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嘉甫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蕭富平、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曾國進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嘉甫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平 訴訟代理人 陳 明 律師 被 上 訴人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進 訴訟代理人 李世賢 楊水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9月29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民 事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陳珍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李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