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172號上 訴 人 仲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木坤 訴訟代理人 郭濬燊 王進佳 律師 被 上訴 人 鑫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錦麟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805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 ㈠緣被上訴人於承攬○○市○○區陸軍航空基地勤務廠系統翻修工場通訊所(下稱航勤廠)AN/ARN-153太康導航儀自動測試設備工程後,將其中陸軍航勤廠導航ATE系統軟體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以轉包方式交由上訴人施作,兩造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13日成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上訴人以(含稅)新臺幣(下同)306萬6,000元之價格承攬完成如附表所示之工作項目,被上訴人並已先支付總價金30%即91萬9,800元予上訴人。上訴人簽約後隨即依約進行所承攬之工作,編號1項目之系統程式已由上訴人委請訴外人 睿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睿元公司)購置,並由該公司人員會同上訴人公司經理人完成架設測試,於被上訴人所提供之主機上運作;另編號2程式設計部分,亦經上訴人委請睿元 公司蘇瑞龍寫作,蘇瑞龍已完成事項資料庫程式編纂,惟上訴人所承攬之軟體編寫及系統整合工作之軟體程式為儀表量測自動化軟體,簡稱「自動量測軟體」,若要完成檢修待測設備及軟體編寫,必須有量測儀表及驗證完整之量測順序步驟(下稱測序)及相關數據,而上開量測儀表(即硬體)需由被上訴人購買,另測序步驟及相關數據亦需由被上訴人提供,始能完成上開工作;惟因被上訴人之硬體組件組裝屢有問題,導致延後時程,而應提供之測序亦一再拖延,經上訴人於103年9月間多次寄發存證信函通知仍遲未交付,其後並惡意阻擾上訴人履行契約,上訴人已於103年9月22日以存證信函告知被上訴人應於103年10月初將完整測序交付,始能 於契約期間內完成編號3工作。嗣又於同年10月7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應於5日內交付完整測序資料以完成系統軟 體工作;惟被上訴人均未提出完整測序資料交付,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507條第2項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㈡系爭契約既經解除,被上訴人應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3 款規定回復原狀或依第509條規定償還上訴人已服勞務之報 酬及償還墊款,爰依上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下列金額: ⒈附表編號1項目部分,上訴人皆已委請訴外人睿元公司購買 ,並完成安裝架設測試,亦已委請睿元公司蘇瑞龍完成編號2項目資料庫程式設計編纂,僅因最終測序無法完成而不能 以最終之自動化軟體程式運作;惟上開2工作項目均已完成 ,上訴人係以60萬元總價委請睿元公司完成,並已給付,被上訴人應支付上開2項工作費用60萬元。 ⒉附表編號3項目部分,上訴人係以60萬元委由訴外人劉銘唐 開發設計,並由上訴人公司之專案經理人郭濬燊與劉銘唐共同協力於測序完成後連結至最終之程式,劉銘唐已完成該軟體編纂,上訴人並已匯款15萬元予劉銘唐,尚不足45萬元。上訴人既已完成該資料庫程式編纂,被上訴人即應支付該工作項目之費用60萬元。 ⒊附表編號5項目部分:上訴人公司專案負責人郭濬燊為系爭 契約之專案經理人,每月領取經理人費用10萬元,其在系爭工程中付出勞力工作至11月初,被上訴人應支付5個月專案 管理人費用共50萬元。 ⒋附表編號6項目部分:系爭工程系統軟體使用手冊撰寫印製 費用,除最終階段之測序未完成外,關於WinServer, SQL Server2012版以上,安裝架設、資料庫設計編纂、ATE程式 軟體,均已完成,惟最終系統程式無法完成,無印刷必要,此項目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勞務費用3萬5,000元,纂寫完畢之稿件擬交付被上訴人,請被上訴人受領。 ⒌合計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償還173萬5,000元(600,000元 +600,000元+500,000元+35,000元)。 ㈢另上訴人得依民法第507條第2項、第21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如下所述依所定計劃、設備等可得預期之利益: ⒈編號1.2項目工作報酬原分別約定25萬元、50萬元,合計75 萬元,除前述應給付60萬元外,尚有15萬元差價,此實為上訴人擬進行最後測試及系統整合所需成本,亦為上訴人預期利潤之一部分,現因被上訴人之故而解約,其應賠償15萬元。 ⒉編號3項目金額約定70萬元,除被上訴人應給付60萬元外, 尚有10萬元差價,此為擬進行最後測試及系統整合所需成本費用,屬上訴人依計劃預期應得利潤之一部分,現因被上訴人緣由解約,請求賠償10萬元。 ⒊編號4項目約定金額72萬元,本項目因最終未完成系統,無 從整合安裝與測試,每月3人總計6個月人事費雖無支出必要,惟上訴人依規劃本擬提取9萬元(每人每月5,000元×3人 ×6個月)做為管理工作利潤,以督促、控制整體人力安排 配置,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依規劃應得之9萬元預期利潤 。 ⒋編號5項目金額約定60萬元,上訴人以郭濬燊為系爭工程之 負責人及管理人,其自契約開始受領經理人費用至契約解除,共計5個月,最後1個月仍屬依原所定計劃應得薪資,是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0萬元。 ⒌編號6項目金額約定15萬元,系爭工程開發工作原擬編寫使 用手冊及印製並教學,因未完成工作,無法印製手冊,除前述軟體撰作勞務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萬5,000元外,上訴人擬自本項目賺取10萬元利潤,此為預期利潤,應由被上訴人賠償。 ⒍合計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所失利益為54萬元(150,000元+100,000元+90,000元+100,000元+ 100,000元)。 ㈣綜上,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金額總計為227萬5,000元(工作報酬與墊款1,735,000元+所失利益540,000元)。又 被上訴人於契約成立時已預先支付前期預付款91萬9,800元 ,且上訴人為法人需依法繳納營業稅,是請求之金額需加5%稅率之營業稅,則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42萬2,960元【(2,275,000元-919,800元)×(1+5%)】。 ㈤依上,爰求為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42萬2,960元。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開金額。 二、被上訴人則以下列等語資為抗辯: ㈠兩造簽訂之系爭契約定交貨日期為自簽約日次日起180天內 完成,被上訴人已依約給付91萬9,800元,並有提供陸軍直 昇機測試程序、量測器、伺服器予上訴人開發整合系爭工程;惟上訴人始終未能依系爭契約提出成品驗收,被上訴人曾於103年8月31日請求上訴人提出軟體測試,並將量測器及伺服器等移至○○航勤廠工地現場測試,竟遭上訴人公司之專案經理人郭濬燊不斷刁難,且於返還被上訴人公司上開硬體設備前竟移除設備內所安裝之程式,致工程進度嚴重延宕,亦不願配合派員至○○航勤廠工地現場測試,並以存證信函誣指被上訴人未提供測序致其軟體開發無進度;然被上訴人早於103年7月間即將測序交予上訴人,係上訴人不斷以未收到測序、被上訴人違法取得測序等理由栽贓卸責,不願提供系爭工程軟體與被上訴人配合進行軟、硬體連線、測試與修正,被上訴人不得已乃分別於103年9月11日以和偉字第01400911001號函、103年9月30日和偉字第01400930001號函定相當期日催告上訴人履約,惟因上訴人從未交付任何成果,遂向上訴人解除系爭契約。 ㈡被上訴人依契約雖應提供測序步驟予上訴人,惟因航勤廠以原廠測序恐有智慧財產權問題,要求被上訴人履約期間僅能於航勤廠內翻閱、抄錄,不得將之攜出。被上訴人為履行契約並供參考、開發,於參閱原廠英文版測序後,自行編纂製作中文版本供內部團隊使用,上訴人亦須簽署保密條款方能使用該測序。而被上訴人公司員工樓定隆已於103年7月3日 將中文版測序提供予上訴人專案經理人郭濬燊,此有TACAN153群組紀錄可稽,並無遲不交付測序資料之情事。按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須理解原廠測序,如無法理解被上訴人提供之中文版測序資料,亦可依被上訴人之請求進駐航勤廠工地現場直接閱覽原廠測序資料,若有疑問亦得在現場與航勤廠人員或被上訴人之工程師聯繫及討論,以完成系爭工程;惟經被上訴人多次請求,上訴人均拒不派員到臺南工地現場,甚於返還向被上訴人所借作為軟體開發使用之量測器及伺服器等設備時,竟將相關程式均移除刪除,足見上訴人無履行系爭契約之意思,被上訴人並無未盡其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情形,系爭工程乃係因可歸責於上訴人而無法完成工作,其主張得依民法第507條規定解除契約並依上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即屬無據。又被上訴人所提供之材料無瑕疵,指示亦無失當,上訴人不能完成系爭工程乃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自無民法第509條之適用,其主張依民法第259條第1項第1款、第3 款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義務,亦屬無稽;另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主張已完成編號1、2工作項目亦有爭執,被上訴人並未收受其所交付之任何軟體,其所提出之安裝與完成畫面證據資料,均非系爭契約約定SQL Server2012版,而係SQL Server2005版,亦未曾收受其所主張之光碟片、陸軍航勤廠太康導航ATE系統軟體自動量測試系統資料庫程式系統安裝手冊、 陸軍航勤廠太康導航ATE系統軟體自動量測試系統資料庫程 式操作手冊等工作成果。 ㈢依上,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及爭執事項: ㈠不爭執事實: ⒈被上訴人承攬航勤廠系爭工程交由上訴人施作。 ⒉兩造於103年6月13日就附表之貨品及項目簽立系爭契約,並以陸軍航勤廠導航ATE系統軟體交貨、驗收規範為契約附件 ,約定完成日期為103年12月6日、總價金含稅為306萬6,000元。被上訴人已於103年6月8日依約支付總價金30%即91萬9,800元予上訴人。 ⒊兩造於LINE通訊軟體成立TACAN153群組以討論系爭工程,內容如原審卷(一)第23頁至第51頁。 ⒋訴外人樓定隆(被上訴人員工)於103年7月3日以電子郵件 傳送第一版測序資料予訴外人郭濬燊(上訴人之本案經理人)。 ⒌訴外人郭濬燊於103年9月1日書立聲明書,載明訴外人孫錦 麟(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103年8月31日要求上訴人將被上訴人提供合作支援的儀器及設備歸還,礙於財產歸屬,將伺服器及儀器拆除歸還被上訴人。嗣由訴外人樓定隆於103年9月2日至上訴人辦公處所將控制伺服器一台,GPIB介面 卡一片,PXI一台含:控制介面一片、連接線一條、六片模 組,PXI測試連接線二條,測試轉接盒一個,數位多功能電 表一台,脈波信號產生器一台等儀器、設備取回,上開各儀器設備內並無安裝或設置其他軟體。 ⒍上訴人曾寄發如原證4至7(原審卷㈠第52頁至62頁)之存證信函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均有收受;被上訴人亦曾委請律師寄發如原證9至10(原審卷㈠第66頁至73頁)之律師函及 存證信函與上訴人,上訴人均有收受。 ⒎上訴人依序於103年6月20日、同年月24日匯款15萬7,500、10萬8,705元至訴外人睿元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一銀行申設之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103年6月20日匯款15萬元至訴外人 劉銘唐在臺灣土地銀行台南分行申設之000000000000號帳戶(被上訴人對上開匯款形式上真正不爭執,但否認與本件有關)。 ⒏被上訴人與訴外人鈦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鈦威公司)於103年10月7日有簽立如被證6內容所示之契約,改由鈦威 公司承攬系爭工程,約定總價金為315萬元。 ⒐被上訴人承攬航勤廠之AN/ARN-153太康導航儀自動測試設備工程於102年12月13日完成,並於同年月17日經陸軍後勤指 揮部驗收合格。 ㈡爭執事項: ⒈上訴人依民法第507條規定主張解除兩造間之系爭契約,是 否有理由?即: ⑴被上訴人於103年7月3日提出之第一版測序,是否足供上 訴人完成系爭工程? ⑵上訴人無法完工並驗收,是否可歸責於被上訴人? ⒉上訴人依民法第509條、第259條第3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如下之報酬、費用,於法是否有據? ⑴系爭契約項目1、2:上訴人已購買之系統程式及已進行之安裝測試及撰寫資料庫程式報酬及費用合計60萬元。 ⑵系爭契約項目3:上訴人已委由訴外人劉銘唐完成,並已 支付之費用60萬元。 ⑶系爭契約項目5:專業經理人費用以5個月計算共50萬元。⑷系爭契約項目6:撰寫印製費3萬5千元。 ⒊上訴人依民法第507條第2項、第21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若完成系爭契約項目1、3、4、5、6可得之利潤, 是否有理由?若是,金額應為若干?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07條定有明文。其文義解釋係 承攬工作需定作人之協力始能完成,而定作人不為協力行為,且經承攬人催告後於相當期限內,仍未為協力行為者,承攬人方得解除契約及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提供系爭工程進行所需之測序程序資料,業經上訴人定期催告,被上訴人仍未提供,故上訴人得依民法第507條之規定 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被上訴人則抗辯已於103年7月3日提供第一版測序資料予上訴人,係上訴人未盡履行債務 之責任,被上訴人並無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上訴人依民法第507條規定聲明解除契約並不合法,且係可歸責於上訴人 自己未完成系爭工程,其請求報酬及損害賠償並無理由,是本件首應審究者即在於被上訴人有無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㈡經查: ⒈被上訴人不爭執系爭ATE軟體設計編纂有約定測序步驟應由 其提供予上訴人,惟辯稱:其早已於103年7月3日提供第一 版測序資料予上訴人。上訴人亦不爭執有收到上開測序資料,惟主張上開測序資料不完整無法進行系爭軟體編纂云云。是以上訴人所收到之上開測序資料是否足供系爭工程進行及完成工作,為攸關上訴人得否解除契約之前題,有待釐清:⑴證人即嗣後完成系爭工程之鈦威公司負責人陳仁邦於原審到院證述:「(問:簽立合約的工作項目有無需要被告《即被上訴人,下同》方面的配合?)我們只需要知道驗收標準,把系統架構告知我們,我們就會評估有無能力可以把它做好,我們也會評估要多少時間及費用。我們這個工作項目只需要他們給我們驗收標準的檔案,也就是一個執行程序(技令),就是他要告訴我們軟體需要哪個執行步驟,執行步驟就是技令,就是測試程序,這是被告要提供給我們的。」「(問:除了測序程序以外是否要被告提供其他的硬體設備?)需要,因為我們必須在硬體設備上施作,就是必需要有壹台IPC、RF的量測器、示波器、電壓 量測器…等。」「(問:簽約之前有無看過上開硬體設備?)有,我是在看過這些硬體設備之後才評估我們可否完成這個工作。」「(問:簽約時被告有無交給你測序程序資料?)有,是簽約當時就交給我們,要不然我們不敢簽約,因為我要先看測序資料後才知道我們有沒有能力完成這個工作。」(問:被告交給證人的測序資料為何?)當時被告是交給我們一個檔案,我有把檔案資料列印出來。並當庭提出檔案之列印資料一份附卷。」「(問:這個工作是否需要到業主的地方去做試驗或操作?)需要,我們簽約完之後大概一個禮拜有三天到四天到臺南被告公司的臺南工作地點,時間很短,需要趕工,寫軟體有部分也必須到現場操作測試。」「(問:請提示原告所提原證三反面,《見原審卷㈠第23頁背面》103年6月25日13:42所顯示的Zebra是否為證人?)是,我的英文名字就是Zebra,我有在這個群組的對話裡面。」「(問:請提示卷㈠第24頁2014/07/03(星期四)(樓定隆第一版測序),證人有無在103年7月3日收到第一版測序?)有。」「(問:證 人收到的第一版測序與後來你與被告公司簽約後開發用的測序有無不同?)沒有,就是我今日所提的這份資料。我剛剛所陳述的檔案資料也就是這個LINE裡面寄送的第一版測序資料。」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5至38頁)。而於本院審理中,上訴人仍要求再詢問證人,據證人具結證稱:「(問:你知道你們公司完成這部分工程的硬體設備是在什麼時候嗎?)8月份我記得早就完成了。」「(問:硬體 的部分完成了就是把整個系統組裝起來嗎?)硬體是有很多,我們要把它組裝起來在機台上面,設備都買了,交給上一家軟體公司去開發軟體,所以在那個時間點我們還沒有辦法把所有的硬體都裝在機櫃上,所以嚴格來講不算完成,因為軟體還沒開發完成沒有辦法裝。」「(問:103 年8月份的時候這些東西《相關硬體儀器設備》是否完成 組裝了?)那些儀器都買了,軟體拿去開發了,我們的架子在那裡,所以如果軟體給我,我就可以送上去。」「(問:那在103年8月這些東西都已經採購好等在那邊了?)對,大概5、6月就已經採購好了。」「(問:你們這些硬體採購完畢了,那這些硬體跟測序相關的數據你們是否就能夠知道了?)硬體不是我們採購的,是由鑫閃採購交給我們的。」「(問:交給你們保管的?)交給我們安裝,然後這些硬體是有標準的開發程式,如果你講說是不是就可以開發,那是的,就可以開發了,因為那是全世界最標準的東西。」「(問:這些硬體跟本案相關測序的相關硬體的數據,你們能初步測出來了?)你可能誤會整個架構了。TCM500待測物,我們要測試這台機器,鑫閃公司已經買了所有的儀器,那些儀器就是要示波器、三電錶這種東西。所以我們要做的就是把它架起來,交給軟體,軟體就可以去控制這些示波器,去量測TCA500。如果你問到數據是什麼,那最早有一份資料,是樓先生提供的,那裡面已經都有寫了。」(見本院卷第89至92頁)。嗣又續證述:「(問:如果只有103年7月3日樓定隆所提供的文字測序 ,而沒有8月25日杜建興所提供的資料,能夠完成軟體程 式嗎?)當然不行。我更正一下,那個不是8月25日,在 我們公司的紀錄在7月3日就已經提供了。」「(問:8月 25日才提供比較完整?)我這邊的紀錄是7月3日就已經提供了,7月5日我們詢問有沒有問題,大家都沒有問題,7 月11日再詢問有沒有問題,也沒有人有問題,所以7月11 日我們就定稿開始製作,8月4日的時候我們就已經做完了。」「(問:那以這個案子來講,是不是沒有剛剛所講的這些接點、硬體的數據,你就沒有辦法開始軟體的開發?)這不對。因為基本上我們已經拿到樓先生給的測試程式,上面已經有非常豐富的資料,你應該把程式先寫好,再跟硬體連接來驗證。當然如果硬體給你了,你可以直接在上面就直接開發,因為本來軟體要先寫好再安裝到電腦去,或是電腦做好送給你再安裝,這個我覺得都可以。硬體實際上接線接好了,你軟體本來就要去測,那你不測,就說硬體有問題,這我就…看不懂。」「(問:你的意思是說其實可以先把軟體寫好再去測試硬體的連結程度?)好跟完成是兩件事,寫好了當然要在硬體上去驗證是不是完成,因為在寫的過程中當然還是有些資料不是那麼完整,或是誤會了上面所寫的意思,所以程式寫好以後,當然要在最終的系統上去驗證,才知道是不是正確,所以我認為程式可以先寫出來,不能說沒有硬體就沒辦法做事情,但是有人就是覺得說…我就是要有硬體,就算是缺一根螺絲,我也不想做。」「(問:你講的程式事先寫,我們有寫,但是後面我等待的硬體要測試通不通的點,你的接線圖要給我,我整個程式才能下去測通你的線跟檔案。)我們7月3日提供硬體接線表,你說有收到。7月3日的時候樓先生提供測序程式的文件,問大家有沒有意見,大家都說沒意見。」「7月5日我們有在群組發mail,這是公司的紀錄,軟體有沒有問題,硬體的接線,沒有人回答。7月11日 我們再次詢問,我目前提供的硬體接線,軟體有沒有問題,沒有問題。7月11日我們就把這個硬體接線圖跟接線表 當作是完整的版本,我們就開始配線,所以在8月4日的時候我們把線配好,把所有的設備都使用在土城,8月21日 我們在土城有開會,26日開會的時候,那時候決議把所有的系統全部運到臺南,因為你們覺得在臺南做比較方便,對我們公司來說,我們公司是在臺北,我們到臺南是對我們來說是比較不方便,可是為了支援你們,我們OK啊,我們就說我們去臺南啊。」「(問:你剛才講的問題我這裡有一份資料,杜建興給的資料,第一版的線圖是7月7日,第二版給的是8月25日,我們裡面有。那第一版的7月7日 裡面的接線點都沒有接上去,6509,這個儀版沒有資料,8月25日給三份資料統統填上去了,請問你7月7日給的是 完整嗎?)如果不完整的話,你當時為什麼不回答?」「(問:7月7日給的資料已經有空白了,我們只要確定這點。)你們認為有空白,OK,我覺得很好,你要在當時講,因為對我們來說,我們認為沒有空白,我們就我們所知道的這樣子接,給你們,軟體可不可以寫,然後你都沒有回答,那我們就認為你說可以寫。」「(問:你在原審時說你這個程式是邊寫邊測邊改?)我解釋一下,我們先寫第一段,然後放到機器上去執行,發現這個有問題,因為我們的誤解錯了,所以我們就要修改,你要說這個過程邊寫邊測邊修改也可以。」「(問:是不是改很多次,到完成前都還在修改?)當然,因為修改不只是改這個地方,因為這是一個操作系統,使用者會要求說畫面看起來不清楚,能不能圖大一點,改啊。位置左邊不好,換右邊,改啊,一直改啊,軟體我沒有聽過不改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38至149頁)。顯見被上訴人於103年7月3日已提出第 一版測序,足供上訴人進行完成系爭工程,其中雖有修正,但亦係過程中之修正,不妨礙系爭工程進行及完成,應堪認定。 ⑵另證人杜建興亦於本院證稱:「(問:鈦威科技有參與陸軍航勤廠導航ATE系統工程的工作?)是的。」「(問: 參與哪部分?)一開始是硬體部分,後來軟體的部分我們的上包就是鑫閃公司有請求我們評估連軟體一起做。」「(問:後來有沒有做?)有。」「(問:航勤廠導航ATE 系統的工程,你參與的就是硬體的部分?)是。」「(問:你在參與這部分工程的時候,是否有聽過郭濬燊要求要提出測序?)我們這邊資料都是用mail往來,因為時間有點久,後來我是把mail拿出來看,有看到測序這個東西。」「(問:你有看到郭濬燊在e-mail或是line裡面要求要提出測序嗎?)e-mail沒有,line的部分因為我的資料都沒有了,所以我不記得。」「(問:你有用line在跟郭先生他們聯繫?)沒有。我是有在用line,但我有換過手機,line換過手機資料就不見了,所以我沒有以前的紀錄。」「(問:就你的印象,有無用line與郭先生及相關人員在聯絡這件工程的事情?)印象中我有郭先生的line,但我們沒有用line在討論工作上的事,我們都是用e-mail。」「(問:這部分的硬體設備什麼時候準備好?)確切的時間我有點忘記了,不過在mail裡面,我在7月10日有mail,把我的硬體接線的部分的圖提供給大家,要求大家看 看有沒有問題,如果沒有問題我就要執行,然後大家都沒有提出有錯誤的問題。所以我無法確定日期,因為時間太久了,應該是在7月底到8月中間。」「(問:你的意思是說在7月底或是8月初的時候,這些硬體就差不多準備好了?)對。」「(問:(提示測序相關資料)這些是不是你e-mail給這些硬體的相關人員?)對,就是這些資料,這是我mail的。」「(問:時間是上面所顯示的103年8月25日?)這封是在8月25日,但是在之前就有陸陸續續都有 了。我這邊在更早的時間,因為這種數據隨著時間都會做更改,我在7月7日就開始提供了,一直在更新。」「(問:這些數據,這些data什麼時候完成的?)我7月7日就開始提供,一直在更新。」「(問:你有沒有跟郭濬燊在103年8、9月份的時候,約定要去檢測這些硬體的data?) 有,8月底的時候。」「(問:是一次就完成嗎?)沒有 ,那次沒有完成。」「(問:你跟郭先生總共去了幾次?)次數我不記得,我只記得那次去後隔沒幾天就履約督導,然後就沒有完成整個軟體的demo都沒有做。」「(問:為什麼沒有跟郭先生繼續去檢測這些data?)這要問郭先生,因為我們已經把接線的測台放在現場了,而有些設備要怎麼做,那是軟體的人應該做的,我們並不清楚。」「(問:測台裝在哪裡?)臺南。」「(問:你剛剛說硬體的data的檢測沒有做完,是什麼原因沒有做完?)因為沒有軟體。」「(問:這些檢測硬體的data,需要什麼樣的軟體?)程式要跑才能讀到data,你沒有軟體怎麼讀到data?我硬體只負責接線啊。」「(問:如果沒有這些硬體的data,程式能完成嗎?)要先有程式,才有硬體的data,沒有程式,data是讀不到的。」「(問:程序裡面沒有這些硬體的data,比如說沒有接線,沒有辦法下指令,程式能夠運作嗎?)接線我已經接好了,所以才會有接線表。」「(問:證人現在的意思是否說沒有這些硬體的data,軟體也可以完成,然後進行測試?)我就是接線表,我已經把接線表交出來,現場我也接線接好了,就等你放軟體出來讀資料。上訴代一直問我要什麼硬體data,我就是接線表,我只負責接線。」「(問:你表提供最後日期是8月25日?)對。」「(問:所以你完成表,完成了接線 點,我才能依照你的接線點去量測,對不對?)我要強調的是,我從7月7日就陸陸續續有版本出來了。」「(問:你8月25日完成表出來以後,你的點才出來?)嗯…。」 「(問:所以我才依照你的完成點跟你會同去量測?)嗯,是。」「(問:有量測到資料?)沒有。」「(問:第一點不是去量了嗎?)沒有看到軟體的畫面啊。」「(問:沒有軟體怎麼去量的到?)或許你們有,但我沒看到。」「(問:證人的意思是說:你跟郭先生按照你完成的接線之後,去量這些點的資料,但是一直都沒有完成?)是。」(見本院卷第94至104頁)。亦足見硬體接線設備於 103年7月初已提出,上訴人當可進行軟體設計。 ⑶另證人樓定隆亦證謂:「(問:你在103年7月3日提供給 郭濬燊的所謂測序,是否完整的?)那個測序在當時來講是完整的,但我們必須把測序分成三個階段來看,測序是維修上面的縮減詞,就像我們會有一些簡字的代稱詞。所謂的測序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就是文字腳本,代表我要做什麼東西,怎麼做,得到的結果是什麼,一方是拿給買受方,讓他知道買到的是什麼測試的內容;另一方面也是提供給我們內部的人知道測試這一條的目的是什麼,從儀器跟代測物之間,要取得的是什麼,就是因果關係這些表明清楚,這是第一階段文字部分。第二階段製具就要開始進來了,剛才講說有沒有含製具,在那些文字裡面是沒有含製具的細部是怎麼做,但是製具這兩個字,在軍方的教學是一個描述,是說我們把模具、接頭、線材,利用製作人力或是買受時已經自動的製作方式,達到測試端跟待測端能夠整合執行測試任務的一種輔助工具,因為文字很長,所以簡稱製具。在測序裡面,製具在做好的功能,製具必須做出來以後,在第三階段的程式才有辦法上去寫。」「(問:契約上面提供的是第一階段的東西?)是。」「(問:那第二階段的東西有沒有?)第二階段製具的部分是由另一家承包商,就是鑫閃的合約商來協力一起做的。」「(問:就是硬體設備是不是?)是,因為我們的代測物是設備,測試物是儀器,儀器跟代測物之間總要有線去連接才能達到測試的功能,那這整個那一段之間的連接就叫製具,就是測試跟代測物之間的媒介。」「(問:如果沒有第二階段的這些資料,第三階段的軟體能寫嗎?)就等於沒有頭,第三階段要寫軟體要有頭啊,那沒頭就沒尾啊。」「(問:如果欠缺這些第二階段的數據,就沒有辦法寫第三階段的軟體?)沒有辦法,因為軟體必需要透過電腦跟製具連線以後,製具才有辦法把它連線到儀器。…。」「(問:在103年9月份,被上訴人鑫閃公司有沒有要求上訴人要提出次合約商的合約?)我有聽到郭先生這樣子講,但是因為事情不是由我執行,我不知道是不是有這件事情。」「(問:根據你瞭解,後來鑫閃公司跟上訴人解約是因為什麼原因?)我實在搞不懂鑫閃這邊為什麼要停止測試,郭先生這邊是不是可以再努力配合多一點,我覺得這個事情我真的不清楚,因為我也已經離開了,所以我並不清楚這中間到底出了什麼事情。」「(問:你剛才說測序的第二階段,就你的印象,這個第二階段的製具是在8月底完成的,移到臺南去做線跟軟體間的測試?)9月,8月底還沒有。」「(問:你是在9月初離開鑫閃公司的?)那年的中秋節前的一個禮拜六或禮拜天,那應該不是9月初,是在9月中後。」「(問:當初郭先生是你跟鑫閃公司推薦的廠商?)是。」等語(見本院卷第105至108頁)。依上開證詞,仍難認被上訴人有何未盡協力義務提供得以完成系爭工程之測序資料予上訴人之事實,該證述仍未能採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⒉上訴人雖主張依其所提出之原證23資料(見原審卷㈠第179 頁),可知被上訴人員工即訴外人樓定隆所提供之第一版測序程序根本缺乏大部分數據,如何能完成工作等語;然按:上訴人所提出之原證23係其自己所製作,且僅係部分影印內容,縱其內有上訴人自行圈選之空白,然此是否即屬缺乏數據或不完整而無法作為系爭工程使用,尚無從以為證明。況軟體之編纂與工程人員之專業能力亦有相當關聯,而證人杜建興亦證稱在103年7月初即已提供硬體設備,且陳仁邦亦已明確證稱其嗣後亦係依樓定隆所提供之上開第一版測序程序資料完成系爭工程,自應認被上訴人所辯上開第一版測序程序資料足以供完成系爭工程所使用較為可採。準此,尚難僅憑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盡提供完成測序資料之義務乙情,即採為有利於其之認定。 ⒊上訴人雖又主張依其所提出之群組對話內容可知係被上訴人遲未組裝硬體,且樓定隆於8月29日亦承認在此之前無法提 供完整測序程式,而證人陳仁邦亦證述無硬體架構無法自動執行量測,均可證明係被上訴人未為上開行為致上訴人無法完成工作云云。惟觀之上訴人所提出之群組對話顯示,樓定隆於8月29日僅陳述「好的,我會提供我測試程式先後順序 做參考,然後依據各方面準備工作調整順序不亂就容易解開疑問」等語,並無承認未能提供完整測序程式供上訴人進行工作之情形;至硬體部分,依上訴人所提出之群組對話整體觀之,被上訴人負責人實際一直有要求上訴人應與硬體組互相配合討論,此由被上訴人負責人於103年8月19日群組所述「硬體儀器已放置二、三星期,只有示波能聯,其他呢?」「軟硬體這星期不開會?」等語,顯見被上訴人確一直催促上訴人完成系爭工作。雖上訴人一再指稱係被上訴人遲未組裝硬體,始無法進行工作,然被上訴人就硬體設備至遲於103年8月底前均已建置完成等情,已經證人陳仁邦證述明確(見原審㈡第37頁反面);再者有關軟體之編纂部分,依證人陳仁邦之證述:「測序程序裡面有說要量測某東西,我們軟體程式裡會設定好一個方式,然後要硬體按照這個方式去配接線路,我們可以先將軟體做好,再用硬體來跟隨,也可以先製作硬體再要求軟體來配合」(同上頁)等語觀之;縱無硬體設備,亦應可進行製作,上訴人主張均係被上訴人未組裝硬體致無法進行編號3項目工作,自無可採;且依證人陳 仁邦就其承接完成系爭工程之過程所證述:「我們於103年8月31日開始談,是孫先生來找我的,被上訴人跟我說他們這個軟體本來是要委託在場的郭先生來開發,但是11月要交貨了,一直都沒有看到進度,不知道郭先生到底有無在做,孫先生有跟我說如果萬一郭先生他們做不出來,我是不是可以做。他們於10月初才決定要交給我做,之後就簽約。」「(問:除了測序程序以外是否要被上訴人提供其他的硬體設備?)需要,因為我們必須在硬體設備上施作,就是必需要有壹台IPC、RF的量測器、示波器、電壓量測器…等。」「問 :(簽約之前有無看過上開硬體設備?)有,我是在看過這些硬體設備之後才評估我們可否完成這個工作。」(見原審卷㈡第35頁)等語觀之;可見被上訴人確於103年8月底前就硬體設備均已建置完整,且已有提供測序資料,就系爭工程之進行應僅剩承攬人即上訴人須為之行為,應可認定。是上訴人於103年10月7日固有以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應於5日 內交付完整測序資料以完成系統軟體工作等語,尚與實情有違;難認被上訴人有不為協力義務之情事,自不符合民法第507條所規定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之要件。是上 訴人於103年12月8日起訴主張得依民法第507條規定對被上 訴人聲明解除契約云云,於法尚屬無據。 ㈢綜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並無可採,亦無經其催告而仍不為系爭工程所需協力之行為,上訴人主張以起訴狀之送達解除系爭契約,並依民法第507條第2項及解除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回復原狀及賠償其損害,自無理由;又民法第509條所定承攬人已服勞務報酬 及墊款償還請求權之前提要件係因可歸責於定作人致承攬人不能完成工作,始有其適用,此觀民法第509條文規定自明 。依前所述,被上訴人就系爭工作並無不為協力之行為,且上訴人之未能完成系爭工程乃係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與民法第509條規定之情形有間,是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509條規定請求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亦屬無據;本件係上訴人之故而未能完成系爭工程,被上訴人無可歸責之事由,則上訴人其餘主張之各項工作完成度、支出金額、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等是否屬實、金額是否允當等,本院自無庸再予審酌,併予說明。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主張解除契約與法未合,且其未完成系爭工程亦非可歸責於被上訴人,則其依民法第507 條第2項、第259條第3款及第509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42萬2,960元,於法無據,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附表: ┌──────────────────────┬──┬──┬───────┬───────┬───┐ │ 貨 品 編 號/品 名 規 格 │單位│數量│ 單 價 │ 金 額 │備 註│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陸軍航勤廠導航ATE系統軟體含: │ 套 │ 1 │ │ │ │ ├──────────────────────┼──┼──┼───────┼───────┼───┤ │1.WinServer,SQL Server 2012版以上,安裝架設 │ 式 │ 1 │ 250,000│ 250,000│ │ ├──────────────────────┼──┼──┼───────┼───────┼───┤ │2.資料庫設計編纂 │ 式 │ 1 │ 500,000│ 500,000│ │ ├──────────────────────┼──┼──┼───────┼───────┼───┤ │3.ATE程式軟體設計編纂 │ 式 │ 1 │ 700,000│ 700,000│ │ ├──────────────────────┼──┼──┼───────┼───────┼───┤ │4.系統整合安裝、測試費用(3人/6月) │ 式 │ 1 │ 720,000│ 720,000│ │ ├──────────────────────┼──┼──┼───────┼───────┼───┤ │5.專業經理人費用(1人/6月) │ 式 │ 1 │ 600,000│ 600,000│ │ ├──────────────────────┼──┼──┼───────┼───────┼───┤ │6.纂寫印製費用 │ 式 │ 1 │ 150,000│ 150,000│ │ ├──────────────────────┼──┼──┼───────┼───────┼───┤ │※完工、交貨、驗收、教育訓練等如附表使用單位│ │ │ │ │ │ │ 規範 ├──┼──┼───────┼───────┼───┤ │ │ │ │ │ │ │ ├──────────────────────┼──┼──┼───────┼───────┼───┤ │※本專案系統軟體完成驗收後由甲方鑫閃企業及仲│ │ │ │ │ │ │ 恒國際雙方對該系統軟體共享永久使用權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新臺幣2,920,000元 │ ├────────────────────────────────────────────────┤ │稅金:新臺幣146,000元 │ ├────────────────────────────────────────────────┤ │合計:新臺幣3,066,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