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 科 文 王 承 豐 張 光 輝 李 明 福 鄭 志 清 呂 富 貴 王 樹 山 何 智 豪 兼上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 耀 明 上 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 信 村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義 風 訴訟代理人 吳 聰 億 律師 高 進 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張世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