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抗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70號 抗 告 人 沈宜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為103全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曾平杉 法 官 林永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岑 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