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瑾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 黃雅萍 律師 被 上 訴人 吳松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3月26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劉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