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 泰生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黃志强即黃天法之遺產管理人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星澄 訴訟代理人 葉文隆 視同上訴人 黃致豪 訴訟代理人 黃林鈺瑛 視同上訴人 黃贊融 前列黃致豪、黃贊融共同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 視同上訴人 葉瀚禧(兼葉先助之承受訴訟人葉張金治、葉文銓視同上訴人 楊國助 上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林貴 視同上訴人 黃天和 林天祥 林璟璘 林璟照 洪明彰 米洪月珠 劉洪月娥 洪秀枝 郭洪月霞 黃陳麗雪(即黃水林之承受訴訟人) 黃姵鈴(即黃水林之承受訴訟人) 黃珮珍(即黃水林之承受訴訟人) 黃雨亭(即黃水林之承受訴訟人) 黃清香 黃清貴 黃美銀 葉盈德 林葉麗霞 黃水生 黃寶儀 葉士銘 葉璦鳳 劉明祥 劉水河 劉水苔 卓清月 劉千宇(原名劉益祥) 劉育仁 劉河義 被 上訴人 陳永川(即陳秋桂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魏宏儒 律師 楊雅筑 律師 莊美貴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展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七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