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抗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24號再 抗告 人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季玉玲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件再抗告 人提起再抗告,未繳納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限再抗告人於 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上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