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匯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瑞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吳佳融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書瑋 律師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英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雲龍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