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建上易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易字第3號被上訴人即 祐信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游素秋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上開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嘉義縣六腳鄉公所間請求返還押標金等事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 年度建字第4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2,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斈如