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顏奕絜 再審被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訴訟代理人 林明峰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6月29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