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抗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47號 抗 告 人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達 相 對 人 林志隆 蔡聰賢 李青育 許明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法官吳森豐」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藍雅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