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勞上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田桂美 林慧玲 林家銘 林韋萍 田忠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谷營造有限公司、林聰榮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733,53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2,189元,又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 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