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林吾育 蔡坤祥 吳祖狄 施雅蓮 林育詩 邱子芸 蘇燦隆 吳南億 陳仁益 洪幼美 何彥祥 王世保 陳柏縉 翁淑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複代理人 鄭嘉慧律師 鄭婷婷律師 蔡宜君律師 被上訴人 瑪亞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洲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雁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