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彬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被 上 訴人 林惠堅 被 上 訴人 徐美世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25號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