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勞上更㈠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更㈠字第3號 上 訴 人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劉素吟 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嘉典 黃光宗 張志弘 楊佳樺 張峻龍 蘇唐民 邱俊榮 劉育精 王獻群 蔡東諺 張嘉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昆達 律師 王正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加班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