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沈宜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抗告事件(103 年度抗字第7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亦著有18年抗字第260 號判例足參。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依伊之民國(下同)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知伊無資產亦無收入,且伊於103 年1月份取得之薪資,迄今已支應2個月份之開銷,相較於向原法院聲請假處分時更無資力,至伊父母名下之資產非伊所知悉,亦非伊所能管領支配,況伊父母對伊亦無扶養,或施以經援之義務,故伊確無資力繳交訴訟費用,另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事由,本件假處分聲請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卷附之聲請人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雖顯示聲請人於101 年度並無所得,且名下亦無財產。然聲請人具備碩士學位,並取得專業律師證照,原擔任法務專員職位之月薪亦逾新臺幣(下同)6 萬元,顯具有謀生之專業技能,已難徒以上揭清單資料,遽認其必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款支應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而認其確屬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上信用之人。次據卷附聲請人父母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聲請人父母於101年度至102年度期間,雖未見有薪資所得,然分別擁有股利所得暨房屋土地數項財產,且財產總額非低,亦難謂聲請人父母有賴其支應家庭生活費用之需求,致其因背負經濟重擔而窘於生活,存有客觀上之經濟困境。況聲請人向原法院為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曾繳納1000元訴訟費用,為本件抗告時,僅空言其原已領取之薪資,已支應2 個月份之開銷,較先前更無資力云云,而未釋明其經濟狀況與先前為聲請時,有何重大變遷之情事發生,其非無能力繳交金額僅1000元之抗告費用,益信而有徵。綜上聲請人因尚非屬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人,揆之上揭說明,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曾平杉 法 官 林永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岑 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