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上訴字第1079號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林再輝律師 蔡文斌律師 王建強律師 被 告 亥○○ 選任辯護人 林再輝律師 蔡文斌律師 熊梓檳律師 被 告 子○○ 戌○○ 戊○○ 己○○ 辛○○ 甲○○ 丙○○ 乙○○ 酉○○ 庚○○ 上十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再輝律師 蔡文斌律師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林再輝律師 蔡文斌律師 張繼準律師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林再輝律師 蔡文斌律師 張繼準律師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張繼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四六九號、九十二年易字第四一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偵字第二九0二號、九十二年偵字第六八六號、第二八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被告丁○○、巳○○部分外均撤銷。 子○○、戌○○、戊○○、己○○、亥○○、辛○○、甲○○、丙○○公司負責人,共犯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午○○、乙○○、庚○○、壬○○、癸○○、申○○、酉○○共同與子○○、戌○○、戊○○、己○○、亥○○、辛○○、甲○○、丙○○公司負責人,共犯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午○○、乙○○、庚○○、壬○○、癸○○、申○○、酉○○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初(起訴書誤載十月中),適台灣中部地區有附表一第四層所示含嘉義、雲林、南投、彰化及台中等地有線電視台(下稱各台)經營者,為達成區域聯合經營經濟規模效益,於嘉義市○○路二四六號三、四樓,成立各台聯合經營籌備處。嗣訂名為台灣基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TINP或台基網),並由世新財務經理酉○○負責統籌公司設立等事項,且自八十九年十月初起,於籌備處陸續召開附表二所示會議,經巳○○(通緝中俟通緝到案再行審結)、丁○○(已死亡另為不受理判決確定)、癸○○、戌○○、辛○○、己○○、甲○○、壬○○、午○○、乙○○、亥○○、申○○、丙○○、子○○、庚○○、戊○○等人與會(另蕭國肇、黃金滿、陳清波、王錦燦、謝新隆、林文渭、洪盛雄、晉茂根、蕭明仁、游清政、許秋鴻、詹瑞鵬與賴文雄等十三人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為附表三所示決議內容。其中,於八十九年十月廿三日第四次籌備會議,由出席代表癸○○、壬○○、亥○○、己○○、丁○○、戌○○、巳○○、辛○○、戊○○、黃金滿、謝新隆、洪盛雄、賴文雄、詹瑞鵬、晉茂根與林文渭等十六人,決議成立資本額新台幣(下同)二百億元(後僅登記一六八億元資本額)、第一次發行股本五十億元控股公司即TINP,據以取得各台過半數股份,然上開參與決議者,並無真意籌集發起設立所需五十億元資本,乃基於共同違反公司法有關公司設立資本充實原則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有下列犯罪行為: ㈠「設立時」,在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二日,於附表二所示第八次籌備會議,決議TINP成立準備金四億二千萬元,世新負責二億元,另各台各負擔約三千七百萬元,計二億二千萬元。在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六日,於附表二所示第九次籌備會議,決議王董(指世新丁○○)負擔部分,由各台平均分配三千三百萬元,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由王董(指丁○○)匯款至各台負責人帳戶,再以TINP發起人名義,存入附表一所示各台於TINP專用帳戶,為確保資金流程順暢二家對作,每天平倉等事項。在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九日,由附表二第十次籌備會議決議:⒈股票未達51%討論案。⒉王董匯予各台三千三百萬元,由各台背書支票繳交王董及資金運作討論案。⒊西海岸向銀行質借七千萬元,由王董先代還,以月息一‧五分計算等事項。丁○○即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將款項匯至各台負責人帳戶,再以發起人名義,存入各台於TINP上開專用帳戶,並即依附表二所示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六次籌備會議,對各台每股金額決議,亦即各台與TINP換股比例,經由後述「轉帳轉投資程序」,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九十年一月十八日止,短短廿日,轉帳超過二千次,同時完成既收足股款五十億元(後因西海岸未及時加入等原因,虛造收足四十三億二千四百八十五萬七千元股款),且各台股東形式上出售持股,繳足股款,以達虛增公司資本額目的。 ㈡「轉帳轉投資程序」,係各台負責人以發起人名義,存入附表一所示TINP專用帳戶後,TINP隨即以轉投資名義轉出,匯款至籌備會事先決議所成立,附表三所示第二層六家子投資公司,六家子投資公司隨即再以轉投資名義,匯款至附表三所示第三層十二家孫投資公司,十二家孫投資公司,再依附表二所示會議決議,各台與TINP換股比例,乘以各台股東換股數,將所得(即應繳股款),以各台股東名義,匯回各台於附表一所示TINP專用帳戶,再次留下原始股東出資證明紀錄,各台股東因而取得TINP原始股東身分(而其原所持有有線公司部分股權,形式上即以買賣為原因,分別移轉至TINP所控制附表三所示第三層十二家孫投資公司),如此輾轉轉帳轉投資,達到收足股東繳款四十三億二千四百八十五萬七千元證明(起訴書誤為五十億元)。 ㈢嗣並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召開TINP發起人會議,選出丁○○、子○○、巳○○、謝新隆、戌○○、己○○、亥○○、戊○○、辛○○、甲○○、丙○○、黃金滿、陳清波、蕭國肇、洪盛雄、晉茂根、蕭明仁、林文渭、游清政、賴文雄及詹瑞鵬(後二人未出席)等廿一人為董事,經互選後,由丁○○擔任董事長,及選出庚○○、許秋鴻、午○○等三人為監察人,並將選舉結果,與上開專用帳戶存摺等資料,提交知情寅○○(本院另行告發)會計師為出資查驗,寅○○會計師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即據以出具第一次先發行上開金額股款,已全部繳納查核報告書,TINP董事明知該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上情,僅係以原始到位資金,經二千次以上轉帳操作,虛造所需股東繳款出資證明,於取得寅○○會計師出具上開股東繳足股款查核報告,及連同上開存摺影本、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表明股款已收足不實文件,委由寅○○會計師,於九十年一月廿日,向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設立登記,致經濟部不明究竟,乃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核准TINP設立登記。嗣於九十二年一月廿八日,於TINP前揭籌備處所等處,搜得九十二年保管字第一二一五號及第一三三八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物品。 二、案經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組與刑事警察局偵二隊暨雲林縣警察局刑警隊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甲、有罪部分(即違反公司法部分): 一、訊據被告午○○、亥○○、己○○、戌○○、子○○、丙○○、乙○○、辛○○、甲○○、壬○○、癸○○、申○○、酉○○、庚○○、戊○○等十五人,均否認有違反公司實收資本犯行。被告「午○○、己○○、戌○○、子○○、辛○○、甲○○、庚○○、戊○○」九人均辯稱:我們是委託會計師處理,而會計師告訴我們,這樣的方式是合法的云云。另被告「亥○○」辯稱:檢察官忽略我們處理資金,是有對價關係云云。被告「丙○○」辯稱:我是投資者,是依公司法規定辦理云云。被告「乙○○」辯稱:依公司法規定,是允許到位資金先動用,且我們動用資金均有對價云云。被告「李敏榮」辯稱:台基網成立一年左右,我才加入,台基網所有發起及前階段設立,與我無關云云。被告「申○○」辯稱:我是在九十年八月份,賣掉西海岸股票,才去投資台基網,公司成立前資金運作及籌備會議,均無參加云云。被告「酉○○」辯稱:我均是按照會計師的規劃辦理云云。 二、惟查: ㈠公司資本實收原則: 按公司於設立之初與甫設立之際,一般而言,均尚未由營運中獲利,則為公司設立而募集公司資本,對外為債權人總擔保,對內則為公司股東擔保,公司股東自應全數繳足,以確保公司於成立時,有穩固及充足財產基礎,提供經營者運籌帷幄,以期達公司預期目標,獲得經濟利益,俾公司股東分配公司盈餘,故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明文禁止,公司應收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公司負責人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探其立法意旨,在於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發生,並貫徹資本確實原則及加強對債權人及股東保障。故公司設立之初,或公司成立後增資時,章程上所明訂資本額,除應登記公示外,該資本額應由股東全部繳足、認足或募足(以現金或公司所需財產繳納股款),並實際存在於公司,可供公司經營事業行為,以追求公司利益;倘公司應收股款,形式上固有文件證明繳足,然實際上,並未存在有與公司資本額相當資產,可資公司設立登記後,確實供公司經營使用,即該當「公司應收股款,並未實際繳足」情形,而為公司法第九條所規範禁止行為,合先敘明。 ㈡TINP設立時股款繳納情形: ⒈查本件TINP資本總額為一百六十八億元,分為十六億八千萬股,分次發行,第一次發行四億三千二百四十八萬五千七百股(資本額四十三億二千四百八十五萬七千元),固由八百十七位發起人股東以現金繳足,經會計師依經濟部頒發「公司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查核TINP資產負債表及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確有總計四十三億二千四百八十五萬七千元股東認股股款,匯入附表一所示TINP籌備處專用帳戶,經向經濟部申請設立登記,經經濟部於九十年一月卅日核准設立登記在案,有TINP公司登記資料卷內附寅○○會計師九十年一月十八日查核報告書、TINP股東名冊暨附表一所示TINP籌備處專用帳戶存摺影本在卷可參(詳九十二年保管字一三三八號扣押物品編號第十五箱、編號七TINP公司登記資料全卷、TINP存摺清冊全卷)。據此,本件TINP設立時,第一次發行股本四十三億二千四百八十五萬七千元,在形式上,確由八百十七位發起人股東,全部以現金認足並繳足,固可認定。 ⒉惟查,本件TINP上開第一次發行股本四十三億二千四百八十五萬七千元,係透過轉投資方式,虛增股本,始得以形式上收足股款,此觀諸TINP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申請設立登記時,同此之前,TINP業已動支公司資金,並轉投資於附表二所示六家子公司,總計四十二億九千五百十二萬四千元,子公司再轉投資孫公司,由孫公司再向佳聯等各台股東,以購買其等持股,再轉換加入TINP成為發起人股東,多次循環資金方式,始認足第一次發行股款,而TINP於完成設定登記時,實際上,留存於公司資產僅剩二千九百七十三萬三千元等情,被告等人均不爭執,且證人蕭明仁、謝新隆(即三大董事,同為TINP董事)於偵查中亦均供稱:設立TINP時,並未拿錢出來認股等語(詳五六六號他字卷㈡一七四頁),證人洪盛雄(即中投董事,同為TINP董事)更進一步供稱:沒有錢,是向銀行及丁○○借錢,繳驗完資就還等語(詳五六六號他字卷㈡一七四至一七五頁),並有被告提出TINP及其從屬公司實收股本與長期投資明細表、附表二所示六家子公司出具股權認購收據六份及TINP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資產負債表在卷可佐(詳九十二年保管字一三三八號扣押物品編號第十五箱、編號七TINP公司登記資料卷一九七至二0三頁,下稱TINP公司登記資料卷;按銀行存款29,734,100元,應扣除暫收款1100元,始為TINP實存資產;本院上訴卷㈥一一至一四頁),足見本件TINP於完成設立登記時,得供公司真正運用資產,僅有二千九百七十三萬三千元,且多數股東並未真正繳交自有資金認股,乃係以多層次轉投資,形式上取得原屬各台自然人股東股份,同時充作認繳TINP第一次發行股款,其轉投資目的,非在獲取公司利益,而是藉以虛增股本,而TINP實際上,可供其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時,真正得運用資金,則僅有二千九百七十三萬三千元,與TINP應收股款應為四十三億二千四百八十五萬七千,顯有未收足情事。⒊依上說明,本件TINP顯有應收股款,未實際繳足情形。至被告等人辯稱:是依九十二年二月廿六日廢止前「公司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五條規定,先予動支轉投資,且轉投資是有對價云云。然本件TINP於轉投資時,斯時TINP僅屬籌備階段,尚未取得法人資格,依公司法第十九條規定,本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本件TINP籌備處以公司名義,轉投資六家子公司,即為法所不許。 ⒋至上揭辦法第五條規定,僅為規範會計師作為查核簽證依據,尚非未取得法人資格的TINP籌備處,得以動支股款以轉投資之合法依據,亦非被告等人據以確信公司未完成設立登記前,得預先營業或為其他法律行為之正當理由。是被告自不得執此,謂渠等所為,均為法所允許,而免除對公司應收股款,應予實際收足之法律責任。 ⒌再者,縱認公司於設立登記前,固得動支股款,然必限於發起人因設立公司所必要法律行為,並因而所生費用為限,而非漫無目的、毫無限制的動用股款,此為法理上當然解釋。本件TINP籌備處,將TINP所收股款,動支用於轉投資其所設立子、孫公司,所為法律行為,已非屬因設立公司所必要的法律行為,且轉投資目的在於虛增股本,並非為日後TINP所營事業相關的法律行為(參照TINP公司章程第二條規定),以追求公司營業獲利,自為法所不許,更遑論本件TINP籌備處係利用轉投資子、孫公司的方式,以虛增TINP第一次發行股本應繳股款,轉投資目的非在獲取公司利益,則TINP資本一旦扣除轉投資金額,所剩資本則僅有二千九百七十三萬三千元,益徵本件TINP股款,確實未真正繳足,堪認無疑。 ㈢行為主體: ⒈又本件TINP以上開轉投資,虛增TINP第一次發行股本,係經由附表二與會人欄所示之人,共同形成決議,並分配工作,而被告酉○○雖非各台負責人,然其係世新財務副理,並擔任世新在和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鑫公司)法派代表,負責聯絡、統籌TINP公司設立等事項,為其於偵查中所自承(詳六八六號偵查卷一九至二一頁),其中和鑫公司在TINP籌備設立階段,第一次到位資金為三億五千七百三十五萬元(被告等人即藉第一次到位資金,轉投資循環利用,始得籌足第一次發行股款),和鑫公司即負責匯入七千五百十萬七千元,佔有舉足輕重地位,始得完成TINP第一次發行股款,形式繳足等情,有TINP籌備會議決議、被告提出TINP成立原始投入股本來源明細在卷可按(詳九十二年保管字第一三三八號扣押物品編號第十五箱、編號十六TINP開會資料全卷、本院上訴卷㈥二四六頁)。 ⒉又本件TINP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經發起人股東八一七名按股繳足股款,而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召開發起人會議,其中被告子○○、戌○○、戊○○、己○○、亥○○、辛○○、甲○○、丙○○等八人,並經選任為TINP董事,有TINP發起人會議事錄在卷可憑(詳TINP公司登記資料卷一一頁)。則被告子○○等八人為TINP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後段參照),渠等八人自應就TINP第一次發行應收股款,股東應確實繳足等情負責,詎被告子○○等八名TINP公司負責人,對TINP應收股款,未確實繳足,竟以文件表明已收足,已如前述,渠等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至其餘被告午○○等七人,參與本件犯行會議決議,亦有會議決議紀錄在卷可憑。被告午○○等七人犯行事證明確,亦均堪認定。 三、論罪部分: ㈠被告等人於九十年一月廿日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行為後,公司法第九條規定,業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生效,修正後公司法,將原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改列為第一項,且其中罰金規定,由「新台幣六萬元以下」提高為「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較修正後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顯對被告較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法律。檢察官認應依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處罰,尚有未洽。㈡核被告子○○、戌○○、戊○○、己○○、亥○○、辛○○、甲○○、丙○○等八人所為,均係犯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應收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罪。上揭被告八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午○○、庚○○、申○○、壬○○、癸○○、乙○○、酉○○等七人,雖均非TINP公司負責人,然渠等七人與該公司負責人即被告子○○等八人,參與犯罪決議,共同實行本件犯罪,即共犯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罪。依刑法第卅一條第一項規定,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四、原判決以被告等十五人,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因予被告等十五人均為無罪諭知,固非無見。惟查:本件被告等十五人所為,均已涉犯罪,已如前述,原審未予詳察,仔細勾稽,遽為被告等十五人為無罪諭知,依上所述,顯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十五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對於與該公司交易第三人及主管機關對公司管理危害,及被告等十五人,犯後均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刑法第四十一條,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九十年一月十二日生效施行,此次修正後該條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其規定較此次修正前(即行為時)舊法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始得易科罰金,對被告較有利。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前次修正與現行法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規定,即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前次即九十年修正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台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修正前即九十年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乙、無罪部分 一、增資部分: 公訴意旨另以:TINP-後為補辦佳聯(原僅轉43.44%)及西海岸(51%全數未轉)上開不足部分,再辦TINP增資變更登記時,各發起人仍基於同一犯意,由附表二編號03第五次會議所示午○○等人,共向同一附表所示銀行合計貸得六億元及另向世新貸得一億二千七百五十萬元,再次經由同一行為方式,將貸得款項,分別存入TINP於聯邦嘉義分行000000000000號及於復華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後,連續共同虛造股東繳交股款七億二千七百五十萬元記錄於上開存摺,並於九十年八月十日,即償還向銀行所借六億元貸款,並增選壬○○、癸○○、王錦燦及午○○等四人為董事及改選申○○為監察人後,再次經由寅○○會計師出具資金查核報告後,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並同上開存摺影本及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不實文件,據以向經濟部申請發行新股、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經濟部再次於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准予所請云云。惟查: ㈠TINP於九十年八月辦理發行新股,總計新發行七千二百七十五萬股,每股十元,計應收股款七億二千七百五十萬元,後共九十九人承購,其中七十七人應收股款三億元,存入台基網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另二十二人,應收股款四億二千七百五十萬元,存入台基網公司設於亞太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TINP辦理增資,發行新股後,股東人數變更為九百十一名,總資本額為五十億五千二百三十五萬七千元等情,有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聯邦商業銀行嘉義分行上開帳戶存摺暨交易明細及亞太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前開帳戶存摺對帳單影本、股東名冊、TINP變更登記資料卡在卷可查(詳TINP存摺清冊卷二二八至二四四頁、九十二年度保管字第一三三八號扣押物品編號第十五箱、編號十五、TINP股東名冊),足認上開發行新股應收股款,確均已實際匯入TINP公司帳戶。㈡至TINP於增資股款尚未全部收足,即動支部分款項,以轉投資等情,固有TINP資金收入及動用明細表在卷可佐(詳TINP存摺清冊卷二二七頁)。惟依卷附資料無法認定,TINP轉投資的目的,如設立登記時以虛增股本為目的相同,尚難僅憑TINP將增資股款,用以預付轉投資,遽認被告等人有應收股款未實際收足犯行。況TINP既已完成設立登記,依其公司章程復不受轉投資比例限制,增資股東股款繳入公司帳戶,TINP自得依公司章程動用,則TINP上揭資金收入及動用明細表記載「預付投資款」等語,尚難為不利被告認定。另檢察官認增資部分七億二千七百五十萬元,其六億元,係由被告午○○、戊○○、戌○○、亥○○、己○○等人出名向銀行連貸,以臨時性借款充當增資股款,取得存款證明,辦理增資變更登記,固提出增資股款來源明細表暨借款人借款聲請書、入帳開戶資料、入帳交易明細、款項流向、本息償還來源及傳票等相關資料在卷可按(詳二八九二號偵查卷㈡一至一九三頁)。惟股東認股,非不得借款繳交股款,只要公司資金不回流股東,即無股款未實際繳足情事,而依卷內資料尚無法顯示,TINP所預付轉投資款,實際上,係交予上開借款被告午○○等人,俾供渠等清償借款,尚不得僅以被告午○○等人借款,於短期內清償完竣,遽爾推論TINP增資股款有未實際收足情事。 ㈢綜上所述,承購新股股東九十九人,確已將股款七億二千七百五十萬元繳足,應無「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情事。此外依卷內現有證據資料,無積極證據足以顯示,TINP增資時應收股款,有未實際繳納,而被告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情事,是被告等此部分犯行,尚難以證明。然檢察官認該部分與有罪部分,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所為連續行為,為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附此敘明。二、詐欺部分: ㈠公訴意旨以: ⒈巳○○係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聯公司)實際負責人,於八十六年間,佳聯公司先與佳聯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聯播送公司)及耀升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耀升播送公司)進行實質合併,合併後以佳聯公司為存續公司,八十八年九月卅日,佳聯公司再與雲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林有線電視,並代表雲林民主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林民主播送公司)」達成協議,各先增資至三億三千萬元資本額,再於八十九年一月五日簽定交換持股契約(而所有員工隨則於同年十月一日,即已先行統一至佳聯公司於雲林縣虎尾鎮○○路六十六號辦公大樓上班),佳聯公司再辦理增資(嗣於八十九年八月完成增資手續),用以購買雲林有線公司資產方式,達成二家公司實質合併目的,巳○○女兒午○○,並於完成交換持股合併後,自八十九年四月初起擔任佳聯公司總經理,乙○○係佳聯公司管理部經理,因巳○○家族當時對佳聯公司持股不到百分之二十,卻控制佳聯公司經營權,經營理念乃時與上開各台創始人發生爭執,於十五席董事間,乃分裂為二派,反對派有八席董事(廖大林、辰○○、丑○○、吳寬德、陳勇兆、沈武松、卯○○○、張嘉元)及不屬雙方法人股東三立有線電視代表郭耀堂,造成巳○○家族經營上扞格,合先說明。 ⒉巳○○家族與其支持者一方,於佳聯公司持股本屬少數,經與雲林有線公司等四家公司合併後,因經營理念不合時起爭執,適逢TINP籌組,巳○○、午○○二人,明知TINP股東並未實際繳交股款等情,乃藉此機會,欲將佳聯公司之經營決定權移至TINP,以免在佳聯股東會上因少數持股,造成經營危機,竟假戲真做將假換股當成真交易,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與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不明渠等意圖之TINP其他發起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第五次會議決議追認,由謝新隆、賴文雄、戌○○、子○○、洪盛雄、王錦燦、及巳○○本人,以附表三第四層七家有線電視公司法定代理人名義,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共同出具書就【茲保證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加入並轉換臺灣基礎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以每股二十五元計價(原佳聯有線持股數),由臺灣基礎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於六個月後保證買受】與【…㈠甲方所擁有佳聯公司股票,…,同意以每股新台幣二十五元賣給乙方。…㈣台灣基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甲方如欲出售其股權,保證人同意按原佳聯公司每股二十五元承買…】之附買回條件契約書二式,巳○○與午○○即據以製作「股權轉換委託書」,一併交由有同一犯意聯絡乙○○及不知情職員,持以向佳聯公司不明上情股東,吹噓成立TINP遠景如何可期云云,致有不知情股東,陷於錯誤,或同意以換股方式,或同意以出賣持股再轉投資方式,由巳○○等人將其等所持有佳聯公司股份轉成TINP認股,巳○○等人即將誤信之股東持股,配合資金轉帳與遊說進度,佯為【真】換股或出售方式,分批轉換,嗣再辦理股票過戶手續,並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經TINP籌備會決議確認,有百分之四十三.三三股份,移轉至TINP所控制附表三所示第三層十二家孫投資公司名下,其中佳聯股東至少有附表四「股票:換股」欄,有標示雙圈「◎」者所示股東林俊德等卅一人,係以換股方式、及附表四「股票:出售」欄,有標示雙圈「◎」者所示股東黃士哲等十人,以出售持股再轉投資方式,受騙喪失佳聯股東身份,而成為空殼公司即TINP原始股東,合計所持股數至少有五百六十二萬股,以時價每股廿五元計,至少價值一億四千零五十萬元,即占佳聯公司百分之八.六的股權股東,因而喪失佳聯股東身分,至九十年二月廿三日,完成轉讓過戶手續,中投等十二家孫投資公司,共持有二千六百二十五萬股,即TINP以中投等十二家孫投資公司名義,成為佳聯公司法人股東,於增資期間,即九十年八月卅一日,合併持股增至二千八百四十七萬五千股,至九十一年三月廿一日,十二家投資公司經合併解散後,改由中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雲公司)與中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義公司)二家孫投資公司,及台灣基礎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科技公司)一家子投資公司等三家公司,集中持有佳聯公司股票,TINP因此取得據以指派法人代表權利,而指派許恒慈(巳○○妻子)為中雲公司法人代表並為董事長、甲○○(乙○○父親)、廖偉甫(巳○○胞弟)、李謀知、龔惠娟(黃村妻子)、丙○○、戊○○六人,為環球科技公司法人代表、廖信傑(巳○○兒子)為中義公司法人代表等八人為佳聯董事、於佔十一席董事中佔八席,另僅一席監察人廖信凱(廖偉甫兒子),亦為環球科技公司法人代表,即巳○○、午○○與乙○○三人,經上開「轉帳轉投資程序」等不法方法,完全排除陳勇兆等原屬多數反對派創始股東參與經營之決策權,即巳○○等三人,至少共同不法取得佳聯公司百分之八.六經營決策權不法利益,並使林俊德等四十(黃金斗有二種身份)名股東,合併喪失百分之八.六股權,而使TINP不法間接取得佳聯公司百分之八.六股權。嗣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佳聯公司等處及九十二年一月廿八日於TINP前揭籌備處所等處,搜得九十二年保管字第一二一五號及第一三三八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物品。因認被告巳○○、被告午○○、被告乙○○,共同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詐欺罪嫌云云。 ㈡本件檢察官認被告午○○、乙○○涉犯詐欺罪嫌,無非係認定TINP為虛設空殼公司及向佳聯股東吹噓TINP遠景,致使股東林俊德、黃士哲等四十人,受騙喪失佳聯股東身份等為其主要論據。經查: ⒈就台基網公司非虛設空殼公司部分: ⑴本件TINP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帳面上擁有流動資產三百十三萬七千元、基金及長期投資五十一億零四十五萬二千元、固定資產一百六十萬八千元、無形資產一萬三千元、其他資產六百五十萬元,合計總資產五十一億一千一百七十一萬元。其負債部分包括流動負債一千零三十四萬八千元、其他負債十六萬八千元,總計負債一千零五十一萬六千元。其於當日資產與負債相抵扣結果,股東權益總額為五十一億零一百一十九萬四千元,再扣除原有股本五十億五千二百三十五萬七千元,尚有盈餘四千八百八十三萬七千元,平均計算該年度台基網公司每股盈餘約零點一元(詳九十二年度保管字第一三三八號扣押物品編號第十五箱內、編號六、台基網公司九十年年報十一、十九、二十、二七頁)。 ⑵台基網公司上開列入基金及長期投資主要資產五十一億零四十五萬二千元,係轉投資於其他關係企業,關係企業再轉投資,總計TINP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關係企業共有:開發科技公司、環球科技公司、中雲公司、中義公司、新高山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佳聯公司、西海岸公司、海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投公司、大埔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世新公司、國聲公司、北港公司、三大公司、大屯公司、大平公司、川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頂峰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數位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遠泰傳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集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廿二家公司,而上開廿二家關係企業,於九十年度經營結果,其稅後損益各為:開發科技公司盈餘一百零六萬元、環球科技公司盈餘四千二百二十五萬九千元、中雲公司盈餘四十八萬七千元、中義公司盈餘一百七十六萬七千元、新高山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盈餘一百零五萬元、佳聯公司盈餘六千五百五十五萬元、西海岸公司盈餘四千九百一十萬四千元、海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虧損二千零十五萬二千元、全南投公司盈餘四千四百四十四萬八千元、大埔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六十四萬元、世新公司盈餘四千五百六十萬二千元、國聲公司盈餘一千四百五十五萬二千元、北港公司盈餘六千三百五十一萬四千元、三大公司盈餘四千七百八十四萬六千元、大屯公司盈餘三千七百九十九萬五千元、大平公司盈餘三千二百九十二萬七千元、川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虧損六萬九千元、和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虧損十一萬元、頂峰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虧損三萬九千元、數位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虧損三百二十五萬四千元、遠泰傳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四十五萬八千元、集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虧損五萬元,總計TINP廿二家關係企業,於九十年度經營成效為盈餘四億二千五百五十八萬五千元(詳上開年報二八、四十至四四、八九至九十、九八頁)。雖TINP在各家公司投資比率不同,所受盈虧數額比例亦不相同,但依TINP九十年度損益表所示,每股盈餘為零點一元,可認台基網公司自其所投資之關係企業,受有盈餘分配收入,並非為虛設、無實際經營空殼公司,堪可認定。 ⒉吹噓TINP遠景部分: ⑴TINP非空殼公司,已如前述,且刑法上詐欺罪,係以禁止於經濟行為中,使用不當方法得利為規範目的,而經濟行為,亦因其行為本質及類型,而於交易領域中有其特有行為特性,法律原則上固應保障交易秩序,惟於具體案例中,亦應兼顧交易雙方為交易行為時,是否有具體情事,足認其違背正當經濟秩序,而應予處罰。否則經濟行為本身原寓有不同程度不確定風險,交易雙方本應自行估量其主、客觀情事及蒐集相關資料,以作為判斷參考。以股票交易為例,該公司是否具有投資價值,此涉及個人對於整體社會經濟、產業發展、公司經營項目、經營團隊、公司體質、各股目前股價高低走勢等複雜判斷因素。若再考慮是否出清手中原有持股,改投資其他公司,則更涉及風險忍受度、資金管控、獲利高低、投資期限等更為細緻考量。上開附條件買回契約書,觀其內容,顯然係用每股廿五元保證價格方式,以招攬佳聯公司原有股東出售持股,改參加TINP。佳聯股東對於此項招攬條件,依常情而言,至少須考慮佳聯股價,每股是否可高於廿五元?又佳聯公司經營成效,是否可優於TINP?等客觀條件,此涉及投資者個人,對於兩家公司經營業務內容、經營團隊能力、股價高低可能走向、企業未來風險等主觀判斷,絕非被告三人片面「吹噓」即可影響,況推銷商品者,對於自己所銷售產品,莫不盡其能力將產品光明面、積極面,展現在消費者前,以鼓吹消費者接受自己銷售商品,除有具體情事,足認其使用詐騙手段,違背正當經濟秩序,而應予處罰外,不能因被告等認TINP有遠景可期,即認此係施用詐術。亦不得因嗣後未能有如期獲利,遽爾推論被告以TINP有遠景可期等語鼓吹,即係施用詐術。 ⑵至佳聯股東將股權出售予TINP,結果使TINP成為佳聯公司控制公司,並進而指派法人代表,參與佳聯公司經營,此乃股權交易結果,亦為股權交易精神所在。換言之,股權作用,乃在表彰股東權利,收購股權,即在於得以行使股東權利。股票買賣雙方,經由股票交易,換取各自所需之現金與股權,出賣股票者取得資金,買受股票者取得公司股東權益,無所謂不法利益可言。另檢察官以被告三人,非佳聯公司代表人,竟代表佳聯公司對外與會(TINP籌備會),顯見被告三人以反企業民主等方式,取得佳聯公司經營權云云,縱認被告等三人係透過反企業民主方式,取得公司經營權,亦難認渠等行為,即係施用詐術。 ⑶綜上所述,被告巳○○、午○○、乙○○所為,與刑法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應均為無罪諭知。 ㈢原判決以被告午○○、乙○○此部分詐欺犯行,均尚屬不能證明,而為被告二人無罪諭知。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則被告午○○、乙○○等二人犯行,既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諭知。然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方法結果關係為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諭知。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依上所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丙、又被告戊○○、申○○二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廿八條、第卅一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治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董武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法條: 八十六年六月廿五日修正公布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 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相關帳戶存提款一欄表 ㈠各有線公司入TINP籌備處專用帳戶 TINP第一次發行股本:4,324,857000元,預付投資款: 4,295,124,000元,實際得運用資金29,733,000元(即 銀行存款25,532,100-開戶暫收款1,100 +開辦費4,202,000=29,733,000) ┌──┬──────┬───────┬──────┬──┬─────┐ │台別│銀行(分行)│ 帳 號 │累計股東出資│日期│帳戶餘額 │ │ │ │ │金額 │ │ │ ├──┼──────┼───────┼──────┼──┼─────┤ │世新│玉山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 │ 860,527,000│1/19│25,515,000│ ├──┼──────┼───────┼──────┼──┼─────┤ │北港│亞太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 │ 464,000,000│1/15│ 0│ ├──┼──────┼───────┼──────┼──┼─────┤ │三大│台北國際員林│0000000000000 │ 918,650,000│1/16│ 3,100│ │ │分行 │ │ │ │ │ ├──┼──────┼───────┼──────┼──┼─────┤ │大平│亞太儲蓄活存│0000000000000 │ 374,250,000│1/16│ 0│ ├──┼──────┼───────┼──────┼──┼─────┤ │大屯│玉山大里分行│0000000000000 │ 374,250,000│1/17│ 0│ ├──┼──────┼───────┼──────┼──┼─────┤ │佳聯│亞太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 │ 519,250,000│1/17│ 0│ ├──┼──────┼───────┼──────┼──┼─────┤ │新南│亞太草屯分行│0000000000000 │ 813,930,000│1/17│ 14,000│ │投 │ │ │ │ │ │ ├──┴──────┴───────┴──────┼──┴─────┤ │ 合計4,324,857,000│合計25,532,100 │ └────────────────────────┴────────┘ 附表二(TINP籌備會議): ┌─┬────┬───────────────┬────────┬─────┐ │編│會議時間│列席人員 │決議內容 │備註(扣押│ │號│ │ │ │物編號) │ ├─┼────┼───────────────┼────────┼─────┤ │01│89.10.11│西海岸-被告申○○、被告壬○○ │1.成立MOS協議書 │第15箱編號│ │ │(第三次)│大屯-賴文雄、被告己○○ │2.為便於各台處理│16(95至98│ │ │ │大平-被告戌○○、詹瑞鵬 │股票轉讓集保事宜│頁) │ │ │ │佳聯-被告午○○ │,由TINP出具繳款│ │ │ │ │北港-被告辛○○、被告庚○○ │證明書,證明書由│ │ │ │ │三大-陳峰林 │八台董事長聯合具│ │ │ │ │全南投-被告洪盛雄、被告亥○○ │名用印。 │ │ │ │ │世新-被告丁○○、被告戊○○、 │ │ │ │ │ │ 晉茂根、林文渭 │ │ │ ├─┼────┼───────────────┼────────┼─────┤ │02│89.10.23│西海岸-被告壬○○、被告癸○○ │1.訂章程 │同上(84至│ │ │(第四次)│大屯-賴文雄、被告己○○ │2.定投資公司,每│90頁) │ │ │ │大平-被告戌○○、詹瑞鵬 │家設三董一監,由│ │ │ │ │佳聯-被告巳○○ │各台自行處理。 │ │ │ │ │北港-被告辛○○、黃金滿 │3.51%股票及股東│ │ │ │ │三大-謝新隆、陳峰林、黃志榮 │名冊繳交。 │ │ │ │ │全南投-被告洪盛雄、被告亥○○ │4.股票集保監管小│ │ │ │ │世新-被告丁○○、被告戊○○、 │組由各台董事長擔│ │ │ │ │ 晉茂根、林文渭 │任。 │ │ ├─┼────┼───────────────┼────────┼─────┤ │03│89.11.03│西海岸-被告壬○○、被告癸○○ │1.會議附表所示各│同上(77至│ │ │(第五次)│大屯-賴文雄、被告己○○ │台集保51%完成。│81頁) │ │ │ │大平-被告戌○○ │2.佳聯股票買賣契│ │ │ │ │佳聯-被告午○○、被告巳○○ │約書,請八台負責│ │ │ │ │北港-被告辛○○、被告庚○○、 │人共同簽認。 │ │ │ │ │ 黃金滿 │ │ │ │ │ │三大-謝新隆、陳峰林 │ │ │ │ │ │全南投-被告洪盛雄、被告亥○○ │ │ │ │ │ │世新-被告丁○○、被告戊○○、 │ │ │ │ │ │ 被告丙○○ │ │ │ ├─┼────┼───────────────┼────────┼─────┤ │04│89.11.13│西海岸-被告壬○○、被告癸○○ │1.各台股東入股 │同上(50至│ │ │(第六次)│大屯-賴文雄、被告己○○ │TINP股東名冊確認│76頁) │ │ │ │大平-被告戌○○ │如附件。 │ │ │ │ │佳聯-被告午○○、邱志宏 │2.各區每股金額如│ │ │ │ │北港-王永和、被告辛○○ │表載。 │ │ │ │ │三大-謝新隆、蕭明仁、蕭國肇、 │3.繳款證明書以 │ │ │ │ │ 陳峰林 │TINP籌備處委員簽│ │ │ │ │全南投-被告亥○○ │認,委員由八台董│ │ │ │ │世新-被告丁○○、被告戊○○、 │事長擔任。 │ │ │ │ │ 被告丙○○、晉茂根、林文 │ │ │ │ │ │ 渭 │ │ │ ├─┼────┼───────────────┼────────┼─────┤ │05│89.12.15│大屯-賴文雄、被告己○○ │1.各台轉讓進度如│同上(41、│ │ │(第七次)│大平-被告戌○○ │表所載。 │45至49頁)│ │ │ │佳聯-被告午○○ │2.籌設過程如附表│ │ │ │ │三大-謝新隆、陳峰林 │(49頁)。12家投│ │ │ │ │全南投-被告亥○○ │資公司先以100萬 │ │ │ │ │世新-被告丁○○、被告戊○○、 │設立。 │ │ │ │ │ 被告丙○○、林文渭 │ │ │ ├─┼────┼───────────────┼────────┼─────┤ │06│89.12.22│大屯-賴文雄、孫慶壽 │1.股東名冊的確認│同上(33至│ │ │(第八次)│大平-被告戌○○ │2.依原定19家公司│40頁) │ │ │ │北港-被告辛○○、被告庚○○ │,以三層架構設立│ │ │ │ │三大-謝新隆、陳峰林 │3.準備金4億2千萬│ │ │ │ │全南投-被告亥○○、藍儒忠 │元,世新負責2億 │ │ │ │ │世新-被告丁○○、被告戊○○ │,各台分擔3千7百│ │ │ │ │ │萬。 │ │ │ │ │ │4.16家投資公司已│ │ │ │ │ │設立,並辦理增資│ │ │ │ │ │事宜。 │ │ ├─┼────┼───────────────┼────────┼─────┤ │07│89.12.26│大屯-賴文雄、孫慶壽 │準備金確認 │同上(29、│ │ │(第九次)│佳聯-被告午○○ │ │31 至32頁 │ │ │ │北港-被告庚○○、陳素雯 │ │) │ │ │ │三大-謝新隆 │ │ │ │ │ │全南投-被告亥○○、藍儒忠 │ │ │ │ │ │世新-被告丁○○、被告戊○○、 │ │ │ │ │ │ 被告丙○○、晉茂根、林文 │ │ │ │ │ │ 渭 │ │ │ ├─┼────┼───────────────┼────────┼─────┤ │08│89.12.29│西海岸-被告壬○○ │各台準備金以各台│同上(27至│ │ │(第十次)│大屯-賴文雄、被告己○○ │加入TINP資金之 │28頁) │ │ │ │大平-被告戌○○ │8.5%計算,減王 │ │ │ │ │佳聯-被告午○○ │董匯款3,300元, │ │ │ │ │北港-被告辛○○ │餘由各台處理。 │ │ │ │ │三大-陳峰林 │ │ │ │ │ │全南投-被告亥○○ │ │ │ │ │ │世新-被告丁○○、被告戊○○、 │ │ │ │ │ │ 被告丙○○、晉茂根 │ │ │ ├─┼────┼───────────────┼────────┼─────┤ │09│90.01.05│西海岸-被告壬○○ │1.第三層12家投資│同上(20至│ │ │(第次)│大屯-賴文雄、林淑玲 │公司,業已完成8 │26頁) │ │ │ │大平-被告戌○○、房日梅 │家,另4家因申請 │ │ │ │ │佳聯-黃治龍、被告乙○○ │延誤,故於1/15開│ │ │ │ │北港-黃金滿、被告庚○○、陳素 │始作業。 │ │ │ │ │ 雯 │2.西海岸先作業,│ │ │ │ │三大-陳峰林 │2億資金1/8匯回王│ │ │ │ │全南投-被告亥○○ │董,轉7千萬還款 │ │ │ │ │世新-被告丁○○、被告戊○○、 │及資金運作。 │ │ │ │ │ 被告丙○○ │3.1/8先處理西海 │ │ │ │ │ │岸7千萬質借股票 │ │ │ │ │ │還款,餘1.3億1/8│ │ │ │ │ │開始資金作業,完│ │ │ │ │ │成後,1/15資金轉│ │ │ │ │ │回各台繼續後4家 │ │ │ │ │ │投資公司資金作業│ │ ├─┼────┼───────────────┼────────┼─────┤ │10│90.01.18│大屯-被告己○○ │1.公司章程討論案│同上(11至│ │ │(第次)│大平-被告戌○○ │2.各台應轉股數、│19頁) │ │ │ │佳聯-被告巳○○ │金額部分,西海岸│ │ │ │ │北港-被告庚○○、被告庚○○ │全數未轉、佳聯尚│ │ │ │ │三大-謝新隆、陳峰林 │有14.81%未轉, │ │ │ │ │全南投-被告亥○○、洪盛雄 │餘各台已完成。 │ │ │ │ │世新-被告丁○○、被告戊○○、 │ │ │ │ │ │ 被告丙○○ │ │ │ └─┴────┴───────────────┴────────┴─────┘ 附表三:台基網公司轉投資子孫公司流程表,如附件所示: 附表四: 佳聯股東成為TINP股東之分析表 :以出售持股再轉投資或換股之方式 序號 股號 換股人 TINP股東 換股數 授權 股票 受讓人 開戶 提領 售出 換股 1 1 *許恆慈 許恆慈 1,190,400 T (第1批818,000、第5批372,400) 2 6 *江漢斌 江漢斌 1,212,000 T 3 44 *蔡淑貞 386,000 T 4 18 *黃治龍 黃治龍 569,000 T 5 247 *黃雅群 50,000 T 6 275 *黃雅婕 50,000 T 7 26 *乙○○ 乙○○ 400,000 T 8 27 *林俊德 林俊德 816,000 N N ◎ T (第1批300,000、第3批516,000) 9 31 *高麗玲 高麗玲 160,000 T 10 35 #楊上勇 楊上勇 118,000 T 11 43 *廖信傑 廖信傑 1,748,000 T 12 45 江秀玉 江秀玉 50,000 T 13 276 *余永智 23,000 T 14 46 *江漢松 江漢松 58,000 T 15 47 *李興煥 李興煥 116,000 T 16 50 *黃金斗 黃金斗 116,000 Y Y ◎ ◎ T 17 51 #陳麗雲 陳麗雲 58,000 T 18 54 *乙○○ 王明群 108,000 T 19 55 *王郭麗華 同左 1,233,000 T 20 56 #吳翠雯 吳翠雯 69,000 T 21 58 *廖仁男 廖仁男 116,000 T 22 87 *白佳鑫 58,000 T 23 59 *程春萍 程春萍 200,000 T 24 272 *王誌毅 100,000 T 25 62 #林釗弘 林釗弘 58,000 T 26 66 #鄭勝銘 鄭勝銘 233,000 T 27 68 #李銘洲 李銘洲 233,000 Y Y ◎ T 28 70 #陳美玲 陳美玲 233,000 T 29 73 *王進森 王進森 24,000 T 30 74 *王鉉蓉 王鉉蓉 100,000 T 31 75 *蔡寶月 蔡寶月 23,000 Y Y ◎ T 32 76 *王銘慧 王銘慧 100,000 T 33 78 *陳俊惠 陳俊惠 116,000 T 34 85 *謝鳳儀 謝鳳儀 116,000 T 35 103 #王進發 王進發 349,000 T 36 111 *午○○ 午○○ 1,505,000 T 37 118 *張聰瑩 張聰瑩 7,000 Y Y ◎ T 38 119 *劉家旺 劉家旺 2,000 T 39 121 *周嘉惠 周嘉惠 2,000 T 40 122 *楊境森 楊境森 1,000 T 41 131 *廖本楦 廖本楦 123,800 N N ◎ T (第1批63,000、第5批60,800) 42 132 *李宗寶 李宗寶 376,000 Y Y ◎ T 序號 股號 換股人 TINP股東 換股數 授權 股票 受讓人 開戶 提領 售出 換股 43 145 *高崇文 高崇文 200,000 00 000 *阮世明 阮世明 349,000 Y Y ◎ T 45 208 *李謀知 李謀知 151,100 T (第1批77,000、第5批74,100) T 46 210 *黃士哲 黃士哲 233,000 N N ◎ T 47 212 *方勝利 方勝利 100,000 N N ◎ T 48 213 *黃凌峰 黃凌峰 150,000 T 49 220 #林彩蓮 林彩蓮 25,000 N N ◎ T 50 221 莊明富 莊明富 81,000 ◎ T 51 222 *曾昭哲 曾昭哲 40,000 N N ◎ T 52 223 *林鎮漳 林鎮漳 40,000 ◎ T 53 224 魏勵紅 魏勵紅 40,000 ◎ T 54 225 楊貞元 楊貞元 81,000 T 55 226 *辛○○ 辛○○ 205,000 T 56 227 #白薇琳 白薇琳 50,000 Y Y ◎ T 57 228 #陳淑銀 陳淑銀 100,000 Y Y T 58 229 陳培燦 陳培燦 50,000 Y Y ◎ T 59 230 張世宗 張世宗 100,000 ◎ T 60 235 張榮味 張榮味 81,000 ◎ T 61 236 *廖信傑 廖信傑 149,000 T 62 237 *廖珮君 廖珮君 100,000 T 63 239 鐘淑錦 鐘淑錦 25,000 Y Y ◎ T 64 240 *林定邦 林定邦 100,000 T 65 241 *廖惜敏 100,000 T 66 246 *邱志宏 邱志宏 20,000 T 67 247 *王子銘 王子銘 5,000 Y Y ◎ T 68 256 #陳淑卿 陳淑卿 233,000 ◎ T 69 262 #陳青妙 陳青妙 100,000 T 70 263 #陳王秋桂 同左 100,000 T 71 264 #陳月姿 陳月姿 120,000 Y Y ◎ T 72 265 #蔡東興 蔡東興 25,000 T 73 266 *廖信翔 廖信翔 686,000 T 74 267 #陳俊成 陳俊成 25,000 Y Y ◎ T 75 269 *劉美玫 劉美玫 1,000 T 76 270 #廖信貞 廖信貞 53,000 ◎ T 77 288 *鄭詠心 鄭詠心 50,000 T 78 271 *王貞心 王貞心 1,000 T 79 273 #王禎君 王禎君 25,000 T 80 277 #謝水妹 謝水妹 20,000 T 81 283 陳瓊芬 陳瓊芬 1,000 N N ◎ T 82 285 *巳○○ 巳○○ 30,000 T (第1批14,000、第4批16,000) T 83 286 *鄭天爵 鄭天爵 34,000 T 84 289 *林耀興 林輝興 25,000 T 85 290 *蔡坤沂 蔡坤沂 5,000 T 序號 股號 換股人 TINP股東 換股數 授權 股票 受讓人 開戶 提領 售出 換股 86 291 *呂連來 呂連來 50,000 T 87 292 *林美琪 林美琪 580,000 T 88 293 *鄭蕙 鄭蕙 80,000 T 89 294 *李季興 李季興 20,000 T 90 295 *梁惠華 梁惠華 10,000 T 91 302 *陳宏哲 陳宏哲 20,000 T 92 303 *詹惠雅 詹惠雅 873,000 T 93 304 *龔惠娟 龔惠娟 685,000 T 94 28 *蕭立國 和鑫投資 349,500 T 95 29 蕭立志 349,500 T 96 42 黃義雄 314,000 T 97 117 蔡誌珈 10,000 T 98 133 陳蒼賢 241,000 T 99 147 *柳秀美 250,000 T 100 178 賴長聖 76,000 T 101 296 林健裕 200,000 T 102 297 邱愛雲 200,000 T 103 298 蔡文雄 214,000 T (第1批200,000、第4批14,000) T 104 299 呂俊慶 500,000 T (第1批200,000、第4批300,000) T 105 300 韓淑媛 1,000,000 T (第1批705,000、第4批295,000) T 106 301 黃玄德 1,000,000 T (第1批700,000、第4批300,000) T 107 111 *午○○ 午○○ 167,000 T (第1批50,000、第2批117,000) T 108 287 *鄭伊辰 鄭伊辰 50,000 T 109 36 #籃淑女 籃淑女 163,000 N N ◎ T 110 37 #陳江雪 陳江雪 158,000 Y Y ◎ T 111 41 #塗啟良 塗啟良 139,000 ◎ T 112 57 #張功慶 張功慶 23,000 T 113 64 #張良揮 張良揮 11,000 N N ◎ T 114 67 #李柄輝 李柄輝 233,000 Y Y ◎ T 115 77 *廖若岑 廖若岑 116,000 T 116 83 *龐永芳 龐永芳 66,000 Y Y ◎ T 117 96 *廖俞惟 廖俞惟 333,000 Y Y ◎ T 118 97 *廖柏棠 廖柏棠 333,000 Y ◎ T 119 98 #陳芳肅 陳芳肅 11,000 T 120 109 #林清山 林清山 34,000 T 121 110 #陳榮榤 陳榮榤 23,000 Y Y ◎ T 122 113 #廖景平 廖景平 2,000 T 123 114 *林裕珵 林裕珵 2,000 T 124 115 #未○○○ 同左 6,000 N N ◎ T 125 116 *林承演 林承演 2,000 T 126 134 *許清貫 許清貫 42,000 T 127 136 *王金寶 王金寶 134,000 T 128 153 劉黃美惠 同左 39,000 N N ◎ T 序號 股號 換股人 TINP股東 換股數 授權 股票 受讓人 開戶 提領 售出 換股 129 188 #林秀滿 林秀滿 19,000 T 130 211 #王菁雵 王菁雵 163,000 T 131 244 *林奎君 林奎君 2,000 Y Y ◎ T 132 245 *廖麗香 廖麗香 14,000 Y ◎ T 133 248 #林金永 林金永 1,000 T 134 249 郭晉譯 郭晉譯 2,000 ◎ T 135 278 #潘佩其 潘佩其 3,000 T 136 279 #潘星佑 潘星佑 3,000 T 137 53 *鐘淑宜 鐘淑宜 233,000 Y N ◎ T 138 167 #陳錦煌 陳錦煌 493,000 N N ◎ T 139 3 *廖偉甫 廖偉甫 277,400 T 140 13 *甲○○ 甲○○ 332,500 T 141 43 *廖信傑 廖信傑 553,850 T 142 209 *黃村 黃村 299,250 T 143 236 *廖信凱 廖信凱 143,450 T 總 計 28,363,750 總 股 數 65,290,000 百 分 比 43.44% 說明: 1、本表依⑴復華斗六分行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92)復斗字一一八號函資料 ⑵同上分行、同日 (92)復斗字一一七號函資料 佔入tinp股數比例 佔佳聯比例 2、換股股權數 4,565,800 16.10% 7.00% 出售股權數 1,051,000 3.71% 1.60% 合計 5,616,800 19.80% 8.60% ⒊T:股權受讓人為TINP孫投資公司 ⒋黃金斗有二種身份 ⒌在第五批部份預付股權為2,225,000其轉讓的股東為許恆慈、廖偉甫、甲○○、廖信傑、廖本楦、李謀知、黃村、廖信 凱以上當時皆為董監事身份要出售股票有所限制,故只轉讓九十五%其餘為不可轉讓 (111,250股)故TINP籌備會只確 認轉讓的股數28,363,750,佔佳聯的43.33%,嗣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增資期間,亦全部移轉至TINP孫公司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