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40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 147號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自民國(下同)88年8月16日起至94年4月16日止,在視亨企業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區○○路188 巷51號,下稱「視亨公司」)擔任臺南區業務員,負責推展業務與向客戶收取貨款,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2年11月起至94年3 月止,連續利用其向如附表所示之漾光學眼鏡公司等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將其所收回應繳回公司之支票5 紙與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四十九萬八千零七十九元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視亨公司訴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就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詳交查卷第14頁、原審卷第11頁、本院卷審判筆錄第2 頁),核與視亨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江明恆與李嘉典律師之指訴相符,復有大同眼鏡行等客戶出具之付款證明書13紙與支票存根1份附卷可稽(見交查卷第21 至35頁),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係視亨公司臺南區業務員,負責推展業務及收取貨款等職務,為從事收取款項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於92年11月起至94年3月止之業務侵占行為,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四、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依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以適用裁判時法為原則,如行為時法有利於行為人,則例外適用行為時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以適用行為時法為原則,惟如裁判時法有利於行為人,則例外的適用裁判時法。以往實務見解,認原判決未及比較適用新舊法時,上訴後,雖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而原判決別無其他撤銷事由,仍應由本院以此為由撤銷改判。惟修正後之規定係以適用行為時法為原則,因此原判決雖未及比較適用,然上訴本院後,經比較新舊法,行為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則原判決適用行為時法即無不當,自不構成撤銷之事由。 五、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業務侵占罪證明確,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並審酌被告雖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查,惟其擔任視亨公司業務員,原應謹慎誠實將所收費用交回公司,竟因個人投資失利,將業務上所取得之公司款項挪供私用,使告訴人受有498079元之損害,經告訴人於九十四年三月間發現迄今年餘,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賠償合意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0月,本院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謂其雙親年邁且重度殘障,需由被告照顧及負擔家計,又告訴人和解條件過於嚴苛,雙方無以達成共識,且對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不服,請求從輕量處等語,並無可取,上訴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治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楊子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附表: ┌──┬────┬───────┬────┬─────┬──────┐ │編號│侵佔時間│ 客戶名稱 │侵佔方式│ 金 額 │備註(支票票│ │ │ │ │ │ │號與行庫名稱│ │ │ │ │ │ │) │ ├──┼────┼───────┼────┼─────┼──────┤ │一 │92年11月│漾光學眼鏡公司│擅自兌現│24000元 │萬泰商業銀行│ │ │ │ │ │ │B00000000 │ │ │ │ │支票 ├─────┼──────┤ │ │ │ │ │24000元 │歸仁鄉農會 │ │ │ │ │ │ │FA0000000 │ │ │ │ │ ├─────┼──────┤ │ │ │ │ │24000元 │歸仁鄉農會 │ │ │ │ │ │ │FA0000000 │ │ │ │ │ ├─────┼──────┤ │ │ │ │ │24000元 │歸仁鄉農會 │ │ │ │ │ │ │FA0000000 │ │ │ │ │ ├─────┼──────┤ │ │ │ │ │24000元 │歸仁鄉農會 │ │ │ │ │ │ │FA0000000 │ ├──┼────┼───────┼────┼─────┼──────┤ │二 │94年3月 │大同眼鏡行 │擅自挪用│ 7580元 │ │ ├──┼────┼───────┼────┼─────┼──────┤ │三 │94年3月 │博視眼科 │擅自挪用│45500元 │ │ ├──┼────┼───────┼────┼─────┼──────┤ │四 │94年3月 │金可眼鏡公司 │擅自挪用│56250元 │ │ ├──┼────┼───────┼────┼─────┼──────┤ │五 │94年3月 │安南眼鏡行 │擅自挪用│28200元 │ │ ├──┼────┼───────┼────┼─────┼──────┤ │六 │94年3月 │勝利眼鏡有限公│擅自挪用│84900元 │ │ │ │ │司 │ │ │ │ ├──┼────┼───────┼────┼─────┼──────┤ │七 │94年3月 │三友隱形眼鏡公│擅自挪用│ 4000元 │ │ │ │ │司 │ │ │ │ ├──┼────┼───────┼────┼─────┼──────┤ │八 │94年3月 │建東眼鏡公司 │擅自挪用│16500元 │ │ ├──┼────┼───────┼────┼─────┼──────┤ │九 │94年3月 │明格隱形眼鏡 │擅自挪用│16800元 │ │ ├──┼────┼───────┼────┼─────┼──────┤ │十 │94年3月 │中美鐘錶眼鏡行│擅自挪用│ 9000元 │ │ ├──┼────┼───────┼────┼─────┼──────┤ │十一│94年3月 │印象眼鏡行 │擅自挪用│12394元 │ │ ├──┼────┼───────┼────┼─────┼──────┤ │十二│94年3月 │久必大眼鏡公司│擅自挪用│96250元 │ │ ├──┼────┼───────┼────┼─────┼──────┤ │十三│94年3月 │佰萬眼鏡精品館│擅自挪用│ 395元 │ │ ├──┼────┼───────┼────┼─────┼──────┤ │十四│94年3月 │全國眼鏡行 │擅自挪用│ 31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