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 泰生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星澄 訴訟代理人 葉文隆 視同上訴人 黃致豪 黃贊融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 視同上訴人 葉張金治(即葉先助之承受訴訟人) 葉文銓(即葉先助之承受訴訟人) 葉文仁(即葉先助之承受訴訟人) 葉美煌(即葉先助之承受訴訟人) 葉惠禎(即葉先助之承受訴訟人) 兼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瀚禧(即葉先助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楊國助 黃天和 黃志强即黃天法之遺產管理人 林天祥 林璟璘 林璟照 洪明彰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米洪月珠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劉洪月娥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洪秀枝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郭洪月霞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黃陳麗雪(即黃水林之承受訴訟人) 黃姵鈴(即黃水林之承受訴訟人) 黃珮珍(即黃水林之承受訴訟人) 黃雨亭(即黃水林之承受訴訟人) 黃清香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黃清貴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黃美銀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葉盈德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林葉麗霞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黃水生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黃寶儀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葉士銘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葉璦鳳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劉明祥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劉水河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上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戴裕仁 視同上訴人 劉水苔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卓清月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劉益祥(更名為劉千宇)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劉育仁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劉河義即洪再福之繼承人 被 上訴人 陳永川(即陳秋桂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4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視同上訴人洪秀枝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第1項第1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視同上訴人洪秀枝之戶籍地雖為高雄市○○區○○里○○路000號4樓,然經送達以查無此人退回,是其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惟迄今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為避免訴訟遲延,應認本件與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之規定相符,爰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