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金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 律師 被 上訴人 張俊能 訴訟代理人 黃貴美 汪玉蓮 律師 複 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9年度金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0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林永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