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 朝 陽 相 對 人 即上 訴 人 杜 家 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283號),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事實與理由欄關於被上訴人「台北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爰依法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事實與理由欄關於被上訴人「台北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明宏 法 官 顏基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謝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