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瀛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上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台瀛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炳舜 上 訴 人 王東一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劉芝光 律師 洪于普 律師 被 上 訴 人 東富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史瑞斌 訴 訟 代理人 許世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月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 ㈠上訴人台瀛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瀛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號,從事塗料、油漆、染料、顏料之製造 業務,其位於該址之廠房與被上訴人公司相鄰,係製造烤噴漆之傳統產業廠房,且貯存大量製造油漆之易燃有機溶劑等原料及油漆成品,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條 第3款之規定,即屬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則台瀛公司所從事 之工作,係危險性與有害性兼具之作業,屬民法第191條之3所定之危險製造人。其應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有效之密閉設備、局部 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始符法規。惟台瀛公司或無備置上開應置之安全設施,或因疏未定期保養,而於民國101年9月7日上午9時17分,台瀛公司第一(西側)廠區南棟二樓中段西側偏東附近處,因倉庫儲存塗料材料等之可燃性溶劑洩漏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引發火災(下稱系爭火災),且因台 瀛公司前開第一廠區南棟2樓西側屋頂加蓋240公分遮雨棚,使與○○路0號、11號廠房共同退縮之防火巷距離變小,而 新忠路11號3樓及4樓廠房東側亦搭建等距採光用塑膠浪板,致火勢擴大後經前開遮雨棚向西延伸並往上竄燒,造成鄰近之被上訴人公司3、4樓倉庫內部物品嚴重燒損,位於3樓支 撐4樓板之H型鋼受熱膨脹軟化而彎曲,導致4樓RC樓地板倒 塌,3、4樓鐵皮外牆燒垮及等距採光浪板燒失,雖經消防人員趕往現場滅火灌救,然被上訴人公司之3、4樓廠房仍全部燒毀塌陷,1、2樓全區遭受不同程度煙燻、滲水及消防水漬,而受有損失。 ㈡上訴人王炳舜為台瀛公司之負責人,屬消防法第2條所稱管 理人,詎其未依消防法第2條、第6條第1項、第9條第1項、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6條等規定設置安全設備,亦未依公共危 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備標準管理辦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指揮監督保安監督人業務之推動及監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與維護之實施,致可燃性溶劑洩露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造成火災,燒毀被上訴人廠房財物,足見其執行職務確有疏失,且其疏失與系爭火災之發生存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之規定,與上訴人台瀛公司連帶負賠償責任。 ㈢上訴人王東一於系爭火災發生時擔任台瀛公司之倉庫主管,負責該公司消防防災計畫之製作、檢討及變更、製程、儲存及作業之指導及監督,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電器配線、電器、機械等用電、用火設備之安全監督管理、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之實施、監督及防火避難設施自主檢查及管理。其明知台瀛公司廠區原料倉庫貯存甲苯等溶劑稀釋分裝之硬化劑溶劑類屬可燃性液體,如外洩則易揮發形成密度比空氣重之可燃性蒸氣,若再遇火源則可能產生爆燃現象,本應督導所屬員工對上該貯存作業安全管理以防止火災之發生,竟疏未注意致系爭火災發生,使被上訴人受有建物、營業設備、貨品、不能營運生產及清理火場、遷移他處營業所支出之相關費用等損失,足見其執行職務顯已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權利,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與台瀛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㈣被上訴人所受損害,前經訴外人允揚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下稱允揚公司)出具之理賠公證報告(下稱公證報告)理算結果認損失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07萬2,421元。嗣經原審另委由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下稱經研院)鑑定結果建物減損之價額為1,936萬4,391元、營業設備減損之價額36萬5,609元、貨品減損之價額2,429萬3,691元、不 能營運生產所受損失之減損價額57萬2,556元、清理火場及 遷移他處營業所支出之費用155萬3,124元,合計為4,614萬 9,371元,扣除保險公司已賠付之火險保險金2,707萬2,155 元,尚有損失1,907萬7,216元應由上訴人連帶給付之。 ㈤綜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3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28條、第188條第1項前段提起本訴,請求上訴人台瀛公司、王炳舜、王東一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907萬7,2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原審扣除被 上訴人出售廢品之所獲填補220萬元,判決台瀛公司與王炳 舜應連帶給付,或台瀛公司與王東一應連帶給付,或王炳舜與王東一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687萬7,216元本息。被上訴人未聲明不服,對於上訴人之上訴,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至於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關於超過1,687萬7,216元,暨台瀛公司及王炳舜自102年7月26日起,上訴人王東一自104年7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請求部分,未據被上訴人上訴,而告確定】。 二、上訴人則以: ㈠系爭火災鑑定書固研判起火戶係上訴人台瀛公司位於臺南市○區○○路0號之廠房,惟火災鑑定書所附照片之真實性可 疑,不宜作為判斷起火戶之基礎,且目擊者於消防局之談話筆錄未經具結,無從擔保其內容真實性。消防局火災鑑定書僅由台瀛公司廠房內狀況研判起火處、起火原因等,有失嚴謹。另台瀛公司從事者為塗料、油漆、染料及顏料製造業;漆料、塗料批發業;染料、顏料批發業等業務,並非以製造危險來源或從事危險事業以獲取利益為主要目的之事業,且其性質與民法第191條之3立法理由例示之項目有間,應無該條適用,或縱有該條之適用,惟由台瀛公司所提供各項消防、安全檢查均合格觀之,可認台瀛公司就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 ㈡上訴人王炳舜雖為台瀛公司負責人,惟台瀛公司就廠房現場之管理另設有現場負責人、防火管理人及保安監督人,不應擴張條文適用,逕認負責人對火災結果之發生必然有指揮監督上之過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亦以此為由給予不起訴處分;另上訴人王東一於刑事案件中雖自承管理疏失致發生系爭火災等語,然此係因王東一於外地工作,為求儘速終結刑事調查程序,利害權衡下所為訴訟上之選擇,此亦為司法實務所常見。且是否有過失行為,亦非以行為人之自我認知為唯一依據,自不能以王東一於刑案中認罪獲緩起訴之情形,作為判定王東一就本案火災之發生有無過失或其何等行為與本案火災之發生有無因果關係之依據或佐證。 ㈢被上訴人先前就火災損失依規定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核定實際損失為新台幣2,77萬1,357元,此應為被上訴人因本案 火災時計損失之金額。 ㈣就經研院鑑定報告表示意見如下: ⒈建物減損部分:就被上訴人所受不動產損失部分,經研院鑑定書以重建成本計算折舊,除計算基礎及折舊方法均非無疑外,且未就被上訴人所提出請求賠償之項目是否為回復火災前新忠路11號建物所必需,亦或有另外增加設計予以考量;又經研院鑑定書內容未確實核對被上訴人公司之實際支出情形而逕依被上訴人所提出請求補償項目計算費用,其計算之項目、金額與公證理算報告核算之項目、金額有多項不符,差額達150萬7,911元。 ⒉營業設備減損部分:經研院鑑定書並未要求被上訴人提供任何購買憑證以核實該等營業設備是否確實存在,亦未核實財產目錄上機器設備是否均放置於新忠路11號廠房3、4樓而因火災受損,其鑑定結論自尚有不足。 ⒊貨品減損部分:因被上訴人設有內、外二套帳冊,其所提供資料之可信性已非無疑。就此節,經研院鑑定書並非以足以證明貨品確實存在之憑證,而係以被上訴人公司提出於國稅局之「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之申請數量為基準,已非無瑕;又未考量被上訴人提出之請求明細中有金額總和為507萬4,540.42元之貨品 屬內銷退回或折價品應減價計算,而仍以正品計算其價值;且未核實計算各該貨品之單價,其依被上訴人公司提出予國稅局之清單計算之金額與公證理算報告核算金額有54萬1,363元之差額,故對被上訴人公司所受貨品損失評估 顯有高估情形。 ⒋不能營運生產所受損失部分:按被上訴人之業務及生產型態,已將主要生產線均移至大陸地區,應無不能營運之情形;且經研院鑑定書第121頁第肆、二、(二)亦認定依 被上訴人提供之資料,「101年9月7日火災發生後至當年 12月份為止,仍有正常之進貨與銷貨紀錄」,亦即本案火災應未導致被上訴人有不能營運生產之情。故該鑑定書反於上開資料認定被上訴人不能營運期間為101年9月7日至 同月30日止,其結論尚有矛盾之處。 ⒌清理火場及遷移他處營業所支出之費用部分:被上訴人雖提出就○○路00號處所之租賃契約及租金發票,並稱其將倉庫遷至○○路00號,惟並未提出廠商進、出貨單、貨運或物流公司運送簽收單、水電費等單據證明被上訴人貨品確存放於○○路00號或○○路00號處所營業,故認仍不能證明其租賃廠房之支出與系爭火災有因果關係,鑑定報告結論就此二部分分別估計被上訴人受有78萬5,000元、83,434元之損害,恐難謂有據。 ㈤被上訴人廠房2樓消防栓無法出水、守衛室旁消防栓無法出 水且防火巷堆積大量紙箱致妨礙救災、損害擴大等情,業經證人林志青、王炳獻於另案證述在案;又該公司未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第2款本文規定設置防火牆,而使用被上訴人無防火功效之塑膠浪板作為主結構外牆致火災迅速延燒,業經原判決引用之消防局火災原因鑑定書記載在案;再者就被上訴人廠房3、4樓違建之設計(例如是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0條、第79條以下規定就防火材料建造並為必要之防火區劃)及相關設備之設置(例如是否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設置室內消防栓)是否符合消防法規尚屬不明,凡此均屬被上訴人就系爭火災之擴大與有過失之處,依民法第217條 規定,上訴人主張過失相抵應有理由。 ㈥綜上所述,上訴人台瀛公司從事業務與民法第191條之3立法理由例示之事業性質有異,本件應無該條適用;且本件卷證資料尚不足證明上訴人王炳舜、王東一就系爭火災發生有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被上訴人權利之情,自不應逕命渠二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又縱認被上訴人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理由,原審所採之經研院鑑定書容有諸多重大瑕疵難以採認,應以被上訴人自行申報且經國稅局核實認定之損失金額(扣除保險給付後)277萬1,357元認定其實際損害金額,並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減輕上訴人聲明賠償責任。為此,爰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⒈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從事電扇及其零件、汽車用電扇、電扇馬達、排風機、果汁機、電爐、電鍋、烤麵包機、電烤箱、煤油爐、烘被機、電磁爐、加濕機、熱風扇、電熱水瓶之製造加工及買賣業務;電暖器、空氣濾清器、吹風機、洗碗機、電烤盤、咖啡壺、電熨斗、除濕機、絆肉機、絆拌機之製造加工及買賣業務;榨汁機、家用及車用冷氣機、電炸鍋、吸塵器、電動冰淇淋機之製造加工及買賣業務之公司,設址臺南市○區○○路00號。上訴人台瀛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從事塗料、油漆、染料及顏料製造業;漆料、塗料批發業;染料、顏料批發業等業務之公司,設址臺南市○區○○路0號,法定 代理人為上訴人王炳舜。兩造公司比鄰而設,有兩造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原審卷二第13-14頁)。 ㈡101年9月7日上午9時17分至同日上午12時43分期間,上訴人台瀛公司位於臺南市○區○○路0號第一(西側)廠區南棟二樓中段西側偏東附近處、被上訴人公司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廠房3、4樓發生火災,致被上訴人上開廠房及廠內貨物、機器設備受損,有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資料內容附卷可稽(原審卷一第15頁)。 ㈢火災發生時,消防局於上午9時22分抵達現場,即以消防車 、消防栓之強力水柱佈線進行滅火工作,並無操作被上訴人廠房內之消防栓,上開等情有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02年10月 18日南市○○○○0000000000號函、照片附卷可稽(原審卷一第235、237頁)。 ㈣被上訴人公司東側防火巷於火災時有堆疊紙箱;而上訴人台瀛公司西側第一廠區南棟二樓原料倉庫,為無人看管之倉庫,且未設置瓦斯感知器等警報裝置,其內貯存之成品及原料有如原審卷(一)第210頁至第224頁所載,物質安全資料表如光碟片所載,庫存數量單位為公斤。 ㈤消防局於火災後現場勘查結果,被上訴人廠房所在之新忠路11號1、2樓雖其內部隔間裝修及陳列物品未受火燃燒,然有層板龜裂、煙燻、滲水及消防水漬等情;3、4層則為金屬建造之倉庫,3、4樓內部物品已嚴重燒損,位於3樓支撐4樓板之H型鋼受熱膨脹軟化而彎曲,導致4樓RC地板倒塌,造成3 、4樓經燃燒後合成一個樓層。 ㈥101年9月14日6時44分及101年9月25日23時07分,消防局有 接獲被上訴人廠房火災報案電話,均有派遣消防車前往處理,消防局函覆關於起火原因均為3樓鐵皮塌陷處之前火場堆 積物復燃,有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03年4月30日南市消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101年9月14日、101年9月25日火災案件紀錄表2份(原審卷一第317-323頁)。 ㈦被上訴人於火災後曾向第三人耿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臺南市○○路00號、租賃期間自101年10月31日起至102年3月 31日止,被上訴人自101年9月7日火災發生後至101年12月31日止,仍有正常進貨與銷貨紀錄,且被上訴人自承其於火災發生後有部分生產線及倉庫遷移至同市○○路00號。 ㈧被上訴人之90年度至98年帳冊憑證:90年至98年傳票(應付、應收、轉帳、支出)、會計明細帳冊、401申報書、銀行對帳單及成本報表(進銷存明細表、直接原料成本明細表、產品成本明細表)於火災中已滅失,被上訴人並已報經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營所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備在案(原審卷二第11頁)。 ㈨被上訴人已領取火險保險金2,707萬2,155元。 ㈩訴外人明台產物保險公司、華南產物保險公司向上訴人台瀛公司提起代位行使被上訴人之請求權訴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6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另案)判決 上訴人台瀛公司應給付明台產物保險公司1,329萬8,554元、華南產物保險公司1,329萬8,554元,及均自10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上訴人台瀛公司提起上訴,案經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1號受理,並 於104年4月8日和解成立,和解內容為:「一、上訴人(即 本件上訴人台瀛公司)願於民國104年6月15日前給付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萬元、給付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玖佰伍拾萬元,並自行匯入如第五項所載之匯款帳號。二、被上訴人於取得上開款項後,同意上訴人向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單號碼:1307第00AHP0000000號理賠金参佰萬元,由上訴人領取並取得該款。三、被上訴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系爭火災事故,上訴人王炳舜經臺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 84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原審卷二第44-46頁背面);上 訴人王東一則經臺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3335號為緩起訴 處分(原審卷二第172-173頁)。 對於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允揚公司公證報告,上訴人對於形式上真正沒有意見。 上訴人王東一於101年9月7日火災發生時擔任上訴人台瀛公 司之倉庫主管,負責該公司消防防災計畫之製作、檢討及變更、製程、儲存及作業之指導及監督,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電器配線、電器、機械等用電、用火設備之安全監督管理、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之實施、監督及防火避難設施自主檢查及管理,並明知公司廠區原料倉庫貯存甲苯等溶劑稀釋分裝之硬化劑溶劑類屬可燃性液體,如外洩則易揮發形成密度比空氣重之可燃性蒸氣,若再遇火源則可能產生氣爆燃現象。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台瀛公司是否為民法第191條之3所定之危險製造人?應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上訴人王炳舜、王東一就系爭火災發生是否有執行職務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權利,並應與上訴人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㈢若被上訴人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理由,則得請求之損害金額若干? ㈣系爭火災之發生被上訴人是否與有過失?是否有民法第217 條過失相抵之適用?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火災發生之原因: ⒈系爭火災是上訴人台瀛公司員工於101年9月7日上午9時17分撥打119電話報案有發生火災,其後共有60幾通報案電 話湧入,消防局接獲通報後隨即出動消防車47車及消防人員89人前往現場灌救,消防局火災調查科人員亦立即到達現場進行跡證之蒐集,復於同年月8、10、12日至現場勘 查、採證並訪談相關人員後,製有火災鑑定書,業經臺南地院向消防局調取在案,有該局102年7月31日南市消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審卷一第182頁)及所附系爭火災 原因調查鑑定書(外放)可憑。 ⒉被上訴人主張系爭火災發生之原因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實,為上訴人所否認,本院綜合火災鑑定書之內容,及相關證人之證述等,判斷系爭火災起火戶、起火處與起火原因如下: ⑴火災當時僅有台瀛公司之○○路0號第一廠區南棟2樓、被上訴人之新忠路11號廠房3、4樓燃燒,其餘各廠棟均未受火延燒,火災初期時只有大量濃煙挾帶少量火苗(火災鑑定書照片編號13、第61頁),由○○路0號第一 廠區南棟2樓西側竄出,尚未延燒至新忠路11號,基於 火往上燃燒速度約為往下燃燒之20倍,火災初期後火勢擴大,先經9號第一廠區南棟2樓屋頂西側加蓋之遮雨棚向西延伸並往上竄燒,並藉由11號3樓與4樓鐵皮外牆搭建之等距塑膠浪板(火災鑑定書照片編號64、65、第86、87頁),無力招架高溫幅射熱及鐵皮外牆之熱傳導,火勢始由9號蔓延進入11號3樓與4樓廠房,參酌證人即 被上訴人員工方德興於101年9月11日於消防局陳稱:火災發生時伊在被上訴人公司2樓線上區維修作業,聽到 台瀛公司傳出爆炸聲,伊走到鐵捲門開口處發現黃色煙霧由台瀛公司2樓室外梯北側窗戶竄出,台瀛公司員工 持滅火器往2樓滅火,不久看到該處有黑煙冒出,隔沒 幾秒火舌就竄出了,當時被上訴人公司尚未受火煙波及等語(火災鑑定書第39頁談話筆錄),證人即上訴人公司員工侯清順於消防局陳稱:火災發生時,伊在上訴人公司1樓製造區工作,先聽到火警警報器聲音約10秒就 聽到2樓倉庫傳來巨大爆炸聲,當時火勢集中在台瀛公 司工廠2樓倉庫,隔壁被上訴人公司尚未起火燃燒等語 (火災鑑定書第21頁談話筆錄),核與消防局火災發生時據報到達現場初期所觀察之情形相符,堪認系爭火災之起火戶應為上訴人台瀛公司之臺南市○○路0號廠房 。 ⑵又消防局人員觀察燃燒後○○路0號僅第一廠區南棟2樓受火燃燒,且以中段及南側較為嚴重。第一廠區南棟2 樓南側因貯存大量硬化劑,火載量大造成消防搶救上之困難,乍看之下似乎南側燒損較中段嚴重,然檢視中段與南側之固定機具及物品,如堆高機、三層鐵架等燒損情景,均以面向中段西側偏東較為嚴重。另檢視2樓中 段屋頂鐵皮及東、西側三層鐵架燒損情景,均有類似氣爆上推之情形,以及中段西側經分裝之硬化劑有溢出燃燒現象,而西邊尚屬完整,甚至有容器蓋未爆開之情景,顯示火應是由中段西側偏東處起燃,並帶有非定位爆炸型態之爆燃火勢向四周現場蔓延。又○○路0號第一 廠區南棟2樓中段經清理挖掘,其帶有非定位爆炸型態 起燃之處所附近,即2樓中段西側並未發現有明顯之爆 炸坑洞,參以證人方德興前開於消防局陳稱:伊是在上訴人台瀛公司2樓室外梯北側窗戶發現竄出黃色煙霧及 火舌等情,而其所指煙霧冒出之窗戶位置即是位於○○路0號第一廠區南棟2樓中段西側三層鐵架之西邊窗戶(火災鑑定書第87頁照片編號66、第54頁圖六),及證人即被上訴人公司品管課長張長春於消防局陳稱:伊當時站在○○路0號與11號防火巷北側,看到上訴人公司第 一棟(西邊)廠房南側2樓有一個類似煙囪附近冒煙(火災鑑定書第37頁談話筆錄),證人侯清順於消防局訪談時陳稱:伊當時與副主任陳信元在工廠西南側1樓製造 區一起調配樹酯及色粉以製造油漆,先聽到火警警報器的聲響,約隔10秒便聽到2樓倉庫傳來巨大爆炸聲,伊 率先上2樓倉庫查看,但走到2樓樓梯口時發現濃煙密布,伊受不了濃煙刺鼻便回到1樓,後來跑到西側防火巷 查看時發現2樓倉庫的窗戶有濃煙及火舌竄出,當時被 上訴人尚未起火燃燒等語(火災鑑定書第21頁);證人即上訴人公司廠務副主任陳信元於消防局訪談時稱:伊在第一廠區1樓製造區倒色粉時聽到警鈴聲接著爆炸聲 由上方2樓倉庫區傳來,伊由樓梯欲往2樓,因煙與熱氣太大不得進入就撤退等語(火災鑑定書第29頁);證人即台瀛公司業務專員王炳獻於另案審理時證稱:系爭火災發生當時,伊在上訴人公司○○路0號第一廠區北棟 (另案卷一第105頁標示丁處),伊在早上九點零幾分 聽到火災警鈴響了,便請女助理撥打119,並前往火災 發生的地點了解狀況,當時只看到台瀛公司第一廠區南棟2樓東側位置有濃煙冒出(另案卷一第106頁標示戊處)等語,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另案卷二第174頁反面至175頁),由前開被上訴人公司員工方德興、張長春發現上訴人台瀛公司發生火災之相對位置,及台瀛公司員工侯清順、陳信元與王炳獻所稱聽見2樓倉 庫發出爆炸聲,及自2樓東側窗戶濃煙冒出之位置,均 與前開消防局人員研判位置相符,應可認定系爭火災之起火處係在台瀛公司「○○路0號第一廠區南棟2樓中段西側偏東」附近處。 ⑶證人侯清順於消防局訪談時稱:2樓係無人看管的倉庫 ,存放大量樹酯、色粉、硬化劑等製作油漆原料,火災前10分鐘,陳信元有上2樓倉庫拿取10公斤色粉;台瀛 公司在好幾年前曾發生3次小火災,都自行撲滅,2次因抽取溶劑時管路靜電起火,1次硝化棉操作不當起火等 語(火災鑑定書第21至22頁);證人陳信元於消防局訪談時稱:台瀛公司主要生產油性油漆,也會生產自動噴漆;火災發生前,伊曾至第一廠區2樓倉庫以手推車搬 運4包樹酯顆粒原料、黑色顏料及半包色粉,2樓原料倉庫南側擺放之200公升大圓筒均為硬化劑,1加侖4方桶 及1公升四方罐均是分裝過的硬化劑,以及一些紙箱與 PE膜,2樓原料倉庫除存放較大量之經分裝過尚未出貨 的硬化劑外,還有一些品質不佳或已經化學反應過硬化倒不出來的硬化劑,且在火災發生前有進一批硬化劑至2樓倉庫等語(火災鑑定書第27至28頁);證人即上訴 人公司員工黃清風於消防局訪談時稱:2樓原料倉庫存 放大量硬化劑、鋁漿、色粉、樹酯、添加劑等原料、堆高機及1套廢氣過濾設備,廢氣過濾設備是因一廠區後 方1樓製造區調配油漆時會產生粉塵、有機溶劑揮發氣 體等,我們設計抽風管,以強力馬達將粉塵、有機溶劑揮發氣體等抽至2樓廢氣過濾設備,經濾袋及活性碳過 濾後排放至廠外,另外2樓倉庫有使用日光燈照明設備 、昇降機及堆高機用電;硬化劑、樹酯、添加劑有添加約20至30%的MPA(2-甲氧基-1-乙酸甲乙酯)或甲苯、二甲苯,因有機溶劑有稀釋作用,可降低硬化劑、樹酯、添加劑的黏稠度,易於傾倒取用,而調配油漆時有時會使用硝化棉,但叫多少量就使用多少,不會有存貨;伊來工廠後不曾發生過火災,但聽說之前有發生火災;本件火災的發生,依現場使用情形,伊想最有可能的起火原因大概是電器火花等語(火災鑑定書第30至31頁);據此堪可認定上訴人台瀛公司於起火處貯存有大量硬化劑、鋁漿、色粉、樹酯、添加劑等高揮發性且具易燃性等製作油漆之原料。復依證人陳信元於消防局訪談時稱:硬化劑之分裝會加入甲苯等溶劑稀釋攪拌,以及第一廠區2樓原料倉庫除硬化劑原料外,尚有存放較大量經 分裝過的硬化劑,且第一廠區2樓原料倉庫裝化學物質 之各式鐵桶曾有破裂的情形等語(火災鑑定書第28、29頁),以硬化劑原料本身就含有25%1-甲氧基乙酸丙酯 -2(=2-甲氧基-1-乙酸甲乙酯)之有機溶劑,該等可燃性液體如外洩,則易揮發形成密度比空氣重之可燃性蒸氣,若達爆炸下限再遇引火源,可能產生非定位氣爆型態之爆燃現象,佐以證人即上訴人公司員工侯清順、李永隆及蘇文瑞於消防局訪談時亦均稱有聽到爆炸聲(火災鑑定書第21、23、26頁)。則系爭火災似無法排除起火處附近有可燃性溶劑外洩之可能,並有生產流程圖、甲苯、1-甲氧基乙酸丙酯-2之單全資料表可參(火災鑑定書第94、101頁)。 ⑷經消防局清理挖掘起火處附近配電箱及其配線,採集電源線巨觀下,並未發現有短路熔痕之跡象,又台瀛公司所使用之電器用品均非防爆型器具,其中傳統日光燈為電器放電方式,點亮燈管時可能產生電器火花;堆高機之動力為電力馬達,在蓄電池未使用負載時會產生自我放電現象之過程中,不排除有產生靜電或電器火花之可能性;緊急照明燈、廣播設備及載貨昇降機在啟動或關閉電源之切換過程亦可能產生電器火花,而前述證人侯清順於前開消防局訪談時稱上訴人公司曾發生3次小火 災,2次是因抽取溶劑時管路靜電起火,1次是硝化棉操作不當起火等語,證人黃清風於前開消防局訪談時亦稱最有可能的起火原因是電器火花等語。又上訴人台瀛公司2樓原料倉庫貯存硬化劑中,存有25%1-甲氧基乙酸丙酯-2之有機溶劑,其蒸氣壓於20℃時為5mbar,閃火點 約46℃,爆炸界限為1.5~10.8%(vol),另為稀釋使用而添加之甲苯,蒸氣壓於20℃時為22mmHg,閃火點約4.4 ℃,爆炸界限為1.2~7.1%(vol),有物質安全資料表附 於火災鑑定書(第109至124頁)可憑,因此本件不排除可燃性溶劑外洩,蒸發之蒸氣遇前述可能產生電器火花之不特定火源,醞釀成爆燃之火災型態。基此,在無法排除人為蓄意破壞及貯存不明化學物質不當之情況下,研判系爭火災之起火原因以不排除「可燃性溶劑洩露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引發火災之可能性較高。 ⑸再依據上訴人王東一於消防局訪談時陳稱於火災當日上午9時前曾經上去第一廠區2樓搬貨,由貨梯送往第一廠區1樓經由第2廠區出貨,過程都未發現任何異常等語(火災鑑定書第35頁),證人即台瀛公司員工侯清順、李永隆於消防局訪談時陳稱於火災發生前10分鐘台瀛公司廠務副主任陳信元有上2樓倉庫拿取10公斤色粉之情( 火災鑑定書第21、23頁),證人陳信元於消防局訪談時則自承於當時上午9時許,曾至第一廠區2樓原料倉庫以手推車搬運4包樹脂顆粒原料、黑色顏料1包及半包色粉等語(火災鑑定書第27頁),是系爭火災發生前,除證人陳信元及上訴人王東一,且最後進入倉庫之人為陳信元外,無其他證據可見有其他人再進入系爭起火處之倉庫,而陳信元不否認該處儲裝化學物質之各式鐵桶曾有破裂之情。又本件火災經消防局鑑定結果,研判系爭火災之起火原因以不排除「可燃性溶劑洩露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引發火災之可能性較高,已如前述,該鑑定書製作人即火災時擔任臺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科調查股股長王朝成於103年度偵字第3335號偵查案件時更進一 步證稱:現場倉庫為違建,存放有硬化劑等物,且有過量貯存之情,硬化劑取出後未將其收藏的蓋子蓋好,會產生可燃性氣體,系爭火災主要原因是氣爆,因為氣爆所以跟可燃性溶劑外洩有關,而外洩可能是人為及貯存不當,而當日早上發生氣爆時員工都在上班,只有陳信元上去拿東西,其他人未上去,所以人為機率更小,現場只有簡單消防設備,沒有瓦斯外洩感知器,可燃性外洩會產生氣體,這種氣體需要瓦斯感知器才能警報,且貯存硬化劑容器沒有控管好,因為現場看到容器蓋子有的還蓋住,如果有蓋好,桶子是直接爆裂,不會蓋子彈開等語屬實,業經原審調取上開偵查卷宗核閱無訛(103年度偵字第3335號偵卷第114頁反面至第116頁),更 足認「可燃性溶劑洩露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引發火災,實係上訴人台瀛公司對起火處所貯存之可燃性溶劑之貯存控管不當所致。 ⑹上訴人或擷取火災鑑定書所附照片編號13所示濃煙不知拍攝時間、目擊者未經具結無從擔保證述之真實性,及被上訴人公司員工方德興之陳述偏頗被上訴人等,質疑鑑定書之可信性,然上開火災鑑定書研判火災起火戶,非僅根據照片編號13,尚有其他諸多跡證,消防局亦非僅參考被上訴人公司員工方德興之談話內容,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證人方德興之談話有故為偏頗之情,況證人等於火災發生時為釐清火災發生原因即時接受消防局訪談,當時尚無談及責任歸屬與賠償問題,其證詞之目的單純而應未受污染,自不因未經具結而降低其等證詞之可信性,是上訴人以上開情詞置辯,自非可採。 ⑺綜上各節,系爭火災之發生及延燒應係上訴人台瀛公司就起火處堆可燃性溶劑之貯存控管不當,使可燃性溶劑洩露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引發火災,且因台瀛公司第一廠區南棟2樓西側屋頂加蓋240公分遮雨棚,造成與被上訴人公司之防火巷距變小,致火勢擴大後經前開遮雨棚向西延伸並往上竄燒,延燒至被上訴人公司乙節,應堪認定,被上訴人據此之主張自可採信。 ㈡上訴人等應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再「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另「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 第1項、第191條之3、第28條、第18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法人雖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但因其本身不能自行活動,必須依靠其代表人或受僱人行使職權或執行職務始得為之,故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係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或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始與各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此觀民法第28條、第18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 1979號判決參照)。又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之立法理由為:「近代企業發達,科技進步,人類工作或活動之方式及其使用之工具與方法日新月異,伴隨繁榮而產生危險性,而須由被害人證明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有過失,被害人將難獲得賠償機會,實為社會不公平現象。且鑑於:㈠從事危險事業或活動者製造危險來源;㈡僅從事危險業或活動者於某種程度控制危險;㈢從事危險事業或活動者因危險事業或活動而獲取利益,就此危險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責,係符合公平正義之要求。為使被害人獲得周密之保護,凡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對於因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他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例如工廠排放廢水或廢氣,筒裝瓦斯廠裝填瓦斯、爆竹廠製造爆竹、舉行賽車活動、使用炸藥開礦、開山或燃放焰火),對於他人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賠償時,被害人只須證明加害人之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性,而在其工作或活動中受損害即可,不須證明其間有因果關係。但加害人能證明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則免負賠償責任,以期平允,爰增訂本條規定(義大利民法第2050條參考)。故被害人對於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請求損害賠償,只須證明加害人之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給他人之危險性,且在其工作或活動中受損害即可,不須證明加害人有可歸責之故意或過失及其間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86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民法第28條所謂「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並不以因積極執行職務行為而生之損害為限,如怠於執行時所加於他人的損害,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23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條第3款規定:「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高 度危險工作場所: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與攝氏溫度為三十七點八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或0.28百萬帕斯卡(以下簡稱MPa) 者,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或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等。 ⒉上訴人台瀛公司應負民法第191條之3危險製造人之侵權行為責任: ⑴上訴人台瀛公司經營項目為塗料、油漆、染料及顏料製造、批發等業,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憑(原審卷一第14頁),上訴人王炳舜於消防局訪談時亦自承位於○○路0號之公司,設有製造生產部門(火災鑑定書第43頁 ),又系爭火災起火處係位於台瀛公司2樓無人看管的 倉庫,其內並存放有大量硬化劑、鋁漿、色粉、樹酯、添加劑等製作油漆之原料,且原料倉庫貯存硬化劑中,存有25%1-甲氧基乙酸丙酯-2之有機溶劑,依物質安全 資料表顯示其蒸氣壓於20℃時為5mbar,閃火點約46℃ ,爆炸界限為1.5~10.8%(vol),另為稀釋使用而添加之甲苯,蒸氣壓於20℃時為22mmHg,閃火點約4.4℃, 爆炸界限為1.2~7.1%(vol)等情,已如前述,上開原 料顯具有揮發性高及燃點低之特性,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條第3款之規定,即屬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則上訴人台瀛公司所經營之事業及其工作,有生損害於他人之高度危險。 ⑵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依其立法理由,僅須加害人之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性,即足當之,所示各種危險事業或活動,僅係舉例,而非列舉,並無將法條本文所規範從事危險事業或活動者限於所舉例者之意。上訴人以台瀛公司生產者為環保塗料是否為「危險及有害事業」,亦非民法第191條之3立法理由所舉例之事業,而認無該條之適用,尚非有據。上訴人又辯稱其96、98至101年度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申請書、97、99、101年消防防護計畫、99年1月至102年1月電器檢查申報、97、98年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100、101年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96、98年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100年臺南市消防局公共危險物品製 造儲存處理場所安全檢查紀錄均合格,故無過失等語,並提出上開資料掃瞄光碟為憑(原審卷二第43頁光碟),然上開檢查多係針對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安全設備之檢查,且系爭火災之發生原因係因「可燃性溶劑洩露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引起,且因台瀛公司第一廠區南棟2樓西側屋頂加蓋240公分遮雨棚,造成與被上訴人東富公司之防火巷距變小致延燒至被上訴人公司,則台瀛公司應特別注意溶劑洩漏或防止洩漏等情事,並維持防火巷之適當合法間距,然上開檢查紀錄合格與否,與系爭火災之發生及延燒並無關聯,復衡以證人王炳獻、侯清順、黃清風之前開證述,台瀛公司過往即有發生火災之紀錄,火災起因於因抽取溶劑時管路靜電起火,硝化棉操作不當起火等,是依台瀛公司所舉事證尚不足認系爭火災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其於防止火災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故台瀛公司應依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對被上訴人因系爭火災發生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堪認定。 ⒊上訴人台瀛公司與上訴人王炳舜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⑴王炳舜係台瀛公司之負責人,負責公司之經營與管理,為兩造所不爭執,而王炳舜於消防局訪談時自承為化工科畢業本身具有造漆之技術等語屬實(火災鑑定書第43頁),王炳舜既具化工專業背景,並明知台瀛公司於○○路0號廠房內經營上開業務,設置於第一廠區南棟2樓之倉庫貯存有大量硬化劑、鋁漿、色粉、樹酯、添加劑等製作油漆原料,具有揮發性高及燃點低之特性,屬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且如前述,台瀛公司過往即曾因抽取溶劑時管路靜電起火,或硝化棉操作不當等多種原因發生過火災,王炳舜即應知存放於2樓倉庫內之物品若貯 存不當而發生「可燃性溶劑洩露產生蒸氣」,若再遇「不特定火源」,將引發火災,其即應有隨時注意維護廠區安全,設置適於貯存上開高危險原料之場所,並嚴格監控第一廠棟2樓倉庫堆放之高危險性物品之義務,然 由前開證人陳信元所述該處儲裝化學物質之各式鐵桶曾有破裂之情,及證人王朝成證稱火災後現場所見有硬化劑等堆放過量等不當貯存之情,復由兩造不爭執起火處即台瀛公司第一廠區南棟2樓倉庫為無人看管之倉庫, 再由王炳舜於消防局訪談時,對詢問其所謂「領料」之情時,自承係根據生產部門員工持製造工單,自行至原料倉庫取其所需之原料,員工拿多少原料倉庫區現場沒有設關卡管制,公司只做盤點追縱等語(火災鑑定書第44頁),未見有為人員進出之控管,且如前述該處亦未設置瓦斯感知器等警報裝置,堪認王炳舜確實有疏於注意,怠於在起火處設置適當之存放場所與監控機制,致因「可燃性溶劑洩露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引發火災,又因台瀛公司第一廠區南棟2樓西側屋頂加蓋240公分遮雨棚,造成與被上訴人之防火巷距變小,致大火延燒至被上訴人而引發系爭火災,是王炳舜所為,自屬怠於執行職務行為,依前揭規定,就系爭火災之發生自有過失,對被上訴人因系爭火災所受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王炳舜既為台瀛公司之負責人,具有代表權,是依民法第28條規定,台瀛公司就王炳舜所負上開損害賠償責任應連帶負賠償之責。 ⑵雖上訴人辯稱王炳舜雖為負責人,但現場另有負責之人,不能因發生火災結果逕認王炳舜有過失,且其所涉公共危險刑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其無故意過失等語,並提出臺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8488 號不起訴處分書為憑(原審卷二第44至46頁)。然現行關於公司經營固多採分層負責,各司其職,若公司發生意外事故,即課公司負責人過失責任,未免過苛,然公司之管理與監督,仍應由公司負責人負最終之責任,若公司負責人對該事故之發生非不可預見,或予以相當之指揮、監督即可以避免,公司負責人卻不作為,終至發生事故,實不能因另有直接負責之公司內部人員,即得以阻卻責任,否則,豈非由僅受公司僱用領取一定薪資,並受公司指揮、監督之勞工負最終之責任,而受公司委任通常領有高額報酬且得以指揮、監督公司員工之負責人,反得以因此迴避責任,權責不相等,實不符平等原則。本件王炳舜既為台瀛公司之負責人,其本身即具有化工之專業背景,並明知系爭火災起火處堆放高揮發性與易燃性之物品,極易引起火災,其身為公司負責人,就台瀛公司所營業務範圍內事項,負有指揮、監督之責,即應為相當之防範措施,詎其深知上情,竟仍疏於注意,未設置適當堆放場所,亦未為適當人員管制或監控機制,其雖將廠區倉庫管理事務責由王東一負責,並不能執此卸免其責,是上訴人此部分抗辯,並無足取。⒋上訴人王東一與上訴人王炳舜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且上訴人王東一應與上訴人台瀛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⑴王東一於系爭火災發生時擔任台瀛公司之倉庫主管,負責該公司消防防災計畫之製作、檢討及變更、製程、儲存及作業之指導及監督,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電器配線、電器、機械等用電、用火設備之安全監督管理、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之實施、監督及防火避難設施自主檢查及管理,並明知公司廠區原料倉庫貯存甲苯等溶劑稀釋分裝之硬化劑溶劑類屬可燃性液體,如外洩則易揮發形成密度比空氣重之可燃性蒸氣,若再遇火源則可能產生氣爆燃現象等情,為兩造不爭執事實,王東一,因本次火災事故造成之公共危險,並經檢察官以其以一行為涉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毀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同條第3項失火燒毀建築物以 外之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失火燒毀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並予以緩起訴在案等情,有被上訴人提出之臺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3335號緩起訴處分書 為憑(原審卷二第172至173頁),而王東一於消防局訪談時自承其擔任台瀛公司倉庫組長,是公共危險物品之保安監督人(火災鑑定書第34頁),其於上開偵查案件中亦自承設置於台瀛公司○○路0號2樓堆放有大量可燃性溶劑之倉庫,都是由其負責保存與管理,其必須在出貨前保管使溶劑安裝在適合容器內不能夠外洩等語,更自承火場鑑定是溶劑外洩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致發生系爭火災,其有疏失等情屬實(103年度偵字第3335號 偵查卷第65、93頁),王東一既身為台瀛公司倉庫主管 ,並負責系爭火災起火處內所堆放硬化劑溶劑類屬可燃性液體之存放與管理,更明知其如外洩則易揮發形成密度比空氣重之可燃性蒸氣,若再遇火源則可能產生氣爆燃現象等情,竟疏未注意,未為適當之儲存與監管,避免發生,並及時發覺可燃性溶劑外洩,致遇不特定火源引發系爭火災,造成被上訴人損害,此為王東一作為義務之違反,已有怠於執行職務,就系爭火災之發生自有過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上訴人因系爭火災所受損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且其與王炳舜前開怠於執行職務間為系爭火災發生之共同原因,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應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而台瀛公司既為王東一之僱用人,則亦應依民法第188條 第1項前段,另與之負連帶賠償責任。 ⑵至上訴人雖辯稱王東一之所以於前開偵查案件坦承過失行為,此係因王東一於外地工作,為求儘速終結刑事調查程序,所為之訴訟上選擇等語。然王東一所涉失火罪之法定刑度雖不重,惟本件火災造成被上訴人公司及上訴人台瀛公司等鉅額之財物損失,災情嚴重,且於刑案偵查中,檢察官曾詢問王東一,被上訴人及台瀛公司有無向其求償等語(103年度偵字第3335號偵卷第25頁反 面),則王東一應知若坦承就系爭火災之發生有過失,除因造成公共危險而應負一定之刑責外,尚可能擔負鉅額損害賠償責任,而其於台瀛公司擔任倉庫管理組長之職,對系爭火災起火處或起火原因之發生是否應由其負責,本身應知之甚明,其又非智識淺薄之人,若非應承擔之責任,權衡利害,殊無於偵查中為求儘速終結刑事程序,而承受將來可能遭受鉅額民事賠償請求之風險,且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王東一於偵查初期並未坦承犯行,且始終未要求檢察官儘速偵查終結,亦與上訴人王東一於本件主張係因於外地工作為求儘速終結刑案,始坦承過失行為之情不符,況其對系爭火災之發生確有過失,已如前述,其前開抗辯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 ⒌被上訴人主張其公司位於新忠路11號廠房受火延燒後,其1、2樓內部隔間裝修及陳列物品雖未受火燃燒,然受到火災及救災影響,遭不同程度煙燻、滲水及消防水漬,3、4樓遭火焚毀塌陷,貨架、貨梯、包裝機等設備受損、各式成品、半成品、零件、包裝材等貨物遭損,因遷移廠房及暫停營業等亦受有搬遷費用、租金及營收等損害,並經保險公司為部分理賠之情,業據提出允揚公司公證報告(原審卷一第22至170頁)為據,並有前開火災鑑定書可參, 被上訴人確實因系爭火災受有損失甚明,且此損害與台瀛公司對起火處之危險物品貯存與監控不當,及王炳舜、王東一等怠於執行職務之過失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亦堪認定,上訴人依前開規定,自應對被上訴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㈢被上訴人得請求賠償之金額若干? 被上訴人主張公司因系爭火災受有損失,經原審送請經研院鑑定結果,其中資產(含建物、營業設備及貨品等)因遭系爭火災燒毀所受之損害為4,402萬3,691元、因火災修復期間不能營運生產所受之損失為57萬2,556元,清理火場及遷移 他處營業所支出之相關費用為155萬3,124元等情,有經研院104年4月23日(104)經研鑫字第04011號函(原審卷二第84頁)及所附鑑定研究報告書(外放,下稱經研院鑑定書)可憑,被上訴人因此主張扣除兩造不爭執保險公司已賠付之2,707萬2,155元,其仍受有19,077,216元之損害,並據此為請求。上訴人則對損害額有爭執,並以前詞置辯,爰一一審酌如下: ⒈關於建物減損部分: ⑴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 ,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又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3條、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 償外,固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惟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如係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再按物因侵權行為而受損害,請求金錢賠償,其有市價者,應以請求時或起訴時之市價為準。是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以金錢賠償為例外,而回復原狀得以請求必要費用代之,且應以請求時或起訴時之市價為準,非以損害發生時之市價為準,僅是若以新品代舊品,應予折舊而已。 ⑵被上訴人主張因系爭火災,造成其廠房3、4樓塌陷、1 、2樓全區因火災及救災而遭受煙燻、滲水及消防水漬 等情,有保險公證報告內附之照片及建築物平面及內部平面配置圖(原審卷一第25至33頁、第79頁反面至87頁)為憑,而消防局於火災後現場勘查結果,被上訴人廠房所在之3、4層為鐵厝鐵皮構造之倉庫,3、4樓內部物品已嚴重燒損,位於3樓支撐4樓板之H型鋼受熱膨脹軟 化而彎曲,導致4樓RC地板倒塌,造成3、4樓經燃燒後 合成一個樓層等情,亦有前開火災鑑定書及所附照片可稽(火災鑑定書第10頁(二)之2.敘述、第60頁照片編號11、12),是被上訴人公司3、4樓層既已燒毀塌陷,顯已達無法以部分修復之方式回復原狀,則經研院以拆除、重建費用成本扣除折舊估算被上訴人所受之損害,與前揭關於損害賠償法則之說明並無不符,亦與原審原囑託其鑑定被上訴人所有建物因遭系爭火災燒毀以致減損之價額之鑑定意旨並無歧異,上訴人辯稱其鑑定內容與原審囑託鑑定之事項顯不相同而不可採,應以建物於89年興建時之造價,歷12年折舊所餘之殘值計算其損害云云,並非有據。 ⑶被上訴人公司1、2樓於火災後經消防局勘查結果,雖其內部隔間裝修及陳列物品未受火燃燒(火災鑑定書第10頁(二)1.敘述),然系爭火災前後共出動47輛消防車及3輛救護車,消防員89人參與搶救,火勢由台瀛公司第一廠區南棟2樓延燒至被上訴人公司3、4樓,致其全部燒 毀塌陷,足見火勢甚大,而由消防局災後所照現場照片亦可看出1、2樓牆面、地板上明顯有消防局搶救後之消防水漬、3、4樓鋼筋受熱軟化彎曲倒塌成一個樓層,二樓外推之屋頂外散落灰燼與廢渣(火災鑑定書第58、59、60、63頁照片編號8、9、11、12、18),而系爭火災是由台瀛公司第一廠區西側加蓋之遮雨棚向西延伸並往上竄燒,自被上訴人東側鐵皮外牆搭建之等距塑膠浪板蔓延進入被上訴人等情,亦有前開火災鑑定書及所附火災初期火勢燃燒情景之照片可憑(鑑定書第13至14頁、第61頁照片編號13),又被上訴人辦理火災出險時,經允揚公司現場勘查結果,1、2樓層板龜裂、1樓及2樓全區(包含2樓辦公室裝修)遭不同程度煙燻、滲水及消 防水漬等情,亦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前開公證報告可憑(原審卷一第23頁),是被上訴人所有廠房1、2樓,雖其內部隔間裝修及陳列物品未受火燃燒,然1、2樓確仍有受火災及救災之影響而需進行修復(維修)工程,此與系爭火災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堪認定。再以經研院鑑定書計算1、2樓重建(維修)費用所列之項目(即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鑑定書第109至111頁、第113頁) ,即2樓頂板樑結構補強工程、東側外牆整修工程、正 立面原裝修面材打除與廢渣運棄、1、2樓鋁門窗玻璃更新與清潔整理(鷹架工程)、油漆補修與水電修復工程,徵之前述火災發生與救災之情,其確實有其必要,上訴人質疑經研院鑑定書列被上訴人公司1、2樓之重建(維 修)費用與系爭火災間之因果關係與必要性,應屬無據 。 ⑷由火災後現場可見系爭被上訴人公司3、4樓支撐樓地板之H型鋼軟化彎曲及4樓RC樓地板倒塌之情,已如前述,而被上訴人於火災後出險,經允揚公司依被上訴人提出之損失清單與現場紀錄查核之結果,亦明確認定其為鋼骨結構之建物,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前開公證報告所附之建築物損失理算表可憑(原審卷一第47頁反面),是其為鋼筋(骨)結構造之建物,應甚明確,上訴人抗辯經研院鑑定報告以其為鋼筋(骨)混凝土造建物計折舊標準,而非以金屬造建物之相關數據,其結論難以採信云云,應無可採。又按建物折舊額計算應以經濟耐用年數為主,必要時得以物理耐用年數計算。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由全聯會依建物之經濟功能及使用效益,按不同主體構造種類及地區公告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65條第1 項、第66條固定有明文。本件經研院鑑定書關於不動產災損鑑定是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64條建物累積折舊額以定額法為原則,並依同規則第65條成本價格之計算公式計算,關於耐用年數固採用臺南市各類房屋折舊標準表計算折舊,而非採用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66條規定,研訂之「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其中關於鋼筋(骨)混凝土建造、預鑄混凝建造辦公室等經濟耐用年數為50年、鋼筋(骨)混凝土建造工場用場房等則為35年,上訴人則抗辯應依金屬建造(有披覆處理)工場用場房耐用年數15年計算】,然依上訴人提出之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研訂之耐用年數表第3點亦載明:「不動 產估價師得按個別建物之實際構成部分及使用狀態,觀察維修及整建情形,參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布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表,推估建物經濟耐用年數,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原審卷二第134頁)。換言之,參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布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表推估建物經濟耐用年數,本即為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所允許,僅需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經研院鑑定書既已敘明是採用臺南市各類房屋折舊標準表計算折舊,實無違前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 ⑸經研院鑑定報告關於被上訴人公司3、4樓建物重建成本,參考98年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每平方公尺(鑑定報告誤載為「坪」)造價在5,023 元至7,997元間,以該價格僅為單純之外觀重建,不含 內部屬於不動產之處理,故依此費用為基礎並由市場上尋訪結果調整為每坪1萬5,000元至2萬4,000元之間(經研院鑑定報告第106頁),該鑑定報告所稱不含「內部屬於不動產之處理」,是否即指裝修部分,語意尚有不明,故上訴人提出98年4月3日修正公布之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原審卷二第111至119頁)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關於重建單價之計算載明是「 依建築改良物主體構造材料及裝修材料查估」,而辯稱上開鑑定報告與條文規定有異,尚有待商榷,且若不予調整,以每平方公尺5,023元至7,997元間計算,換算每坪達到16,605元至26,4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之間,亦高於鑑定報告所稱調整後之重建單價,況鑑定報告是以鐵造結構之補償標準計算,然被上訴人公司3、4樓為鋼筋(骨)混凝土結構,已如前述,依重建單價補償標準表(原審卷二第154頁)其造價應在每平方公尺1萬256元 至1萬3,301元即每坪3萬3,904元至4萬3,9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之間,亦遠高於鑑定報告所估價之重建成本,是鑑定報告以上開金額計算重建費用對上訴人並無不利,其前開質疑,並非可採。又上開補償自治條例第五條雖規定「違章建築依合法房屋之重建價格百分之五十發給救濟金」,然其規定是因違章建築本即應依法拆除,然為興辦公共工程之順利進行,始對此類建築改良物之拆除亦給予金錢,然不能與合法房屋同等對待,故規定依合法房屋重建價格百分之五十發給,且不稱補償,而是稱為「救濟金」,立法上並非以違章建築改良物之造價較合法房屋為低之意,上訴人抗辯系爭新忠路11號3、4樓為違章建築,鑑定報告未考量其補償僅有合法房屋之百分之五十,結論有瑕庛云云,尚非有據。再上訴人提出101年度「臺南市房屋標準單價表」(原審卷二 第120頁)主張鋼鐵造4樓建物每平方公尺單價應為2,400元等語,然系爭建物為鋼筋(骨)結構之辦公室,上訴人主張以鋼鐵造價計算已非有據,且上開「臺南市房屋標準單價表」依被上訴人提出之臺南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原審卷二第154頁反面) 第4點規定,實係稅捐稽徵機關核計房屋課稅現值之參 考依據,然現行稅捐稽徵機關關於房屋課稅現值之認定遠較市價為低,為眾所週知之事實,故上訴人辯稱重建成本應以此計算,並非有據。 ⑹經研院之鑑定報告是依據被上訴人所提供之「請求賠償項目清單明細」之「建物清單」各項目及現場勘查所丈量結果進行細估計算,認鑑定物應符合火災前之設計,復列出各個項目了解重建費用實際花費情形,依細估計算折舊定額法計算結果,認定被上訴人公司1、2樓之重建(維修)費用為394萬7,240元,3、4樓之重建費用為1,541萬7,151元,合計為1,936萬4,391元(鑑定報告第113至116頁),上訴人質疑鑑定報告僅依被上訴人提出之清單數量認定重建費用,應有誤會,其復以被上訴人設有內外帳以因應會計師、報稅等做法,質疑被上訴人重建後之建築是否與未燒毀前之建物相同,或另有變更建材、增加原本所無之支出等節,既未明確舉出建物重建前後究有何不同或變更建材等可疑之情,又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所辯為空言臆測,並不足採。又允揚公司之公證報告說明是依建築面積、裝潢材料、建築物之結構、使用年限、修復估價單、損失清單、損益表、財務查核報表…等資料計算火災實際損失(原審卷一第23頁反面),其並未說明各項目均有實際進行丈量,此由經研院鑑定報告第三節壹、建物清單一3.4樓鋼骨結構項次1「鋼骨三樓四樓H400*200」所列,鑑定報告已說明經實際丈量結果為948.52坪(鑑定報告第108、109頁),此與公證報告則列載東富公司索賠1065坪,理算內容為946.96坪(原審卷一第47頁反面),已有不同,難謂公證報告即較經研院鑑定報告之計算為正確,再以保險公證報告所附建築物損失理算表項次第29項「外泥砂漿暗石粉刷」項目,被上訴人索賠505㎡,理算結果為252.5㎡,其備註欄註明:「補償50%」(原審卷一第48頁),益見非是經允揚公司經實際丈量理算之結果,是以經研院之鑑定既有所憑據,其鑑定結果又無不合理之處,即屬可採,上訴人持保險公證人機構出具之保險公證報告,主張鑑定報告有多項公證報告核算不符,並表列兩者之差異達1,507,911元(原審卷二第141至142頁),抗辯經 研院未就被上訴人損失詳實查核,結論不可採云云,亦非有據。 ⑺基此,被上訴人主張建物減損部分之損失為1,936萬4,391元(如附表一所示),應屬可採。 ⒉關於營業設備減損部分: ⑴鑑定機關經研院因被上訴人未能提出此部分憑證資料可供比對,乃先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提供之101 年度財產清冊所列項目比對,再與被上訴人申報之「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外放,未附卷)中對應,需兩者可相對應,且購置時間亦需一致相符合並早於火災發生日,若有品項內容無法相對應,購置日期不一致、晚於火災發生日其一者,原則上皆不認列為損失額,復參酌被上訴人提出機器設備之照片、火災後是否存有殘骸、其可證明於火災時存於現場之照片、公證報告資料,或第三單位可信之調查報告等判斷營業設備之存在,進一步再就設備之狀態與火災發生時之產品價值進行詢價後鑑定標的之損害金額(經研院鑑定報告第50至53頁),其因此出具之鑑定結果並無不合理之處,應可採取。 ⑵而經研院鑑定是以火災發生時之殘值(物品未受損前)進行計算,並非營業設備之修復費用,與公證報告所列東富公司是向保險公司以重置金額(即新品價額)求償,應予折舊之情形不同,又鑑定報告已說明除依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提供之財產清冊與被上訴人自行申報之「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比對外,並依照片、現場殘骸、公證資料與第三人調查報告為據,確認設備存在火災現場始予認列,而被上訴人為一正常經營之公司,若機器設備早已報廢,亦無存在公司占據營業場所未予處理之理,證人即被上訴人公司倉管人員黃順安於消防局訪談時亦陳稱:新忠路11號3、4樓平時儲放一些電器成品、紙箱等物(火災鑑定書第42頁),亦未陳稱有置放廢棄機器之類等物。是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機器設備諸多已逾耐用年限,公證報告係以成本預留三成採平均攤提計算折舊殘值,財產目錄上機器是否均置於現場,是否均正常運轉,其折舊是否合理等情,據以質疑前開鑑定報告,並非有據。 ⑶又經經研院比對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提供之101年度財 產清冊所列項目與被上訴人申報之「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比對結果,就部分金額(即經研院鑑定報告第79頁所列項次4至7)或取得日期(即經研院鑑定報告第79頁所列項次8、10、13至26)不符者,鑑定報告已說明因國稅局「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之「申請金額」仍有認列損失,故仍予認列,然金額僅以該申請書之申請金額(較低者)認列,至於日期不符部分亦經說明因取得日期接近應是誤殖【其中項次10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⑧部分,依「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所載,資產編號C156應是「電動堆高機」,申請金額為41,667元,經研院鑑定報告與公證報告均誤植成資產編號C139之「座式日動堆高機」,鑑定報告並依申請書記載核算損失金額為32,500元,因較電動堆高機申請金額為低,被上訴人依鑑定報告而請求較低之金額,依前開經研院鑑定此部分損害原則之說明,被上訴人此部分請求即可准許】,至鑑定報告第79頁項次1「醫療產品治具」資產編 號具有三個編號,經比對後僅有C158、C159有請求,未請求C273,故仍予認列等情在案(見經研院鑑定報告第87至88頁),且依被上訴人提出之允揚公司公證報告,亦將上開不符者之損失,列入理算範圍(原審卷(一)第51頁),更且公證報告理算結果,被上訴人此部分之淨損為119萬9,138元,經研院鑑定報告計算此部分之損失僅365,609元(如附表二所示),遠低於公證報告理算 之損失金額,益見經研院鑑定報告此部分並無不可採之情,上訴人以上情質疑鑑定報告有瑕疵,自非可採。 3.貨品減損部分: ⑴經研院鑑定報告是依被上訴人提出之進口報單資料與被上訴人提供之「請求賠償項目清單明細」及國稅局之「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內容進行比對後符合者認列,且時間需早於火災發生日前,若請求之數量大於申報之數量,則以申報之數量(低者)為準,若請求項目未列者則不予認列,另相同品名、不同項次之數量合併計算,更由照片、現場是否存有殘骸,或其他可證明現場存有貨品之照片、公證報告與第三單位之調查報告認定該貨品是否存在於火災現場,再以此內容進行市場詢價,經詢價之金額係等同或高於向國稅局所申報之金額而計算貨物之損失(如附表三所示),其評估是以火災時之殘值進行計算,並未包含財物之修復費用等(經研院鑑定報告書第54至57頁、第80、88頁)。是上訴人以鑑定報告未參酌實際進口憑證,未查核存貨積材是否符合實際建物容積等情,質疑鑑定報告之可信性,自非可取。 ⑵又損害賠償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又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5條定有明文。是鑑定報告以前述之鑑定原則計算 被上訴人貨品受火災燒毀時之殘值計24,293,691元,被上訴人據此作為計算其損失額,自屬有據。雖上訴人以經研院之鑑定報告主張其未如允揚公司公證報告扣除預估成品呆滯貨物跌價以計算其淨損而有瑕疵,然公證報告是以被上訴人提列貨品當年度即99、100 年度或101年火災發生時取得之單位成本為計算基準 (原審卷(一)第52至62頁),自應估計貨品呆滯跌價並予扣除,始符合火災發生時貨品之市價,然經研院之鑑定報告是計算貨品之殘值,形同已將其因年度跌價之因素予以考量,自不能再扣除其成品因呆滯貨物跌價之數額。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求償之貨物損失中,屬「內銷退回」及「特價品A」者占損失總額20.88%,此部分殘餘價值如何、是否仍有銷售可能,再出售其價格必定低於正常商品,故計算賠償金額時應予以減價計算,賠償金額應再降低等語。然被上訴人存貨中縱經被上訴人列為「內銷退回」及「特價品A」之貨品,其於火災發生仍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殘 值),其既因上訴人之侵權行為而受有此部分之財產 損害,即得對上訴人為請求,至該等貨品若未受火災燒毀,被上訴人將來是否再行銷售或是否以更低價格出售,甚或基於成本考量不予銷售,此乃被上訴人本於經營者之商業行為,設若被上訴人願以低價甚或賠本價格出售,亦是被上訴人之營業決定,此利於消費者之商業行為,與上訴人無關,利益自不能歸於為侵權行為之上訴人,甚或被上訴人決定不再出售或未能銷售完成,亦不能謂此時該商品之財產價值為零,是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此部分之損失計算應再降低,並執此質疑鑑定報告,均非可取。 4.不能營運生產所受之損害部分: ⑴系爭火災發生日為101年9月7日,其造成被上訴人廠 房3、4樓燒毀塌陷、1、2樓受火災及救災影響而受有煙燻、滲水與消防水漬不同程度之損害,而其3、4樓已燒毀塌陷,顯已達無法以部分修復之方式回復原狀而須重建,1、2樓則需加以維修等情,已如前述,則被上訴人上開廠房於重建、維修完成前,確有不能營業之情,再被上訴人於火災後曾向第三人耿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臺南市○○路00號、租賃期間自101 年10月31日起至102年3月31日止供作營業場所乙節,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經研院鑑定報告附件三)及統一發票(原審卷(一)第148頁反面至第149頁)可憑,佐以被上訴人提出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外放),其自101年9月7日火災發生後至101年12月31日止,仍有正常進貨與銷貨紀錄(上開申報書第47頁至52頁),則被上訴人承租上開新仁路廠房後應有繼續 營運之情。則被上訴人自101年9月7日起至101年10月31日承租他人廠房繼續營運為止,計54天受有營運利益減損之損失,應可認定。 ⑵又經鑑定機關經研院分析被上訴人提出之98年至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均外放)及上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資料,可知被上訴人之經營狀況除98年以外,皆呈現正成長之穩定發展趨勢,每營業年度營收均較前一年為高,復比較100年9月之營業收益為137 萬3,000元,101年9月之營業收益則為129萬8,727元 二者帳面數字接近,惟101年9月僅營運6日其數據即 已逼近100年同月份之數據,因此經研院採取101年9 月火災發生時當月之營業利益為基礎,以101年9月7 日至同年月30日計24日作為被上訴人無法營業之日數【被上訴人無法營業之期間應為54日,鑑定報告僅計算24日,被上訴人並據此請求】得出其營業收益為5,194,908元,再乘以當年度淨利率11.02%,得出上開 不能營運期間未能獲得之營業淨利金額為57萬2,55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見經研院鑑定報告第126至131 頁),被上訴人並據此請求此部分喪失利益之損害賠償,自屬有據。 ⑶而鑑定報告已說明在營運損失之計算上,有微觀和巨觀兩種方式,並說明因微觀方法處理上過於繁瑣且執行困難,故不予採用,而係採用巨觀方法,即參考歷史資訊,不同年度相同月份作參考,而以火災無法營運期間當做營收情形作為營運損失計算之依據,而不採用進銷貨金額差額的部分(經研院鑑定報告第125 頁),換言之,即是以火災對被上訴人營收造成之影 響計算其營收所失之利益,不再個別考慮被上訴人之經營模式,而本件被上訴人為從事電扇、馬達、排風機,及各類家電用品之製造加工及買賣業務之公司,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憑(原審卷一第13頁),是其 廠房無論是作為製造、加工或是買賣營業之用,均為其營業活動之一部分,因系爭火災致其不能使用,自對營運造成一定之影響,是以前開鑑定方法並無不合理之處,則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將生產線移至大陸,在台業務多是以大陸進口臺灣裝箱貼標方式營運,不須大範圍進行生產廠房重建方能運轉等語,即無從採取,又經經研院分析被上訴人之經營狀況係逐年呈現穩定成長,且被上訴人間隔月餘即另覓營業場所繼續營運,且比較100年9月之營業收益與101年9月之營業收益數字接近,因此被上訴人於火災後營收仍成長,並無不合經驗法則之處。 ⑷另前開鑑定報告所述被上訴人「不能營運期間」,實是以火災發生後造成被上訴人廠房3、4樓燒毀塌陷、1、2樓受火災及救災影響而受有煙燻、滲水與消防水漬不同程度之損害,至其10月份另承租廠房,不能利用上開廠房營運之期間,並以其不能使用上開場所營運對被上訴人營業造成之減損計算其未能獲取之營收淨利,且本件火災發生日為101年9月7日,同年10月 被上訴人又另覓廠房繼續營運,況被上訴人亦自承其於火災發生後有部分生產線及倉庫遷移至同市○○路00號(原審卷一第8頁),則被上訴人於101年9月7日火災發生後至當年12月份為止,仍有正常進貨、銷貨紀錄,本屬正常,不能因此即認定系爭火災未導致被上訴人之營運受影響,上訴人謂前開鑑定報告認有正常進貨、銷貨紀錄,又認定被上訴人不能營運期間自101年9月7日至同月30日止,認其結論有矛盾云云, 應有誤會。 5.清理火場及遷移他處營業所支出之相關費用部分: 以系爭火災造成被上訴人廠房之損害情形,其於重建、維修前無法繼續使用,應堪認定,則其遷移廠房、租用場地以供繼續營業自屬必要,又以被上訴人上開廠房3 、4樓為鋼筋(骨)結構建築,本身又從事電扇、馬達、 排風機,及各類家電用品之製造加工及買賣業務之公司,倉庫中堆放電器成本與半成品,則其清理火場、遷移他處營業,自有使用吊車、怪手等重機械,並設置辦公處所與支付租金之需要,再以被上訴人廠房合法登記建物(1、2樓與地下層)即建號臺南市○區○○段0000號登記總面積為1679.68平方公尺、同段4214號登記總面 積為1214.44平分公尺,有上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可 憑(原審卷二第135至140頁),合計面積即已達2,894.12平方公尺即875.47坪,縱僅依經研院鑑定報告認定3 、4樓鋼骨結構建物之樓層板面積474.26坪,合計被上 訴人於火災前使用廠房之面積達1千3百餘坪,而依前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示,被上訴人承租○○路00號廠房承租範圍為750坪,顯不敷使用,則其於承租新仁路廠房 外,另使用○○路00號作為其營業處所亦有其必要,且均是因系爭火災所致而有因果關係,被上訴人此部分共計支出1,553,124元(如附表四所示),並提出保險公 證報告所附之統一發票、請款單與報價單為據(原審卷一第140頁反面至149頁),經臺南地院送請經研院鑑定結果,亦認皆為因本案火災所致之相關所需費用,經評估所示項目之金額,亦符合一般處理所生費用,而得請求(經研院鑑定報告第137頁),上開費用既係因系爭火災發生所增加之必要費用,被上訴人據此請求,自屬有據。上訴人仍辯稱被上訴人並未提出其確實有在○○路00號及○○路00號營業之證明,否認上開費用之支出與火災有因果關係云云,自無可採。 6.惟前開被上訴人建物、營業設備及貨品部分雖經火災燒毀而受有損害,然其燒毀後之廢鐵仍有其經濟價值,經允揚公司評估結果,建物廢鐵殘值達170萬元、營業設 備部分殘值10萬元、貨品部分殘值30萬元等情,有上開公證報告可憑(原審卷一第50頁反面、第51頁反面、第56頁),而依財政部國稅局臺南分局104年7月27日南區國稅臺南營所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被上訴人公司101至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原審卷二第182至274頁)所示,被上訴人於101年度出售上開廢品(開立發票)獲有220萬元之收益(原審卷二第230頁反面),其此部分之損害既已填補,自不得再向上訴人為請求。 7.綜前各節所述,合計被上訴人因系爭火災所受之損害為建物部分1,936萬4,391元、營業設備部分36萬5,609元 、貨品部分2,429萬3,691元、不能營運生產所失利益之損失57萬2,556元、清理火場及遷移他處營業所支出之 相關必要費用部分155萬3,124元,合計為4,614萬9,371元,扣除其出售廢品獲填補之金額220萬元,再扣除兩 造不爭執被上訴人已自保險公司獲得理賠之2,707萬2,155元,則其得請求賠償損害之金額應為1,687萬7,216元(計算式:46,149,371元-2,200,000元-27,072,155元 =16,877,216元)。 ⒏上訴人雖又抗辯經研院報告書所載被上訴人因系爭火災受損金額為4,614萬9,371元乙節,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04年7月27日南區國稅臺南營所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件之被上訴人公司會計師101年度營利事業所 得稅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第30頁(原審卷二第230頁反 面)所載,被上訴人公司之火災損失僅有277萬1,357元,其中查核說明處記載「火災損失報備金額3,152萬4,094元(取得報備核准函)+災後清理費用51萬9,418元- 廢品出售(開立發票)220萬元-理賠收入2,707萬2,155 元=277萬1,357元」等文字之記載不相符合,系爭火災 受損金額應以上開被上訴人向國稅局申報之101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列載金額為準云云,惟查: ⑴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案件審查作業認定標準一致性原則(本院卷第133至134頁)第五項規定:「房屋全部遭受災害,應以該房屋評定現值列為發生年度之災害損失。但如能提示購屋之成本及改良資本支出(買賣契約書、且該契約書附有付款紀錄或另有付款之憑證)經查證屬實者,以成本及改良資本支出成本扣除折舊認列;買入契約書未分別訂定房屋及土地價款者,則按房地買進總價按房屋評定現值佔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減除折舊後認列,但有殘值或尚可利用者,應估計其價值扣減之。如僅部分遭受損害(如半倒、半毀者),得以修理費憑證核實認定之,但其金額不得超過前述全毀之價值。若一時無法修復,其損失金額可就受損程度比例,依照前述價格計算之。」基此,國稅局所認定房屋之災害損失係以房屋評定現值或購屋成本及改良資本支出扣除折舊為認列標準。惟按物因侵權行為而受損害,請求金錢賠償時,如有市價者,應以被害人請求時或起訴時之市價為準,已如前述。此與前揭國稅局於納稅義務人申報災害損失時,就災害損失額公式化以房屋評定現值或購屋成本及改良資本支出扣除折舊為認列標準顯然不同。 ⑵再房屋現值之核計,以「臺南市房屋標準單價表」、「臺南市各類房屋折舊標準表」、「臺南市房屋路段等級表」、「臺南市特殊構造物房屋現值評價標準表」、「臺南市電梯設備工程費標準表」及「臺南市五層下分層所有樓房價值分擔標準表」為準據。故房屋現值之評定受「房屋標準單價」、「房屋折舊率標準」、「房屋位置所在路線地段等級」等因素影響。而稽徵機關適用「臺南市房屋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時,對房屋之構造、用途、總層數及面積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未領使用執照者依建造執照)所載之資料為準。但未領使用執照(或建照執照)之房屋以現場勘定調查之資料為準。臺南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審卷二第154頁反面)。依此,「臺南市 房屋標準單價表」為主管稽徵機關核計房屋課稅現值之參考依據,其估算房屋價值本屬偏低,與實際交易價值落差頗大,為眾所週知之事。上訴人抗辯系爭不動產應以「臺南市房屋標準單價表」(原審卷二第120頁)為計算損失之依據顯失公平,並不可採,已如 前述。而國稅局於納稅義務人申報災害損失時,就災害損失額亦係以房屋評定現值或購屋成本及改良資本支出扣除折舊為認列標準,同樣有顯低與市價之情形。 ⑶末按,依經研院報告書所載:「一般不動產房屋、廠房若超過耐用年限,則依折舊計算,該房屋、廠房幾乎不具價值,然而從一般市場交易價格可知,該房屋之合理價格值與折舊減除之價值完全不成比例,所以此足以反應不動產回復原狀、不能單純以新造或新品計算折舊,而標的物為鋼構廠,在未受到外部力量破壞時,此結構隔間等價值不會因年限而有明顯差異。」(經研院報告書第114頁)。亦已指明一般不動產 房屋廠房若超過耐用年限,該房屋之合理價格值與折舊減除之價值完全不成比例。據此,益見前揭被上訴人公司會計師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查核 報告書所載被上訴人公司之申報火災損失額,係依上開現值評定標準為公式化計算,尚難反應被上訴人各項損害標的之市價,上訴人抗辯應以被上訴人向國稅局申報之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查核報告 書列載金額作為計算被上訴人因系爭火災之損害金額云云,應無足採。 ㈣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等之連帶賠償責任部分: 1.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該項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是以連帶債務 ,必當事人間有明示或法律有規定,始能成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參照)。又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共同目的,負同一給付之債務,而其各債務人對債權人,均各負為全部給付義務者而言。而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單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負其債務,並因其中一債務之履行,而他債務亦同歸消滅者而言。兩者並不相同(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617號判決參照)。 2.本件上訴人台瀛公司依民法第28條規定應與上訴人王炳舜對被上訴人前開因系爭火災造成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台瀛公司與上訴人王東一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王炳舜與王東一則是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然其等雖均因系爭火災發生之侵權行為對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然各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原因不同,僅於其中一人履行賠償時,其他人之賠償責任同歸於消滅,揆之前揭說明應屬不真正連帶責任。 ㈤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就損害之發生與擴大與有過失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 1.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受害人於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酷,是以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惟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倘被害人之行為與結果之發生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尚不能僅以其有過失,即認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易言之,應僅於被害人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有相當因果關係時,才有與有過失之可言,並非被害人所有與法不合之行為,均當然成為損害發生或擴大之共同原因(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95年度台上字第2463號、95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判決意旨參照)。2.證人林志青雖於另案審理時證稱:伊有看到消防隊要從被上訴人的消防栓拉水線,但因無法出水,消防隊就放棄未再使用該消防栓,伊有聽到消防隊說水線不能用的事情等語(原審卷二第49-52頁);及證人王炳獻於上開另案審 理時證稱:伊為了怕台瀛公司溫度過高會影響到被上訴人的廠區,所以需要使用被上訴人的消防栓來降低溫度,但被上訴人2樓的兩處消防栓完全沒有水出來,依照伊經驗 或許是因為加壓馬達沒有開,所以伊在兩個消防栓中找尋加壓馬達的開關,但找不到,只有出水的旋轉閥門,伊做這些舉動時,旁邊有被上訴人的員工,伊後來放棄消防栓的使用,被上訴人的人有告訴伊有一個滅火器,伊就拉著滅火器去被上訴人2樓東邊的窗戶往台瀛公司平行的2樓去噴灑滅火,因為當時已經無法降溫了,因為壓力的問題,雙方兩個防火巷的距離5、6公尺,基本上無法噴灑到台瀛公司,加上火災在內部,伊噴灑的位置只是在火災外部也救不到,後來因為東富公司濃煙很大伊就退出來等語(原審卷二第53-57頁),然證人所述上節,則經證人方德興 於上開案件審理時證稱:火災發生當天伊在被上訴人公司2樓看到台瀛公司冒出煙霧,就把公司的物料搬開,搬的 時候有看到台瀛公司員工跑到被上訴人公司2樓用輪軸式 滅火器往台瀛公司方向打,當時台瀛公司員工沒有去使用在被上訴人公司2樓之消防栓,伊有拉出消防栓的水帶, 但因被上訴人2樓未著火,所以沒有打開水,也無印象台 瀛公司員工有打開消防栓的水等語(原審卷二第58-60頁 ),否認台瀛公司員工當時有去操作東富公司內之消防栓,且未出水之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並有上開證人之筆錄影本附卷可稽。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救災人員第一時間抵達本件火災現場後,即以消防車之強力水柱佈線進行滅火工作,並無操作東富公司廠房內之消防栓乙節,亦有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02年10月18日南市○○ ○○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235頁),足認證人林志青、王炳獻所述與事實不符。再者,本件火災報案時間為101年9月7日上午9時17分,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出動各種消防車47輛及消防人員89人參與搶救,直至同日上午11時35分才控制住,並於同日上午12時43分撲滅,有系爭火災鑑定書足憑,足見當時火勢猛烈且迅速,況以證人王炳獻前開自陳其使用被上訴人之滅火器亦無法降溫,且火災發生在台瀛公司內部,噴灑位置只能從外部,要救火也救不到等語,則縱當時被上訴人公司有如證人林志青與王炳獻所證稱消防設備無法使用之情況,仍不能證明系爭火災得因被上訴人公司消防設備正常使用而不致延燒至被上訴人公司或防止延燒擴大。 3.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公司於防火巷堆放物品致消防人員到場灌救困難等語,固有現場照片可憑見防火巷堆放紙箱之情(火災鑑定書第61頁照片編號13),及證人林志青於另案審理時證稱:被上訴人於防火巷有堆積紙箱,大約超一個人脖子的高度,大約超過150公分高等語(原審卷二第 50頁),惟經原審函詢臺南市政府消防局關於上開防火巷堆放紙箱是否影響救災乙節,據該局函覆表示該堆紙箱雖有可能影響救災之進行,然以該局消防人員優越之體技能而言,並非困難至無法跨越等語,有該局前開102年10月 18日南市○○○○0000000000號函可參,更以火災發生時消防隊搶救時狀況觀之,並無消防隊於該處布置防火線或有自該處射水搶救之情,有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可稽(火災鑑定書第18至20頁),益見被上訴人於防火巷堆放物品,並不影響救災,亦不足認有何因此致火災延燒與擴大之情形。 4.再按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6公尺以上之道路 或深度6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依左列規定:二、 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在1.5公尺以上 未達3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 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又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應具有一定之防火時效,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 每1,500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固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10條第2款、第70條、第79條第1項 所明定。然本件由火災鑑定書所見,係認定火災是由上訴人台瀛公司經被上訴人廠房3、4樓外牆搭建之等距離塑膠浪板無力招架高溫幅射熱及鐵皮外牆之熱傳導而延燒至被上訴人公司,其並未認定被上訴人公司之鐵皮外牆不具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且依火災鑑定書第86、87頁照片編號64、65可見被上訴人3、4樓乃是鐵皮外牆,而非如上訴人所稱依上開編號65之照片可見被上訴人公司是採用無防火功效之塑膠浪板作為主結構外牆之情,另被上訴人3、4樓雖是違章建築,然其乃是採用鋼筋(骨)結構之建築,已如前述,是上訴人抗辯上開建築不具一定防火時效已非有據,復以系爭火災初期係由○○路0號廠房大量濃煙挾帶 少量火苗向西竄出,火勢本尚未延燒至被上訴人3、4樓,然基於火往上燃燒速度約為往下燃燒之20倍,火災初期後火勢擴大,火勢始藉由前開上訴人公司所搭建之遮雨棚,向西延伸並往上竄燒,而蔓延進入被上訴人公司,已如前述,參以前述消防局出動救災之人力與消防車輛之眾,系爭火災仍延燒近3個半小時始遭完全撲滅,並造成被上訴 人3、4樓H型鋼軟化彎曲、4樓樓地板塌陷等鋼筋(骨)結 構燒毀之結果,是縱被上訴人公司已依前開規定使用具有一定防火時效之外牆、主要結構之樑、柱、牆壁、樓地板及屋頂,當亦無法阻止系爭火災造成被上訴人公司上開損失之結果。 5.另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確曾於101年9月14日及同年月25日接獲被上訴人廠房發生火災之報案電話,並均有派遣消防車前往處理,其中101年9月14日當日狀況僅3樓有殘煙,而 發生原因不明,同年月25日火災發生狀況則是3樓燃燒面 積約30平方公尺,原因則為被上訴人公司3樓之前火災堆 積之廢棄物復燃等情,固有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03年4月30日南市消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火災案件紀錄表可佐(原審卷一第317至323頁),然允揚公司分別於同年月10日及12日派員進行現場查勘時,為避免損失擴大評估現場並針對貨物搶救部分研議後,曾請被上訴人緊急將煙燻水漬受損貨品運至被上訴人位於○○路00號二廠廠房等情,有前開公證報告可參(原審卷一第22頁反面),且以上開二次火災發生之狀況,前者僅發現殘煙,後者復燃之面積僅30平方公尺,且是之前火災遺留之廢棄物復燃,相對於系爭火災造成被上訴人3、4樓內部物品已嚴重燒損,位於3樓支撐4樓板之H型鋼受熱膨脹軟化而彎曲,導致4樓RC樓地板倒塌,造成3樓與4樓經燃燒後合成一個樓層之情,實不足對火災現場造成更大之損害,更且之前遺留現場尚未遭系爭火災燒毀之物品早已經遷移他處,則系爭火災發生時既已將被上訴人廠房之3、4樓嚴重燒毀,且相關受損貨品已搬運他處,縱有發生前開兩次復燃情形,亦不足認有造成損失擴大之情事,況經臺南地院就被上訴人所受損害之結果有無因上開104年9月14日及同年月25日二次火災影響而有擴大,送請經研院鑑定結果,因未在火災現場觀察,且相關資訊均在之後所取得,故無法判斷上開二次火災是否對被上訴人公司造成更嚴重之影響,亦有前開經研院鑑定書可憑(經研院鑑定書第140頁),是此部分無從對上訴人為有利之認定。 ⒍上訴人雖又以火災發生當日,消防局救災人員於接獲報案後5分鐘即到達現場,縱依火災鑑定報告認定系爭火災係 由上訴人台瀛公司所有○○路0號建物延燒至11號建物, 如被上訴人就廠房之設計興建合乎消防法規、使用具法定防火時效之建材,應不致於近3個半小時始完全撲滅火勢 之情云云。惟經本院依上訴人聲請向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調閱被上訴人自99年至101年度消防安全檢查記錄表顯示, 被上訴人之消防設備,包含滅火設備、警報設備、緊急電源、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必要設施等,均符合消防安全法規,有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04年12月28日南市消預 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被上訴人99至101年度消防安 全檢查紀錄(本院卷第161-167頁)在卷可稽。復經府城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有限公司以105年2月18日府城消防字第00000000號函文檢送本院關於被上訴人99年至100年消防 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本院卷第211頁,申報書外放), 並陳明該等申報書範圍包含被上訴人公司3、4樓廠房。據此,尚難認被上訴人公司有上訴人所指廠房之設計興建不合乎消防法規之情事。至於上開被上訴人99年、100年度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其中有部分消防安全不符規定(含乾粉滅火器藥劑過期、壓力不足、消防栓箱水帶硬化等)之項目(參99年度申報書第4頁、100年度申報書第5 頁),惟觀99、100年度申報書之檢查日期分別為99年12 月7日至99年12月8日;100年11月30日至100年12月3日, 檢查結果固有上開不符規定之項目及內容,然於各該申報書內附「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劃書」均記載採行改善措施為「委託消防專技人員維修」,且預定完成期限分別為「99年12月28日」、「100年12月31日」(外放99年度申報 書第4頁、100年度申報書第5頁),而台南市政府消防局 分別於100年1月4日及101年1月30日至被上訴人公司為99 年度及100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測時,檢查類型均勾選「 檢修申報專業性複查」,檢查結果均合格,有上開消防安全檢查記錄表附卷可參,足認被上訴人公司雖於99年12月8日及100年12月3日受府城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有限公司檢 查時,尚有部分不合消防安檢法規之情事,惟於台南市政府消防局為專業性複檢時,已經改善合格。綜此,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公司之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應對被上訴人公司損害之擴大負與有過失責任等語,亦不足採。 六、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同法第233條第1 項及第203條所明定。查本件被上訴人前開得請求上訴人給 付之損害賠償金額,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其中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台瀛公司、王炳舜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7月26日起,上訴人王東一部分自追加書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7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無不合。 七、綜上所述,系爭火災之發生及延燒係因上訴人台瀛公司就起火處堆放可燃性溶劑之貯存控管不當,使可燃性溶劑洩露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引發火災,且因台瀛公司第一廠區南棟2樓西側屋頂加蓋240公分遮雨棚,造成與被上訴人公司之防火巷距變小所致,台瀛公司為危險製造人,上訴人王炳舜及王東一分為台瀛公司之負責人及火災發生時之倉庫主管,其等對其上開危險物品之貯存控管不當,怠於職行職務,並因此造成被上訴人前開之損害,自應對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1條之3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台瀛公司與王炳舜應連帶給付,或台瀛公司與王東一應連帶給付,或王炳舜與王東一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687萬7,216元,及台瀛公司及王炳舜自102年7月26日起,王東一自104年7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兩造之聲請分別諭知相當擔保金額而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 ┌─────────────────────────────────────┐ │(一)1、2樓之重建(維修)費用 │ ├─┬──────────────┬──┬──┬───────┬──────┤ │編│ 損失項目 │單位│數量│ 單價 │ 總價 │ │號│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2F頂版樑結構補強工程 │ │ │ │ │ ├─┼──────────────┼──┼──┼───────┼──────┤ │①│斷樑及樓底爆裂位置包覆纖維板│㎡ │115 │10,000元 │1,150,000元 │ ├─┼──────────────┼──┼──┼───────┼──────┤ │②│頂樑裂縫低壓灌注環氧樹脂補強│支 │350 │1,200元 │420,000元 │ ├─┼──────────────┼──┼──┼───────┼──────┤ │③│主副樑銜接處鋼柱加強支撐 │M │240 │4,000元 │960,000元 │ │ │ (H200*200型鋼) │ │ │ │ │ ├─┼──────────────┼──┼──┼───────┼──────┤ │④│油漆補修工程 │式 │ 1 │50,000元 │50,000元 │ ├─┼──────────────┼──┼──┼───────┼──────┤ │ │ 東側外牆整修工程 │ │ │ │ │ ├─┼──────────────┼──┼──┼───────┼──────┤ │⑤│外牆原粉刷面打除+廢渣運棄 │式 │ 1 │80,000元 │80,000元 │ ├─┼──────────────┼──┼──┼───────┼──────┤ │⑥│外泥砂漿暗石粉刷 │㎡ │505 │600元 │303,000元 │ ├─┼──────────────┼──┼──┼───────┼──────┤ │⑦│窗孔四周防水層施作 │式 │ 1 │36,000元 │36,000元 │ ├─┼──────────────┼──┼──┼───────┼──────┤ │⑧│鷹架工程 │㎡ │600 │150元 │90,000元 │ ├─┼──────────────┼──┼──┼───────┼──────┤ │⑨│雙拉鋁窗(含自動開關窗機) │樘 │16 │20,000元 │320,000元 │ ├─┼──────────────┼──┼──┼───────┼──────┤ │ │正立面重新裝修工程 │ │ │ │ │ ├─┼──────────────┼──┼──┼───────┼──────┤ │⑩│原裝修面材打除+廢渣運棄 │式 │ 1 │36,000元 │36,000元 │ ├─┼──────────────┼──┼──┼───────┼──────┤ │⑪│欄杆及造型砌磚 │㎡ │ 0 │750元 │0元 │ ├─┼──────────────┼──┼──┼───────┼──────┤ │⑫│水泥砂漿粉刷 │㎡ │ 0 │500元 │0元 │ ├─┼──────────────┼──┼──┼───────┼──────┤ │⑬│二丁掛黏貼 │㎡ │ 0 │800元 │0元 │ ├─┼──────────────┼──┼──┼───────┼──────┤ │⑭│30*30地磚舖設 │㎡ │ 0 │1,500元 │0元 │ ├─┼──────────────┼──┼──┼───────┼──────┤ │⑮│防水層施作 (窗框陽台+地坪) │式 │ 0 │30,000元 │0元 │ ├─┼──────────────┼──┼──┼───────┼──────┤ │⑯│鋁門窗更新 │式 │ 0 │120,000元 │0元 │ ├─┼──────────────┼──┼──┼───────┼──────┤ │⑰│1、2樓鋁門窗玻璃更新.清潔整 │㎡ │270 │150元 │40,500元 │ │ │理鷹架工程 │ │ │ │ │ ├─┼──────────────┼──┼──┼───────┼──────┤ │⑱│1~2F油漆補修工程(室內牆面+│式 │1 │400,000元 │400,000元 │ │ │平頂) │ │ │ │ │ ├─┼──────────────┼──┼──┼───────┼──────┤ │⑲│1~2F水電修復工程(含燈具) │式 │1 │600,000元 │600,000元 │ ├─┴──────────────┼──┼──┼───────┼──────┤ │合計 │ │ │ │4,485,500元 │ ├────────────────┴──┴──┴───────┴──────┤ │(二)3、4樓重建費用 │ ├─────────────────────────────────────┤ │1.3、4樓鋼骨結構 │ ├─┬──────────────┬──┬───┬──────┬──────┤ │①│鋼骨三樓四樓H400*200 │坪 │948.52│8,500元 │8,062,420元 │ ├─┼──────────────┼──┼───┼──────┼──────┤ │②│樓承板 │坪 │474.26│2,000元 │948,520元 │ ├─┼──────────────┼──┼───┼──────┼──────┤ │③│點焊網 │坪 │474.26│500元 │237,130元 │ ├─┼──────────────┼──┼───┼──────┼──────┤ │④│L料 │尺 │1135 │100元 │113,500元 │ ├─┼──────────────┼──┼───┼──────┼──────┤ │⑤│基礎螺絲 │座 │ 7 │5,000元 │35,000元 │ ├─┼──────────────┼──┼───┼──────┼──────┤ │⑥│化學螺絲 │柱 │ 59 │1,500元 │88,500元 │ ├─┼──────────────┼──┼───┼──────┼──────┤ │⑦│花板鐵樓梯 │座 │ 4 │15,000元 │60,000元 │ ├─┼──────────────┼──┼───┼──────┼──────┤ │⑧│水泥 │坪 │474.26│1,000元 │474,260元 │ ├─┼──────────────┼──┼───┼──────┼──────┤ │⑨│厝頂發泡鋼板 │坪 │ 492 │1,000元 │492,000元 │ ├─┼──────────────┼──┼───┼──────┼──────┤ │⑩│壁肚(C型鋼+浪板) │坪 │ 627 │2,000元 │1,254,000元 │ ├─┼──────────────┼──┼───┼──────┼──────┤ │⑪│電動鐵捲門 │口 │ 7 │35,000元 │245,000元 │ ├─┼──────────────┼──┼───┼──────┼──────┤ │⑫│中直 │尺 │ 273 │80元 │21,840元 │ ├─┼──────────────┼──┼───┼──────┼──────┤ │⑬│白鐵水槽 │尺 │ 546 │200元 │109,200元 │ ├─┼──────────────┼──┼───┼──────┼──────┤ │⑭│包角 │尺 │ 322 │80元 │25,760元 │ ├─┼──────────────┼──┼───┼──────┼──────┤ │⑮│窗栓 │尺 │ 357 │80元 │28,560元 │ ├─┼──────────────┼──┼───┼──────┼──────┤ │⑯│鋁窗(便窗)4.3尺*3.6尺 │口 │ 20 │2,000元 │40,000元 │ ├─┼──────────────┼──┼───┼──────┼──────┤ │⑰│水切 │尺 │ 152 │80元 │12,160元 │ ├─┼──────────────┼──┼───┼──────┼──────┤ │⑱│台度 │尺 │ 380 │80元 │30,400元 │ ├─┼──────────────┼──┼───┼──────┼──────┤ │⑲│前大門頂換鋼板 │坪 │ 71 │1,000元 │71,000元 │ ├─┼──────────────┼──┼───┼──────┼──────┤ │⑳│水切 │尺 │ 83 │80元 │6,640元 │ ├─┼──────────────┼──┼───┼──────┼──────┤ │㉑│白鐵水槽 │尺 │ 83 │200元 │16,600元 │ ├─┼──────────────┼──┼───┼──────┼──────┤ │㉒│包角 │尺 │ 86 │80元 │6,880元 │ ├─┼──────────────┼──┼───┼──────┼──────┤ │㉓│換C型鋼 │支 │ 16 │1,000元 │16,000元 │ ├─┴──────────────┼──┼───┼──────┼──────┤ │合計 │ │ │ │12,395,370元│ ├────────────────┴──┴───┴──────┴──────┤ │2.3~4樓鋼構廠房照明工程 │ ├─┬──────────────┬──┬───┬──────┬──────┤ │①│照明工程--2.0*2C電纜線 │M │ 1400 │30元 │42,000元 │ ├─┼──────────────┼──┼───┼──────┼──────┤ │②│照明工程--不銹鋼開關箱 │只 │ 4 │5,000元 │20,000元 │ ├─┼──────────────┼──┼───┼──────┼──────┤ │③│照明工程--明開關(含接線盒) │只 │ 16 │500元 │8,000元 │ ├─┼──────────────┼──┼───┼──────┼──────┤ │④│照明工程--五金 │式 │ 1 │5,000元 │5,000元 │ ├─┼──────────────┼──┼───┼──────┼──────┤ │⑤│照明工程--吸頂T5-雙管燈具 │盞 │ 90 │0元 │0元 │ ├─┼──────────────┼──┼───┼──────┼──────┤ │⑥│照明工程--配線及安裝工資 │式 │ 1 │20,000元 │20,000元 │ ├─┼──────────────┼──┼───┼──────┼──────┤ │⑦│營業稅 │% │ 5% │95,000元 │4,750元 │ ├─┴──────────────┼──┼───┼──────┼──────┤ │合計 │ │ │ │99,750元 │ ├────────────────┴──┴───┴──────┴──────┤ │3.3F柱頭及女兒牆重建工程 │ ├─┬──────────────┬──┬───┬──────┬──────┤ │①│原柱頭打鑿及鋼筋切除 │式 │ 1 │50,000元 │50,000元 │ ├─┼──────────────┼──┼───┼──────┼──────┤ │②│柱頭鋼筋植筋 (含#6鋼筋,L=150│柱 │ 55 │6,000元 │330,000元 │ │ │cm) │ │ │ │ │ ├─┼──────────────┼──┼───┼──────┼──────┤ │③│女兒牆面鋼筋植筋(含#3鋼筋,L=│支 │ 1200 │100元 │120,000元 │ │ │80cm) │ │ │ │ │ ├─┼──────────────┼──┼───┼──────┼──────┤ │④│柱頭箍筋(#3鋼筋)組立 │Ton │ 0.8 │28,500元 │22,800元 │ ├─┼──────────────┼──┼───┼──────┼──────┤ │⑤│女兒牆鋼筋組立 │Ton │ 2.8 │28,500元 │79,800元 │ ├─┴──────────────┼──┼───┼──────┼──────┤ │合計 │ │ │ │602,600元 │ ├────────────────┴──┴───┴──────┴──────┤ │4.1B磚造 │ ├─┬──────────────┬──┬───┬──────┬──────┤ │①│模板組立 │㎡ │ 525 │400元 │210,000元 │ ├─┼──────────────┼──┼───┼──────┼──────┤ │②│混凝土搗築--壓送車 │式 │ 1 │20,000元 │20,000元 │ ├─┼──────────────┼──┼───┼──────┼──────┤ │③│混凝土搗築--RC工 │工 │ 6 │1,800元 │10,800元 │ ├─┼──────────────┼──┼───┼──────┼──────┤ │④│混凝土搗築--台泥3000psi混凝 │m3 │ 60 │1,800元 │108,000元 │ │ │土 │ │ │ │ │ ├─┼──────────────┼──┼───┼──────┼──────┤ │⑤│水泥砂漿粉刷 │㎡ │ 525 │480元 │252,000元 │ ├─┼──────────────┼──┼───┼──────┼──────┤ │⑥│水電配管 │式 │ 1 │30,000元 │30,000元 │ ├─┴──────────────┴──┴───┴──────┴──────┤ │ 3F地坪重建 │ ├─┬──────────────┬──┬───┬──────┬──────┤ │⑦│原地坪裝修面打除 │式 │ 1 │120,000元 │120,000元 │ ├─┼──────────────┼──┼───┼──────┼──────┤ │⑧│混凝土搗築--壓送車 │式 │ 1 │25,000元 │25,000元 │ ├─┼──────────────┼──┼───┼──────┼──────┤ │⑨│混凝土搗築--RC工 │工 │ 6 │1,800元 │10,800元 │ ├─┼──────────────┼──┼───┼──────┼──────┤ │⑩│混凝土搗築--台泥3000psi混凝 │m3 │ 195 │1,800元 │351,000元 │ │ │土 │ │ │ │ │ ├─┼──────────────┼──┼───┼──────┼──────┤ │⑪│混凝土搗築--整體粉光(表面鋼 │坪 │ 552 │300元 │165,600元 │ │ │砂10kg/m2) │ │ │ │ │ ├─┼──────────────┼──┼───┼──────┼──────┤ │⑫│四周模板圍模 │式 │ 1 │30,000元 │30,000元 │ ├─┼──────────────┼──┼───┼──────┼──────┤ │⑬│點焊鋼絲網(含施工) │㎡ │ 1700 │300元 │510,000元 │ ├─┼──────────────┼──┼───┼──────┼──────┤ │⑭│混凝土面防裂線切割 │m │ 1200 │80元 │96,000元 │ ├─┴──────────────┴──┴───┴──────┴──────┤ │其他 │ ├─┬──────────────┬──┬───┬──────┬──────┤ │⑮│樓梯扶手 │組 │ 1 │60,000元 │60,000元 │ ├─┼──────────────┼──┼───┼──────┼──────┤ │⑯│貨梯修復 │座 │ 2 │0元 │0元 │ ├─┼──────────────┼──┼───┼──────┼──────┤ │⑰│室內清潔(驗收) │式 │ 1 │0元 │0元 │ ├─┼──────────────┼──┼───┼──────┼──────┤ │⑱│OA辦公傢具拆除+重新組裝 │式 │ 1 │0元 │0元 │ ├─┼──────────────┼──┼───┼──────┼──────┤ │⑲│工程管理+損耗 │% │ 5% │19,582,420元│979,121元 │ ├─┴──────────────┼──┼───┼──────┼──────┤ │合計 │ │ │ │2,978,321元 │ ├────────────────┴──┴───┴──────┴──────┤ │5.貨梯 │ ├─┬──────────────┬──┬───┬──────┬──────┤ │①│貨梯(大) │台 │ 1 │886,570元 │886,570元 │ ├─┼──────────────┼──┼───┼──────┼──────┤ │②│貨梯(小) │台 │ 1 │556,880元 │556,880元 │ ├─┴──────────────┼──┼───┼──────┼──────┤ │合計 │ │ │ │1,443,450元 │ ├────────────────┴──┴───┴──────┴──────┤ │3、4樓重建費用總計:1.12,395,370元+2.99,750元+3.602,600元+4.2,978,321元│ │ +5.1,443,450元=1,7519,491元 │ ├─────────────────────────────────────┤ │細估計算折舊定額法計算: │ │(一)1、2樓經提列折舊後之重建(維修)費用為3,947,240元 │ │(二)3、4樓經提列折舊後之重建費用為15,417,151元 │ │合計為19,364,391元 │ └─────────────────────────────────────┘ 附表二 ┌───────────────────────────────┐ │營業設備 │ ├─┬──┬────────┬────┬──┬──┬──────┤ │編│資產│資產名稱 │取得日期│單位│數量│金額(新臺幣)│ │號│編號│ │ │ │ │ │ ├─┼──┼────────┼────┼──┼──┼──────┤ │①│C158│醫療產品治具 │93/6/30 │式 │ 1 │5,667元 │ ├─┼──┤ │ │ │ ├──────┤ │②│C159│ │ │ │ │150,000元 │ ├─┼──┼────────┼────┼──┼──┼──────┤ │③│C138│扇葉平衡機 │89/4/25 │台 │ 1 │12,727元 │ ├─┼──┼────────┼────┼──┼──┼──────┤ │④│C108│流速風壓測定器 │84/2/25 │台 │ 1 │5,727元 │ ├─┼──┼────────┼────┼──┼──┼──────┤ │⑤│C148│高空取料機 │90/3/31 │台 │ 2 │4,818元 │ ├─┼──┼────────┼────┼──┼──┼──────┤ │⑥│C131│封箱機 │88/11/23│台 │ 2 │4,722元 │ ├─┼──┼────────┼────┼──┼──┼──────┤ │⑦│C136│全自動打包機 │89/4/25 │台 │ 2 │6,591元 │ ├─┼──┼────────┼────┼──┼──┼──────┤ │⑧│C156│電動堆高機(鑑定│90/6/23 │台 │ 1 │32,500元 │ │ │ │報告誤載為坐式日│ │ │ │ │ │ │ │動堆高機) │ │ │ │ │ ├─┴──┴────────┴────┴──┴──┴──────┤ │電信設備 │ ├─┬──┬────────┬────┬──┬──┬──────┤ │⑨│J004│FX-100主機櫃 │89/4/24 │櫃 │ 1 │ │ ├─┼──┼────────┼────┼──┼──┤ │ │⑩│J004│外線界面卡(8路) │89/4/24 │片 │ 1 │ │ ├─┼──┼────────┼────┼──┼──┤ │ │⑪│J004│數位話機界面卡 │89/4/24 │片 │ 3 │ │ ├─┼──┼────────┼────┼──┼──┤ │ │⑫│J004│語音服務卡 │89/4/24 │片 │ 1 │ │ ├─┼──┼────────┼────┼──┼──┤ │ │⑬│J004│實用型數位話機 │89/4/24 │台 │ 30 │ │ ├─┼──┼────────┼────┼──┼──┤ │ │⑭│J004│FX-100專用電池 │89/4/24 │組 │ 1 │ │ ├─┼──┼────────┼────┼──┼──┤ │ │⑮│J004│PBX系統工程 │89/4/24 │式 │ 1 │ │ ├─┼──┼────────┼────┼──┼──┤ │ │⑯│J004│20蕊電纜線 │89/4/24 │米 │300 │ │ ├─┼──┼────────┼────┼──┼──┤ │ │⑰│J004│4蕊電纜線 │89/4/24 │米 │300 │142,857元 │ ├─┼──┼────────┼────┼──┼──┤ │ │⑱│J004│網路線CAT.5E │89/4/24 │米 │900 │ │ ├─┼──┼────────┼────┼──┼──┤ │ │⑲│J004│電話佈線施工(含 │89/4/24 │點 │30 │ │ │ │ │主機端子、用端接│ │ │ │ │ │ │ │線) │ │ │ │ │ ├─┼──┼────────┼────┼──┼──┤ │ │⑳│J004│網路佈線施工(含 │89/4/24 │點 │28 │ │ │ │ │主機端、用戶端安│ │ │ │ │ │ │ │裝) │ │ │ │ │ ├─┼──┼────────┼────┼──┼──┤ │ │㉑│J004│壓條五金另料 │89/4/24 │式 │ 1 │ │ ├─┼──┼────────┼────┼──┼──┤ │ │㉒│J004│C型端子板 │89/4/24 │組 │ 12 │ │ ├─┴──┴────────┴────┴──┴──┴──────┤ │總計:5,667元+150,000元+12,727元+5,727元+4,818元+4,722元 │ │+6,591元+32,500元+142,857元=365,609元 │ └───────────────────────────────┘ 附表三 ┌───────────────────────────────────────────┐ │貨品 │ ├──┬────────┬────┬────┬──┬───┬───┬───┬──────┤ │編號│品號 │品名 │規格 │單位│數量 │報單 │申請 │金額(新臺幣)│ │ │ │ │ │ │ │編號 │數量 │ │ ├──┼────────┼────┼────┼──┼───┼───┼───┼──────┤ │1 │TF-622A-220溥昌 │旋轉扇 │ 成品 │台 │495 │A-001 │495 │355,192元 │ │ │ │ │ 220V │ │ │ │ │ │ ├──┼────────┼────┼────┼──┼───┼───┼───┼──────┤ │2 │TF-622A-灰(溥昌 │旋轉扇 │ 成品 │台 │173 │A-001 │173 │120,275元 │ │ │ │ │ 110V │ │ │ │ │ │ ├──┼────────┼────┼────┼──┼───┼───┼───┼──────┤ │3 │TF-622B-灰 │旋轉扇 │ S.K.D │台 │ 1 │A-001 │ 1 │592元 │ │ │ │ │ 110V │ │ │ │ │ │ ├──┼────────┼────┼────┼──┼───┼───┼───┼──────┤ │4 │TF-622B灰220V │旋轉扇 │ S.K.D │台 │ 5 │A-001 │ 5 │3,226元 │ ├──┼────────┼────┼────┼──┼───┼───┼───┼──────┤ │5 │TF-AC07H-白 │電暖器 │成品進口│台 │203 │ │203 │141,505元 │ │ │ │ │ 110V │ │ │ │ │ │ ├──┼────────┼────┼────┼──┼───┼───┼───┼──────┤ │6 │TF-AC19白 │艾美特空│成品進口│台 │ 9 │A-002 │ │ │ │ │ │氣清靜機│ 110V │ │ │ │ │ │ │ │ │(AC19) │ │ │ │ │ │ │ ├──┼────────┼────┼────┼──┼───┼───┤1525 │1,092,571元 │ │7 │TF-AC19白 │艾美特空│成品進口│台 │1,516 │A-002 │ │ │ │ │ │氣清靜機│ 110V │ │ │ │ │ │ │ │ │(AC19) │ │ │ │ │ │ │ ├──┼────────┼────┼────┼──┼───┼───┼───┼──────┤ │8 │TF-AC19綠 │艾美特空│成品進口│台 │ 1 │A-002 │ │ │ │ │ │氣清靜機│ 110V │ │ │ │ │ │ │ │ │(AC19) │ │ │ │ │ │ │ ├──┼────────┼────┼────┼──┼───┼───┤564 │394,907元 │ │9 │TF-AC19綠 │艾美特空│成品進口│台 │563 │A-002 │ │ │ │ │ │氣清靜機│ 110V │ │ │ │ │ │ │ │ │(AC19) │ │ │ │ │ │ │ ├──┼────────┼────┼────┼──┼───┼───┼───┼──────┤ │10 │TF-ACFT08 │艾美特水│成品進口│台 │65 │A-003 │ │ │ │ │ │冷塔扇 │ 110V │ │ │ │ │ │ │ │ │(CFT08) │ │ │ │ │ │ │ ├──┼────────┼────┼────┼──┼───┼───┤66 │249,246元 │ │11 │TF-ACFT08 │艾美特水│成品進口│台 │ 1 │A-003 │ │ │ │ │ │冷塔扇 │ 110V │ │ │ │ │ │ │ │ │(CFT08) │ │ │ │ │ │ │ ├──┼────────┼────┼────┼──┼───┼───┼───┼──────┤ │12 │TF-ACFT09 │艾美特水│成品進口│台 │ 6 │A-004 │ │ │ │ │ │冷塔扇 │ 110V │ │ │ │ │ │ │ │ │(CFT09) │ │ │ │ │ │ │ ├──┼────────┼────┼────┼──┼───┼───┤ │ │ │13 │TF-ACFT09 │艾美特水│成品進口│台 │37 │A-004 │ │ │ │ │ │冷塔扇 │ 110V │ │ │ │48 │175,456元 │ │ │ │(CFT09) │ │ │ │ │ │ │ ├──┼────────┼────┼────┼──┼───┼───┤ │ │ │14 │TF-ACFT09 │艾美特水│成品進口│台 │5 │A-004 │ │ │ │ │ │冷塔扇 │ 110V │ │ │ │ │ │ │ │ │(CFT09) │ │ │ │ │ │ │ ├──┼────────┼────┼────┼──┼───┼───┼───┼──────┤ │15 │TF-ACFT09彩 │艾美特水│成品進口│台 │79 │A-005 │ │ │ │ │ │冷塔扇 │ 110V │ │ │ │ │ │ │ │ │(CFT09彩│ │ │ │ │ │ │ │ │ │盒包裝) │ │ │ │ │ │ │ ├──┼────────┼────┼────┼──┼───┼───┤302 │812,921元 │ │16 │TF-ACFT09彩 │艾美特水│成品進口│台 │261 │A-005 │ │ │ │ │ │冷塔扇 │ 110V │ │ │ │ │ │ │ │ │(CFT09彩│ │ │ │ │ │ │ │ │ │盒包裝) │ │ │ │ │ │ │ ├──┼────────┼────┼────┼──┼───┼───┼───┼──────┤ │17 │TF-AFB2028T3 │艾美特旋│成品進口│台 │ 1 │A-006 │ │ │ │ │ │風式電扇│ 110V │ │ │ │ │ │ ├──┼────────┼────┼────┼──┼───┼───┤895 │390,593元 │ │18 │TF-AFB2028T3 │艾美特旋│成品進口│台 │894 │A-006 │ │ │ │ │ │風式電扇│ 110V │ │ │ │ │ │ ├──┼────────┼────┼────┼──┼───┼───┼───┼──────┤ │19 │TF-AFS4020RI │艾美特16│成品進口│台 │ 17 │A-007 │ │ │ │ │ │"立扇(FS│ 110V │ │ │ │ │ │ │ │ │4020RI) │ │ │ │ │ │ │ ├──┼────────┼────┼────┼──┼───┼───┤ │ │ │20 │TF-AFS4020RI │艾美特16│成品進口│台 │728 │A-007 │746 │966,630元 │ │ │ │"立扇(FS│ 110V │ │ │ │ │ │ │ │ │4020RI) │ │ │ │ │ │ │ ├──┼────────┼────┼────┼──┼───┼───┤ │ │ │21 │TF-AFS4020RI │艾美特16│成品進口│台 │ 1 │A-007 │ │ │ │ │ │"立扇(FS│ 110V │ │ │ │ │ │ │ │ │4020RI) │ │ │ │ │ │ │ ├──┼────────┼────┼────┼──┼───┼───┼───┼──────┤ │22 │TF-AFT36R │艾美特大│成品進口│台 │ 22 │ │ │ │ │ │ │廈扇 (FT│ 110V │ │ │ │ │ │ │ │ │36R) │ │ │ │ │ │ │ ├──┼────────┼────┼────┼──┼───┤ │ │ │ │23 │TF-AFT36R │艾美特大│成品進口│台 │ 54 │ │ │ │ │ │ │廈扇 (FT│ 110V │ │ │A-008 │76 │114,496元 │ │ │ │36R) │ │ │ │ │ │ │ ├──┼────────┼────┼────┼──┼───┤ │ │ │ │24 │TF-AFT36R │艾美特大│成品進口│台 │ 3 │ │ │ │ │ │ │廈扇 (FT│ 110V │ │ │ │ │ │ │ │ │36R) │ │ │ │ │ │ │ ├──┼────────┼────┼────┼──┼───┼───┼───┼──────┤ │25 │TF-AFW3512A │14"雙拉 │成品進口│台 │ 1 │A-008 │1 │544元 │ │ │ │壁扇(Q白│110V/60 │ │ │ │ │ │ │ │ │/AQ藍) │ Hz │ │ │ │ │ │ ├──┼────────┼────┼────┼──┼───┼───┼───┼──────┤ │26 │TF-AFW3512R │14"遙控 │成品進口│台 │ 1 │A-009 │ │ │ │ │ │壁扇(Q白│110V/60 │ │ │ │ │ │ │ │ │/AQ藍) │ Hz │ │ │ │ │ │ ├──┼────────┼────┼────┼──┼───┼───┤17 │9,845元 │ │27 │TF-AFW3512R │14"遙控 │成品進口│台 │ 16 │A-010 │ │ │ │ │ │壁扇(Q白│110V/60 │ │ │ │ │ │ │ │ │/AQ藍) │ Hz │ │ │ │ │ │ ├──┼────────┼────┼────┼──┼───┼───┼───┼──────┤ │28 │TF-AHC81243F │艾美特電│成品進口│台 │ 99 │ │ │ │ │ │ │暖器白 │ 110V │ │ │ │ │ │ ├──┼────────┼────┼────┼──┼───┤A-010 │632 │790,311元 │ │29 │TF-AHC81243F │艾美特電│成品進口│台 │ 533 │ │ │ │ │ │ │暖器白 │ 110V │ │ │ │ │ │ │ │ │ │ │ │ │ │ │ │ ├──┼────────┼────┼────┼──┼───┼───┼───┼──────┤ │30 │TF-AHD010 │水氧芬香│成品進口│台 │ 11 │A-011 │ │ │ │ │ │機(AHD-0│ 110V │ │ │ │ │ │ │ │ │10) │ │ │ │ │ │ │ ├──┼────────┼────┼────┼──┼───┼───┤863 │504,612元 │ │31 │TF-AHD010 │水氧芬香│成品進口│台 │ 852 │A-011 │ │ │ │ │ │機(AHD-0│ 110V │ │ │ │ │ │ │ │ │10) │ │ │ │ │ │ │ ├──┼────────┼────┼────┼──┼───┼───┼───┼──────┤ │32 │TF-AHRF10831T │艾美特 │成品進口│台 │ 158 │A-012 │ │ │ │ │ │電暖器 │ 110V │ │ │ │ │ │ ├──┼────────┼────┼────┼──┼───┼───┤507 │565,477元 │ │33 │TF-AHRF10831T │艾美特 │成品進口│台 │ 349 │A-012 │ │ │ │ │ │電暖器 │ 110V │ │ │ │ │ │ ├──┼────────┼────┼────┼──┼───┼───┼───┼──────┤ │34 │TF-AHRH7312-紅 │艾美特電│成品進口│台 │ 174 │A-013 │ │ │ │ │ │暖器(小)│ 110V │ │ │ │ │ │ ├──┼────────┼────┼────┼──┼───┼───┤713 │412,007元 │ │35 │TF-AHRH7312-紅 │艾美特電│成品進口│台 │ 539 │ │ │ │ │ │ │暖器(小)│ 110V │ │ │ │ │ │ ├──┼────────┼────┼────┼──┼───┼───┼───┼──────┤ │36 │TF-AHY71002 │艾美特電│成品進口│台 │ 398 │A-014 │ │ │ │ │ │膜式電暖│ 110V │ │ │ │ │ │ │ │ │器 │ │ │ │ │ │ │ ├──┼────────┼────┼────┼──┼───┼───┤1036 │1,277,547元 │ │37 │TF-AHY71002 │艾美特電│成品進口│台 │ 639 │A-014 │ │ │ │ │ │膜式電暖│ 110V │ │ │ │ │ │ │ │ │器 │ │ │ │ │ │ │ ├──┼────────┼────┼────┼──┼───┼───┼───┼──────┤ │38 │TF-AHY81003R │艾美特遙│成品進口│台 │ 135 │A-012 │ │ │ │ │ │控電膜式│ 110V │ │ │ │ │ │ │ │ │電暖器 │ │ │ │ │ │ │ ├──┼────────┼────┼────┼──┼───┼───┤463 │736,221元 │ │39 │TF-AHY81003R │艾美特遙│成品進口│台 │ 329 │A-012 │ │ │ │ │ │控電膜式│ 110V │ │ │ │ │ │ │ │ │電暖器 │ │ │ │ │ │ │ ├──┼────────┼────┼────┼──┼───┼───┼───┼──────┤ │40 │TF-AS3083R │艾美特12│成品進口│台 │ 2 │A-006 │ │ │ │ │ │"立扇 (S│ 110V │ │ │ │ │ │ │ │ │3083R) │ │ │ │ │ │ │ ├──┼────────┼────┼────┼──┼───┼───┤ │ │ │41 │TF-AS3083R │艾美特12│成品進口│台 │ 1,342│A-006 │ │ │ │ │ │"立扇 (S│ 110V │ │ │ │1345 │931,134元 │ │ │ │3083R) │ │ │ │ │ │ │ ├──┼────────┼────┼────┼──┼───┼───┤ │ │ │42 │TF-AS3083R │艾美特12│成品進口│台 │ 1 │A-006 │ │ │ │ │ │"立扇 (S│ 110V │ │ │ │ │ │ │ │ │3083R) │ │ │ │ │ │ │ ├──┼────────┼────┼────┼──┼───┼───┼───┼──────┤ │43 │TF-AS333R-AC白 │12"遙控 │成品進口│台 │ 4 │A-015 │ │ │ │ │ │立扇 │110V/60 │ │ │ │ │ │ │ │ │ │ Hz │ │ │ │ │ │ ├──┼────────┼────┼────┼──┼───┼───┤ │ │ │44 │TF-AS333R-AC白 │12"遙控 │成品進口│台 │ 440 │A-015 │ │ │ │ │ │立扇 │110V/60 │ │ │ │447 │257,606元 │ │ │ │ │ Hz │ │ │ │ │ │ ├──┼────────┼────┼────┼──┼───┼───┤ │ │ │45 │TF-AS333R-AC白 │12"遙控 │成品進口│台 │ 3 │A-015 │ │ │ │ │ │立扇 │110V/60 │ │ │ │ │ │ │ │ │ │ Hz │ │ │ │ │ │ ├──┼────────┼────┼────┼──┼───┼───┼───┼──────┤ │46 │TF-AS35108R │艾美特14│成品進口│台 │ 19 │ │ │ │ │ │ │"DC節能 │ 110V │ │ │ │ │ │ │ │ │立扇 │ │ │ │ │ │ │ ├──┼────────┼────┼────┼──┼───┼───┤261 │336,332元 │ │47 │TF-AS35108R │艾美特14│成品進口│台 │ 242 │ │ │ │ │ │ │"DC節能 │ 110V │ │ │ │ │ │ │ │ │立扇 │ │ │ │ │ │ │ ├──┼────────┼────┼────┼──┼───┼───┼───┼──────┤ │48 │TF-AS3562R-S白 │14"遙控 │成品進口│台 │ 179 │ │ │ │ │ │ │立扇 │ 110V/60│ │ │ │ │ │ │ │ │ │ Hz │ │ │ │ │ │ ├──┼────────┼────┼────┼──┼───┼───┤178 │122,030元 │ │49 │TF-AS3562R-S白 │14"遙控 │成品進口│台 │ 1 │ │ │ │ │ │ │立扇 │110V/60 │ │ │ │ │ │ │ │ │ │ Hz │ │ │ │ │ │ ├──┼────────┼────┼────┼──┼───┼───┼───┼──────┤ │50 │TF-AS3567RI │艾美特14│成品進口│台 │ 3 │ │ │ │ │ │ │"立扇(S3│ 110V │ │ │ │ │ │ │ │ │567RI) │ │ │ │ │ │ │ ├──┼────────┼────┼────┼──┼───┤A-003 │1142 │1,082,935元 │ │51 │TF-AS3567RI │艾美特14│成品進口│台 │1,140 │ │ │ │ │ │ │"立扇(S3│ 110V │ │ │ │ │ │ │ │ │567RI) │ │ │ │ │ │ │ ├──┼────────┼────┼────┼──┼───┼───┼───┼──────┤ │52 │TF-AS442DR │艾美特14│成品進口│台 │ 14 │ │ │ │ │ │ │"立扇(S4│ 110V │ │ │ │ │ │ │ │ │42DR) │ │ │ │ │ │ │ ├──┼────────┼────┼────┼──┼───┤A-007 │89 │281,256元 │ │53 │TF-AS442DR │艾美特14│成品進口│台 │ 79 │ │ │ │ │ │ │"立扇(S4│ 110V │ │ │ │ │ │ │ │ │42DR) │ │ │ │ │ │ │ ├──┼────────┼────┼────┼──┼───┼───┼───┼──────┤ │54 │TF-AS442DR彩 │艾美特14│成品進口│台 │ 109 │A-016 │ │ │ │ │ │"立扇(S4│ 110V │ │ │ │ │ │ │ │ │42DR彩盒│ │ │ │ │ │ │ │ │ │包裝) │ │ │ │ │ │ │ ├──┼────────┼────┼────┼──┼───┼───┤1633 │1,751,423元 │ │55 │TF-AS442DR彩 │艾美特14│成品進口│台 │1,524 │A-016 │ │ │ │ │ │"立扇(S4│ 110V │ │ │ │ │ │ │ │ │42DR彩盒│ │ │ │ │ │ │ │ │ │包裝) │ │ │ │ │ │ │ ├──┼────────┼────┼────┼──┼───┼───┼───┼──────┤ │56 │TF-AV30-Q白(半) │12"桌扇 │ S.K.D │台 │ 2 │A-017 │ 2 │1,161元 │ │ │ │Q白/BR藍│ 110V │ │ │ │ │ │ ├──┼────────┼────┼────┼──┼───┼───┼───┼──────┤ │57 │TF-AV35-Q白 │14"桌扇 │成品進口│台 │ 2 │A-017 │ │ │ │ │ │ │110V/60 │ │ │ │ │ │ │ │ │ │ Hz │ │ │ │ │ │ ├──┼────────┼────┼────┼──┼───┼───┤ 4 │1,982元 │ │58 │TF-AV35-Q白 │14"桌扇 │成品進口│台 │ 2 │ │ │ │ │ │ │ │110V/60 │ │ │ │ │ │ │ │ │ │ Hz │ │ │ │ │ │ ├──┼────────┼────┼────┼──┼───┼───┼───┼──────┤ │59 │TF-AVC1001D │艾美特充│成品進口│台 │ 48 │A-018 │ │ │ │ │ │電式吸塵│ 110V │ │ │ │ │ │ │ │ │器 │ │ │ │ │ │ │ ├──┼────────┼────┼────┼──┼───┼───┤795 │1,094,095元 │ │60 │TF-AVC1001D │艾美特充│成品進口│台 │ 747 │A-018 │ │ │ │ │ │電式吸塵│ 110V │ │ │ │ │ │ │ │ │器 │ │ │ │ │ │ │ ├──┼────────┼────┼────┼──┼───┼───┼───┼──────┤ │61 │TF-AVC3513 │艾美特吸│成品進口│台 │ 29 │ │ │ │ │ │ │塵器 │ 110V │ │ │ │ │ │ │ │ │(T3513) │ │ │ │ │ │ │ ├──┼────────┼────┼────┼──┼───┼───┤ │ │ │62 │TF-AVC3513 │艾美特吸│成品進口│台 │1,244 │ │1274 │1,937,302元 │ │ │ │塵器 │ 110V │ │ │ │ │ │ │ │ │(T3513) │ │ │ │ │ │ │ ├──┼────────┼────┼────┼──┼───┼───┤ │ │ │63 │TF-AVC3513 │艾美特吸│成品進口│台 │ 1 │ │ │ │ │ │ │塵器 │ 110V │ │ │ │ │ │ │ │ │(T3513) │ │ │ │ │ │ │ ├──┼────────┼────┼────┼──┼───┼───┼───┼──────┤ │64 │TF-BF6032A │體脂計(C│成品進口│台 │ 44 │A-019 │ 44 │15,304 │ │ │ │R-6632) │ │ │ │ │ │ │ │ │ │銀 │ │ │ │ │ │ │ ├──┼────────┼────┼────┼──┼───┼───┼───┼──────┤ │65 │TF-EB821 │電子體重│成品進口│台 │ 9 │ │ 9 │2,081元 │ │ │ │計 │ │ │ │ │ │ │ │ │ │(銀/黑) │ │ │ │ │ │ │ ├──┼────────┼────┼────┼──┼───┼───┼───┼──────┤ │66 │TF-FDJ25-藍白 │10"桌扇 │ S.K.D │台 │ 388 │ │ 388 │197,143元 │ │ │ │AL藍C白 │ 110V │ │ │ │ │ │ ├──┼────────┼────┼────┼──┼───┼───┼───┼──────┤ │67 │TF-FS4057R │16吋DC節│成品進口│台 │ 1 │ │ │ │ │ │ │能立地電│ 110V │ │ │ │ │ │ │ │ │扇 │ │ │ │ │ │ │ ├──┼────────┼────┼────┼──┼───┼───┤951 │1,659,666元 │ │68 │TF-FS4057R │16吋DC節│成品進口│台 │ 950 │ │ │ │ │ │ │能立地電│ 110V │ │ │ │ │ │ │ │ │扇 │ │ │ │ │ │ │ ├──┼────────┼────┼────┼──┼───┼───┼───┼──────┤ │69 │TF-FW3512 │10"壁扇 │成品進口│台 │ 3 │ │3 │0元 │ │ │ │(Q白/AQ │110V/60 │ │ │ │ │ │ │ │ │藍) │ Hz │ │ │ │ │ │ ├──┼────────┼────┼────┼──┼───┼───┼───┼──────┤ │70 │TF-HRH801CT3白 │電暖器 │成品進口│台 │ 31 │ │31 │24,517元 │ │ │ │ │ 110V │ │ │ │ │ │ ├──┼────────┼────┼────┼──┼───┼───┼───┼──────┤ │71 │TF-HRH811DT3-白 │電暖器 │成品進口│台 │ 1 │ │ 1 │806元 │ │ │ │ │ 110V │ │ │ │ │ │ ├──┼────────┼────┼────┼──┼───┼───┼───┼──────┤ │72 │TF-HT207P │電暖器 │成品進口│台 │ 226 │ │ │ │ │ │ │AV粉紫色│110V/60 │ │ │ │ │ │ │ │ │ │ Hz │ │ │ │ │ │ ├──┼────────┼────┼────┼──┼───┼───┤ │ │ │73 │TF-HT207P │電暖器 │成品進口│台 │ 38 │ │ │ │ │ │ │AV粉紫色│110V/60 │ │ │ │305 │275,147元 │ │ │ │ │ Hz │ │ │ │ │ │ ├──┼────────┼────┼────┼──┼───┼───┤ │ │ │74 │TF-HT207P │電暖器 │成品進口│台 │ 41 │ │ │ │ │ │ │AV粉紫色│110V/60 │ │ │ │ │ │ │ │ │ │ Hz │ │ │ │ │ │ ├──┼────────┼────┼────┼──┼───┼───┼───┼──────┤ │75 │TF-V35 │14"桌扇 │成品進口│台 │ 1 │ │1 │397元 │ │ │ │ │110V/60 │ │ │ │ │ │ │ │ │ │ Hz │ │ │ │ │ │ ├──┼────────┼────┼────┼──┼───┼───┼───┼──────┤ │76 │三洋IC-AF1-AM白 │電磁爐(S│ 110V │台 │ 3 │ │3 │3,663元 │ │ │ │TA-13A) │ S.K.D │ │ │ │ │ │ ├──┼────────┼────┼────┼──┼───┼───┼───┼──────┤ │77 │三洋IC-AF1-AM白 │電磁爐(S│ 110V │台 │ 5 │ │5 │5,853元 │ │ │ │TA-13A) │ S.K.D │ │ │ │ │ │ ├──┼────────┼────┼────┼──┼───┼───┼───┼──────┤ │78 │大同-TF-B12A-白 │12"箱扇N│ S.K.D │台 │ 193 │ │193 │195,721元 │ │ │ │白/CR藍(│ 110V │ │ │ │ │ │ │ │ │FB3005) │ │ │ │ │ │ │ ├──┼────────┼────┼────┼──┼───┼───┼───┼──────┤ │79 │大同TF-HE03-銀 │負離子大│ S.K.D │台 │ 520 │ │520 │425,745元 │ │ │ │廈扇 │ 110V │ │ │ │ │ │ │ │ │銀/黑 │(FT05A │ │ │ │ │ │ │ │ │ │ RI) │ │ │ │ │ │ ├──┼────────┼────┼────┼──┼───┼───┼───┼──────┤ │80 │可立通BF-A702ML │電子體重│成品進口│台 │ 2 │ │ │ │ │ │ │計(YHB64│ │ │ │ │ │ │ │ │ │13)銀 │ │ │ │ │ │ │ │ │ │ │ │ │ │ │ │ │ ├──┼────────┼────┼────┼──┼───┼───┤ 3 │1,054元 │ │81 │可立通BF-A702ML │電子體重│成品進口│台 │ 1 │ │ │ │ │ │ │計(YHB64│ │ │ │ │ │ │ │ │ │13)銀 │ │ │ │ │ │ │ ├──┼────────┼────┼────┼──┼───┼───┼───┼──────┤ │82 │台菱PD-MF168銀 │電暖器 │成品進口│台 │ 21 │ │ 21 │39,348元 │ │ │ │(HP42001│ │ │ │ │ │ │ │ │ │ RI) │ │ │ │ │ │ │ ├──┼────────┼────┼────┼──┼───┼───┼───┼──────┤ │83 │和成-EF507-C白 │換氣扇 │ S.K.D │台 │ 437 │A-020 │ 437 │171,002元 │ │ │ │(NVF13) │ 110V │ │ │ │ │ │ ├──┼────────┼────┼────┼──┼───┼───┼───┼──────┤ │84 │和成-EF507H-C白 │換氣扇 │ S.K.D │台 │ 262 │A-020 │ 262 │109,052元 │ │ │ │(NVF13) │ 220V │ │ │ │ │ │ ├──┼────────┼────┼────┼──┼───┼───┼───┼──────┤ │85 │和成-EF508H-白 │換氣扇 │ S.K.D │台 │ 367 │A-020 │ 367 │129,125元 │ │ │ │(XC2032)│ 220V │ │ │ │ │ │ ├──┼────────┼────┼────┼──┼───┼───┼───┼──────┤ │86 │和成-EF508-白 │換氣扇 │ S.K.D │台 │ 403 │A-020 │ 403 │136,960元 │ │ │ │(XC2032)│ 110V │ │ │ │ │ │ ├──┼────────┼────┼────┼──┼───┼───┼───┼──────┤ │87 │和成-EF513H-白 │浴室多功│ S.K.D │台 │ 257 │A-021 │ 257 │445,425元 │ │ │ │能機(TY2│ 220V │ │ │ │ │ │ │ │ │000HMI) │ │ │ │ │ │ │ ├──┼────────┼────┼────┼──┼───┼───┼───┼──────┤ │88 │和成-EF513-白 │浴室多功│ S.K.D │台 │ 246 │A-021 │246 │577,175元 │ │ │ │能機(TY2│ 110V │ │ │ │ │ │ │ │ │000HMI) │ │ │ │ │ │ │ ├──┼────────┼────┼────┼──┼───┼───┼───┼──────┤ │89 │恆橋NG-311I-白 │電暖器 │成品進口│台 │ 1 │ │ 1 │973元 │ │ │ │(HRH813R│110V/60 │ │ │ │ │ │ │ │ │ I) │ Hz │ │ │ │ │ │ ├──┼────────┼────┼────┼──┼───┼───┼───┼──────┤ │90 │神寶HB-YH735 │哈拉狗體│成品進口│台 │ 1 │ │ 1 │87元 │ │ │ │重計(BR2│ │ │ │ │ │ │ │ │ │201)白 │ │ │ │ │ │ │ ├──┼────────┼────┼────┼──┼───┼───┼───┼──────┤ │91 │順光KE250R1白半 │14"遙控 │ S.K.D │台 │ 5 │A-022 │ 5 │4,399元 │ │ │ │立扇AL白│ 110V │ │ │ │ │ │ │ │ │ │(S435R) │ │ │ │ │ │ ├──┼────────┼────┼────┼──┼───┼───┼───┼──────┤ │92 │順光KE300R3白半 │14"遙控 │ S.K.D │台 │ 2 │A-023 │ 2 │2,203元 │ │ │ │循環扇EE│ 110V │ │ │ │ │ │ │ │ │白 │(S449RI)│ │ │ │ │ │ ├──┼────────┼────┼────┼──┼───┼───┼───┼──────┤ │93 │獅SKS-L9101SL黑 │遙控空氣│成品進口│台 │ 15 │ │ 15 │30,161元 │ │ │ │循環扇(F│ │ │ │ │ │ │ │ │ │B2517R) │ │ │ │ │ │ │ ├──┼────────┼────┼────┼──┼───┼───┼───┼──────┤ │94 │嘉儀KEF211AR淺藍│12"AC交 │ S.K.D │台 │ 10 │A-024 │ 10 │9,295元 │ │ │ │流遙控立│ 110V │ │ │ │ │ │ │ │ │扇 │(S30101 │ │ │ │ │ │ │ │ │ │ R) │ │ │ │ │ │ ├──┼────────┼────┼────┼──┼───┼───┼───┼──────┤ │95 │嘉儀KEF401DR白灰│14"DC直 │ S.K.D │台 │ 5 │A-025 │ 5 │6,957元 │ │ │ │流遙控節│ 110V │ │ │ │ │ │ │ │ │能立扇 │(S35113 │ │ │ │ │ │ │ │ │ │ R) │ │ │ │ │ │ ├──┼────────┼────┼────┼──┼───┼───┼───┼──────┤ │96 │嘉儀KEP15灰/黃 │PTC浴室 │ S.K.D │台 │ 1 │A-026 │ 1 │1,338元 │ │ │ │用陶瓷電│ 110V │ │ │ │ │ │ │ │ │暖器1200│(HP1209)│ │ │ │ │ │ ├──┼────────┼────┼────┼──┼───┼───┼───┼──────┤ │97 │嘉儀KEP39銀/B黑 │PTC陶瓷 │ S.K.D │台 │ 8 │A-027 │ 8 │8,270元 │ │ │ │電暖器 │ 110V │ │ │ │ │ │ │ │ │1300W │(HP81318│ │ │ │ │ │ │ │ │ │ P) │ │ │ │ │ │ ├──┼────────┼────┼────┼──┼───┼───┼───┼──────┤ │98 │嘉儀KEP65銀/B黑 │PTC陶瓷 │ S.K.D │台 │ 6 │A-028 │ 6 │10,671元 │ │ │ │電暖器 │ 110V │ │ │ │ │ │ │ │ │1300W │(HP72006│ │ │ │ │ │ │ │ │ │ R) │ │ │ │ │ │ ├──┼────────┼────┼────┼──┼───┼───┼───┼──────┤ │99 │嘉儀KEP75白/黑 │PTC陶瓷 │ S.K.D │台 │ 18 │A-028 │ 18 │28,463元 │ │ │ │電暖器 │ 110V │ │ │ │ │ │ │ │ │1200W │(HP10122│ │ │ │ │ │ │ │ │ │ 2UR) │ │ │ │ │ │ ├──┼────────┼────┼────┼──┼───┼───┼───┼──────┤ │100 │嘉儀KEY110銀B黑 │電膜電暖│ S.K.D │台 │ 18 │A-029 │ │ │ │ │ │器1000W │ 110V │ │ │ │ │ │ │ │ │ │(HY91001│ │ │ │ │ │ │ │ │ │ P) │ │ │ │ │ │ ├──┼────────┼────┼────┼──┼───┼───┤ 19 │47,108元 │ │101 │嘉儀KEY110銀B黑 │電膜電暖│ S.K.D │台 │ 1 │A-029 │ │ │ │ │ │器1000W │ 110V │ │ │ │ │ │ │ │ │ │(HY91001│ │ │ │ │ │ │ │ │ │ P) │ │ │ │ │ │ ├──┼────────┼────┼────┼──┼───┼───┼───┼──────┤ │102 │嘉儀KEY520R銀黑 │電膜電暖│ S.K.D │台 │ 98 │A-030 │ 98 │261,293元 │ │ │ │器1300W │ 110V │ │ │ │ │ │ │ │ │ │(HY71305│ │ │ │ │ │ │ │ │ │ R) │ │ │ │ │ │ ├──┼────────┼────┼────┼──┼───┼───┼───┼──────┤ │103 │嘉儀KEY610R白黑 │電膜電暖│ S.K.D │台 │ 6 │A-012 │ 6 │17,090元 │ │ │ │器1200W │ 110V │ │ │ │ │ │ │ │ │ │(HY10123│ │ │ │ │ │ │ │ │ │ 0R) │ │ │ │ │ │ ├──┼────────┼────┼────┼──┼───┼───┼───┼──────┤ │104 │聲寶EC-AB08S-綠 │吸塵器 │成品進口│台 │ 100 │A-031 │ 100 │46,251元 │ │ │ │(CH-962)│ 110V │ │ │ │ │ │ ├──┼────────┼────┼────┼──┼───┼───┼───┼──────┤ │105 │聲寶-EC-AD40F白 │吸塵器 │成品進口│台 │ 45 │A-034 │ 45 │46,429元 │ │ │ │(T3512) │110V/60 │ │ │ │ │ │ │ │ │ │ Hz │ │ │ │ │ │ ├──┼────────┼────┼────┼──┼───┼───┼───┼──────┤ │106 │聲寶EC-AJ35 │吸塵器 │成品進口│台 │ 351 │A-035 │ 351 │203,874元 │ │ │ │(BS-5011│ 110V │ │ │ │ │ │ │ │ │)香檳金 │ 60Hz │ │ │ │ │ │ ├──┼────────┼────┼────┼──┼───┼───┼───┼──────┤ │107 │聲寶HL-A1001H藍 │足浴機 │成品進口│台 │ 77 │A-037 │ 77 │37,572元 │ │ │ │(CH-281A│ 110V │ │ │ │ │ │ │ │ │ H) │ │ │ │ │ │ │ ├──┼────────┼────┼────┼──┼───┼───┼───┼──────┤ │108 │聲寶HL-A706-綠 │足浴機 │成品進口│台 │ 720 │A-036 │ │ │ │ │ │(FM-3838│ 110V │ │ │ │ │ │ │ │ │ BC) │ │ │ │ │ │ │ ├──┼────────┼────┼────┼──┼───┼───┤1024 │498,362元 │ │109 │聲寶HL-A706-綠 │足浴機 │成品進口│台 │ 304 │A-036 │ │ │ │ │ │(FM-3838│ 110V │ │ │ │ │ │ │ │ │ BC) │ │ │ │ │ │ │ ├──┼────────┼────┼────┼──┼───┼───┼───┼──────┤ │110 │聲寶HV-AB12 │泡茶機 │成品進口│台 │ 1,250│A-038 │1109 │800,964元 │ │ │ │(SL-12X3│ 110V │ │ │ │ │ │ │ │ │ 9AZ) │ 60Hz │ │ │ │ │ │ ├──┼────────┼────┼────┼──┼───┼───┼───┼──────┤ │111 │聲寶KZ-AD09T │電烤箱 │成品進口│台 │ 1,760│A-037 │ │ │ │ │ │(TS-0811│ 110V │ │ │ │ │ │ │ │ │ P) │ 60Hz │ │ │ │ │ │ │ │ │不鏽鋼 │ │ │ │ │ │ │ ├──┼────────┼────┼────┼──┼───┼───┤1771 │905,317元 │ │112 │聲寶KZ-AD09T │電烤箱 │成品進口│台 │ 11 │A-037 │ │ │ │ │ │(TS-0811│ 110V │ │ │ │ │ │ │ │ │ P) │ 60Hz │ │ │ │ │ │ │ │ │不鏽鋼 │ │ │ │ │ │ │ ├──┴────────┴────┴────┴──┴───┴───┴───┴──────┤ │總計:24,293,691元 │ └───────────────────────────────────────────┘ 附表四: ┌────────────────────────────┐ │(一)○○路00號所生費用: │ ├─────────┬──────────┬───────┤ │發票編號 │品名 │金額(新臺幣) │ ├─────────┼──────────┼───────┤ │EY00000000 │水電材料 │9,300元 │ ├─────────┼──────────┼───────┤ │EY00000000 │消防設備維修 │3,500元 │ ├─────────┼──────────┼───────┤ │EY00000000 │液晶螢幕 │3,250元 │ ├─────────┼──────────┼───────┤ │EY00000000 │電器維修 │2,000元 │ ├─────────┼──────────┼───────┤ │EY00000000 │水電材料費 │476元 │ ├─────────┼──────────┼───────┤ │EY00000000 │明鏡及放衣架 │950元 │ ├─────────┼──────────┼───────┤ │EY00000000 │活性碳口罩及立體型活│3,190元 │ │ │性碳口罩 │ │ ├─────────┼──────────┼───────┤ │EY00000000 │TC-15A可拉線 │952元 │ ├─────────┼──────────┼───────┤ │FC00000000 │FL20D/18 │760元 │ ├─────────┼──────────┼───────┤ │EY00000000 │紗門 │2,500元 │ ├─────────┼──────────┼───────┤ │EY00000000 │拆高隔 │3,500元 │ ├─────────┼──────────┼───────┤ │EC00000000 │四行程汽油引擎發電機│7,618元 │ ├─────────┼──────────┼───────┤ │GM00000000 │辦公家具 │4,000元 │ ├─────────┼──────────┼───────┤ │GM00000000 │辦公家具 │4,000元 │ ├─────────┼──────────┼───────┤ │GM00000000 │配線一批 │14,068元 │ ├─────────┼──────────┼───────┤ │EY00000000 │監視器材 │14,020元 │ ├─────────┼──────────┼───────┤ │EY00000000 │N95口罩 │1,350元 │ ├─────────┼──────────┼───────┤ │EY00000000 │工資 │8,000元 │ ├─────────┴──────────┼───────┤ │小計 │83,434元 │ ├────────────────────┴───────┤ │(二)新忠路11號所生費用未申請理賠或非保險承保範圍: │ ├─────────┬──────────┬───────┤ │估價單內容 │說明 │金額 │ ├─────────┼──────────┼───────┤ │EY00000000 │廢棄物清運 │476,190元 │ ├─────────┼──────────┼───────┤ │9/7怪手費用(120噸)│阻絕火勢蔓延 │24,000元 │ ├─────────┼──────────┼───────┤ │9/7-9/9怪手費用 │阻絕火勢蔓延 │117,000元 │ │(200噸) │ │ │ ├─────────┼──────────┼───────┤ │9/7吊車及助手費用 │吊運怪手至3樓 │46,000元 │ ├─────────┼──────────┼───────┤ │9/11吊車及助手費用│吊運怪手至1樓 │21,500元 │ ├─────────┴──────────┼───────┤ │小計 │684,690元 │ ├────────────────────┴───────┤ │(三)新仁路短期新租廠房所生費用: │ ├─────────┬──────────┬───────┤ │發票編號 │品名 │金額 │ ├─────────┼──────────┼───────┤ │EY00000000 │租金收入-○○路00號 │157,000元 │ │ │10月31-11月29日 │ │ ├─────────┼──────────┼───────┤ │GM00000000 │租金收入-○○路00號 │157,000元 │ │ │11月30-12月31日 │ │ ├─────────┼──────────┼───────┤ │KN00000000 │租金收入-○○路00號 │157,000元 │ │ │1月1日(鑑定報告誤載│ │ │ │為31日)-1月31日 │ │ ├─────────┼──────────┼───────┤ │KN00000000 │租金收入-○○路00號 │157,000元 │ │ │2月1日-2月28日 │ │ ├─────────┼──────────┼───────┤ │LL00000000 │租金收入-○○路00號 │157,000元 │ │ │3月1日-3月31日 │ │ ├─────────┴──────────┼───────┤ │小計 │785,000元 │ ├────────────────────┼───────┤ │共計 │1,553,12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