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 審原告 顏奕絜 再 審被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訴訟代理人 林明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台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 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勞工法庭 受命法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