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 泰生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星澄 訴訟代理人 葉文隆 視同上訴人 黃致豪 黃贊融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 視同上訴人 葉先助 楊國助 黃天和 黃志强即黃天法之遺產管理人 林天祥 林璟璘 林璟照 洪明彰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米洪月珠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劉洪月娥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洪秀枝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郭洪月霞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黃陳麗雪(即黃水林之承受訴訟人) 黃姵鈴(即黃水林之承受訴訟人) 黃珮珍(黃水林之承受訴訟人) 黃雨亭(黃水林之承受訴訟人) 黃清香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黃清貴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黃美銀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葉盈德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林葉麗霞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黃水生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黃寶儀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葉士銘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葉璦鳳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劉明祥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劉水河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劉水苔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卓清月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劉益祥(更名為劉千宇)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劉育仁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劉河義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被 上訴人 陳秋桂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因視同上訴人米洪月珠、郭洪月霞、黃清香、黃美銀、劉水河、劉水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被上訴人聲請對視同上訴人米洪月珠、郭洪月霞、黃清香、黃美銀、劉水河、劉水苔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視同上訴人米洪月珠、郭洪月霞、黃清香、黃美銀、劉水河、劉水苔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