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義大製罐股份有限公司、莊林秀美、朱振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22號 上 訴 人 義大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林秀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 被 上訴人 朱振豊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 11月29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54號) 提起上訴,已于101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 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1年12月20日下 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法 官 莊 俊 華法 官 李 文 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