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勞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相 對 人 呂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二十三萬三千七百零一元後,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8506號給付工資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超過新臺幣十二萬七千九百五十四元本息及執行費新台幣二千八百九十三元部分,(於本院100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850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查詢前揭執行案件執行情形,有查詢記錄可按,並參酌本院案卷後,認為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