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顏奕絜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55,63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顏奕絜繳納,茲限於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逾期即駁回再審,切 勿遲延自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