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5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電腦使用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58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 處刑書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17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簡易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知悉「新天上碑」遊戲之著作權為韓國HI∣WIN公司所有,並授權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泰利公司)在中國、香港、臺灣發行,且由億泰利公司將韓文中文化後,再交由韓國HI∣WIN公司將之植入遊戲內。詎甲○○與不詳姓名年籍之「繽紛色彩」網站(http://www.e zmud.com/)負責人,共同基於干擾他人電磁記錄之犯意聯絡,明知網站「繽紛色彩」提供之「新天上碑」外掛程式-風影shadow.exe(該外掛程式係針對線上網路遊戲「新天上碑」之特性而製作,功能為自動練功、自動打怪、自動買補,是一支可『獨立』運作之程式,可在不執行「新天上碑」遊戲程式之狀況下,連線「新天上碑」遊戲主機,其原理為該程式會自動、快速、大量產生「新天上碑」遊戲主機所接受之封包格式)係未經授權即予以改寫之程式,仍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下旬某日起,由被告在其所架設之「紫瓶線上遊戲資訊網」站(http://homepage12.seed.net.tw/Web@1Wat ttsai/),提供付費註冊之 不特定消費者,連結「紫瓶線上遊戲資訊網」網站,下載「新天上碑」線上遊戲之外掛程式。由玩家將錢匯入甲○○所有之合作金庫朝馬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 後,即可憑註冊碼上網下載該外掛程式。玩家使用該外掛程式可大幅增加遊戲人物角色之能力及虛擬寶物、貨幣,影響億泰利公司之獲利。且前開外掛程式之運作,亦造成億泰利公司專門處理該遊戲之伺服器主機大量之異常資料,進而干擾億泰利公司電腦紀錄之處理效能(即影響億泰利公司設計出之程式所處理之參數(或變數)之數值,進而影響遊戲處理過程中之顯示結果)。嗣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臺南縣安定鄉六嘉村六塊寮一之十五號查獲,並扣得電腦螢幕、主機、鍵盤、滑鼠、中華電信數據機、集線器、合作金庫朝馬分行存摺等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六十條妨害電腦使用之罪嫌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同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四款規定,曾為不起訴處分,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依同法第三百零三條所為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實務上,並許委任代理,法亦別無限制或禁止代理告訴之規定,是告訴人既得委任告訴代理人代理告訴,即屬任意代理,告訴乃論之撤回除有特別限制外,自得由告訴代理人為之。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認為被告觸犯刑法第三百六十條妨害電腦使用罪,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條之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公訴人所指被告前揭犯行,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六0號偵查時,被害人即告訴人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委任告訴代理人柯傑元為之告訴,有刑事委任狀一紙附該偵卷可稽。前揭案件復經告訴代理人柯傑元於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撤回其告訴,並經該署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為不起訴處分,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證核實無誤。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十九至二十頁)。檢察官在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情事下,對同一案件,再行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一七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審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本院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判決亦稱妥適。檢察官依告訴人以告訴代理人柯傑元於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六0號案件無完全代理權請求上訴,指摘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不當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蘇清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嘉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