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達甲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炳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蔡明哲律師 被上訴 人 黃柏源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林富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