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83號上 訴 人 嘉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慧娟 訴訟代理人 蔡志祥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郭俐文律師 被上訴人 臺南市永康區龍潭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吳婉媚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鄭淵基律師 陳思紐律師 張嘉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