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綠邦實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尊景 上 訴 人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貞 上 訴 人 名匠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5,900,01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152,012元, 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 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