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上列被上訴人,因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上 訴 人 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己○○(即蔡恆其)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丁○○ 上列被上訴人,因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153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 ,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審因判決被上訴人等無罪,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本院後,均改判被告等有罪。因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楊子莊 法 官 戴勝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