所供曾有一次致送賄款,惟被告辛○○拒收不相符合,則 其在補訊時之自白之真實性,尚滋疑義。被告庚○○上開自白之補訊筆錄顯與刑 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規項規定訊問筆錄制作之法定方式及 應錄音之規定不符,應不具證據能力,尚難採為被告庚○○不利之證據。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指訴被告庚○○轉交回扣予被告辛○○犯行,犯罪尚不足以證 明。原審予被告庚○○論罪科刑,洵有違誤。被告庚○○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 及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被告庚○○部分撤銷,改諭知無罪之判決。 捌、至公訴意旨另略稱:被告甲○○○與被告辛○○、癸○○、己○○間就提供陪標 廠商以供辦理不實比價、洩漏底價及圖利廠商之行為均分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 之分擔,故認被告甲○○○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 ,有其他舞弊情事及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等罪嫌,而被告辛○○、癸○○、 己○○亦均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嫌,又被告辛○○另收 取沈尚發透過庚○○交付六百九十六萬餘元、吳宗元交付合計三百二十四萬餘元 及楊立國透過郭勝國、李來基交付合計一百八十五萬餘元之回扣云云。 一、按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前者係指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 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者,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規定之適用,而後者係指 須有二人以上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者而言。而必要共犯尚可分為二人以上朝 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實施之「聚合犯」,及二人以上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 致而成立犯罪之「對向犯」。「對向犯」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 ,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當然並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犯規定之餘地。按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係屬身分犯 ,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為犯罪主體,無此身分者,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 之規定,固亦得成立本罪之共犯,然必無此身分者與有此身分者,並非處於互相 對立之「對向犯」,而係彼此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朝同一目的,對於有 此身分者所經辦公用工程有共同參與舞弊之情事,始足當之。若該有此身分者所 舞弊而獲利之對象,即係該無身分者,則二人係居於彼此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 行為縱有合致,並使該無此身分者因而得不法之利益,但二人之行為既各有其目 的,分別就各該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除另有處罰 該無此身分者之他項罪名外,尚難以上開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之共犯 論處,有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四號判例、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三 三號、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一號判例、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六號判例 意旨可參,雖該上開判例均係就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所為之 闡釋,但基於相同之法理,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有 其他舞弊情事罪亦可援用。又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 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罪亦係屬身分犯之一種,若無公務員身分之人與公務員共犯 該罪時,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雖應論以共犯,但以該無身分關係者與 公務員共同將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之秘密洩漏予他人,始克相當。倘公務員洩 漏秘密之對象即係該無身分關係之人時,則該無身分關係者乃公務員洩漏秘密之 相對人,尚不能依上開洩密罪之共犯論處(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五七四一 號判例參照)。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之法定刑度為「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三千元以下罰金。」,較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 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之法定 刑度均輕,應認已被吸收,故被告辛○○僅論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罪,而被告癸○○、己 ○○均僅論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罪,均 不另論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況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第四款圖利罪業經總統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公布修正為第六條第四款,其法定刑 度雖未變更,但犯罪構成要件則已變更,而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 適用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第四款之規定,而依該條 款之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其 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利者」,始成立圖利罪。雖被告癸○○、己○○對於主 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利廠商,但其等並未獲得利益, 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亦有未合,更無成立圖利罪之可言。又被告辛○○、己○○、 癸○○為李金生、沈尚發辦理不實比價及洩漏底價之行為,與李金生、沈尚發提 供陪標廠商以辦理不實比價及接受所洩漏底價之行為,縱有合致之處,但其等行 為既各有其目的,則應屬對向之關係,應分別各就其等行為負責,彼此間應無犯 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又被告甲○○○既僅參與交付回扣予被告辛○○之行為 ,並未參與提供陪標廠商以辦理不實比價及接受所洩漏底價之行為,與被告辛○ ○、己○○、癸○○間,更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可能,故應認被告甲○○○ 不另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罪及第六 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 二、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 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 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被告自白之 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 保其實真性,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或不利於己之陳述本身之外,其他 足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 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 信者,始足當之。經訊據楊立國、郭勝國、吳宗元均否認有交付回扣予被告辛○ ○,而李來基於警訊、偵查及原審審理時雖均未到案,但其於原審審理時,曾由 其辯護人提出書面辯護狀表示其無交付回扣予被告辛○○之意旨,而楊立國甚且 辯稱:其於臺南縣調查站接受訊問時,調查員對其施以恐嚇,故其只得承認有送 回扣予辛○○,又其在調查站作完筆錄後隨即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署繼續偵 訊,其心裏仍籠罩在調查員恐嚇語句之陰影下,故檢察官於偵查時雖未施以不正 之方法取供,然此時其心理所受之影響並無二致,其為免遭受羈押,而違背自由 意志,作不實之供述等語,郭勝國則辯稱:其未受楊立國之託而交付回扣予辛○ ○等語。經原審勘驗臺南縣調查站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在臺南縣調查站訊問 楊立國之錄影帶內容時,發現訊問進行約至十三時三十三分十一秒之際,該站某 調查員對楊立國稱:「其他公務員都可以免刑,你包商何必淌這混水,到時候你 多關的,我跟你講你免出去了。」等語,於進行約至十三時四十三分四十四秒之 際,某調查員稱:「絕對你收押,照你原先這樣講保證你拜拜的,到時候你多關 的。」等語,於進行至十四時十六分四十四秒許之際,某調查員稱:「我給你利 便,但你今天要合作」等語,於進行至十六時十六分三十六秒之際,某調查員稱 :「要交代清楚,不要拖泥帶水到時候你會收押」等語,於進行至十五時十一分 四十四秒之際,某調查員稱:「我幫你講好了,因公所之工程承包有工程回扣之 陋規,為能順利取得工程,迫於生計因循舊例,自動給工程回扣給鄉長及相關人 員。」等語,有原審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勘驗筆錄可參(見一審卷㈢第一六二頁 ),縱楊立國於警訊時曾自白有交付回扣予被告辛○○等情,但因係出於不正之 方法而為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上開自白不得作為認 定楊立國犯罪之證據。又楊立國於偵查時,固供稱:「我在八十七年承包關廟鄉 公所工程,是我父親介紹認識辛○○,是由辛○○指定其上公司議價,由己○○ 跟我聯絡,由己○○以鉛筆將標價寫在標單上,我就依他寫的金額投標,我得標 後,由工程款的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拿給鄉代表郭勝國,因我工程後來是跟郭勝 國接洽的,至於他怎麼處理回扣我就不清楚。如果是縣議員李來基爭取的工程, 我就把回扣交給他。」、「(對我在調查站所言)沒有(意見),都是實在。」 等語(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第 一二四頁),但上開偵查中之自白又不得作為認定有罪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 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惟郭勝國又否認有受楊立國之託交付回 扣予被告辛○○,而被告辛○○亦否認有收到郭勝國交付之回扣,再觀諸證人即 富成土木包工業負責人王文慶、陸勝營造公司負責人陸麗朱、維信土木包工業負 責人林金良、東成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楊愛樹、協興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枝前、東 祥營造公司負責人陳東發、三豐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鳳池、企益土木包工業負責 人楊長、隆發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林德村、力昇營造公司負責人林金龍、聯宏土木 包工業負責人龔明貴、萬泰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洪子慶分別於警訊及偵查時之證詞 、右揭扣案之沈尚發所有工程合約書二十三本、工程預算書一冊、工程結算資料 一冊、工程完工報告書及印譜一張、楊立國所有工程預算書一冊、工程合約書九 冊、存摺六本及支票簿六本、被告己○○所有廠商保證書五冊、廠商保證人資歷 表一冊及廠商資料一冊、吳宗元所有工程合約書三十一本、印章五枚、臺南縣關 廟鄉公所所有工程執行明細表一冊、雜記本二本及工程卷十三卷、歐成興所有工 程合約書十二冊及公司印章、乙○○所有印章一個、丙○○所有工程合約書二十 六本、工程保固切結書一份及印譜一份、楊上化所有工程合約書十七本、工程結 算書一本、工程預算書一本、營業證照影本三本、印鑑、印譜一份、砂石銷貨單 二本、統一發票一本、銷貨日記帳一本及借牌費一本及卷附監聽錄音帶、譯文中 亦均無楊立國託郭勝國轉送回扣予被告辛○○之記載,且經原審勘驗被告辛○○ 「0000000號」電話監聽錄音帶中亦無上開有關交付回扣之對話,有原審 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勘驗筆錄一份可憑,應認尚無證據足資證明楊立國確有託郭 勝國轉交回扣予被告辛○○之情事。又吳宗元於警訊時,固供稱:「有的,八十 三年間我拜託辛○○指定工程給我承包時,雙方就約定由我付給辛○○每件工程 合約總金額之一成作為回扣,以答謝辛○○。」、「我都是利用辛○○家中無外 人時,親至辛○○家交付現金給他,由辛○○本人收受。因為我和辛○○均有默 契,我送錢給他時他也知道是工程回扣款,我們並未約定工程中或竣工後才算帳 ,通常視我手頭寬鬆而定,大多等我峻工請款後才致送。」、「(檢視後作答) 經我核對後該明細表所列文和國小側道旁(八十三年、六、十一日開標)等三十 一件工程都是由辛○○指定給我承包的,其於我刪掉的佳品土木承包之工程八件 是楊來福(福伯仔)承包的,百益土木(丙○○)承包一件,上開八十三年六月 十一日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我承包之三十一件工程合約總金額三千二百四十 萬零九百元,我共約致送一成回扣三百二十四萬元給辛○○。各工程名稱詳見筆 錄所附之明細表。」、「承攬該工所之土木包商都知道每件工程要支付一成回扣 給鄉長,丙○○所指雜費我知道包含給鄉長辛○○之一成回扣,只是大家都心照 不宣。」等語(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調查 筆錄,第一五五頁至第一五九頁)。復於偵查中供稱:「工程款一成回扣給他( 辛○○),我都拿到他家給他。」、「(我在調查站所言)都實在。」等語(見 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七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第一七五頁 )。吳宗元於警訊及偵查時,雖均曾自白交付合計三百二十四萬元之回扣予被告 辛○○,但其於原審審理時又翻異前詞,否認其事,則其於警訊及偵查時之自白 是否與真實相符,本非無疑,而被告辛○○亦否認有收取吳宗元所交付之回扣, 此外,又無其他證據可佐,尚難僅憑吳宗元之供述即應認確有其事,應認並無其 事。 三、另被告辛○○收取沈尚發透過庚○○交付六百九十六萬餘元工程回扣部分,業據 本院調查沈尚發、庚○○之自白,為被告辛○○否認收賄,沈尚發所供交付回扣 之數額前後不一致,存有瑕疵,此外查無沈尚發與被告庚○○、辛○○間有何資 金往來資料,亦無帳冊登載等積極補強證據資為證明其自白與事實與事實相符, 難以被告庚○○於偵查中補訊筆錄之自白及沈尚發之自白,遽認被告庚○○有交 付賄賂之犯行,詳如前述,自亦難證明被告辛○○收取沈尚發透過庚○○交付六 百九十六萬餘元工程回扣犯行。 四、公訴人既認被告甲○○○所為提供陪標廠商以供辦理不實比價、洩漏底價之行為 與其等所犯交付賄賂罪間及被告辛○○、癸○○、己○○所為圖利廠商之行為與 其等所犯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罪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而被告辛 ○○所為收取沈尚發、楊立國、吳宗元回扣之行為與其所為收取李金生、甲○○ ○回扣之行為間,係屬連續犯之關係,均為裁判上之一罪,故就上開不成立犯罪 之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 三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八條第二項、 第十七條,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三條、第 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顯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田 平 安 法官 蔡 長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 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 金: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 他舞弊情事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附表二:包商【李金生】承作工程及金額表 ┌──┬────────┬──────┬──────┬──────┐ │編號│ 工 程 名 稱 │ 得 標 金 額│得 標 廠 商 │工程回扣金 │ ├──┼────────┼──────┼──────┼──────┤ │ 一 │深坑國小西側排水│ 808,000元 │再德土木 │40,400元 │ │ │工程 │ │ │ │ ├──┼────────┼──────┼──────┼──────┤ │ 二 │下湖黃永福厝柏油│ 449,000元 │再德土木 │22,450元 │ │ │ │ │ │ │ ├──┼────────┼──────┼──────┼──────┤ │ 三 │四一10道路工程│ 4,509,000元│鼎川營造 │215,453元 │ │ │ │ │ │ │ ├──┼────────┼──────┼──────┼──────┤ │ 四 │四一19道路工程│ 3,298,000元│鼎川營造 │150,975元 │ │ │ │ │ │ │ ├──┼────────┼──────┼──────┼──────┤ │ 五 │東勢布袋村水泥 │ 436,000元 │鼎川營造 │21,700元 │ │ │ │ │ │ │ └──┴────────┴──────┴──────┴──────┘ ┌──┬────────┬──────┬──────┬──────┐ │ 六 │都計內村里聯絡道│ 3,008,410元│陸勝營造 │151,420元 │ │ │ │ │ │ │ ├──┼────────┼──────┼──────┼──────┤ │ 七 │四一24號道路工│ 2,360,000元│陸勝營造 │118,000元 │ │ │程 │ │ │ │ ├──┼────────┼──────┼──────┼──────┤ │ 八 │都計內主要幹道 │ 1,482,500元│東成土木 │74,125元 │ │ │ │ │ │ │ ├──┼────────┼──────┼──────┼──────┤ │ 九 │都計人行廣場 │ 1,536,900元│陸勝營造 │76,845元 │ │ │ │ │ │ │ ├──┼────────┼──────┼──────┼──────┤ │ 十 │第二公墓柏油工程│ 425,500元 │鼎川營造 │21,275元 │ │ │ │ │ │ │ ├──┼────────┼──────┼──────┼──────┤ │十一│深坑村道路排水 │ 462,000元 │陸勝營造 │23,100元 │ │ │ │ │ │ │ └──┴────────┴──────┴──────┴──────┘ ┌──┬────────┬──────┬──────┬──────┐ │十二│天然災害復建工程│ 1,153,000元│東成土木 │57,650元 │ │ │ │ │ │ │ ├──┼────────┼──────┼──────┼──────┤ │十三│零售市場興建工程│ 919,000元 │東成土木 │45,950元 │ │ │ │ │ │ │ ├──┼────────┼──────┼──────┼──────┤ │十四│新光村南寮區拓寬│ 1,901,000元│鼎川營造 │95,050元 │ │ │ │ │ │ │ ├──┼────────┼──────┼──────┼──────┤ │十五│都計人行道廣2.│ 356,600元 │鼎川營造 │17,830元 │ │ │4AC │ │ │ │ ├──┼────────┼──────┼──────┼──────┤ │十六│下湖村茄苳湖農路│ 400,000元 │東成土木 │20,000元 │ │ │ │ │ │ │ ├──┼────────┼──────┼──────┼──────┤ │十七│田中村回饋基金 │ 570,000元 │鼎川營造 │28,500元 │ │ │ │ │ │ │ └──┴────────┴──────┴──────┴──────┘ ┌──┬────────┬──────┬──────┬──────┐ │十八│埤頭侯金池前排水│ 389,000元 │東成土木 │19,450元 │ │ │ │ │ │ │ ├──┼────────┼──────┼──────┼──────┤ │十九│松腳村何丁來前排│ 447,800元 │東成土木 │22,390元 │ │ │水 │ │ │ │ ├──┼────────┼──────┼──────┼──────┤ │二十│東勢村五甲村排水│ 2,720,520元│陸勝營造 │136,026元 │ │ │ │ │ │ │ ├──┼────────┼──────┼──────┼──────┤ │二一│四一10號道路工│ 4,309,470元│鼎川營造 │215,450元 │ │ │程 │ │ │ │ ├──┼────────┼──────┼──────┼──────┤ │二二│四-1、三-2道│ 1,340,000元│鼎川營造 │67,000元 │ │ │地物拆除 │ │ │ │ ├──┼────────┼──────┼──────┼──────┤ │二三│一-1、一-4道│ 1,727,000元│東成土木 │120,900元 │ │ │地物拆除 │ │ │ │ └──┴────────┴──────┴──────┴──────┘ ┌──┬────────┬──────┬──────┬──────┐ │二四│南花村排水工程 │ 476,700元 │陸勝營造 │23,835元 │ │ │ │ │ │ │ ├──┼────────┼──────┼──────┼──────┤ │二五│北勢李生發旁巷道│ 475,000元 │鼎川營造 │23,750元 │ │ │排水 │ │ │ │ ├──┼────────┼──────┼──────┼──────┤ │二六│龜洞林崑添至陳憲│ 470,000元 │鼎川營造 │23,500元 │ │ │二道路 │ │ │ │ ├──┼────────┼──────┼──────┼──────┤ │二七│埤頭老鷹巢深坑農│ 776,000元 │陸勝營造 │38,800元 │ │ │路 │ │ │ │ ├──┼────────┼──────┼──────┼──────┤ │二八│八四年度小型東勢│ 373,000元 │鼎川營造 │18,650元 │ │ │村排水 │ │ │ │ ├──┼────────┼──────┼──────┼──────┤ │二九│星益公司前排水溝│ 940,000元 │鼎川營造 │46,830元 │ │ │改善 │ │ │ │ └──┴────────┴──────┴──────┴──────┘ ┌──┬────────┬──────┬──────┬──────┐ │三十│內潭及東勢農路改│ 1,415,000元│鼎川營造│66,300元 │ │ │善 │ │ │ │ ├──┼────────┼──────┼──────┼──────┤ │三一│埤頭村孤山農路 │ 966,000元 │陸勝營造 │48,300元 │ │ │ │ │ │ │ ├──┼────────┼──────┼──────┼──────┤ │三二│圖書館裝修工程 │ 1,374,000元│鼎川營造 │68,700元 │ │ │ │ │ │ │ ├──┼────────┼──────┼──────┼──────┤ │三三│九芎林農路改善 │ 594,000元 │陸勝營造 │29,700元 │ │ │ │ │ │ │ ├──┼────────┼──────┼──────┼──────┤ │三四│田中村產業道路 │ 1,077,000元│鼎川營造 │53,850元 │ │ │ │ │ │ │ ├──┼────────┼──────┼──────┼──────┤ │三五│保安橋頭至張福順│ 930,00元 │陸勝營造 │46,500元 │ │ │農路 │ │ │ │ └──┴────────┴──────┴──────┴──────┘ ┌──┬────────┬──────┬──────┬──────┐ │三六│三六-一、三六-│ 655,000元 │鼎川營造 │32,750元 │ │ │二道二期拆除 │ │ │ │ ├──┼────────┼──────┼──────┼──────┤ │三七│深坑馬稠新埔龜洞│ 1,380,000元│東成土木 │69,000元 │ │ │農路 │ │ │ │ ├──┼────────┼──────┼──────┼──────┤ │三八│茄苳湖中路坑農路│ 538,500元 │鼎川營造 │26,925元 │ │ │整修 │ │ │ │ ├──┼────────┼──────┼──────┼──────┤ │三九│鄉立托兒所整修二│ 588,800元 │東成土木 │29,440元 │ │ │期 │ │ │ │ ├──┼────────┼──────┼──────┼──────┤ │四十│托兒所南雄路等水│ 226,800元 │鼎川營造 │11,340元 │ │ │溝蓋 │ │ │ │ ├──┼────────┼──────┼──────┼──────┤ │四一│北花活動中心周邊│ 391,500元 │陸勝營造 │19,575元 │ │ │設備 │ │ │ │ └──┴────────┴──────┴──────┴──────┘ ┌──┬────────┬──────┬──────┬──────┐ │四二│東勢村窩仔內農路│ 3,304,400元│陸勝營造 │165,220元 │ │ │ │ │ │ │ ├──┼────────┼──────┼──────┼──────┤ │四三│北花吳來安厝邊排│ 342,160元 │東成土木 │17,108元 │ │ │水 │ │ │ │ ├──┼────────┼──────┼──────┼──────┤ │四四│托兒所周邊工程 │ 518,880元 │鼎川營造 │25,944元 │ │ │ │ │ │ │ ├──┼────────┼──────┼──────┼──────┤ │四五│南花民眾休閒廣場│ 511,500元 │鼎川營造 │25,575元 │ │ │周邊 │ │ │ │ ├──┼────────┼──────┼──────┼──────┤ │四六│關廟鄉鄉鎮市排水│ 3,580,000元│鼎川營造 │127,950元 │ │ │ │ │ │ │ ├──┼────────┼──────┼──────┼──────┤ │四七│巡天府集會所改建│ 500,000元 │鼎川營造 │24,850元 │ │ │設備 │ │ │ │ └──┴────────┴──────┴──────┴──────┘ ┌──┬────────┬──────┬──────┬──────┐ │四八│新埔北新產業道支│ 1,316,000元│陸勝營造 │65,800元 │ │ │線 │ │ │ │ ├──┼────────┼──────┼──────┼──────┤ │四九│四-11號道路工│ 3,260,000元│鼎川營造 │147,250元 │ │ │程 │ │ │ │ ├──┼────────┼──────┼──────┼──────┤ │五十│東勢、新光村道路│ 145,000元 │東成土木 │7,250元 │ │ │改善 │ │ │ │ ├──┼────────┼──────┼──────┼──────┤ │五一│五甲尾至日月埤道│ 1,991,000元│東成土木 │99,550元 │ │ │路排水 │ │ │ │ ├──┼────────┼──────┼──────┼──────┤ │五二│四-1、四-23│ 710,000元 │東成土木 │35,392元 │ │ │道地物拆除 │ │ │ │ ├──┼────────┼──────┼──────┼──────┤ │五三│二高257-181K段│ 3,480,000元│其上營造 │161,969元 │ │ │排水 │ │ │ │ └──┴────────┴──────┴──────┴──────┘ ┌──┬────────┬──────┬──────┬──────┐ │五四│二高253-588K段│ 3,070,000元│其上營造 │153,500元 │ │ │排水 │ │ │ │ ├──┼────────┼──────┼──────┼──────┤ │五五│八六年度鄉道養護│ 676,000元 │鼎川營造 │33,800元 │ │ │工程 │ │ │ │ ├──┼────────┼──────┼──────┼──────┤ │五六│第一公墓舊軍營整│ 322,000元 │東成土木 │16,100元 │ │ │修 │ │ │ │ ├──┼────────┼──────┼──────┼──────┤ │五七│五甲中山堂內部整│ 118,000元 │東成土木 │5,900元 │ │ │修 │ │ │ │ ├──┼────────┼──────┼──────┼──────┤ │五八│網球場第二期工程│ 900,000元 │東成土木 │44,832元 │ │ │ │ │ │ │ ├──┼────────┼──────┼──────┼──────┤ │五九│鄉立圖書館鐵門工│ 198,000元 │東成土木 │9,900元 │ │ │程 │ │ │ │ └──┴────────┴──────┴──────┴──────┘ ┌──┬────────┬──────┬──────┬──────┐ │六十│八七年度鄉道養護│ 685,000元 │鼎川營造 │34,250元 │ │ │工程 │ │ │ │ ├──┼────────┼──────┼──────┼──────┤ │六一│布袋陳忠和等道路│ 860,000元 │鼎川營造 │43,000元 │ │ │排水 │ │ │ │ ├──┼────────┼──────┼──────┼──────┤ │六二│網球場第二期取土│ 175,000元 │鼎川營造 │8,750元 │ │ │整地 │ │ │ │ ├──┼────────┼──────┼──────┼──────┤ │六三│南雄派出所至維勝│ 1,494,000元│東成土木 │74,635元 │ │ │網路面 │ │ │ │ ├──┼────────┼──────┼──────┼──────┤ │六四│公墓納骨堂停車場│ 420,000元 │東成土木 │20,950元 │ │ │整地 │ │ │ │ ├──┼────────┼──────┼──────┼──────┤ │六五│八七年度鄉鎮排水│ 4,540,000元│其上營造 │211,400元 │ │ │工程 │ │ │ │ └──┴────────┴──────┴──────┴──────┘ ┌──┬────────┬──────┬──────┬──────┐ │六六│第一公墓納骨堂第│ 3,950,000元│東成土木 │217,223元 │ │ │三期 │ │ │ │ ├──┼────────┼──────┼──────┼──────┤ │六七│二高二五九至三五│ 2,956,000元│東成土木 │143,575元 │ │ │○區外排水 │ │ │ │ ├──┼────────┼──────┼──────┼──────┤ │六八│環保公園排水工程│ 207,000元 │東成土木 │9,200元 │ │ │ │ │ │ │ ├──┼────────┼──────┼──────┼──────┤ │六九│布袋楊旺朝田農路│ 936,700元 │其上營造 │46,800元 │ │ │、擋土 │ │ │ │ ├──┼────────┼──────┼──────┼──────┤ │七十│東勢村集會所工程│ 129,000元 │鼎川營造 │6,975元 │ │ │ │ │ │ │ ├──┼────────┼──────┼──────┼──────┤ │七一│東勢楊萬龍厝邊排│ 970,000元 │其上營造 │45,000元 │ │ │水 │ │ │ │ └──┴────────┴──────┴──────┴──────┘ ┌──┬────────┬──────┬──────┬──────┐ │七二│東勢劉進榮邊排水│ 285,000元 │其上營造 │13,400元 │ │ │改善 │ │ │ │ ├──┼────────┼──────┼──────┼──────┤ │七三│垃圾場購土工程 │ 294,000元 │其上營造 │14,700元 │ │ │ │ │ │ │ ├──┼────────┼──────┼──────┼──────┤ │七四│東勢三七-五號等│ 240,000元 │其上營造 │9,505元 │ │ │路面補修 │ │ │ │ ├──┼────────┼──────┼──────┼──────┤ │七五│關廟山西香洋長壽│ 447,000元 │宗信土木 │22,350元 │ │ │舞台 │ │ │ │ ├──┼────────┼──────┼──────┼──────┤ │七六│鄉立圖書館內部設│ 950,000元 │宗信土木 │45,500元 │ │ │備 │ │ │ │ ├──┼────────┼──────┼──────┼──────┤ │七七│大潭埤入口道路路│ 124,000元 │宗信土木 │6,145元 │ │ │面 │ │ │ │ └──┴────────┴──────┴──────┴──────┘ ┌──┬────────┬──────┬──────┬──────┐ │七八│五甲二二二二五一│ 1,180,000元│宗信土木 │52,200元 │ │ │六擋土牆 │ │ │ │ ├──┼────────┼──────┼──────┼──────┤ │七九│二高二五八K-一│ 1,500,000元│宗信土木 │75,000元 │ │ │八一排水二 │ │ │ │ ├──┼────────┼──────┼──────┼──────┤ │八十│方仔崙阮坤泰田農│ 463,000元 │宗信土木 │23,150元 │ │ │路 │ │ │ │ ├──┼────────┼──────┼──────┼──────┤ │八一│新埔段方崙農路改│ 183,000元 │宗信土木 │9,150元 │ │ │善 │ │ │ │ ├──┼────────┼──────┼──────┼──────┤ │八二│布袋楊旺朝田農路│ 270,000元 │宗信土木 │13,500元 │ │ │改善 │ │ │ │ ├──┼────────┼──────┼──────┼──────┤ │八三│八八年度鄉鎮市排│ 3,168,000元│宗信土木 │155,700元 │ │ │水工程 │ │ │ │ └──┴────────┴──────┴──────┴──────┘ ┌──┬────────┬──────┬──────┬──────┐ │八四│崎頭方再基田擋土│ 460,000元 │宗信土木 │22,400元 │ │ │牆 │ │ │ │ ├──┼────────┼──────┼──────┼──────┤ │八五│松腳黃榮章擋土牆│ 1,108,000元│宗信土木 │53,650元 │ │ │排水 │ │ │ │ ├──┼────────┼──────┼──────┼──────┤ │八六│保安橋林招泰田擋│ 930,000元 │宗信土木 │46,255元 │ │ │土牆 │ │ │ │ ├──┼────────┼──────┼──────┼──────┤ │八七│北花新埔中湖溝農│ 145,000元 │宗信土木 │6,725元 │ │ │路 │ │ │ │ ├──┼────────┼──────┼──────┼──────┤ │八八│北花村活動中心軟│ 195,000元 │宗信土木 │9,750元 │ │ │體 │ │ │ │ ├──┼────────┼──────┼──────┼──────┤ │八九│關廟村道路排水改│ 1,398,000元│宗信土木 │57,795元 │ │ │善 │ │ │ │ └──┴────────┴──────┴──────┴──────┘ ┌──┬────────┬──────┬──────┬──────┐ │九十│四-二九道地物拆│ 218,000元 │宗信土木 │10,665元 │ │ │除工程 │ │ │ │ ├──┼────────┼──────┼──────┼──────┤ │九一│八八年度鄉○道路│ 700,000元 │宗信土木 │45,000元 │ │ │修補 │ │ │ │ ├──┼────────┼──────┼──────┼──────┤ │九二│東勢村窩坑排水工│ 4,560,000元│宗信土木 │227,965元 │ │ │程 │ │ │ │ ├──┼────────┼──────┼──────┼──────┤ │九三│五甲二一六三-四│ 196,000元 │宗信土木 │9,800元 │ │ │等遠運土方 │ │ │ │ ├──┼────────┼──────┼──────┼──────┤ │九四│五甲二一六三-五│ 245,000元 │宗信土木 │12,250元 │ │ │等基地土方 │ │ │ │ ├──┼────────┼──────┼──────┼──────┤ │九五│二高二五七K-二│ 2,615,000元│鼎川營造 │130,750元 │ │ │○○區排水 │ │ │ │ └──┴────────┴──────┴──────┴──────┘ ┌──┬────────┬──────┬──────┬──────┐ │九六│二高二六五K-二│ 4,400,000元│宗信土木 │187,680元 │ │ │九六區排水 │ │ │ │ ├──┼────────┼──────┼──────┼──────┤ │九七│第一公墓納骨堂門│ 220,000元 │宗信土木 │11,000元 │ │ │窗 │ │ │ │ ├──┼────────┼──────┼──────┼──────┤ │九八│公一親子公園工程│ 3,600,000元│宗信土木 │170,550元 │ │ │ │ │ │ │ ├──┼────────┼──────┼──────┼──────┤ │九九│零售市場鐵架興建│ 150,000元 │東成土木 │7,500元 │ │ │工程 │ │ │ │ ├──┼────────┼──────┼──────┼──────┤ │一○│二高關廟交流道排│ 1,796,000元│宗信土木 │89,800元 │ │○ │水 │ │ │ │ ├──┼────────┼──────┼──────┼──────┤ │一○│布袋村林銀全厝前│ 377,000元 │宗信土木 │18,750元 │ │一 │災修 │ │ │ │ └──┴────────┴──────┴──────┴──────┘ ┌──┬────────┬──────┬──────┬──────┐ │一○│南花村劉文原等擋│ 375,000元 │宗信土木 │18,450元 │ │二 │土牆 │ │ │ │ ├──┼────────┼──────┼──────┼──────┤ │一○│網球場周邊設備工│ 1,867,000元│宗信土木 │93,350元 │ │三 │程 │ │ │ │ ├──┼────────┼──────┼──────┼──────┤ │一○│北新農路改善工程│ 1,700,000元│宗信土木 │89,650元 │ │四 │ │ │ │ │ ├──┼────────┼──────┼──────┼──────┤ │一○│新光村楊榮瑞田邊│ 280,000元 │東成土木 │13,735元 │ │五 │農路 │ │ │ │ ├──┼────────┼──────┼──────┼──────┤ │一○│新光村張青年田擋│ 186,000元 │宗信土木 │9,300元 │ │六 │土牆 │ │ │ │ ├──┼────────┼──────┼──────┼──────┤ │一○│八八年度鄉道工程│ 1,348,000元│宗信土木 │67,400元 │ │七 │ │ │ │ │ └──┴────────┴──────┴──────┴──────┘ ┌──┬────────┬──────┬──────┬──────┐ │一○│水利工程災修工程│ 1,793,000元│宗信土木 │89,650元 │ │八 │ │ │ │ │ ├──┼────────┼──────┼──────┼──────┤ │一○│挖掘管線道路修補│ 572,000元 │宗信土木 │26,931元 │ │九 │ │ │ │ │ ├──┼────────┼──────┼──────┼──────┤ │一一│陳平泰等農路改善│ 467,000元 │宗信土木 │23,350元 │ │○ │ │ │ │ │ ├──┼────────┼──────┼──────┼──────┤ │一一│大昌橋修補工程 │ 513,000元 │宗信土木│25,650元 │ │一 │ │ │ │ │ ├──┼────────┼──────┼──────┼──────┤ │一一│納骨堂側擋土牆等│ 885,000元 │宗信土木 │43,831元 │ │二 │ │ │ │ │ ├──┼────────┼──────┼──────┼──────┤ │一一│都市計畫廣一-一│ 450,000元 │宗信土木 │23,000元 │ │三 │三拆除 │ │ │ │ └──┴────────┴──────┴──────┴──────┘ ┌──┬────────┬──────┬──────┬──────┐ │一一│TA七○二北新農│ 894,000元 │宗信土木 │44,700元 │ │四 │路支線 │ │ │ │ ├──┴────────┴──────┴──────┴──────┤ │工程回扣金合計:六.五九六.九一四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