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0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0八七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王 明 宏 法官 蔡 長 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