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上列被告甲○○、乙○○因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 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贓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郭淑慧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丙○○ 上列被告甲○○、乙○○因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 792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甲○○、乙○○與共同被告丙○○就其失竊而由被告甲○○、乙○○故買之贓物即竹節鋼筋,而賠償新台幣 1,228,029元,然就上開鋼筋之實際市價及原告實際所受之損害價額,仍有詳為調查或予以鑑定之必要,準此,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蔡美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貞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