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抗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47號抗 告 人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志隆、蔡聰賢、李青育、許明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定抗告,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本件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