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 被 上 訴人 劉明哲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紹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