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勞上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吳鎔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