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二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10月8日至同年12月2日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3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46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及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第7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 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王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全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