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號 上 訴 人 嘉甫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平 訴訟代理人 陳 明 律師 被 上訴人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進 訴訟代理人 楊為明 楊水柱 律師 王森榮 律師 賴柏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指定於104年11月1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